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離婚的話股份怎麼分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時是不能直接分割公司的財產,要分割的只是一方或雙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那個股權才是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公司的資產多少及負債多少決定體現著公司的價值,也體現著股東所持有的股權的價值,間接地和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有關。但夫妻離婚時是不能直接處分一方經營的公司的資產的,那會涉及侵犯其他股東的利益,也是違法《公司法》的。
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中一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是要分割的。這種股份同債券、基金等有價證券的分割相對比較簡單。一般採取以下方法分割: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按雙方協商一致的議案分割。既可以一方持有給另一方補償,也可以按方按份額分割。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對於補償數額和分割比較由雙方自定。
2、對於一方持有股票無爭議,但對於補償數額有爭議的,可按市場價確定補償標准。如雙方對一方持有全部股票並無爭議,但對於應支付的補償數額有爭議,可以根據某一基準日的市場價(比如法庭辯論終結日)來確定股票價值,然後計算補償標准。
3、對於不易確定價值的股份,一般法院會採取按比例直接分割的方式。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證券市場上的價格是公開的,從這個角度講相對比較容易確定其價格,但上市公司的股票浮動及變化幅度也是相當大的,股市上的價格和真實價值未必一致。除非確定接受某一點的價格,否則在變化幅度比較大的時候,由法院直接單方採納某一時段股市上的價值也未必會公平。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其價值確定就更難了,不對公司賬目資料進行專業的審核,基本無法確定股份價值。
所以,如果涉及要分割的股份價值難以確定時,法院一般會採取直接按比例分割股份的方式來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㈡ 離婚了買的股票怎麼分
離婚了買的股票的分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票可自行協商分割,若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的,雙方協商處分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若其他股東不同意的,不得分割,且應當其他股東應當予以折價收購,夫妻就相應的折價款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㈢ 夫妻離婚股票資產怎樣分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股票分割方式有:一、協商離婚:1、如果對共同財產中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沒有爭議,雙方可以在協商轉讓份額、轉讓價格後,依相關規定進行轉讓。2、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記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以背書方式轉讓給另一方;無記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將該股票交付給另一方即可。如果夫妻持有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則由持股的夫或妻一方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應分出的股份無償轉讓給另一方。二、訴訟離婚:如果持有的是上市公司股票,可以以某一日的股市價格計算相應的貨幣數額。如果持有的是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因股份不能上市交易,無法確切掌握股份的市場價值,對此可以由雙方競價取得,也可以根據公司年終財務總結中的每股凈資產額,確定股份價值並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㈣ 離婚後股票怎麼分割
法律分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除另有約定外,以一方名義購買的股票,應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因此,在夫妻離婚時,股票應和夫妻其他共同財產一起予以分割,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是,股票所代表的這部分財產有其特有的屬性,決定其在分割時也有其特點。一是股票的價值不是確定的,它是隨股市的漲落而漲落。在分割股票時,可參考分割時的股市價,並結合該種股票在一個合理的期間內的股價漲落幅度,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一個股價,或由法院判決確定一個股價,按此股價來計算所持該種股票的全部價值量,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㈤ 離婚股票財產如何分配
要分為兩種情況:
1、協商解決離婚。如果對共同財產中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沒有爭議,雙方可以在協商轉讓份額、轉讓價格後,依相關規定進行轉讓。
2、法院離婚。如果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以某一日的股市價格計算相應的貨幣價額。如果持有的是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因股份不能上市交易,無法確切掌握股份的市場價值,對此可以由雙方競價取得,也可以根據公司年終財務總結中的每股凈資產額,確定股份價值並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㈥ 離婚時如何確定股權價值
離婚時確定公司股權價值的方式為以下三種:以注冊資本金為基礎計算相應股權的價值。以公司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為基礎計算股權的價值。以審計評估後的價值為基礎計算股權價值。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