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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票交易所股票交易規則

發布時間: 2023-02-26 19:27:40

⑴ 股市交易規則股票買入賣出規則

股票賣出是有時間限制的,股票可以買賣的時間是工作日(周一~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節假日以及交易所休假日除外,其他時間不能進行股票交易。在交易規定的時間內股票買賣還遵循T+1規則,也就是股票買入之後需要下一個工作日才可以賣出。
拓展資料:
股票交易
一字型:即開盤價、收盤價、最高價、最低價在同一價位。
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漲停:開盤即以漲停價開出,至收盤為止,漲停未被打開過,全天均以最高價成交,說明買盤旺盛,該股屬於強勢股。
(2)跌停:開盤即以跌停價開出,至收盤為止,跌停未被打開過,全天均以最低價成交,說明賣盤沉重,該股屬於弱勢股。
(3)交易非常冷清,全日交易只有一檔價位成交。
交易時間
周一至周五 (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9:30 --11:30 下午13:00 -- 15:00
競價成交
(1) 競價原則: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價格較高的買進委託優先於價格較低買進委託,價格較低賣出委託優先於較高的賣出委託;同價位委託,則按時間順序優先。
(2) 競價方式:上午9:15--9:25進行集合競價;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進行連續競價 (對有效委託逐筆處理)。
交易單位
(1) 股票的交易單位為「股」,100股=1手,委託買入數量必須為100股或其整數倍;
(2) 基金的交易單位為「份」,100份=1手,委託買入數量必須為100份或其整數倍;
(3) 國債現券和可轉換債券的交易單位為「手」,1000元面額=1手,委託買入數量必須為1手或其整數倍;
(4)當委託數量不能全部成交或分紅送股時可能出現零股 (不足1手的為零股),零股只能委託賣出,不能委託買入零股。
交易帳戶
新股民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為自己開立一個股票帳戶(即股東卡)。股票帳戶相當於一個「銀行戶頭」,投資者只有開立了股票帳戶才可進行證_買賣。
如要買賣在上海、深圳兩地上市的股票,投資者需分別開設上海證_交易所股票帳戶和深圳證_交易所股票帳戶,開設上海、深圳A股股票帳戶必須到證_登記公司或由其授權的開戶代理點辦理。
股票帳戶有許多不同種類。個人投資者如需買賣滬、深股市的A股股票,則需開設A股股票帳戶。

⑵ 上交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規則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資者的申報價格應當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一)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20%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80%;
(二)連續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
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取至元。
集合競價階段未產生開盤價的,以當日第一筆成交價格作為開盤價。
二、新股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的,上交所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上漲或下跌超過20%的,上交所不再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因前款規定停牌的,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如停牌持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5,當日14:55復牌。
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後,上交所將通過官方網站(和衛星傳輸系統,對外公告具體的停牌及復牌時間。
三、新股上市初期,上交所對單一或者涉嫌關聯的多個證券賬戶的下列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通過大額申報、高(低)價申報、連續申報或虛假申報等手段,影響新股交易價格;
(二)通過日內反向交易或頻繁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響新股交易價格;
(三)利用市價委託進行大額申報,影響新股交易價格;
(四)上交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四、新股上市初期,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通知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大額申報、高(低)價申報、連續申報、虛假申報:
(一)集合競價階段,以高於(低於)前收盤價(上市首日為發行價)3%的價格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超過新股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的5‰;
(二)連續競價階段,以高於(低於)申報時點成交價3%的價格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超過新股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的5‰;
(三)連續競價階段,當成交價為當日最高成交價時,以不低於該成交價申報買入的數量超過新股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的2‰;
(四)連續競價階段,1分鍾內單邊申報次數超過3次且申報價格高於(低於)申報時點最優買價(賣價)的;
(五)連續競價階段,以實時最優5檔價位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超過當時該最優5檔價位市場總申報買入(賣出)數量的30%並有撤單行為,且當日該情形發生3次以上的。
五、根據市場需要,上交所可以對本通知規定的有效價格申報范圍、異常波動標准和異常交易行為認定標准進行調整。
六、上交所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盤後公布該股當日各類投資者的交易信息。各市場參與人可以登錄上交所官方網站「交易信息披露」欄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項目進行查詢。
七、對存在本通知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的證券賬戶,上交所可以單獨或同時對其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口頭或書面警示證券賬戶持有人;
(二)要求證券賬戶持有人提交合規交易承諾;
(三)盤中暫停證券賬戶當日的交易;
(四)上交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對於情節嚴重的,上交所將給予限制證券賬戶交易、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等紀律處分,並計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將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八、上交所會員應當做好本通知的宣傳工作,向客戶充分揭示新股交易的風險,加強客戶新股交易行為的管理,發現客戶有本通知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提醒,並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對存在嚴重異常交易行為、經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戶,會員可以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拒絕其交易委託,或者終止與客戶的證券交易委託代理關系,並向上交所報告。
九、上交所會員應當積極配合上交所加強對新股交易的協同監管,對上交所提供的新股交易重點監控賬戶,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規范和約束其新股交易行為。
會員總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新股交易監管工作,各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是其所在營業部新股交易協同監管的直接責任人。
十、上交所將對會員貫徹和執行本通知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貫徹和執行不力的會員,上交所將對其採取下列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一)對一年內有3個以上客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上交所限制證券賬戶交易或者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的,約見會員相關高管談話;
(二)對一年內有5個以上客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上交所限制證券賬戶交易或者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的,視情況向會員發出監管警示函;
(三)對一年內有10個以上客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上交所限制證券賬戶交易或者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的,視情況在會員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
(四)上交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十一、基金、保險、券商等專業機構投資者,應當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堅持自律、規范原則,強化價值投資理念,理性參與新股交易。
十二、本通知所稱「以上」、「超過」含本數,「高於」、「低於」不含本數。
十三、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的其他事宜,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等業務規則的規定。上交所其他業務規則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⑶ 滬深交易時間規定

1、交易時間
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時間由證監會批准。
滬深兩所證券採用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 9:15至 9:25 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 至 15:00 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每個交易日9:20至9:25的開盤集合競價階段、14:57至15:00的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滬深兩所交易主機不接受參與競價交易的撤銷申報。
2、報價單位
股票交易的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指的是以每股股票的價格委託買賣。
3、申報單位
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股票,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即每一申報單位的股票數量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股(份)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4、價格最小變化檔位
A股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
5、漲跌幅限制
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 10%,ST 和*ST 等被實施特別處理的股票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為 5%。
6、交易方式及成交原則
股票採用競價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
7、T+1交易制度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對A股品種實行「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收前不得賣出」原則,即所謂的T+1交易制度。
T+1本質上是證券交易交收方式,指達成交易後,相應的證券交割與資金交收在成交日的下一個營業日(T+1日)完成。

⑷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1.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指的是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制定的規則。
2.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3.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4.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拓展資料:
普通股
普通股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公司決策參與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參與,並有建議權、表決權和選舉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東權利。
(2)利潤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從公司利潤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贏利狀況及其分配政策決定。普通股股東必須在優先股股東取得固定股息之後才有權享受股息分配權。
(3)優先認股權。如果公司需要擴張而增發普通股股票時,現有普通股股東有權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購買一定數量的新發行股票,從而保持其對企業所有權的原有比例。
(4)剩餘資產分配權。公司破產或清算時,若公司資產在償還欠債後還有剩餘,其剩餘部分按先優先股股東、後普通股股東的順序進行分配。

⑸ 股票買入賣出規則是怎樣的

股票買入賣出規則包括交易時間,交易單位以及競價成交。

一、交易時間,每周一到周五上午時段9:30-11:30,下午時段13:00-15:00。周六、周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

二、交易單位,

1、股票的交易單位為「股」,100股=1手,委託買入數量必須為100股或其整數倍;

2、基金的交易單位為「份」,100份=1手,委託買入數量必須為100份或其整數倍;

三、競價成交,

1、競價原則: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價格較高的買進委託優先於價格較低買進委託,價格較低賣出委託優先於較高的賣出委託;同價位委託,則按時間順序優先。

2、競價方式:上午9:15--9:25進行集合競價(集中一次處理全部有效委託);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進行連續競價(對有效委託逐筆處理)。

注意事項:

1、在一個交易日內,除首日上市證券外,每隻證券的交易價格相對上一個交易日收市價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超過漲跌限價的委託為無效委託。

2、市場主力對大盤的把握不盡相同,在大盤下跌初期,有的個股仍可能上漲,而當大盤下跌、個股停止上攻時即是很好的賣出時機。同一板塊個股有大幅下跌行為時,一般都會對其他個股產生影響。

⑹ 上海ST、*ST股的交易規則

上海ST、*ST股的交易規則如下:(1)當日通過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計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上海ST、*ST股),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
(2)上海ST、*ST股價格的漲跌幅限制一般為5%,但A股前收盤價格低於0.1元人民幣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1元人民幣,B股前收盤價格低於0.01美元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01美元。
(3)上海ST、*ST股連續3個交易日內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屬於異常波動,上交所將公告異常波動期內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證券營業部名稱與買賣金額。
(4)上海ST、*ST股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30%的屬於異常波動,上交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股票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5。
每年投資ST股票失敗的人不勝其數,但是知道股票ST具體內容的人數少之又少,讓我們一起認真閱讀以下內容。
以下的講解大家一定要看下去,尤其是第三點,不注意操作的話很容易被坑慘。
在我們詳細講解股票ST之前,先給大家分享今日機構的牛股名單,趁還沒被刪前,趕緊領取:速領!今日機構牛股名單新鮮出爐!
(1)股票ST是什麼意思?什麼情況下會出現?
Special Treatment簡稱為ST,指的是滬深證券交易所宣布對那些財務或其他狀況出現問題的上市公司股票進行特別處理,在股票稱名前增加一個「ST」字母,俗稱戴帽,以提醒廣大投資者慎重投資這類型的股票。
要是此企業連續虧空達到三年,就會變成「*ST」,碰上這樣的股票提高警惕是必須的,因為它的個股很可能會退市。
這樣的上市公司除了帶帽,還要考察一年時間,處於考察期的上市公司,這一年以內,股價的日漲跌幅被限制為5%。
那場極其聞名的就是2019年康美葯業的300億財務造假案例,,案件發生後,昔日的A股大白馬竟就變成了ST康美,之後也是連續15個跌停板,以及43天蒸發超374億的市值。

(2)股票 ST如何摘帽?
在考察期間如果上市公司年度財務狀況恢復正常、審計結果表明財務異常的狀況已經消除,如果在扣除了經常性損益後公司的凈利潤依舊是正值,還有,公司持續運轉正常,便可向交易所申請撤銷特別處理。
對於俗稱的「摘帽」,就是在通過審批之後被撤銷掉的股票名稱前面的ST標記。
一波上漲的行情,常常是在摘帽之後,我們完全可以重點關注這類股票,順便賺點小錢,如何才能在第一時間就得知這些摘帽信息呢?你可以用上這個投資日歷,在未來的每一天都將會提醒哪些股票進行分紅、分股、摘牌等信息,趕快點擊鏈接獲取吧: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掌握最新一手資訊
(3)對於ST的股票該怎麼操作?
如果說自己手裡的股票真的變成了ST股票,那必須重點關注5日均線,然後把止損位設置在5日均線之下,遇到股價跌破5日均線的情況,建議大家清倉出局,這樣後期持續跌停的時候就不會被套牢了。
另外還有一點,不建推薦投資者去建倉帶ST標記的股票,因為帶ST標記的股票,每個交易日只有5%的最大漲跌幅,如果操作的話,要比其他的股票更困難,對於投資節奏是相當難把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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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8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1.1 為規范證券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證券)的交易,適用本規則。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1.3 證券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1.4 證券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本所相關業務規則,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1.5 證券交易採用無紙化的集中交易或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場所

2.1.1 本所為證券交易提供交易場所及設施。交易場所及設施由交易主機、交易大廳、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報盤系統及相關的通信系統等組成。

2.1.2 本所設置交易大廳。本所會員(以下簡稱會員)可以通過其派駐交易大廳的交易員進行申報。

除經本所特許外,僅限下列人員進入交易大廳:

(一)登記在冊交易員;

(二)場內監管人員。

第二節 交易參與人與交易權

2.2.1 會員及本所認可的機構進入本所市場進行證券交易的,須向本所申請取得交易權,成為本所交易參與人。

交易參與人應當通過在本所開設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證券交易,並遵守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關於證券交易業務的相關規定。

2.2.2 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是指交易參與人據此可以參與本所證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關交易權利,並接受本所相關交易業務管理的基本單位。

2.2.3 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和交易許可權等管理細則由本所另行規定,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三節 交易品種

2.3 下列證券可以在本所市場掛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債券;

(四)債券回購;

(五)權證;

(六)經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品種。

第四節 交易時間

2.4.1 本所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國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場休市。

2.4.2 採用競價交易方式的,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基金、債券、債券回購交易,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

開市期間停牌並復牌的證券除外。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交易時間。

2.4.3 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第三章 證券買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3.1.1 會員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按照委託的內容向本所申報,並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

會員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會員交付其委託會員賣出的證券或其委託會員買入證券的款項,會員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證券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證券。

3.1.2 交易參與人通過其相關的報盤系統、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和報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並按本規則達成交易,交易結果及其他交易記錄由本所發送至交易參與人。

3.1.3 交易參與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和申報記錄。

3.1.4 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收前不得賣出,但實行回轉交易的除外。

證券的回轉交易是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經確認成交後,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賣出。

3.1.5 下列品種實行當日回轉交易:

(一)債券;

(二)債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

(四)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五)跨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六)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

(七)權證;

(八)經證監會同意的其他品種。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和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僅限於所跟蹤指數成份證券或投資標的實施當日回轉交易的開放式基金。

B股實行次交易日起回轉交易。

3.1.6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實行一級交易商制度,具體辦法由本所另行規定,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二節 指定交易

3.2.1 本所市場證券交易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資者從事B股交易除外。

3.2.2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參與本所市場證券買賣的投資者必須事先指定一家會員作為其買賣證券的受託人,通過該會員參與本所市場證券買賣。

3.2.3 投資者應當與指定交易的會員簽訂指定交易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指定交易協議一經簽訂,會員即可根據投資者的申請向本所交易主機申報辦理指定交易手續。

3.2.4 本所在開市期間接受指定交易申報指令,該指令被交易主機接受後即刻生效。

3.2.5 投資者變更指定交易的,應當向已指定的會員提出撤銷申請,由該會員申報撤銷指令。對於符合撤銷指定條件的,會員不得限制、阻撓或拖延其辦理撤銷指定手續。

3.2.6 指定交易撤銷後即可重新申辦指定交易。

3.2.7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項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委託

3.3.1 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並與會員簽訂證券交易委託協議。協議生效後,投資者即成為該會員經紀業務的客戶(以下簡稱客戶)。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按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3.3.2 客戶可以通過書面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應當按相關規定操作。

3.3.3 客戶通過自助委託方式參與證券買賣的,會員應當與其簽訂自助委託協議。

3.3.4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客戶的委託指令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證券賬戶號碼;

(二)證券代碼;

(三)買賣方向;

(四)委託數量;

(五)委託價格;

(六)本所及會員要求的其他內容。

3.3.5 客戶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的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

限價委託是指客戶委託會員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證券,會員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低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證券;按限定的價格或高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證券。

市價委託是指客戶委託會員按市場價格買賣證券。

3.3.6 客戶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

3.3.7 被撤銷和失效的委託,會員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客戶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證券。

3.3.8 會員向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節 申報

3.4.1 本所接受交易參與人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個交易日9:20至9:25的開盤集合競價階段、14:57至15:00的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本所交易主機不接受撤單申報;其他接受交易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方為有效。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接受申報時間。

3.4.2 會員應當按照客戶委託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本所申報。

3.4.3 本所接受交易參與人的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

3.4.4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價申報:

(一)最優5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即該申報在對手方實時最優5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逐次成交,剩餘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二)最優5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申報,即該申報在對手方實時5個最優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逐次成交,剩餘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報最新成交價轉為限價申報;如該申報無成交的,按本方最優報價轉為限價申報;如無本方申報的,該申報撤銷。

(三)本所規定的其他方式。

3.4.5 市價申報只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3.4.6 限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營業部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

市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申報類型、證券賬號、營業部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等內容。

申報指令按本所規定的格式傳送。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申報的內容及方式。

3.4.7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股票、基金、權證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賣出股票、基金、權證時,余額不足100股(份)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3.4.8 競價交易中,債券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手或其整數倍,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手或其整數倍。

債券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以人民幣1000元面值債券為1手,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以人民幣1000元標准券為1手。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3.4.9 股票、基金、權證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0萬股(份),債券交易和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萬手,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5萬手。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單筆申報最大數量。

3.4.10 不同證券的交易採用不同的計價單位。股票為「每股價格」,基金為「每份基金價格」,權證為「每份權證價格」,債券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價格」,債券質押式回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債券買斷式回購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到期購回價格」。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3.4.11A股、債券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基金、權證交易為0.001元人民幣,B股交易為0.001美元,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為0.005元。

3.4.12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各類證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和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

3.4.13 本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

股票、基金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

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閉式基金;

(二)增發上市的股票;

(三)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

(四)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漲跌幅比例。

3.4.14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3.4.15除本所另有規定外,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股票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90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50%;

(二)基金、債券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最高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15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70%;

(三)股票收盤集合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低於最新成交價格的90%。

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

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債券回購交易申報無價格限制。

3.4.16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連續競價階段、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股票連續競價階段、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低於最新成交價格的90%;

(二)基金、債券、債券回購連續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該平均數的70%;即時揭示中無買入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低者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即時揭示中無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高者視為前項最低賣出價格。

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申報價格限制的規定。

3.4.17申報當日有效。每筆參與競價交易的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時,未成交的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競價,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節 競價

3.5.1 證券競價交易採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在規定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3.5.2 當前競價交易階段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當日後續競價交易階段。

第六節 成交

3.6.1 證券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成交時價格優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成交時時間優先的原則為: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3.6.2集合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

(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

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仍有兩個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3.6.3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最高買入申報價格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格;

(二)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三)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3.6.4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3.6.5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規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交易,本所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本所認定並經本所理事會同意,可以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證監會報告。

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本所有權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3.6.6 依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本所交易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准。

3.6.7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業務,應當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第七節 大宗交易

3.7.1 在本所進行的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3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B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3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萬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2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

(四)債券及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000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3.7.2 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報:

(一)意向申報;

(二)成交申報;

(三)固定價格申報;

(四)本所認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報。

3.7.3本所每個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報的時間分別為: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報;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報;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價格申報。

交易日的15:00仍處於停牌狀態的證券,本所當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報。

3.7.4 每個交易日9:30至15:30時段確認的成交,於當日進行清算交收。

每個交易日16:00至17:00時段確認的成交,於次一交易日進行清算交收。

3.7.5 意向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買賣方向等。

意向申報應當真實有效。申報方價格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以規定的最低價格買入或最高價格賣出;數量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以大宗交易單筆買賣最低申報數量成交。

3.7.6 當意向申報被會員接受(包括其他會員報出比意向申報更優的價格)時,申報方應當至少與一個接受意向申報的會員進行成交申報。

3.7.7 買賣雙方就大宗交易達成一致後,應當委託會員通過交易業務單元向本所交易系統提出成交申報,申報指令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證券代碼;

(二)證券賬號;

(三)買賣方向;

(四)成交價格;

(五)成交數量;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

成交申報的證券代碼、成交價格和成交數量必須一致。

3.7.8 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後,向本所交易系統提出成交申報,申報的交易價格和數量必須一致。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報、成交結果一經本所確認,不得撤銷或變更。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3.7.9 提出固定價格申報的,買賣雙方可按當日競價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者當日全天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格進行申報。

固定價格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買賣方向、交易類型、交易數量等。

在接受固定價格申報期間內,固定價格申報可以撤銷;申報時間結束後,本所根據時間優先的原則對固定價格申報進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3.7.10 有價格漲跌幅證券的成交申報價格,由買方和賣方在當日價格漲跌幅限制范圍內確定。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成交申報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格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格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每個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報,適用於當日其他交易時段接受的漲跌幅價格。

3.7.11 會員應當保證大宗交易參與者實際擁有與其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者資金。

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業務單元的機構參與大宗交易,應當通過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業務單元提出申報,並確保擁有與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者資金。

3.7.12 本所債券大宗交易實行一級交易商制度。

經本所認可的會員,可以擔任一級交易商,通過本所大宗交易系統進行債券雙邊報價業務。

3.7.13 大宗交易不納入本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後計入該證券成交總量。

3.7.14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結束後通過本交易所網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股票和基金的成交申報大宗交易,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成交量、成交價格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

(二)債券和債券回購的成交申報大宗交易,內容包括:證券名稱、成交價和成交量;

(三)單只證券的固定價格申報的成交量、成交金額,及該證券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和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3.7.15 大宗交易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買賣雙方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八節 債券回購交易

3.8.1 債券回購交易包括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和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等。

3.8.2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將債券賣給購買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賣方再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在將債券質押的同時,將相應債券以標准券折算比率計算出的標准券數量為融資額度而進行的質押融資,交易雙方約定在回購期滿後返還資金和解除質押的交易。

3.8.3 債券回購交易的期限按日歷時間計算。如到期日為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結算。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項

第一節 開盤價與收盤價

4.1.1 證券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格。

4.1.2 證券的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產生開盤價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

4.1.3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證券的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收盤集合競價不能產生收盤價或未進行收盤集合競價的,以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為收盤價。

基金、債券、債券買斷式回購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

債券質押式回購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小時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二節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4.2.1 本所對上市證券實行掛牌交易。

4.2.2 證券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並予以摘牌。

4.2.3 本所可以對涉嫌違法違規交易的證券實施特別停牌並予以公告,相關當事人應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書面報告。

特別停牌及復牌的時間和方式由本所決定。

4.2.4 證券停牌時,本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摘牌後,行情中無該證券的信息。

4.2.5 證券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參加當日該證券復牌後的交易;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停牌及集合競價期間不揭示集合競價虛擬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虛擬未匹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