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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情形的是

發布時間: 2023-02-27 06:12:42

㈠ 股市價格異常波動是什麼意思。第二天開盤會怎麼樣

股票價格異常波動也就是「股票價格大起大落、股票交易量突然放大(相對於以前的交易量)」等,異常波動有可能是過度的炒作造成的,也可能存在內幕交易,這可能會導致證監會的檢查。一般來說連續三個交易日收盤價格漲幅偏離值累計達20%,屬於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情形。在3日之內漲跌幅超過20%的股票,上市公司就應該披露是是否有影響股價運行的事件發生並且發布公告給予澄清,否則,做暫時停牌處理。
投資者進入股市之前最好對股市有些初步的了解。前期可用個牛股寶模擬炒股去看看,裡面有一些股票的基本知識資料值得學習,也可以通過上面相關知識來建立自己的一套成熟的炒股知識經驗。希望可以幫助到您,祝投資愉快!

㈡ 新三板不屬於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情形的是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異常交易監控細則[試行]》

新三板股票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掛牌公司應當於次一交易日開盤前披露異常波動公告;如次一交易日開盤前無法披露,掛牌公司應當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停牌直至披露後復牌。

最近(20個交易日內)3個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內收盤價觸發條件:

㈢ 股票交易異動規則

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出現異常波動,交易所將實施臨時停牌制度。相關的暫停規則如下:

滬深主板:

1.連續三個交易日日收盤價偏離度累計達到20%。

2.連續三個交易日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日均換手率之比為30倍,連續三個交易日累計換手率為20%。

上述兩點停牌一小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當日14:57復牌。

3.深交所新股上市首日,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交易會暫時停牌30小時,之後可以漲到44%。

4.股票在風險警示板的日收盤價偏離度連續三個交易日累計達到15%,應當停牌至少一個交易日。

創業板和科技創新板:

1.首日漲跌幅比開盤價高30%或60%,各停牌10分鍾。

2.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每日收盤價偏離值累計達到30%的,應當暫停交易至少一個交易日。

[擴展信息]

股票異常波動一般是短期資金的大規模炒作,或者公司重組等題材的炒作造成的。

基本解釋

根據交易所交易規則,連續三個交易日收盤價偏離度超過20%(ST,*ST為15%),不存在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披露的未披露事項,或者與該事項有關的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有較大影響的計劃、談判、意向、協議等信息,稱為股票交易異常波動。上交所是指連續三個交易日交易達到漲停限制時的異常波動(漲跌均包括在內)。

深交所連續三個交易日收盤價漲幅累計偏離度20%。如果不正常,就暫停一個小時。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交易所將根據市場情況確定是否屬於股票交易異常波動。(1)如果一隻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的日收盤價偏離度達到20%(2011年以前特別處理的ST和*ST為15%,現在修正為12%),則屬於異常波動。解釋:偏離值是指股票與相關基準指數的偏離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基準指數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基準指數為深圳證券交易所。偏差值的計算方法如下:假設股票(非ST或S類)今日下跌10%,而相關基準指數上漲1%,其當日偏差值為=-10%-1%=-11%,即該股票當日偏差值下跌11%。但有些股票(非ST或S類)經常會遇到連續三天上漲或下跌的累計偏差值超過20%的情況,而這20%是把該股票連續三天的偏差值加起來算出來的。比如股票漲跌基準指數,第一天偏差8% -1% 9%,第二天偏差7% 2% 5%,第三天偏差10% 3% 7%,三天累計偏差21%。(2)股票連續五個交易日被列入「股票與基金公開信息」;(三)股票價格連續三個交易日振幅達到15%。(4)股票連續五個交易日日均成交量日均漲幅達到50%;(五)證券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一)至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被認定為異常波動的,自公告之日起重新開始異常波動的計算。上市公司因召開股東大會、發布定期報告等原因例行停牌時。,其異常波動的計算從股票復牌之日重新開始。

㈣ 什麼是股票交易異常波動

什麼是股票交易異常波動?
股票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證券交易所將根據市場情形,認定其是否屬股票交易異常波動:
(一)某隻股票的價格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漲幅限制或跌幅限制;
(二)某隻股票連續五個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開信息";
(三)某隻股票價格的振幅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15%;
(四)某隻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額連續五個交易日逐日增加50%;
(五)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況。
出現前款(一)至(四)項情形之一被認定為異常波動的股票,其異常波動的計算從公告之日起重新開始。上市公司因召開股東大會、公布定期報告等例行停牌時,其異常波動的計算從股票復牌之日起重新開始。道富投資小編的回答您是否滿意,望採納!!

㈤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異常交易監控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
稱全國股轉系統)股票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交易規則》(以下
簡稱《交易規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
券商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
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對全國股轉系統股票交易和市場整
體風險進行監控,並依法對監控中發現的異常情況及行為
實施自律管理。
第三條 股票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
(一)基礎層股票最近 3 個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內收盤價
漲跌幅累計達到+200%(-70%);
(二)創新層股票最近 3 個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內收盤價
漲跌幅累計達到+120%(-60%);
(三)精選層股票最近 3 個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內收盤價
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40%;
(四)中國證監會或者全國股轉公司認定屬於異常波
動的其他情形。
1
前款所述最近 3 個有成交的交易日,是指在最長不超過
20 個交易日的期限以內股票最近 3 個有成交的交易日。
第四條 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為單只股票漲跌幅與對應
基準指數漲跌幅之差。基準指數由全國股轉公司向市場公
告。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競價交易股票不納入異常波動指
標的計算。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異常波動的認
定標准。
第五條 股票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全國股轉公司公告
該股票異常波動期間累計漲跌幅、成交量和成交金額;該
股票採取競價交易方式的,全國股轉公司還應當公告異常
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 5 家主辦券商證券營業部
或交易單元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股票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掛牌公司應當於次一交易
日開盤前披露異常波動公告;如次一交易日開盤前無法披
露,掛牌公司應當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停牌直至披露後復
牌。
主辦券商應當督促掛牌公司按照本細則規定及時履行
相應信息披露義務,並督促無法及時披露異常波動公告的
掛牌公司申請停牌。
第六條 基礎層、創新層掛牌公司異常波動公告應當包
2
括以下內容:
(一)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具體情況;
(二)對信息披露相關重要問題的關注、核實情況說
明;
(三)是否存在應當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聲明;
(四)向市場提示異常波動股票投資風險;
(五)全國股轉公司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精選層掛牌公司異常波動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
容:
(一)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具體情況;
(二)對信息披露相關重要問題的關注、核實情況說
明;
(三)是否存在應當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聲明;
(四)董事會核實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
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異常波動期間是否存在交易公司
股票的情況;
(五)向市場提示異常波動股票投資風險;
(六)全國股轉公司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採取連續競價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
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予以重點監控:
(一)不以成交為目的,通過大量申報並撤銷等行為
進行虛假申報,以影響股票價格或誤導其他投資者的;
3
(二)通過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以明顯
偏離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價申報、成交,導致期間股票成
交價格明顯上漲(下跌)的;
(三)以漲幅或跌幅限制價格進行大筆申報、連續申
報、密集申報,致使股票成交價格達到或維持漲幅或跌幅
限制的;
(四)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或者涉嫌關聯
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頻繁交易,影響股票成交價格或者
成交量的;
(五)全國股轉公司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
易行為。
第九條 採取集合競價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
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予以重點監控:
(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申報、成交價格明
顯異常的;
(二)不以成交為目的,通過大量申報並撤銷等行為
進行虛假申報,以影響股票價格或誤導其他投資者的;
(三)在一段時期內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
或以明顯偏離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價申報,導致期間股票
成交價格明顯上漲(下跌)的;
(四)多次以漲幅或跌幅限制價格,或接近漲幅或跌
幅限制的價格申報、成交的;
4
(五)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或者涉嫌關聯
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頻繁交易,影響股票成交價格或者
成交量的;
(六)全國股轉公司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
易行為。
第十條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列異
常交易行為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予以重點監控:
(一)做市商與特定投資者進行大筆交易,且成交價
格明顯偏離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價;
(二)做市商或投資者單獨或者合謀影響股票收盤價;
(三)投資者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以明
顯偏離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價申報,導致期間股票成交價
格明顯上漲(下跌)的;
(四)投資者單獨或者合謀大量或頻繁反向交易,影
響股票成交價格或者成交量;
(五)全國股轉公司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
易行為。
第十一條 做市商在履行報價義務的過程中,出現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並說明情況:
(一)做市商當日成交量加權平均價較前收盤價變動
幅度超過 20%;
(二)做市商當日最高報賣價、最低報買價較前收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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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變動幅度超過 30%;
(三)觸發《交易規則》規定的豁免報價條件的;
(四)做市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等原
因無法正常履行報價義務;
(五)全國股轉公司或者做市商認為需要報告並說明
情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掛牌公司所屬市場層級發生調整前後,全國
股轉公司對相關股票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第十三條 掛牌公司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國股
轉公司對相關股票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第十四條 全國股轉公司對進行大宗交易或特定事項協
議轉讓前後影響相關股票成交價格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
點監控。
第十五條 全國股轉公司對掛牌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
股東、持股 10%以上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
其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實施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第十六條 全國股轉公司對掛牌公司因股票交易導致的
股東人數快速變化情況予以重點監控。
第十七條 全國股轉公司根據本細則規定的異常交易行
為類型,結合申報數量和頻率、股票交易規模、市場佔比
價格波動情況、股票基本面、掛牌公司重大信息和市場整
體走勢等因素進行分析,對投資者、做市商的異常交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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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行認定。
第十八條 對發生異常交易行為的投資者,全國股轉公
司原則上按照遞進方式採取自律監管措施:
(一)發生異常交易行為的,可以採取口頭警示或者
要求提交書面承諾措施;
(二)被採取要求提交書面承諾措施後,又發生異常
交易行為的,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三)被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後,仍發生異常交易行
為的,可以採取限制證券賬戶交易措施。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在採取前款規定措施的同時,採取
約見談話、責令改正等自律監管措施。
投資者交易行為嚴重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全國股轉
公司可以即時採取暫停證券賬戶交易、限制證券賬戶交易
等自律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 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市商,全國股轉公
司可以採取口頭警示、約見談話、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出
具警示函或者責令改正等自律監管措施:
(一)發生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二)違反《交易規則》關於證券自營賬戶不得持有
或參與其做市股票買賣的規定;
(三)發生《交易規則》規定的報價異常變動,或通
過頻繁更改報價涉嫌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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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交易行為嚴重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全國股
轉公司可以採取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
交易行為涉嫌違法違規的,全國股轉公司及時將有關
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生異常交易行為的投資者或者做市商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可以從重、加重實施自
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一)在一段時間內反復、連續實施異常交易行為的;
(二)同時對多隻股票實施異常交易行為的;
(三)實施異常交易行為涉嫌市場操縱的;
(四)最近六個月內曾因異常交易行為被全國股轉公
司實施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或者因內幕交易、市場
操縱等證券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干擾、阻礙調查或者拒不配合全國股轉公司采
取相關措施的;
(六)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單獨或聯合其他有關單
位,對異常及涉嫌違法違規交易行為進行現場或非現場調
查,相關主辦券商及其營業部、投資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全國股轉公司對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當事
人採取口頭警示、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出具警示函等自律
監管措施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所在的主辦券商向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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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辦券商應當及時向客戶轉告有關警示、督促客戶
提交書面承諾或送達書面決定,並保留相關證據。
做市商、使用專用交易單元的機構投資者進行做市或
參與交易的,全國股轉公司可直接向相關當事人實施口頭
警示、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出具警示函等自律監管措施。
第二十四條 全國股轉公司作出暫停證券賬戶交易、限
制證券賬戶交易決定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所在的主辦券
商向當事人發出書面決定。主辦券商應當在收到決定當日
送達相關當事人;確實無法在當日送達的,應當保留相關
證據並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
做市商、使用專用交易單元的機構投資者進行做市或
參與交易的,全國股轉公司可直接向相關當事人發出書面
決定。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或做市商被全國股轉公司採取自律
監管措施後仍拒不配合或未按要求整改,或者主辦券商未
按要求履行客戶管理責任的,全國股轉公司可採取進一步
處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所稱「超過」不含本數,「達到」
「以內」「以上」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全國股轉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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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股票投資學題目

第一題是:D.某隻股票的價格連續3個交易日達到漲幅限制或跌幅限制。。。只有股票連續三交易日達漲跌10%限制,才算是異常。
第二題是:B.港幣。。上海的B股是美元。
第三題是:D.權證 。。。權證不僅是今買可以今賣,而且,還沒有漲跌限制的。
第四題是:C.可轉換債券
第五題是:D.一般為1手 。。如果是買必須是一手倍數。也就是100股的倍數。但賣股可以賣幾十股的。

㈦ 一隻股票交易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跌幅偏離值累計超過20%,是不是一定會停牌

一、股票價格異常波動也就是「股票價格大起大落、股票交易量突然放大(相對於以前的交易量)」等,異常波動有可能是過度的炒作造成的,也可能存在內幕交易,這可能會導致證監會的檢查。一般來說連續三個交易日收盤價格漲幅偏離值累計達20%,屬於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情形。在3日之內漲跌幅超過20%的股票,上市公司就應該披露是是否有影響股價運行的事件發生並且發布公告給予澄清,否則,做暫時停牌處理。
當股價漲跌幅連續出現異常波動,打個比方說深交所有條規定:「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停牌1小時,這種情況下其實十點半就復牌了。

二、股票停牌是什麼意思?一般會停多久?
股票停牌說白了就是「某一股票臨時停止交易」。
這些停牌的股票到底需要停多久,有的股票停牌最多一個小時就恢復如初了,而有的股票停牌都超過了1000天還沒有復牌,停牌原因是決定停牌時間長短的重要因素。

三、什麼情況下會停牌?股票停牌是好是壞?
股票停牌以下三種情況是主要原因:
(1)發布重大事項
公司的(業績)信息披露、重大影響問題澄清、股東大會、股改、資產重組、收購兼並等情況。
重大的事情造成停牌,時間是不一樣的,但是不會超過20個交易日。
比如重大問題澄清,可能就1個小時,股東大會基本是一個交易日,而資產重組、收購兼並等比較復雜的情況,停牌時間可能長達好幾年。
(2)股價波動異常
當股價漲跌幅連續出現異常波動,打個比方說深交所有條規定:「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停牌1小時,這種情況下其實十點半就復牌了。
(3)公司自身原因
停牌時間要根據公司涉嫌違規交易等情況的嚴重性而確定具體的時間。
以上停牌的三種情況,樂觀的狀況是(1)(2)兩種停牌,而(3)並不被人們接受。
對於第一種和第二種的情況可以看出,股票復牌,就可以說明利好,譬如這種利好信號,假如能提早知道就能夠提前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