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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股票發行與交易

發布時間: 2023-05-24 03:46:24

①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第二章 股票的發行

第七條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第十三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會議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三)批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說明書;
(七)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九)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十)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家資產的,還應當提供國家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明確文件;
(十一)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時,除應當報送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文件外,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行申請的文件;
(二)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招股說明書應當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發起人、發行人簡況;
(三)籌資的目的;
(四)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五)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六)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七)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八)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九)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二)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十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十五)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十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當載明:「發行人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對本次發行所作出的任何決定,均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發行的股票的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十七條 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為發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九條 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個至五個工作日期間公布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向認購人提供招股說明書。證券承銷機構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備置於營業場所,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招股說明書失效後,股票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的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銷方式;
(三)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承銷團由二個以上承銷機構組成。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者協調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當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第二十三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幣一億五千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當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稱外地是指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
第二十四 條承銷期不得少於十日,不得超過九十日。
在承銷期內,承銷機構應當盡力向認購人出售其所承銷的股票,不得為本機構保留所承銷的股票。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向社會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不得收取高於認購申請表印製和發放成本的費用,並不得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
認購數量超過擬公開發行的總量時,承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採用按比例配售、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簽等方式銷售股票。採用抽簽方式時,承銷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所有股票認購申請表進行公開抽簽,並對中簽者銷售股票。
除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轉售股票認購申請表。
第二十六條 承銷機構應當在承銷期滿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提交承銷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售結束後,將其持有的發行人的股票向發行人以外的社會公眾作出要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應當經證監會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用新股票換回其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並且這種交換無直接或者間接的費用發生的,不適用本章規定。

② 股票三種發行方式

現階段常用的股票發行方式主要有三種:資金申購上網定價發行、市值配售發行和累計投標詢價發行。
資金申購上網定價發行方式是指保薦機構利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發行所承銷的股票,投資者在指定的時間內以確定的發行價格通過與證券交易所聯網的各證券營業網點進行委託申購股票的一種發行方式,投資者在進行委託申購時應全額繳納申購款項。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2006年5月發布實施的《資金申購上網定價公開發行股票實施辦法》的規定,資金申購上網定價發行的申購單位為500股,申購上限為本次上網定價發行數量,且同時不得超過交易所的技術上限。如果有效申購量小於或等於本次上網發行量,投資者按其有效申購量認購股票;如果有效申購數量大於本次上網發行量,則通過搖號抽簽,確定有效申購中簽號碼,申購號碼為中簽號碼的投資者認購股票。
市值配售發行方式則是指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發行,是按投資者持有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幣A股市值向其進行股票配售的一種發行方式。交易所及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計算新股招股說明書刊登日投資者持有的股票市值,投資者在申購日根據自己在市值計算日持有的可用於申購新股的市值申購新股,每10000元市值可申購1000股新股,投資者的申購中簽後再繳納認購資金。
累計投標詢價發行方式從實際運用來看分為三種,即網上累計投標詢價發行、網下累計投標詢價發行和網上網下累計投標詢價發行。
網上累計投標詢價發行方式是指符合發行對象要求的投資者在申購價格區間通過交易所交易系統提交申購委託(區間之外的申購為無效申購),申購結束後,保薦機構根據申購結果按照發行方案確定有效申購及發行價格,之後由交易所及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確定申購者的認購股數;
網下累計投標詢價發行方式是指符合發行對象要求的投資者在申購價格區間直接向保薦機構提交申購委託,申購結束後,保薦機構根據申購結果按照發行方案確定有效申購及發行價格,並將股票配售給有效申購的投資者;
網上網下累計投標詢價發行方式比較復雜,發行日,保薦機構給出申購價格區間,以及網上、網下的預計發行數量,最終的發行數量和發行價格需根據網上、網下的申購結果而定。
法律依據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第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公開發行的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銷方式;
(三)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③ 國際股票的市場

1、一級市場
一級市場是指進行證券募集,以籌集資金的市場,實際上是指新證券的發行人從策劃到由投資銀行等中介機構承銷,直至全部由投資人認購完畢的全過程。它是一個無形市場,不存在具體的固定場所。在這一過程中,涉及到的當事人有:發行人,證券監管機構,公證機構,承銷機構,投資人。
1)發行方式
股票發行是指發行者在一級市場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股票承銷商向投資者發行股票的行為。
按發行對象的不同,可分為私募發行與公募發行; 按發行過程可分為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 2)發行條件
發行條件指股票發行者在一級市場上發行股票籌集資金時所必須考慮的各種要求和條件。它通常包括初始發行條件,增資發行條件和配股發行條件等,但會因各國證券市場的要求不同而不同。
2、二級市場
二級市場是指將股票在證券交易所登記注冊,並有權在交易所掛牌買賣,是買賣,轉讓已發行股票的市場,由證券交易所,經紀人,證券商和證券管理機構等組成,通常可分為場內和場外交易市場。
1)場內市場
A、股票交易所的組織形式,一般分為會員制和公司制。股票交易所的特徵:
股票交易所本身並不持有,不買賣股票,也不參與制定價格,它只是為雙方成交創造條件,提供場所和服務,並進行監督; 交易採用經紀制度方式; 交易按公開競價方式進行; 股票交易所有嚴格的規章制度和定型的動作規程; 股票交易所的買賣完全公開。 1、股票交易所
股票交易所是進行股票買賣交易的場所。其功能有:
為符合上市標準的股票提供最大可能的流動性,以維持一級市場的存在; 創造連續的市場與連續的價格; 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保持信息的連續性與公開性。 主要國際股票交易所的上市制度:
1)紐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制度
紐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標准:在世界范圍內至少擁有5000名股東,公眾持有股份數額超過250萬股,總市值和有形資產分別達到1億美元以上,過去三年稅前收入的總和達到1億美元,並且3年中任何一年的稅前收入不低於2500萬美元;必須有證券交易所會員公司的保薦;非美國公司必須按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規定進行注冊登記;應有保薦的美國存托憑證。
紐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程序:保密資格審查,以給出一個正式的上市等級,並逐項列出需要達到的上市條件;遞交正式申請;公布正式申請;接受上市。
2)倫敦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制度
倫敦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標准:當一家外國公司必須在注冊所在國或在大多數股東所在國上市後,倫敦證券交易所才會接受其上市申請;申請公司必須採納合適的會計標准來保護申請公司的不同投資者的利益;申請公司必須提供詳細的報表,以對公司的運作績效和財務狀況進行充分的披露;申請公司利潤留做儲備的比率必須合適確定;申請公司必須提供資產評估標準的充分信息。
倫敦證券交易所的上市程序:完成倫敦證券交易所的上市程序通常需要12周至24周,具體為:聘請顧問,編寫招股說明書初稿,研究證券定價,初稿遞送倫敦證券交易所,評鑒上市說明書,正式遞交文件,完成所有文件並由倫敦證券交易所審批通過,正式申請上市,支付上市費用,簽署認購協議,獲得上市資格。
3)納斯達克證券交易市場的上市制度
納斯達克證券交易市場的上市程序:首次發行新股的上市程序,上市時間通常需要3至6個月的時間,包括以下程序:決定在納斯達克市場上市,選擇承銷商,並進行審查,起草財務報告,填制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報告和編制招股說明書,已發行股票的上市程序,通常時間相對較短,包括以下程序:決定在納斯達克市場上市,選擇承銷商,填制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報告,掛牌交易。
2、場外市場
1)櫃台交易是指證券公司,經紀公司,經紀人,投資者等直接在交易櫃台上進行面對面的交易,其中不涉及到交易所,買賣股票的種類,數量,價格等等均由交易雙方協商決定。
2)第三市場是場內市場向場外的一種特殊延伸,是指已獲得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資格的股票,由非交易所會員的證券商進行場外交易。
3)第四市場是場內市場向場外的另一種特殊延伸,是指交易雙方不通過證券商而直接進行股票交易。

④ 在國際股票市場發行與交易股票的優點主要有哪些

在國際股票市場發行與交易股票的優點主要有那些。因為國際股票市場實行的是注冊制,上市門檻特別低。容易上市是國際股票市場的最大優點!

⑤ 簡單介紹美國的公開定價發行方式有哪些

美國股市新股發行價是比照二級市場的同類股價來確定的。由於美國股市的平均市盈率並不高,因此,其新股發行市盈率在牛市比較貼近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在美國,新股發行的詢價區間長度一般為2美元,即詢價區間的上、下限相差2美元。一般而言,大多數新股發行價格還是介於詢價區間內的,但也有不少新股的發行價卻會「跳」出詢價區間范圍。

此外,美國股市新股上市首日溢價整體並不高。美國股市上市公司的資本實現方式是漸進分期到位的,因此,美國上市公司的首次IPO數量一般都不大。這與中國一步到位的資本實現方式大相徑庭。

累計投標方式在美、英證券市場上使用較為頻繁,這與美、英的投資者結 構中機構投資者佔主要比重是分不開的。1997年,美國機構投資者持有的股票占上市股票總值的80%~85%,英國機構投資者持有的股票占上市股票總值的79.5%。 機構投資者在國際股票市場中的份額則更大,在美、英兩國前200 名最大的機構投 資者擁有的國際股票數量已經分別超過該國國際股票總量的96%和99%,說明了兩國機構投資者的高度集中情況。美國證券市場上重要的機構投資者有養老基金、人 壽保險基金、財產保險基金、共同基金、信託基金、對沖基金、商業銀行信託部、 投資銀行、大學基金會、慈善基金會,一些大公司(AT&T、IBM)也設有專門負責 證券投資的部門。這些機構投資者大都是以證券市場作為主要業務活動領域,運作相對規范,對證券市場熟悉。這些機構投資者經常參與新股發行,對不同特點發行 公司的投資價值判斷比較准確。由於機構投資者素質比較高,以這些機構投資者的 報價作為定價的主要依據相對可靠。當然美國市場券商對採用代銷方式承銷的小盤股也採用固定價格發行方式,不過從美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看這不是新股發行定 價方式的主流方式。

⑥ 股票的發行量與交易量有什麼關系

在實際交易中沒有直接關系,如果有的話,只能是單筆委託交易掛單中的最大的委託手數。但這是不可能出現的。如,發行1億股,上市第一天,所有股東在賣一的位置掛出總計1億股賣出,且沒有買盤。

⑦ 國際股票市場的國際性體現在哪方面

國際股票通常是指外國公司在一個國家的股票市場發行的,用該國或第三國貨幣表示的股票。
在國際股票市場中,股票的發行和買賣交易是分別通過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實現的。
一級市場即股票發行市場,二級市場即對已發行的股票進行買賣的市場。另外,根據二級市場的結構,它又可以分為證券交易所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兩部分。
國際股票市場的主要交易品種有:
1、股票現貨
2、股票期貨
3、股票指數期貨,簡稱股指期貨
4、股票期權(Stock Option)
5、存托憑證(DR, Deposit Receipt)
國際股票市場的國際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境內股票市場,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自由公開的進行買賣交易。
二.境內股票在境外上市發行交易。

譬如:美國的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就是國際股票市場,它的國際性體現在美國以外的其他國家的企業可以在納斯達克交易所上市發行股票,並且在二級市場可以自由買賣。

我國股票市場的國際化主要包括海外上市和開放本國股票市場兩條途徑。我國股票市場對外開放的程度還較低,中國企業在進入世界資本市場時採用了一些不同的融資結構。
2002年11月5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我國正式開始實施QFII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制度,中國資本市場開始有條件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開放。
三.國際股票市場的股票交易,可以在國際有成熟條件的范圍內都可以自由買賣交易。譬如:美國的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其上市股票可以在我國境內進行買賣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