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可轉債第一天最多漲多少
可轉債平時交易是沒有漲跌停板限制的,上市首日也沒有漲跌停板限制,不過交易所規定了上市首日的開盤價范圍,新上市上海可轉債開盤價范圍70-150,深圳可轉債開盤價范圍70-130。
【拓展資料】
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 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又簡稱可轉債,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權和股權的特徵。
可轉換債券 英語為:convertible bond(或convertible debenture、convertible note)。公司發行的含有轉換特徵的債券。在招募說明中發行人承諾根據轉換價格在一定時間內可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轉換特徵為公司所發行債券的一項義務。可轉換債券的優點為普通股所不具備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債券不具備的升值潛力。參見:可轉換信用債券,convertible debenture
特徵: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股權的雙重特性。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B. 轉債上市當天最多可以漲多少
深交所可轉債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70%-130%,上交所70%-150%。
可轉債雖然也是通過股票賬戶進行交易,但可轉債不設漲跌幅限制,價格可隨著市場的供求關系自由變動。不過可轉債交易價格也有一些限制。
一、集合競價范圍
上市首日:深交所可轉債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70%-130%,上交所70%-150%。
非上市首日:深交所可轉債非上市首日有效競價范圍不能超過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90%-110%。連續競價和尾盤集合競價每筆交易漲跌幅限制是一筆(不是一天)成交價格的10%
二、熔斷機制
除了規定集合競價范圍外,上交所可轉債還設有熔斷機制:漲跌超過20%將停盤30分鍾;漲跌超過30%將停牌至14:55分;14:55分以後不熔斷。
二、可轉債買賣技巧
可轉債雖然沒有設置漲跌幅限制,但一般轉債也不會無限制上漲。可轉債發行公告中一般都有明確寫明「強制贖回」條款。
一般上市公司的正股價連續15-20天高於轉股價130%的閥值(一般是當期轉股價的 130%),則會觸發強制贖回。
強制贖回價通常不會很高,所以投資者如果沒有及時將債券賣出或者轉股,那麼有可能因強制贖回而損失一部分利潤。
【拓展資料】
一、可轉債買賣技巧
可轉債雖然沒有設置漲跌幅限制,但一般轉債也不會無限制上漲。可轉債發行公告中一般都有明確寫明「強制贖回」條款。
一般上市公司的正股價連續15-20天高於轉股價130%的閥值(一般是當期轉股價的 130%),則會觸發強制贖回。
強制贖回價通常不會很高,所以投資者如果沒有及時將債券賣出或者轉股,那麼有可能因強制贖回而損失一部分利潤。
二、可轉債買賣技巧有哪些呢?
1.買入價格
可轉債的面值價是100元,保本價就是面值價和利息。但實際買入時的價格可能高於一百也可能低於一百。如果以高於100的價格買入,中途因為股價下跌而在持有到期前提前賣出,那麼是很有可能會虧損的。
100以內的買入價風險相對較低,只要持續持有,回本沒有很大問題。當可轉債買入價超過110元,那麼就失去了保本的作用,已經不太適合操作了。
2.買賣時機
可轉債同時具有股性和債性,可根據市場行情選擇長期持有或中途轉換成股票。當股市行情不好時,作為債券持繼續持有,等待債券價格慢慢上漲,債券到期後即可拿回本息,虧損的可能性較小。當股市行情較好時,又可將可轉債轉換為股票。
可轉債交易支持T+0,即當天買入當天即可賣出,如果債券價格波動較大,也可以選擇提前在高點賣出,拿回本金。
3.提前贖回條款
為了保護公司利益,可轉債一般都配有提前贖回條款,也就是當股價上漲遠超過可轉債約定的轉股價格時,公司可強制按約定價格提前贖回。因此投資者需要把握轉股時機,以免因提前贖回而損失預期收益。
C. 可轉債上市首日交易規則
1.交易時間規則: 可轉債是T+0交易,也就是當天可以進行多次買賣。 2、上市首日集合競價競價范圍規則,滬市新債為發行價的70%-150%(70-150元),超出范圍的掛單為廢單;深市新債為發行價的±30%(70-130元),超出范圍的掛單為有效委託,但不進入競價系統。也就是說,深市新債掛單150元買入(賣出)都是有效的,但不在開盤集合競價撮合。 3.集合競價時間段規則:滬市:9:15_9:20可下單,可撤單;9:20_9:25可下單,不可撤單; 深市:9:15_9:20可下單,可撤單;9:20_9:25可下單,不可撤單;14:57_15:00可下單,不可撤單; 4.停牌規則:滬市:漲跌±20%,熔斷停牌30分鍾後可恢復交易;漲跌±30%,熔斷停牌至14:57分後恢復交易。停牌期間,不可委託,不可撤銷。 深市:漲跌±20%,熔斷停牌30分鍾後可恢復交易;漲跌±30%,熔斷停牌至14:57分後恢復交易。停牌期間,可委託,可撤銷。
三、 拓展資料:
深交所修改可轉債臨停規則:1、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措施:盤中成交價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20%的,臨時停牌時間為30分鍾;盤中成交價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臨時停牌至14:57。2、盤中臨時停牌期間,投資者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復牌集合競價。3、本所可以視可轉換公司債券盤中交易情況調整相關指標閾值,或採取進一步的盤中風險控制措施。4、盤中臨時停牌具體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當日14:57復牌,並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
D. 可轉債首日漲幅最高多少
轉債上市首日沒有漲跌幅限制,在其他交易時間也沒有漲跌幅限制,但是轉債有停牌限制,具體為:
【1】滬市:價格漲跌幅度超過20%會停牌半個小時;價格漲跌幅度超過30%將停牌至14:57分;如果停牌半小時超過14:57分,則到14:57會復牌。
【2】深市:交易價格漲跌幅達到20%停牌30分鍾;交易價格漲跌幅達到30%停牌30分鍾;停牌時間超過14:57分,則到14:57會復牌。
拓展資料
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債券
可交換債券
可交換債券的全稱為「可交換他公司股票的債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過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給託管機構進而發行的公司債券,該債券的持有人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內,能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條件用持有的債券換取發債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權。可交換債券是一種內嵌期權的金融衍生品,嚴格地可以說是可轉換債券的一種。
發行可交換債券一般並不增加上市子公司的總股本;對於債券發行人而言,是一種低利率成本融資的方式;對投資者而言,是一種債權轉換成股權的期權或選擇權;可以成為籌資者(母公司)降低其持有上市公司國有股比例的有效工具。
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被賦予了股票轉換權的公司債券,也稱可轉換債券。發行公司事先規定債權人可以選擇有利時機,按發行時規定的條件把其債券轉換成發行公司的等值股票(普通股票)。可轉換公司債是一種混合型的債券形式。當投資者不太清楚發行公司的發展潛力及前景時,可先投資於這種債券。待發行公司經營業績顯著,經營前景樂觀,其股票行市看漲時,則可將債券轉換為股票,以受益於公司的發展。可轉換債券對於投資者來說,是多了一種投資選擇機會。
二、二者的區別
1、發行主體不同
可轉換債券是指債券持有者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不難看出其發行主體是上市公司本身,而可交換債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過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給託管機構進而發行的公司債券,其發行主體是上市公司的股東。
2、對股本的影響不同
可轉換債券將會增加公司的總股數,從而降低每股的預期收益率,可交換債券的股本總數不本,從而每股預期收益不變。
3、轉成股票的期限不同
可轉換債券一般轉換成股票的時間為六個月,可交換債券轉換成股票的日期更長,一般為十二個月。
4、股價的確定方式不同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時,價格不的抵於公告前二十個交易日該股票的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均價,而可交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時,其股價不的抵於公告前三十交易日該股票均價的90%。
5、擔保方式不同
可交換債券以持有用於交換上市公司的股票作為擔保品,可轉換債券需要第三方作為擔保者。
6、轉換的股票來源不同
可交換債券所換的股票為其它公司的股票,可轉換債券所換取的股票為發行人未來發行的股票。
7、發行目的不同
可轉換債券一般用於投資項目,而可交換債券不一定用於投資項目,可用於流動資產管理,市值管理。
上述就是可轉換債券與可交換債券的不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