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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股式分立對股票價格影響

發布時間: 2023-07-29 11:40:15

⑴ 可交換債換股對股價有影響嗎

要知道可交換債換股對股價的影響,就必須了解什麼是可交換債。
可交換公司債券,簡稱可交換債、可交債,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屬於固定收益類證券品種。
可交換債兼具債性與股性。換股價格溢價率越高,換股可能性越小,股性越弱;票面利率越高,債性越強,即為偏債型可交換債。反之則為偏股型可交換債。
通過不同的條款設計,可交換債可廣泛應用於融資、減持、股權調整、並購換股、市值管理等業務領域。
所以,可交換債對股價有那些影響,具體還要看條款的設計主要偏向於那個領域。

希望能幫到你。

⑵ 拆股通常在股價過高時出現,拆股對股價的影響有什麼

股票分拆是指一股多股。一般來說,投資者的持股數量會增加,但其總資產不會改變,其持股成本會相應降低。持以40元的價格購買某股票1000股,購買之後,該股進行分拆操作,把1股分拆成2股,分拆之後,持股數量變為2000股,但是其總資產並不會發生改變,其持股的成本價也會進行相應的下調,變為20元。從本質上來看,拆股對於上市公司來說並沒有實質性的影響,只是增加了股東持有的股票數量,股票在經過分割之後,每股股價會出現下跌的情況,但是由於股數增加了,因此投資者持有的股票市值是沒有發生變化的。

拆股目的簡單之,當股票價值過高時,拆股的目的是提高股票的交易量和流動性。一旦股價上漲到高水平,投資者在購買時的金額就會變得巨大,從而減少股票的購買量。股票分配後,股票市場價格下買賣股票的人越多,股票的流通性越大,股票價格的增長前景越好。

⑶ 分拆上市對股價影響 分拆上市是利好嗎

1、分拆上市對母公司的影響如下: (1)優點:分拆上市可以增加上市公司的融資渠道,從而提高公司的融資能力。母公司對二次融資的有效利用,將在一定程度上增厚母公司業績。分拆上市後,分拆子公司將獲得更高的估值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母公司的估值水平。如果子公司股價理想,也可以獲得良好的資本溢價,為母公司帶來超額回報。 (2)缺點:分拆上市可能會稀釋母公司從子公司獲得的利潤,一定程度上降低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如果子公司所在的行業發展不好,也會影響母公司的經營,導致母公司經營業績下滑。一般來說,分拆上市是為了提高母公司的核心競爭力,使其發展得更快更好。此外,財務變得更加透明,讓投資者更容易了解上市公司的具體情況。同時,也可為多元化上市公司提供新途徑。分拆上市對母公司有很多積極影響。
2、分拆上市多為母公司利好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融資渠道。這是最直接、最明顯的好處。 (2) 提高性能。分拆資產成功上市後,將在母公司財務報表中形成超額投資收益,整體財務結構將更加優化,從而提高市場認可度。 (3)精簡母公司業務,提高母公司經營效率。 以上是分拆上市對母公司有利的一些因素。事實上,分拆上市對子公司也有很多好處。最重要的一點是,股權激勵的作用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有助於提高管理層的積極性。
拓展資料
分拆上市的條件;1、原分拆上市的上市公司應當在A股上市滿三年。 2、公司需要在上市最近三年持續盈利,公司凈利潤不低於6億元。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並報表利潤表中,分立子公司未超過利潤總額的50%;凈資產不超過30%。 4、本次分立上市子公司的資金、資產不得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佔用或發生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5、上市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發行股份和募集資金投資的業務和資產,以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通過重大資產重組收購的業務和資產,不得作為主營業務和資產。分拆子公司的資產。子公司主要從事金融業務的,上市公司不得將子公司分拆上市。 六、擬分立的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分立上市前子公司總股本的10%。 七、上市公司應充分披露說明:本次分拆有利於上市公司突出主營業務,增強獨立性;上市公司與擬分拆子公司不存在同業競爭,資產、財務、機構相互獨立,不存在高級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交叉聘用;被分立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獨立性嚴重缺陷。

⑷ 股票分拆上市對原股票有什麼影響

一、分拆之後可能會攤薄母公司來自子公司的利潤,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會減少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股比例。
二、分拆之後可以增加上市公司的融資渠道,從而增加公司的融資能力。母公司有效的利用二次融資,在一定程度上會增厚母公司的業績。
三、分拆之後,會給予分拆子公司更高的估值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會提高母公司的估值。
拓展資料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概念: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購買股票也是購買企業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業共同成長發展。
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差價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獲取經常性收入是投資者購買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紅派息是股票投資者經常性收入的主要來源。

⑸ 公司處理股權分置,所有股票全流通,這樣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事實也是如此。半年的股改進程中,監管層灑下一場政策雨,向上市公司、高管層乃至國外資本劃撥著或大或小的股改利益。而最近兩個月,為了推進重中之重的國企股改,監管層再次以令人眩暈的速度釋放著重量級的股改政策,迫不及待地烘托出一片熱絡氣氛。

當大大小小幾十個政策共同改變著股改的軌跡,去分辨何種政策產生了何種影響就幾乎成為了不可能之事。於是我們既難以分析某條單獨政策的利弊,更無從談及對政策的修改建議,只有在轟轟烈烈的國企股改中愕然。

然而,如果將這些股改政策與原先股市的各類規定加以比較,就能大致看出此次股改是對中國股市走出的巨大彎路所做的某種「還原」。而引人深思的是,彎路的產生源自於監管層早先的政策導向,而走彎路的代價卻由上千萬的中小股民來獨自承擔。

國內教改、醫改這些涉及人口眾的巨型改革之所以未獲成功,關鍵性的因素是改革中過分強調了宏觀層面上總體目標的實現,而忽略了中觀層面上對改革中各主要群體利益的適度調節。同樣,如果股改僅以速度、僅以國有資產升值、僅以股市指數的上漲作為總體目標,而忽略了對流通股東這一重要博弈群體的利益調節,那麼可以預見的是,股改仍然是無法獲得成功的。

本文主要將中國股市政策的「走偏-糾偏」過程做一個分步呈現,於是可以看到中小流通股東在股市發展過程中做出的真金白銀的巨大貢獻,卻懷揣著在股改利劍下急劇縮水的可憐資本,被即將新入市的外資巨流沖刷至股市的邊緣。這不由得引發我們思索起那個古老的話題:誰來監管監管者?

一、股市政策的「走偏-還原」分析

1、 股改前的發行制度「走偏」過程

股改前,監管層構建了一個股權分置的市場,非流通股東承諾其持有的股份不流通。在這個階段,政策的重點是扶助更多的國有企業上市獲得資金,幫助國企擺脫困境。體現在發行政策上,是在「非流通」的結構下提高發行價格,以使非流通股東籌集更充足的現金;對於流通股東而言,這意味著在付出超額的募集資金購買著「高價糧」。

這一「走偏」過程涉及的政策主要有:允許資產剝離上市,規定較高的發行市盈率底限等,這些政策的效果是提高了發行價格(每股盈利×發行市盈率)。

1)允許資產剝離上市(即「包裝上市」),從而提高每股盈利

監管層允許公司將非盈利性資產剝離,僅以核心資產上市。在這種政策環境下,不少公司上市的資產只有孤零零的幾條生產線,不僅剝離了土地、熱電站等大額非盈利性資產,甚至連生產線上方遮風避雨的廠房頂棚也未列入其中。

在這種方式下,由於這塊資產的盈利額是固定的,所以此時減少資產規模意味著大幅增加了每股盈利,從而也就大幅提高了發行價格(每股盈利×發行市盈率)。

2)規定了較高的發行市盈率底限標准,從而提高了發行價格

監管層多次通過發布操作指引封住了股票上市的發行市盈率的底限(十五倍至二十幾倍),卻不規定上限。這種政策導向下操作的結果是:1995年到2000年共有681次IPO,占我國股市所有IPO總數的75%左右,在這681次IPO中,集資規模最小的為3300萬元(ST重實),集資規模最大的為78.46億元(G寶鋼),發行市盈率最高的為88.69倍(ST閩電),平均發行市盈率為18.27倍(摘自《新股發行對市場指數短期走勢影響的實證研究》)。

2、 股改前的上市後經營制度的「走偏」過程

在承擔國企解困的重大任務的同時,股市還間接承擔了國企母公司的一些解困任務。體現在上市公司的經營政策上,是允許上市公司從母公司回購資產,未對母公司佔用上市公司的資金、資產進行限制。

這一「走偏」過程涉及的政策主要是「允許關聯交易」。

在關聯交易中,上市公司打著保證資產的完整性、收購必需資產的旗號,以募集到的流通股東的現金將上市前剝離給母公司的那些非盈利性大額資產購回,如廠房、土地、熱電站甚至過時的生產線,從而實現了資金和利潤向母公司的轉移;對於流通股東來說,這意味著高價購買的上市公司的資產的質量因關聯交易而大幅下降,即大幅降低了每股盈利。

在上述發行制度和經營制度的「走偏」過程中,由於缺乏監管經驗等多種原因,監管層一直未能推出集體訴訟制度。在頻頻發生的上市公司發行欺詐和經營欺詐的案例中,流通股東遭受了重大損失卻無法獲得經濟賠償。

3、 被「暫停」的股改的「還原」過程

股改的主要思路是非流通股東違背「不流通」承諾,意欲獲得股份按市價變現的權利。

股改並非一蹴而就,其間幾次啟動,卻又因流通股東的強烈反對而暫停。

誰都知道,之所以中國股市能夠在一個高企的平均市盈率的水平運行,是與政策規定的居高不下的發行市盈率分不開的;而之所以政策能夠規定必須達到一個較高的發行市盈率底限,是因為中國股市的非流通股「暫不流通」的特殊結構。如果股市改為全流通格局,平均市盈率必然向下大幅回歸。

在前幾次被暫停的股改中,由於均未能制定出合理的對流通股東所承擔的高發行價(每股盈利×發行市盈率)的股改補償措施,股改成為股市最大的利空。而隨著數次股改的不成功推進,股市逐級盤下,從1700點跌至1300點,跌幅達到23.5%。這部分跌幅是非流通股東違約造成的,也受不合理性的幾次股改政策的影響,但是損失只有流通股東來承擔。

4、 股改的「還原」過程

2005年的股改是堅決的。以監管層信用支撐的「非流通股不流通」的發行契約在2005年上半年仍然有效,卻在2005年6月突然被打破。而改變契約所付出的違約代價僅為有權部門堅守的「10送3」的對價補償標准。

對於流通股東來說,如果按「10送3股」對價標准作一個近似的發行市盈率的還原計算,是全流通發行結構下的發行市盈率至少要達到12~19倍以上。

所以本次股改的「還原」,可以近似看作監管層要求流通股東在全流通結構下接受發行市盈率至少達到12~19倍的發行標准。而在全流通結構下如此龐大的總股本能否支撐這樣高的發行市盈率,著實令人感到懷疑。同時,這一股改「還原」過程還意味著流通股東因資產剝離的發行制度「走偏」而造成的損失、因關聯交易的經營制度「走偏」所造成的巨大損失、因數次被暫停的股改政策的「還原」而形成的平均23.5%跌幅的股價損失,均由流通股東自行承擔而難以得到任何賠償。

最近郎咸平教授在多種場合談及:監管層的信用是一國股市的建立之本,失去了監管信用,股市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此番話頗令人深思。

二、關於幾種錯誤理念

目前在股改中存在著幾種看似有理的錯誤理念,它們在影響著股改輿論甚至影響到監管層的政策制定走向,在此特別討論一下。

錯誤理念1:否認國內流通股東所做的歷史貢獻和承受的巨大歷史損失,認為「國內流通股東聲稱對價偏低而悲觀看待後市,外資卻在強烈要求投資中國股市,這說明國內的流通股東沒有真正認識到當前中國股市的投資價值」。

解釋這個問題可以打這樣一個比方:假如你的錢包被A拿走了,內裝100元,監管者出來主持公道說由你們雙方來自行協商解決辦法。A說還你10元,你不幹,說「明明拿走了100元,只還我10元我就虧了」。正在爭執之際有個閑人從旁邊路過,監管者把閑人叫過來,問他若是A給他5元他會不會嫌少?閑人當下心中狂喜,心說莫非這幾個人瘋了,此真乃天上掉餡餅也!

為什麼A還你10元你嫌少,而A給閑人5元閑人都覺得多?原因很簡單,因為你原先損失了。10元的補償相對於一個損失了100元的人實在微不足道,可是5元的補償對於一個從沒有為A掏過一分錢的人來說,再少都是凈賺的。再者這個閑人又偏巧是個洋鬼子,正四處尋找中國幣,他發現A給的補償又正是尋來找去的中國幣,他當然要迫不及待地要求與A交易。

通過這個比方,我們可以看到之所以國內流通股東認為對價低、看空股改後市,是因為它們原本在「非流通股不流通」的承諾下入市,它們接受了證監會制定的不合理的資產剝離和包裝上市的發行規則,它們購買了證監會規定的至少十幾倍~幾十倍發行市盈率的部分流通結構下的高溢價發行股票,它們忍耐了上市公司不合理的關聯交易、利益迴流母公司和其他的違法違規行為而未能獲得集體訴訟制度的保護。在中國股市發展的十六個年頭里,正是國內流通股東完全承擔了所有這些結構性問題所導致的高額損失。

所以當它們在股改中因非流通股的「違約」而再次面臨進一步的損失時,它們當然會要求一個合理的補償方案,這既是基於嚴肅的具備法律效力的上市承諾,又是基於監管層至高無上的監管信用。如果法律承諾和監管信用均被打破,流通股東卻仍無法獲得合理的補償,那麼對於中國股市來說那是不是信用的完全喪失呢?

錯誤理念2:因流通股東群體內部的細微差別而否認流通股東群體的整體權利,認為「流通股東每日都在交易,那麼就無法判斷應該向哪一位流通股東支付對價,所以也就沒有必要向流通股東這一群體支付對價補償」。

國內流通股東是一個群體,這一群體內必然會存在持股的流動,例如十年前持有深發展的流通股東今天持有的可能是明星電力。然而正是這種流動才能支撐起一個活躍的股市。如果所有的流通股東都始終持有一種股票而從不交易,那麼這樣一個靜如止水、停滯僵化的股票市場,又能具有什麼投資和投機價值呢?

況且,這種流通股東持股的變化屬於群體內部的微觀變化,從流通股東群體的整體看,它是自始至終持有所有流通股的,所以流通股東這一群體當然具備獲得對價補償的資格。

流通股東這一群體內部還會存在一些入市和交易總量上的細微差別,例如一些流通股東入市晚損失較小;又例如有些流通股東交易總量較小所以損失較小,如果向所有流通股東平等地支付股改對價而不考慮這些差異,似乎也不是那麼的科學。

實際上,為了計算更加准確的對價,我們可根據不同流通股東入市時間的長短或者帳戶的虧損額大小來計算出不同的權重,使得不同狀況的流通股東可以在股改中獲得不同數量的對價補償。但是為了保證操作的簡捷性和對價的低成本,監管層摒棄了這一做法,而直接簡捷的平均對價的方法與所有流通股東對價。

也就是說,這種局部的不公平是由於監管層採用了相對簡化的對價方法而造成的,它並非流通股東之過。如果以此為理由而置疑流通股東獲得對價的資格,那是完全沒有道理的。

錯誤理念3:忽視外資無權獲得對價補償的事實,錯誤泛化補償對象范疇,認為「外資進入股市將成為新的流通股東,既然可以向現有的新入市的流通股東支付對價,那麼同樣可以向外資支付對價」。

我們剛分析過,之所以可以向新入市的流通股東支付對價,是由於監管層採用了簡化的對價方法而忽略了流通股東在入市時間上的差別,而只看作國內流通股東群體的不同組成部分。但是,外資絕不能劃入這一群體,這是一個原則性問題,因為在十幾年的中國股市發展的過程中,對外資是封閉的,外資沒有對中國的股市付出過什麼,貢獻過什麼。

股改是什麼?是國內非流通股東為違背「不流通」的法律承諾而向流通股東協商補償方法以獲得流通權。既然國內的非流通股東從未向國外資本做出過什麼「不流通」的承諾,那麼國外資本根本就不具有獲得對價補償的權利。

錯誤理念4:忽略股改是違約補償的實質,忽略違約補償優先於其他交易的市場基本法則,認為「在股改中可以允許外資進入中國股市,可以藉助外資推高股價以化解股改阻力」。

在《公司法》中可以看到這樣的條款,當涉及違約補償時,必須先完成對「守約方」的違約補償,再進行其他的相關交易。這種在公司運作層面顯而易見的先補償後進行其他交易的原則,到了中國股市的宏觀層面同樣適用。如果尚未完成股改就允許外資進入國內股市,甚至允許外資通過持有某些流通股而獲得部分股改對價,實質上就意味著國內流通股東本應獨享的股改對價補償被外資侵佔,這實際上是對流通股東權益的又一種侵害。

從另一個角度講,如果允許從未向中國股市貢獻過一分錢的外資進入股市獲得股改對價,那麼實際上是在向外資提供著「超國民待遇」,這是對外資提供的又一種特權,這本身就違背了平等交易的市場基本法則,更不用提什麼「與國際接軌」的概念了。

錯誤理念5:著眼局部的股市利益,而忽視整體的國民利益,認為「股價下跌是國內股東利益的損失,那麼外資介入推動股市上漲就不存在利益的損失了」。

我國的人民幣在堅持著不升值,即使為此我們招致了多個國家的貿易制裁而付出了高額的關稅代價,即使我國低廉的勞動力價格正在損害著我們自己國民的生活和健康。在付出高昂的不升值代價的同時,面對迫不及待要擠入中國房市、股市以攫取升值利益的外資,我們卻慷慨地敞開了大門,允許外資的千軍萬馬擠上中國這條大船以和全體中國人民平攤水漲船高的人民幣升值的匯差利益。

更加准確的說,外資入市雖然能夠帶來一部分上市公司股價的上漲,但是對於更多的不屬於外資投資目標的上市公司,其流通股東並不能因此而獲益。與此同時,外資全面介入股市,卻是中國全體國民的匯差利益的快速攤薄,是我國匯差利益對外資的拱手相送。也就是說,外資介入股市雖然能夠為少數人群帶來一些局部利益,對另一些人群卻無利益可言,卻對中國的全體國民利益更是一種中遠期的匯差損失。

因此在這一問題上,不同群體甚至同一群體內部的不同人群,其態度會存在一定的分化,那些持有藍籌股和較好質地股票的流通股東,它們自然會歡迎外資的介入。但是股改的監管層作為中國金融監管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否可以只注重股市的局部利益而置整體的中國全體國民利益於不顧呢?

進行了上述討論之後,我們強烈地感到:一鍋粥似的混亂股改、急功近利的政策雜燴,正在增添股改的試錯,正在引發利益向不合理的方向流失。而產生這一現象的根源,或許正是監管者對自身監管角色的迷失。監管者是否能夠同時擔當改革者這一角色,而改革者是否又能夠同時挑起監管的重擔,這些問題在引發我們更深的思考……

⑹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那股票分拆上市對原股票有什麼影響

一、分拆後,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盈利將會被沖淡,而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權也會受到一定的影響。

二、分拆後,可以拓寬公司的資金來源,提高公司的資金實力。母公司通過二次融資的高效運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母公司的經營業績。

三、分拆後,分拆子公司的價值會更高,對母公司的價值也會有一定的提升。

公司擁有的所有權是一項綜合性的權力,例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分紅、分紅、分紅等,但是,公司經營中的失誤可能導致的風險也由他們共同承擔。投資者購買股票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獲得經常性收益,而紅利則是股東的主要收入來源。

⑺ 公司進行股票分割行為後產生的影響有

股東權益的總額不變,股東權益各項目的結構不變。股票分割,只是發行在外的股數增加,股本金額不變,盈餘和股票總市價不會因此增減。所以,每股盈餘和每股市價下降,股東權益各項目的結構和總額不變。

拓展資料:

股票分割:股票分割(stock split)是指將額外的股份按現有持股比例分配給各股東。當發生股票分割時,公司「購回」其發行在外的股份,再將原來的一股換成兩股或更多。分割比例可以為2:1、3:1或更高,分割後的股票面值或設定價值將會降低。

分割作用:
1、股票分割會在短時間內使公司股票每股市價降低,買賣該股票所必需的資金量減少,易於增加該股票在投資者之間的換手,並且可以使更多的資金實力有限的潛在股東變成持股的股東。因此,股票分割可以促進股票的流通和交易。
2、股票分割可以向投資者傳遞公司發展前景良好的信息,有助於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信心。
3、股票分割可以為公司發行新股做准備。公司股票價格太高,會使許多潛在的投資者力不從心而不敢輕易對公司的股票進行投資。在新股發行之前,利用股票分割降低股票價格,可以促進新股的發行。
4、股票分割有助於公司並購政策的實施,增加對被並購方的吸引力。
5、股票分割帶來的股票流通性的提高和股東數量的增加,會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對公司股票惡意收購的難度。
6、股票分割在短期內不會給投資者帶來太大的收益或虧損,即給投資者帶來的不是現實的利益,而是給投資者帶來了今後可多分股息和更高收益的希望,是利好消息,因此對除權日後股價上漲有刺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