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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掛牌公司股票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

發布時間: 2022-08-25 11:02:01

㈠ 第一路演:新三板股票停牌轉讓的幾種情況

很多股民聽說股票停牌了,都變得摸不著頭腦了,是好是壞也不清楚。其實,不用憂心遇到兩種停牌的情況,但是如果要碰到第三種情況的話,那麼千萬要值得注意!

那麼,讓大家明白停牌內容之前,今日的牛股名單已經出來了,想和大家分享一下,就趁現在這個時間,它還在的時候,抓緊時間領取:【絕密】今日3隻牛股名單泄露,速領!!!

一、股票停牌是什麼意思?一般會停多久?

股票停牌可以理解為「某一股票臨時停止交易」。

至於停牌需要持續多長時間,有的股票停牌1小時就恢復了,而有的股票恢復就需要比較長的時間,停牌1000多天以上都是很有可能的,還是要分析一下具體停牌原因到底是什麼。

二、什麼情況下會停牌?股票停牌是好是壞?

股票停牌大致有三種情況:

(1)發布重大事項

公司的(業績)信息披露、重大影響問題澄清、股東大會、股改、資產重組、收購兼並等情況。

由大事件引發停牌,時間不是完全相同的,最晚不會晚於20個交易日。

倘若是說清楚一個大問題可能要花一個小時,股東大會基本是一個交易日,資產重組與收購兼並等這些相對於比較復雜的情況,停牌時間或許需要好幾年時間。

(2)股價波動異常

當股價漲跌幅連續出現異常波動,比如說深交所有條規定:「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停牌1小時,根本要不了多久,幾乎十點半就恢復交易了。

(3)公司自身原因

公司出現不同程度的違規交易所接受的停牌時間也是不一樣的。

停牌出現以上三種情況,(1)(2)停牌都是好的現象,然而(3)這種情況比較難解決。

從前兩種情況不難看出,股票復牌,就可以說明利好,比方說這種利好信號,可以提早知道就可以優先規劃好方案。這個股票神器於你有益,提醒你哪些股票會停牌、復牌,還有分紅等重要信息,每個股民都必備: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輕松把握一手信息

即便知道停牌、復牌的日子也是不夠的,知道這個股票好不好以及布局問題才是最重要的問題?

三、停牌的股票要怎麼操作?

有些股票在復牌後大漲大跌都是有可能的,著重的點是要看手裡的股票未來呈現怎樣的趨勢,這需要根據手中的資料整理分析出相關的結論。

因此沉得住氣不能自亂陣腳,這是大家所必須具備的能力,首先要對自己想要買的股票進行深度的解剖。

對於一個從來沒有學習過此方面知識的人而言,挑選出的股票不知道它是好是壞,關於診股的方法 ,學姐根據情況總結出了一些經驗與方法,盡管你對投資一竅不通,此時判斷一隻股票的好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好不好?

㈡ 新三板交易規則細則有哪些

新三板基礎的交易規則為:
1、股票轉讓的申報數量為1000股的整數倍(含1000股),不足1000股的需要一次性申報賣出,且單筆申報數量須低於100萬股;
2、轉讓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15-11:30、13:00-15:00;
3、轉讓的股票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
4、投資者買入掛牌公司股票,當日不能賣出;
5、其他規定等。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任何建議,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應答時間:2021-08-31,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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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會計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原則是什麼

第一節 一般性規定

一、重點掌握信息披露的原則;

掛牌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並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掌握各市場主體關於信息披露的責任和信息披露的流程和時間要求;

掛牌公司

掛牌公司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含義:
第一,掛牌公司應當自主負責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和披露,不得由其他機構代為編制,更不能以此作為免責事由。
第二,掛牌公司應當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第三,掛牌公司董事、監事和髙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掛牌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掛牌公司應當設董事會秘書或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辦理信息披露的具體業務。但信息披露不僅是董事會秘書或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的工作,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內部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特別是財務部門和財務人員)也需積極參與信息披露工作。在特定情形下,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還是法定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主辦券商

主辦券商履行持續督導職責,對信息披露文件進行事前審查,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含義:
第一,主辦券商應當指導和督促所督導的掛牌公司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其信息披露文件進行事前審查。
第二,只有主辦券商具備向信息披露平台上傳文件的許可權,公司不得披露未經主辦券商審查的重大信息。
第三,主辦券商發現擬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錯誤、遺漏或者誤導性陳述的,或者發現存在應當披露而未披露事項的,主辦券商應當要求掛牌公司進行更正或補充。
第四,掛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補充的,主辦券商應當在兩個轉讓日內發布風險揭示公告並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

全國股轉公司

全國股轉公司作為市場的自律監管機構,履行自律監管職責,在信息披露之後對披露的文件進行審查。全國股轉公司不對未披露的文件進行審查;在信息披露之前,原則上也不接受針對具體信息披露事項的咨詢、溝通。

證券服務機構

證券服務機構對其出具的文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按照法律法規、行業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准則,審慎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三、熟悉信息披露系統的相關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

四、了解豁免披露的相關規定;

掛牌公司申請豁免披露涉及國家機密或商業秘密的信息,應通過主辦券商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並提出豁免披露的充分依據。豁免定期報告相關信息披露的,主辦券商應協助掛牌公司在申報預約披露日期的同時通過報送端申請;豁免臨時報告披露的,應及時在線下向全國股轉公司提出申請。

第二節 定期報告

一、重點掌握定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要求;

掛牌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可以披露季度報告。掛牌公司應當在本細則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有關規定編制並披露定期報告。定期報告的具體格式參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半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二、掌握定期報告披露的時間要求;

掛牌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並披露年度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並披露半年度報告。掛牌公司披露季度報告的,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前三個月、九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披露,且第一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的年度報告。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當年4月30日前掛牌的公司,須披露上年度的年度報告;當年8月31日以前掛牌的公司,須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報告。掛牌公司披露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應在規定時限內通過主辦券商向全國股轉公司預約披露時間,全國股轉公司根據均衡原則統籌安排各掛牌公司定期報告披露順序。
對未在規定時限內披露年報和半年報的掛牌公司,在限定披露時間最後期限的次一轉讓日,全國股轉公司將對其進行強制停牌的處理;如自限定披露時間最後期限之日起2個月內仍未披露的,全國股轉公司將終止其股票掛牌。
掛牌公司董事會應當確保公司定期報告按時披露。董事會因故無法對定期報告形成決議的,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方式披露,說明具體原因和存在的風險。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有異議為由不按時披露。

三、定期報告披露的流程;

掛牌公司應與主辦券商商定披露日期。收到全國股轉公司關於定期報告披露的預約通知後,主辦券商通過報送端的電子化預約功能協助掛牌公司完成披露時間的預約。因特殊原因需變更披露預約時間的,主辦券商應協助掛牌公司在原預約披露日5個轉讓日前通過報送端進行修改;在5個轉讓日內需要變更預約披露時間的,掛牌公司還應發布《關於變更xx年度(半年度)報告披露日期的提示性公告》。

四、定期報告應執行的審議程序;

定期報告需要經董事會審議後才能披露。在實踐中,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均需董事會、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還需在此基礎上,由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五、了解定期報告披露前掛牌公司應向主辦券商提交的文件;

編制完成後,應向主辦券商送達如下文件:
(1)定期報告全文、摘要(如有);
(2)審計報告(如適用);若掛牌公司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非標准審計意見,應當同時提交董事會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所作的專項說明,審議此專項說明的董事會決議以及決議所依據的材料、監事會對董事會有關說明的意見和相關決議、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說明四個文件;
(3)董事會、監事會決議及其公告文稿;
(4)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書面確認意見及監事會的書面審核意見;
(5)按照全國股轉系統要求製作的年報和財務數據(XBRL格式)的電子文件;
(6)會計師事務所關於掛牌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資金佔用的專項意見(僅年報需要)。
主辦券商事前審查通過後,由其通過BPM系統報送⑴、⑶、⑹項所述文件。

六、定期報告被出具非標意見應履行的程序和提交的文件;

掛牌公司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准審計意見的,公司在向主辦券商送達定期報告的同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會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所做的專項說明,審議此專項說明的董事會決議以及決議所依據的材料;
(2)監事會對董事會有關說明的意見和相關決議;
(3)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說明。
上述三個文件將與年報一並披露。
主辦券商應當最遲在披露前一個轉讓日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

七、定期報告關於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規定;

在定期報告中,年度報告必須經審計,其他定期報告均不作強制性要求。審計定期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審計報告需上述會計師事務所加蓋公章及至少兩名注冊會計師簽字蓋章。掛牌公司不得隨意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如需變更的,應當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定。

第三節 臨時報告

一、掌握臨時報告披露的流程、臨時報告的首次披露義務的發生時點;

1、掛牌公司應當在臨時報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觸及下列任一時點後及時履行首次披露義務:⑴董事會或者監事會作出決議時;⑵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無論是否附加條件或者期限)時;⑶公司(含任一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者理應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
2、對掛牌公司股票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正處於籌劃階段,雖然尚未觸及上述情形的,但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也應履行首次披露義務:
⑴該事件難以保密;
⑵該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有關該事件的傳聞;
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已發生異常波動。

二、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的披露要求;

1、董事會
掛牌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在會議結束後及時將經與會董事簽字確認的決議(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決的董事會決議)向主辦券商報備。董事會決議涉及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應當以臨時公告的形式及時披露;決議涉及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提交經股東大會審議的收購與出售資產、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對子公司投資等)的,公司應當在決議後及時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
2、監事會
掛牌公司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在會議結束後及時將經與會監事簽字的決議向主辦券商報備。涉及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應當以臨時 公告的形式披露。
3、股東大會
掛牌公司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或者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以臨時公告方式向股東發出股東大會通知。掛牌公司在股東大會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開信息。
掛牌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在會議結束後兩個轉讓日內將相關決議以臨時公告形式披露。年度股東大會公告中應當包括律師見證意見。

三、關聯交易的披露要求;

對於每年發生的日常性關聯交易,掛牌公司應當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對本年度將發生的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對於預計范圍內的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予以分類,列表披露執行情況。如果在實際執行中預計關聯交易金額超過本年度關聯交易預計總金額的,公司應當就超出金額所涉及事項依據公司章程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
除日常關聯交易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掛牌公司應當經股東大會審議,並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
掛牌公司與關聯方進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1)一方以現金認購另一方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2)—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3)—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4)掛牌公司與其合並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或者上述控 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項的披露要求;

1、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掛牌公司對涉案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當及時披露。
未達到前款標准或者沒有具體涉案金額的訴訟、仲裁事項,董事會認為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或者主辦券商、全國股轉公司認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申請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訴訟,公司也應當及時披露。
2、利潤分配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案
掛牌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案後,及時披露方案具體內容,並於實施方案的股權登記日前披露方案實施公告。
3、異常交易
股票轉讓被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為異常波動的,掛牌公司應當於次一股份轉讓日披露異常波動公告。如果次一轉讓日無法披露,公司應當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股票暫停轉讓直至披露後恢復轉讓。
4、公共媒體消息
公共媒體傳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經對公司股票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掛牌公司應當及時向主辦券商提供有助於甄別傳聞的相關資料,並決定是否發布澄清公告。
5、股權激勵
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掛牌公司,應當嚴格遵守全國股轉公司的相關規定,並履行披露義務。
6、解除限售
限售股份在解除轉讓限制前,掛牌公司應當按照全國股轉公司有關規定披露相關公告或履行相關手續。
7、權益變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編制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報送全國股轉公司,同時通知該掛牌公司;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掛牌公司的股票:
(1)通過全國股轉系統的做市方式、競價方式進行證券轉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掛牌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2)通過協議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掛牌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掛牌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掛牌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後,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掛牌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 (即其擁有權益的股份每達到5%的整數倍時),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披露。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掛牌公司的股票。
8、承諾事項
掛牌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承諾事項的,應當嚴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諾事項。
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承諾相關方應及時披露相關信息;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承諾確已無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諾不利於維護掛牌公司權益的,承諾相關方應充分披露原因,並向掛牌公司或其他投資者提出用新承諾替代原有承諾或者作出書面履行義務的承諾。上述變更方案應提交股東大審議,掛牌公司股東應投票表決,監事會應就承諾相關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有利於保護掛牌公司或其他投資者的利益發表意見。承諾到期,變更方案未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視同超期未履行承諾。
公司未履行承諾的,應當及時披露原因及相關當事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履行承諾的,公司應當主動詢問,並及時披露原因及董事會擬採取的措施。
9、收到股轉系統風險警示或終止掛牌決定
全國股轉公司對掛牌公司實行風險瞀示或作出股票終止掛牌決定後,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10、股票發行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
掛牌公司董事會應當每半年度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並在披露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時一並披露。
11、變更股票轉讓方式
掛牌公司應當於變更轉讓方式的T-2日前披露變更轉讓方式的提示性公告。
12、其他應臨時公告的事項
掛牌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披露:
(1)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關聯方佔用資金;
(3)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權的大股東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
(4)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5)公司董事、監事、髙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總經理 無法履行職責;
(6)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7)董事會就並購重組、股利分派、回購股份、定向發行股票或者其他證券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決議;
(8)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9)對外提供擔保(掛牌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除外);
(10)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報告期內存在受有權機關調查、司法紀檢部門採取強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機關或追究刑事責任、中國證監會稽查、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證券市場禁入、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收到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
(1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構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12)主辦券商或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違規對外擔保、控股股東或者其關聯方佔用資金的公司應當至少每月發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違規對外擔保或資金佔用的解決進展情況。

五、熟悉與信息披露相關用語的概念;

1、披露:披露是指掛牌公司或者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細則》和全國股轉公司其他有關規定在全國股轉公司網站上公告的信息。
2、重大事件:重大事件是指對掛牌公司股票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3、及時:及時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本細則規定的披露時點的兩個轉讓日內,另有規定的除外。
4、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董事會秘書(如有)、財務負責人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5、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6、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支配、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7、控制: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此從該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掛牌公司控制權:
(1)為掛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2)可以實際支配掛牌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3)通過實際支配掛牌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4)依其可實際支配的掛牌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5)中國證監會或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8、掛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掛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掛牌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 夠決定其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組成,或者通過協議或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的公司。
9、承諾:承諾是指掛牌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就重要事項向公眾或者監管部門所作的保證和相關解決措施。
10、違規對外擔保:違規對外擔保是指掛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經其內部審議程序而實施的擔保事項。
11、凈資產:凈資產是指掛牌公司資產負債表列報的所有者權益;掛牌公司編制合並財務報表的為合並資產負債表列報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權益,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
12、日常性關聯交易及偶發性關聯交易:日常性關聯交易是指掛牌公司和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銷售產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委託或者受託銷售,投資(含共同投資、委託理財、委託貸款),財務資助(掛牌公司接受的)等交易行為;公司章程中約定適用於本公司的日常關聯交易類型。除了日常性關聯交易之外的為偶發性關聯交易。
1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方佔用資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方佔用資金是指掛牌公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墊付的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費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償還債務而支付的資金;有償或者無償、直接或者間接拆借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的資金;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承擔擔保責任而形成的債權;其他在沒有商品和勞務對價情況下提供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使用的資金或者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形式的占 用資金情形。
六、了解關於信息披露監管措施和違規處分的相關規定。
掛牌公司極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相關信息披露人、律師、主辦券商和其他證券服務機構違反信息披露規則,全國股轉公司一句業務規則採取相應監管措施及紀律處分。

㈣ 新三板股票交易有哪些規則

新三板股票交易規則比起主板來說要顯得復雜一點,需要注意的事項比較多同時新三板股票對購買主體的要求也比較高,分為個人和機構購買。

新三板投資門檻

1、 個人買新三板的條件:新三板屬於創新業務,要到證券公司重新開通許可權,需要帶股東賬戶卡和身份證到券商櫃台辦理。但跟主板非常不同的一點就在於,新三板要求個人投資者擁有兩年以上投資經驗且證券賬戶資產達到500萬元以上。

2、 機構買新三板的條件:

a.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

b.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夥企業。

新三板股票交易規則

1、 股票名稱後不帶任何數字。

2、 委託的股份數量以「股」為單位,新三板交易規則每筆委託的股份數量應不低於3萬股,但賬戶中某一股份余額不足3萬股時可一次性報價賣出。

3、 報價系統僅對成交約定號、股份代碼、買賣價格、股份數量四者完全一 致,買賣方向相反,對手方所在報價券商的席位號互相對應的成交確認委託進行配對成交。如買賣雙方的成交確認委託中,只要有一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報價系統 則不予配對。因此,投資者務必認真填寫成交確認委託。

4、 股份報價轉讓的成交價格通過買賣雙方議價產生。投資者可通過報價系統直接聯系對手方,也可委託報價券商聯系對手方,約定股份的買賣數量和價格。投資者可在「代辦股份轉讓信息披露平台」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報價轉讓」欄目中或報價券商的營業部獲取股份報價轉讓行情、掛牌公司信息和主辦報價券商發布的相關信息。

5、 新三板交易規則要求沒有設漲跌停板。

6、 新三板股票交易時間與A股二級市場交易時間是一致的。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5:00 遇到法定節假日、公休日不開市。三板交易的時間是每周的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轉讓委託申報時間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之後以集合競價方式進行集中配對成交。委託方式可採用櫃台委託、電話委託、互聯網委託等。所有委託指令均以集合競價方式配對成交。

凈資產為負和為正的公司分別實行每周3次(周一、三、五)和5次(周一至五)的轉讓方式(具體以證劵名稱後的阿拉伯數字表示),證券後面帶有「1」說明每周只能交易一次,「3」說明每周可交易三次,基本上是周一、三、五;「5」代表每周五日均可交易

7、 新三板股票成交到賬時間:股份和資金將在T +1日到帳

退出方式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股票轉讓可採取做市方式、協議方式、競價方式或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轉讓方式。

協議轉讓:買賣雙方線下議定價格,通常買賣方直接洽談,然後通過股轉系統(新三板)交易。買方要有比較專業的知識,才能盡可能避免投資失誤。

做市轉讓:做市商向市場提供雙向報價,投資者根據報價選擇是否與市商交易,傳統做市商制度下,投資者委託不直接配對交易。

競價交易:競價交易目前在新三板市場還未推出。根據2015年11月證監會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推進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展的若干意見》,現階段暫不實行連續競價交易。

其他退出方式:管理層回購、轉板退出、並購退出等

㈤ 新三板股票申報價格是否有漲跌幅限制

新三板不設漲跌幅限制。
股票說白了就是一種「商品」,其內在價值(標的公司價值)決定了它的價格,而且起伏不會特別大,而是圍繞著它的價值上下波動。
股票的價格波動規律說白了就和普通商品的價格波動規律一樣,供求關系對其價格有影響。
就像豬肉,市場上需要很多豬肉的時候,供給的豬肉量達不到人們的需求量,價格自然而然就上升了;當賣豬肉的多了,豬肉供大於求,那麼豬肉的價格就會下降。
對於股票來說:10元/股的價格,50個人賣出,但市場上有100個買,那另外50個買不到的人就會以11元的價格買入,股價就會上漲,反之就會下跌(由於篇幅問題,這里將交易進行簡化了)。
生活里,導致雙方情緒變化的原因非常多,從而導致供求關系變化,其中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因素有3個,我們來詳細講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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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因素會使得股票出現漲跌變化?
1、政策
行業或產業的發展,離不開國家政策的指導,比如說新能源,國家對於新能源產業的發展十分重視,針對相關企業、產業都有相應的補助政策,比如補貼、減稅等。
這樣的政策讓市場資金紛紛下場,同時也會不斷的探索相關行業的優秀板塊,以及上市公司,相應的帶動股票的漲跌。
2、基本面
放眼長期,市場的走勢和基本面相同,基本面向好,市場整體就向好,比如說疫情期間我國的經濟狀況先轉好,企業有所盈利,股市也就一起回升了。
3、行業景氣度
這點很關鍵,一般地,股票的漲跌常常受到行業景氣度的影響行業的景氣度和公司股票掛鉤,行業景氣度好,公司股票就好,比如上面說到的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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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漲了就一定要買嗎?
大部分的新手剛了解股票,一看某支股票漲勢大好,毫不猶豫的入手了幾萬塊,買了之後就一直跌,馬上被套牢了。其實股票的興衰可以被人為的進行短期控制,只要有人持有足夠多的籌碼,一般來說占據市場流通盤的40%,就可以完全控制股價。如果你剛剛接觸股票不久,把長久持有龍頭股進行價值投資放在第一位,避免短線投資被人割了韭菜。吐血整理!各大行業龍頭股票一覽表,建議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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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新三板掛牌企業什麼情形會導致股票暫停轉讓如何操作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掛牌公司發生下列事項,應當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暫停轉讓,直至按規定披露或相關情形消除後恢復轉讓:
(1)預計應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難以保密或已經泄露,或公共媒體出現與公司有關傳聞,可能或已經對股票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
(2)涉及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的無先例或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重大事項,或掛牌公司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請暫停股票轉讓的其他事項;
(3)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上市;
(4)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主動申請終止掛牌;
(5)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6)主辦券商與掛牌公司解除持續督導協議;
(7)出現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破產清算申請。
掛牌公司未按規定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請暫停股票轉讓的,主辦券商應當及時向全國股份系統公司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

㈦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有關信息披露行為,保護
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公司法》
《證券法》《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
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61 號)等有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以
下簡稱掛牌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信息披露有關行為。
第三條 掛牌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簡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在境外市場發行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並上市的掛牌公司在境
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全國股轉系統披露。
第四條 根據掛牌公司發展階段、公眾化程度以及風險狀況
等因素,充分考慮投資者需求,以全國股轉系統精選層、創新層、
基礎層分層為基礎,實施掛牌公司差異化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五條 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
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
— 2 —
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條 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
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交易。
第七條 掛牌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在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發布。掛牌公司在公司網站或者其他公眾媒
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上述信息披露平台。
掛牌公司應當將披露的信息同時置備於公司住所、全國股轉
系統,供社會公眾查閱。
信息披露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掛
牌公司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
中文文本為准。
第八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根據《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掛牌公司信息
披露有關各方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並且可以結合市場分層對掛
牌公司信息披露實施分類監管。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
轉公司)對掛牌公司信息披露有關行為實施自律管理,強化監管
問詢,督促掛牌公司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
第九條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辦法及有關自律規則需要披露的
信息外,掛牌公司可以自願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
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或者按照本辦法及有關自律規則披
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
— 3 —
掛牌公司應當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續性和一致性,避免選擇性
披露,不得利用自願披露信息不當影響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
交易價格。自願披露具有一定預測性質信息的,應當明確預測的
依據,並提示可能出現的不確定性和風險。
第十條 由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特殊原因導致本辦法規
定的某些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掛牌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應當
在相關定期報告、臨時報告中說明未按照規定進行披露的原因。
中國證監會、全國股轉公司認為需要披露的,掛牌公司應當披露。
第二章 定期報告
第十一條 掛牌公司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
度報告。精選層掛牌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
告。創新層、基礎層掛牌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在定
期報告中披露。
第十二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
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
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三個月、第九個月結束之日起一
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
披露時間。
— 4 —
第十三條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精選層掛牌公司審計業務簽字注冊會計師應當定期輪換,具
體由全國股轉公司規定。
第十四條 掛牌公司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四)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
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十大股東持股情況;
(五)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任職及持股情
況;
(七)報告期內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八)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如有);
(九)利潤分配情況;
(十)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情況;
(十一)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掛牌公司中期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 5 —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東總數,
公司前十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
(五)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六)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如有);
(七)財務會計報告;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掛牌公司季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事項外,精選層掛牌公
司還應當在年度報告中結合所屬行業特點充分披露行業經營信息
以及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活動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
影響的風險因素。
精選層掛牌公司尚未盈利的,應當在年度報告中充分披露尚
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
第十八條 掛牌公司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應當在年度報
告中披露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持有和變化情況,以及相關投資者合
法權益保護措施的實施情況。
第十九條 掛牌公司股東大會實行累積投票制和網路投票安
排的,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累積投票制和網路投票安排的實施
— 6 —
情況。
第二十條 掛牌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
署書面確認意見。
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
核意見,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
和中國證監會、全國股轉公司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真實、准
確、完整地反映掛牌公司的實際情況。監事應當簽署書面確認意
見。
掛牌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
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
中發表意見並陳述理由,掛牌公司應當披露。掛牌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直接申請披露。
第二十一條 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露,或者出現業績
傳聞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掛牌公司
應當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相關財務數據。
第二十二條 精選層掛牌公司預計不能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
起兩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的,應當在該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兩個
月內披露本報告期主要財務數據。
精選層掛牌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扭虧為盈或者發生
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第二十三條 定期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准審計
意見的,掛牌公司董事會應當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作出專項
— 7 —
說明。
第二十四條 掛牌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的,全
國股轉公司根據自律規則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應當提請中國
證監會立案稽查。
精選層掛牌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的,中國證監會應當立案稽查。
第三章 臨時報告
第二十五條 發生可能對掛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
價格產生較大影響,或者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較大影響的重
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掛牌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
件的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
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
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
抵押、質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擔保或者從事關聯交易,
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
— 8 —
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
較大變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
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
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
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採取留置措施或強
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
(十二)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
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三)公司董事會就擬在其他證券交易場所上市、股權激
勵方案、股份回購方案作出決議;
— 9 —
(十四)公司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
(十五)公司喪失重要生產資質、許可、特許經營權,或者
主要業務陷入停頓;
(十六)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
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十七)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
家統一會計制度要求的除外);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
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十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掛牌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
展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掛牌
公司,並配合掛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六條 掛牌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
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三)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重
大事件發生時。
掛牌公司籌劃的重大事項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立即披露可能
會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有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已書面
— 10 —
承諾保密的,公司可以暫不披露,但最遲應當在該重大事項形成
最終決議、簽署最終協議、交易確定能夠達成時對外披露。
相關信息確實難以保密、已經泄露或者出現市場傳聞,導致
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價格發生大幅波動的,公司應當立
即披露相關籌劃和進展情況。
第二十七條 掛牌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現可能對投資者決策或者掛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價
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
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二十八條 掛牌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
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對投資者決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
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掛牌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掛牌公司參股公司發生可能對投資者決策或者掛牌公司股票
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掛牌公司應當履
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九條 掛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被中國證監
會或者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為異常波動的,掛牌公司應當及時了解
造成交易異常波動的影響因素,並於次一交易日開盤前披露。
第三十條 媒體傳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經對投資者決策或者
掛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掛牌公
司應當及時了解情況,發布相應澄清公告。
— 11 —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掛牌公司應當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經
董事會審議通過並披露。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包括:
(一)明確掛牌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確定披露標准;
(二)未公開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
(四)董事和董事會、監事和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等的報
告、審議和披露的職責;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記錄和保管制
度;
(六)未公開信息的保密措施,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和保
密責任;
(七)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內部控制及監督機制;
(八)對外發布信息的申請、審核、發布流程;與投資者、
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的信息溝通與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十一)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責任追究機制,對違反規定人
員的處理措施。
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是指掛牌公司董事會秘書或者掛牌公司
指定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人員。
— 12 —
精選層、創新層掛牌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基礎層掛牌
公司可以設立董事會秘書,不設立董事會秘書的,應當指定一名
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為公司高級
管理人員,其選任、履職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全國股轉公司的
有關規定。
精選層掛牌公司應當設立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協助董事
會秘書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第三十二條 掛牌公司董事長、經理、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
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主
要責任。
掛牌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
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三條 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關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情況,保證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在規定期限
內披露,配合掛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四條 掛牌公司應當制定定期報告的編制、審議、公
告程序。經理、財務負責人、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
當及時編制定期報告草案,提請董事會審議;信息披露事務負責
人負責送達董事審閱;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審議定
期報告;監事會負責審核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信息披露事務
負責人負責組織定期報告的公告工作。
第三十五條 掛牌公司應當制定重大事件的報告、傳遞、審
— 13 —
核、披露程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
應當按照公司規定立即履行報告義務;董事長在接到報告後,應
當立即向董事會報告,並敦促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組織臨時報告
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條 掛牌公司通過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
接受投資者調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及其他事件
與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溝通的,不得提供內幕信息。
第三十七條 董事應當了解並持續關注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財務狀況和公司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響,主
動調查、獲取決策所需的資料。
第三十八條 監事應當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信息
披露職責的行為進行監督;關注公司信息披露情況,發現信息披
露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九條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
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進展或者變
化情況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四十條 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負責組織和協調掛牌公司信
息披露事務,匯集掛牌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並報告董事會,持續
關注媒體對公司的報道並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情況,辦理公司信
息對外公布等相關事宜。
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
會會議和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
— 14 —
況,查閱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掛牌公司應當為信息披
露事務負責人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財務負責人應當配合信息
披露事務負責人在財務信息披露方面的相關工作。
第四十一條 掛牌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
權利、支配地位指使掛牌公司不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披
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信息,不得要求掛牌
公司向其提供內幕信息。
掛牌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及時告
知公司,並配合掛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
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
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三)擬對掛牌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通過接受委託或者信託等方式持有掛牌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將委託人情況告知掛牌公司,
配合掛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
— 15 —
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
制人應當及時、准確地向掛牌公司作出書面報告,並配合掛牌公
司及時、准確地披露。
第四十二條 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掛牌
公司董事會報送掛牌公司關聯方名單、關聯關系及變化情況的說
明。掛牌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並嚴格執行關聯交
易迴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採取其他
手段,規避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義務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
第四十三條 為掛牌公司提供持續督導服務的主辦券商應持
續關注掛牌公司業務經營、公司治理、財務等方面的重大變化,
指導、督促掛牌公司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掛牌公司應當配合
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提供必要材料,為主辦券商開展持續督
導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持續督導期間內,發現掛牌公司擬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
存在錯誤、遺漏或者誤導的,或者發現存在應當披露而未披露事
項的,主辦券商應當要求掛牌公司進行更正或補充。掛牌公司拒
不更正、補充的,主辦券商應當及時發布風險揭示公告並報告全
國股轉公司,情節嚴重的,應同時報告掛牌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
會派出機構。
主辦券商持續督導業務有關具體規定由全國股轉公司制定。
第四十四條 為掛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
— 16 —
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
務,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定、行業執業規范、監管規則和道德
准則發表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掛牌公司應當配合為其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的工作,按
要求提供與其執業相關的材料,不得要求證券服務機構出具與客
觀事實不符的文件或阻礙其工作。
證券服務機構在為信息披露出具專項文件時,發現掛牌公司
提供的材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應當要求其
補充、糾正。掛牌公司拒不補充、糾正的,證券服務機構應報告
全國股轉公司,情節嚴重的,應同時報告掛牌公司注冊地中國證
監會派出機構。
第四十五條 掛牌公司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在董事會
決議後及時通知會計師事務所,公司股東大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
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股東大會作出
解聘、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決議的,掛牌公司應當在披露時說明更
換的具體原因和會計師事務所的陳述意見。
第四十六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提供、傳播掛
牌公司的內幕信息,不得利用所獲取的內幕信息買賣或者建議他
人買賣公司股票或其他證券品種,不得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研
究報告等文件中使用內幕信息。
第四十七條 媒體應當客觀、真實地報道涉及掛牌公司的情
況,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 17 —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掛牌
公司信息。
違反前兩款規定,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掛牌公司、主辦券商和證券
服務機構進行檢查,掛牌公司、主辦券商和證券服務機構應當予
以配合。
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掛牌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有關信息披露問題作出解釋、說
明或者提供相關資料,或要求掛牌公司提供主辦券商或者證券服
務機構的專業意見。
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對掛牌公司有
關信息披露問題進行核查,並出具專項意見。中國證監會對主辦
券商和證券服務機構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有疑義
的,可以要求相關機構作出解釋、補充,並調閱其工作底稿。
第四十九條 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掛
牌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
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 18 —
(三)責令公開說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五十條 主辦券商及其人員履行持續督導等義務,未勤勉
盡責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
具警示函及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五十一條 為掛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
會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
函及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五十二條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依據自律規則及掛牌協議的
規定對掛牌公司、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進行核查、檢查,要
求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

㈧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運行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股票的轉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股票轉讓及相關活動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禁止證券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主辦券商、投資者等市場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有關業務規則,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為股票轉讓活動提供服務,並依法對相關股票轉讓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股票轉讓採用無紙化的公開轉讓形式,或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轉讓形式。第二章轉讓市場第一節轉讓設施與轉讓參與人第七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為股票轉讓提供相關設施,包括交易主機、交易單元、報盤系統及相關通信系統等。

第八條 主辦券商進入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票轉讓,應當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取得轉讓許可權,成為轉讓參與人。

第九條轉讓參與人應當通過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請開設的交易單元進行股票轉讓。

第十條交易單元是轉讓參與人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設立的、參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證券轉讓,並接受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服務及監管的基本業務單位。

第十一條主辦券商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開展證券經紀、證券自營和做市業務,應當分別開立交易單元。

第十二條交易單元和轉讓許可權的具體規定,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行制定。第二節轉讓方式第十三條股票可以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競價轉讓方式、協議轉讓方式進行轉讓。

有2家以上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的股票,可以採取做市轉讓方式;除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外,其他股票採取競價轉讓方式。

單筆申報數量或轉讓金額符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規定標準的股票轉讓,可以進行協議轉讓。

因收購、股份權益變動或引進戰略投資者等原因導致的股票轉讓,可以申請進行特定事項協議轉讓。特定事項協議轉讓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申請掛牌公司股票擬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應為推薦其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或該主辦券商的母(子)公司。

第十五條競價轉讓方式包括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

採取集合競價方式的股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根據掛牌公司所屬市場層級為其提供相應的撮合頻次。

採取連續競價方式的具體條件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掛牌公司提出申請並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可以變更股票轉讓方式。

第十七條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擬變更為競價轉讓方式的,掛牌公司應事前徵得該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第十八條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為其做市的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0個轉讓日內恢復為2家以上做市商的,如掛牌公司未按規定提出股票轉讓方式變更申請,其轉讓方式將強制變更為競價轉讓方式。第三節轉讓時間第十九條股票轉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轉讓時間內因故停市,轉讓時間不作順延。

遇法定節假日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休市。

第二十條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調整轉讓時間。第三章股票轉讓一般規定第二十一條投資者買賣股票,應當以實名方式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與主辦券商簽訂證券買賣委託代理協議,並簽署相關風險揭示書。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委託方式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股票。

投資者進行自助委託的,應按相關規定操作,主辦券商應當記錄投資者委託的電話號碼、網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主辦券商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確認投資者具備相應股票或資金,並按照委託的內容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報,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

主辦券商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主辦券商交付其委託主辦券商賣出的股票或其委託主辦券商買入股票的款項,主辦券商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股票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股票。

第二十四條投資者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銷或失效的委託,主辦券商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投資者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股票。

第二十五條主辦券商應按照接受投資者委託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報。

第二十六條申報指令應當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格式傳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申報的內容及方式。

第二十七條主辦券商應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和申報記錄。

第二十八條買賣股票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0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第二十九條股票轉讓的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股票轉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第三十條股票轉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協議轉讓除外。

第三十一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股票單筆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和單筆申報最大數量。

第三十二條申報當日有效。

買賣申報和撤銷申報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交易主機確認後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主辦券商通過報盤系統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轉讓即告成立。按本細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交易記錄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發送至主辦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轉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對顯失公平的轉讓,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定,可以採取適當措施。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細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轉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有權宣布取消轉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轉讓者承擔。

第三十五條依照本細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交易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准。

第三十六條投資者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不得賣出。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報價過程中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可以賣出。

第三十七條按照本細則達成的交易,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股票買賣的清算交收業務,應當按照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每個轉讓日發布股票轉讓即時行情、股票轉讓公開信息等轉讓信息,及時編制反映市場轉讓情況的各類報表,並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媒體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採取做市和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即時行情實行分類揭示。

第四十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負責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信息的統一管理和發布。未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發布、使用和傳播轉讓信息。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許可使用轉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將轉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第四十一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即時行情和股票轉讓公開信息發布的內容和方式。

第四十二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編制綜合指數、成份指數、分類指數等股票指數,隨即時行情發布。

股票指數的設置和編制方法,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行規定。第四章做市轉讓方式


第一節委託與申報第四十三條做市商應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持續發布買賣雙向報價,並在其報價數量范圍內按其報價履行與投資者的成交義務。做市轉讓方式下,投資者之間不能成交。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股票。

限價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主辦券商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股票的指令,主辦券商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低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股票;按限定的價格或高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股票。

限價委託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接受主辦券商的限價申報、做市商的做市申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限價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等內容。

做市申報是指做市商為履行做市義務,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發送的,按其指定價格買賣不超過其指定數量股票的指令。做市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買賣申報數量和價格等內容。

第四十六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接受限價申報、做市申報的時間為每個轉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第四十七條做市商應最遲於每個轉讓日的9:30開始發布買賣雙向報價,履行做市報價義務。

第四十八條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報應當同時包含買入價格與賣出價格,且相對買賣價差不得超過5%。相對買賣價差計算公式為:

相對買賣價差=(賣出價格-買入價格)÷賣出價格×100%

賣出價格與買入價格之差等於最小價格變動單位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四十九條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報後,前次做市申報的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第五十條做市商前次做市申報撤銷或其申報數量經成交後不足1000股的,做市商應於5分鍾內重新報價。

第五十一條做市商持有庫存股票不足1000股時,可以免於履行賣出報價義務。

出現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應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告並調節庫存股票數量,並最遲於該情形發生後第3個轉讓日恢復正常雙向報價。

第五十二條單個做市商持有庫存股票達到掛牌公司總股本20%時,可以免於履行買入報價義務。

出現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應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告,並最遲於該情形發生後第3個轉讓日恢復正常雙向報價。第二節成交第五十三條每個轉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為做市轉讓撮合時間。

做市商每個轉讓日提供雙向報價的時間應不少於做市轉讓撮合時間的75%。

第五十四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到價的限價申報即時與做市申報進行成交;如有2筆以上做市申報到價的,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成交。成交價以做市申報價格為准。

做市商更改報價使限價申報到價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將到價限價申報依次與該做市申報進行成交。成交價以做市申報價格為准。

到價是指限價申報買入價格等於或高於做市申報賣出價格,或限價申報賣出價格等於或低於做市申報買入價格。

限價申報之間、做市申報之間不能成交。第三節做市商管理第五十五條證券公司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開展做市業務前,應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備案。

第五十六條做市商開展做市業務,應通過專用證券賬戶進行。做市專用證券賬戶應向中國結算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備。

做市商不再為掛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的,應將庫存股票轉出做市專用證券賬戶。

第五十七條做市商證券自營賬戶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參與做市股票的買賣。

第五十八條掛牌時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商應當取得合計不低於掛牌公司總股本5%或100萬股(以孰低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於10萬股的做市庫存股票。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應當取得不低於10萬股的做市庫存股票。

第五十九條做市商的做市庫存股票可通過以下方式取得:

(一)股東在掛牌前轉讓;

(二)股票發行;

(三)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買入;

(四)其他合法方式。

第六十條掛牌時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後續加入的做市商須在該股票掛牌滿3個月後方可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

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後續加入的做市商應當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提出申請。

第六十一條掛牌時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轉讓方式變更為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為股票做市不滿6個月的,不得退出為該股票做市。後續加入的做市商為股票做市不滿3個月的,不得退出為該股票做市。

做市商退出做市的,應當事前提出申請並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後,1個月內不得申請再次為該股票做市。

第六十二條出現下列情形時,做市商自動終止為相關股票做市:

(一)該股票摘牌;

(二)該股票因其他做市商退出導致做市商不足2家而變更轉讓方式;

(三)做市商被暫停、終止從事做市業務或被禁止為該股票做市;

(四)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節做市商間轉讓第六十三條做市商間為調節庫存股等進行股票轉讓的,可以通過互報成交確認申報方式進行。

第六十四條做市商的成交確認申報是指做市商之間按指定價格和數量與指定對手方確認成交的指令。

做市商的成交確認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對手方交易單元、對手方證券賬戶號碼以及成交約定號等內容。

第六十五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接受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和對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進行成交確認的時間為每個轉讓日的15:00至15:30。

第六十六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證券代碼、申報價格和申報數量相同,買賣方向相反,指定對手方交易單元、證券賬戶號碼相符及成交約定號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進行確認成交。

做市商間轉讓股票,其成交價格應當不高於前收盤價的200%或當日最高成交價中的較高者,且不低於前收盤價的50%或當日最低成交價中的較低者。

第六十七條做市商間轉讓不納入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每個轉讓日做市商間轉讓結束後計入該股票成交總量。

第六十八條每個轉讓日做市商間轉讓結束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逐筆公布做市商間轉讓信息,包括證券名稱、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做市商名稱等。第五節其他規定第六十九條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開盤價為該股票當日第一筆成交價。

第七十條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收盤價為該股票當日最後一筆成交前15分鍾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七十一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實時最高10個價位的買入限價申報價格和數量、最低10個價位的賣出限價申報價格和數量等信息,以及為該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做市商的實時最優10筆買入和賣出做市申報價格和數量等信息。

第七十二條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每個轉讓日9:30開始發布即時行情,其內容主要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最近成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做市商實時最高3個價位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做市商實時最低3個價位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等。第五章協議轉讓方式第七十三條單筆申報數量不低於10萬股,或者轉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股票轉讓,可以進行協議轉讓。

第七十四條投資者可以採用成交確認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股票。

成交確認委託是指投資者買賣雙方達成成交協議,委託主辦券商按其指定的價格和數量與指定對手方確認成交的指令。成交確認委託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成交約定號、對手方交易單元代碼和對手方證券賬戶號碼等內容。

第七十五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接受主辦券商的成交確認申報。

成交確認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成交約定號、對手方交易單元代碼和對手方證券賬戶號碼等內容。

第七十六條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為每個轉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第七十七條每個轉讓日的15:00至15:30為協議轉讓的成交確認時間。

第七十八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證券代碼、申報價格和申報數量相同,買賣方向相反,指定對手方交易單元、證券賬戶號碼相符及成交約定號一致的成交確認申報進行確認成交。

協議轉讓的成交價格應當不高於前收盤價的20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價格中的較高者,且不低於前收盤價的5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低價格中的較低者。

第七十九條協議轉讓不納入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協議轉讓結束後計入當日該股票成交總量。

每個轉讓日結束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公布當日每筆協議轉讓成交信息,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成交價格、成交數量、買賣雙方主辦券商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等。

股票轉讓公開信息涉及機構專用交易單元的,公布名稱為「機構專用」。第六章競價轉讓方式


第一節委託與申報第八十條股票競價轉讓採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第八十一條採取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的基礎層股票,交易主機於每個轉讓日的15:00,對接受的買賣申報進行集中撮合。

採取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的創新層股票,交易主機於每個轉讓日的9:30、10:30、11:30、14:00、15:00,對接受的買賣申報進行集中撮合。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集合競價的撮合頻次。

第八十二條採取連續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每個轉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4:55為連續競價時間,14:55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第八十三條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股票。

限價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主辦券商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股票的指令,主辦券商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低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股票;按限定的價格或高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股票。

限價委託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等內容。

第八十四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接受主辦券商的限價申報。

限價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等內容。

第八十五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接受主辦券商限價申報的時間為每個轉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採取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5分鍾交易主機不接受撤銷申報;在其他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

採取連續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每個轉讓日9:20至9:25、14:55至15:00,交易主機不接受撤銷申報;在其他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每個轉讓日9:25至9:30,交易主機只接受申報,但不對買賣申報或撤銷申報作處理。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第八十六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採取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設置申報有效價格範圍,超出該有效價格範圍的申報無效。

第八十七條採取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申報有效價格範圍為前收盤價的50%至200%。

無前收盤價的,成交首日不設申報有效價格範圍,自次一轉讓日起設置申報有效價格範圍。

第八十八條採取連續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開盤集合競價的申報有效價格範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20%以內。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申報有效價格範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20%以內;當日無成交的,申報有效價格範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20%以內。

掛牌後無成交的股票,對申報不設置有效價格範圍。第二節成交第八十九條股票競價轉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第九十條集合競價時,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

(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兩個以上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取在該價格以上的買入申報累計數量與在該價格以下的賣出申報累計數量之差最小的價格為成交價。若買賣申報累計數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況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無前收盤價的,取其平均價為成交價。

集合競價的所有轉讓以同一價格成交。

第九十一條連續競價時,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一)最高買入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

(二)買入申報價格高於集中申報簿當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集中申報簿當時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三)賣出申報價格低於集中申報簿當時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集中申報簿當時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第三節其他規定第九十二條採取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開盤價為當日該股票的第一筆成交價。

採取連續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通過集合競價產生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

第九十三條採取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