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你好,老師我發明了一個股票指標與一套相應演算法,請問能申請專利嗎如果能,要申請那一項專利呢
1、能不能申請專利,要看是不是解決的技術問題,股票指標的獲得是不是技術問題呢?例如:如果通過你的方法可以提高獲取的速度,是有機會的;但如果僅僅是一個自己定義的計算公式,授權的機會不一定很大。
2、如果申請,需要申請發明專利,方法、軟體類型的技術方案需要申請發明專利。
希望對你有用。
Ⅱ 股東能不能使用專利購買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專利權是可以入股的,我國法律上對專利權的認定也是可以作為專利權所有人的一項財產,那麼在需要入股時,可以將專利權的價值進行認定後入股,但需要召開股東大會對
相關情況進行認定。
首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通過股票公開發行,轉讓不受限制,可以自由轉讓,流動性更強,更利於企業融資。股東人數限制,股份有限公司:必須達到2-200人的發起人,股東無人數上限。
股份表現差異,股份有限公司:是將公司的股份按照等分進行劃分,一般是同股同權同價,當然如果實施了AB股框架的企業就不同,此類股東的表決權則按照一股以一票計算。
股份價格差異,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高,必須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定期召開股東大會,而上市公司在股份公司的基礎上,還要聘用外部獨立董事。
社會公開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要定期公布財務狀況,上市公司要通過公共媒體向公眾公布財務狀況,相比較更難操作,公司財務狀況也難於保密,更容易涉及信息披露、內幕交易等問題。
其次知識產權投資入股法律依據如下:
《公司法》第27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合夥企業法》第16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採用知識產權作為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27條第3款,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30%。該規定意味著知識產權出資最多可占公司注冊資本的70%。
Ⅲ 股票交易系統專利的分類和作用
一直以來,參與交易的人都想要找到一種「聖杯」,希望每天只要打開系統,就可以財源滾滾。
當然,機構乃至個人都有自己的交易系統,原理都差不多,都是倉位控制、止損、止盈以及買賣標准。
這些都是高度機密,外人自然不能窺伺。
還有一種就是專門的公司開發的系統,賣給有需要的人,花錢就可以看到。
以前曾經為了開發系統,特意想去看看關於股票的專利有什麼,不查不知道,一查還真有趣,關於股票的專利還很多。
說明一下,股票專利號開頭是G06.
關於股票的專利可以分為硬體系統,比如顯示屏,儲存器,帶有交易界面的手機等等,
我們關注的主要是軟體系統。
1.整體交易系統:
就是包括股票、期貨、期權等品種,系統包括客戶系統、風控系統、交易系統等等。
還有輿情分析、財務分析等等。
2.選股系統:
比如給股票打分的系統,就是在實時獲取股票數據之後,然後根據技術面和基本面數據進行打分,從而對股票進行量化,確定股票的分值。
還有直接選股的系統,根據限定的條件自動生成股票池,然後加以選擇。
3.預測系統:
主要是股票趨勢和價格的預測系統,根據歷史價格進行聚類分析和數據訓練,然後構建相關的模型,進行預測相關股票的價格。
開發交易系統的原則
其實,交易系統遠沒有這么神秘,原理都一樣,只要規則經得起驗證就可以。
但是,問題就卡在這里,過去使用的規則未必適用。
所以開發的交易系統進行數據回溯或者驗證的時候,我個人認為這一步沒有任何意義,因為數據回溯等於用已知去驗證已知,而未來是隨機的,無法預測的。
所以,對個人來說,如果想要根據過去判斷未來或者想要找到聖杯,把交易系統的重心應該放置資產配置、倉位控制和風險管理這三個方面。
越簡單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