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票承銷商及其職責是怎樣的
股票承銷商職責是:材料核查義務、禁止預留、備案、保安、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禁止承銷業務、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購買股票、不得迎合或鼓動發行企業以不合理的高溢發行股票、不得虛假承銷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㈡ 股票包銷和股票代銷有哪些區別
股票包銷意味著券商或者銀行等機構要把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全部推銷出去。
股票代銷意味著機構僅僅推銷股票發行,即使沒有推銷成功也沒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