⑴ 什麼事可轉債投資裡面的轉股價和轉債價
1、可轉債轉股價,是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每股股票所支付的價格。轉股價的計算公式為Cp = Vm − V,其中Cp代表轉換溢價,Vm代表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市場價格;V代表轉換價格。
2、可轉債轉股價值,是指可轉債轉換成股票的價值。一般而言,可轉債的轉股價值按下列公式計算:可轉債的轉股價值=可轉債的正股價格÷可轉債的轉股價×100。
註:由於可轉債和正股價格的波動性,投資者需謹慎選擇是否轉股。在可轉債轉股期,可能會出現轉股後折價的情況,這時可轉債投資者轉股就無利可圖,理性的投資者將會繼續持有可轉債,到期時要求公司還本付息。
溫馨提示:
1、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2、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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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可轉換債券與股價的關系怎麼樣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它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從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並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轉債理論價值是純債價值與復雜期權價值之和,影響因素主要包括正股價格、轉股價、正股與轉債規模、正股歷史波動率、所含各式期權的期限、市場無風險利率、同資質企業債到期收益率等。
轉債理論價值與純債價值、轉股價值的關系是,當正股價格下跌時轉債價格向純債價值靠近,在正股價格上漲時轉債價格向轉股價值靠近,轉債價格高出純債價值的部分為轉債所含復雜期權的市場價格。可轉債的投資收益主要包括票面利息收入、買賣價差收益和數量套利收益等。
深市:投資者應向券商交納傭金,標准為總成交金額的2‰,傭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滬市:投資者委託券商買賣可轉換公司債券須交納手續費,上海每筆人民幣1元,異地每筆3元。成交後在辦理交割時,投資者應向券商交納傭金,標准為總成交金額的2‰,傭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2)可轉換債券轉換價格股票價格擴展閱讀: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股權的雙重特性。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
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
⑶ 債轉股股價如何計算
可轉債股股價=100乘以轉債張球/轉股價格
例如投資者持有10張(1手)可轉債,轉股價格為20元,那麼可轉股數=10*100/20=50股。可轉債的轉股價格是指一張可轉換證券按面額兌換成標的股票所依據的每股價格,一般有上市公司在轉債上市前對外公布。轉股價公布後一般是不能隨意更改的,如果正股價格的持續下滑、長時間大幅低於其可轉債的轉股價格,那麼發行人可以修正轉股價格。
拓展資料
債轉股是指,通過法定的程序,把銀行對國有企業的債權轉為股權的行為,換句話來說,就是把債務資金轉化為權益資金的過程。債轉股的真正目的:藉助債轉股,使該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通過財政出資,成立資產管理公司,監管銀行對企業的債務,化解公司的金融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可轉債轉股注意事項
1、可轉債轉換股數的最小單位為1股,不足1股的可轉債余額會在T+3日交收時由公司通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現金兌付。
2.新上市的可轉換債券要到6個月後才能進入股票轉換期。在股票轉換期間,可轉換債券可以在購買當天進行轉換,也可以在同一交易日進行多次股票轉換申報。轉換後的股票可以在轉t換後的下一個交易日上市和交易。
3.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可轉換債券應在轉換後提交不可縮回表格,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可轉換債券應提交。一些經紀公司在委託轉換後可以繼續出售可轉換債券,而那些在市場收盤時未出售的可轉換債券將自動轉換為股票。
4、深市可轉債轉股最小申報單位為1張,滬市可轉債轉股最小申報單位為1手。1手=10張=1000元面值。
⑷ 可轉債轉股成本價怎麼算
可轉債的轉股價值計算公式:可轉債的轉股價值=可轉債的正股價格÷可轉債的轉股價×100。
例如:**轉債的轉股價為5.00元,其正股收盤價為5.50元,其轉股價值即為5.50÷5.00×100=110.00元,高於**轉債的收盤價107.12元。是否轉股要經過綜合測算。
拓展資料: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
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股權的雙重特性。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
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
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⑸ 有可轉債的股票,轉股價和股價的關系
簡單地以可轉換公司債說明,A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言明債權人(即債券投資人)於持有一段時間(這叫閉鎖期)之後,可以持債券向A公司換取A公司的股票。
債權人搖身一變,變成股東身份的所有權人。而換股比例的計算,即以債券面額除以某一特定轉換價格。例如債券面額100000元,除以轉換價格50元,即可換取股票2000股,合20手。
如果A公司股票市價以來到60元,投資人一定樂於去轉換,因為換股成本為轉換價格50元,所以換到股票後立即以市價60元拋售,每股可賺10元,總共可賺到20000元。這種情形,我們稱為具有轉換價值。這種可轉債,稱為價內可轉債。
反之,如果A公司股票市價以跌到40元,投資人一定不願意去轉換,因為換股成本為轉換價格50元,如果真想持有該公司股票,應該直接去市場上以40元價購,不應該以50元成本價格轉換取得。這種情形,我們稱為不具有轉換價值。這種可轉債,稱為價外可轉債。
(5)可轉換債券轉換價格股票價格擴展閱讀:
投資風險
投資者在投資可轉債時,要充分注意以下風險:
一、可轉債的投資者要承擔股價波動的風險。
二、利息損失風險。當股價下跌到轉換價格以下時,可轉債投資者被迫轉為債券投資者。因可轉債利率一般低於同等級的普通債券利率,所以會給投資者帶來利息損失。
第三、提前贖回的風險。許多可轉債都規定了發行者可以在發行一段時間之後,以某一價格贖回債券。提前贖回限定了投資者的最高收益率。最後,強制轉換了風險。
投資防略:
當股市形勢看好,可轉債隨二級市場的價格上升到超出其原有的成本價時,投資者可以賣出可轉債,直接獲取收益;當股市低迷,可轉債和其發行公司的股票價格雙雙下跌,賣出可轉債或將轉債變換為股票都不劃算時,投資者可選擇作為債券獲取到期的固定利息。
當股市由弱轉強,或發行可轉債的公司業績看好時,預計公司股票價格有較大升高時,投資者可選擇將債券按照發行公司規定的轉換價格轉換為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