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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 2023-02-15 11:23:35

Ⅰ 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保證國家法規的切實施行,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的基本利益,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除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律師事務所、律師資格的規定外,還必須符合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的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是指為發行和交易證券的企業、機構和場所所作的各種證券及相關業務出具有關法律意見書,審查、修改、製作各種有關法律文件等活動。第四條凡欲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報司法部,經司法部會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並發給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資格證書。
申請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應符合以下條件:
1、有三年以上從事經濟、民事法律業務的經驗,熟悉證券法律業務;或有兩年以上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研究、教學工作經驗;
2、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在以往三年內沒有受過紀律處分;
3、經過司法部、證監會或司法部、證監會指定或委託的培訓機構舉辦的專門業務培訓並考核合格(培訓和考核規定另行制定)。第五條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必須有三名以上(含本數,下同)取得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證書的專職律師。由律師事務所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報司法部,以司法部會同證監會審核批准並發給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許可證。
申請報告一式三份,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單位的名稱、地址、主管部門;
2、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登記注冊文件復印件;
4、專業人員人數及結構;
5、主要業務范圍;
6、專業人員持有股票的詳細情況;
7、三名以上取得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證書律師的簡歷及資格證書復印件;
8、司法部和證監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六條具有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許可證的律師事務所、必須根據規定提取職業責任風險准備金或者購買職業責任保險,職業責任風險准備金的年度提取比例不低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凈收入的10%。有關購買保險的規定另行制定。第七條向證監會及公眾提供有虛假、誤導性內容或重大遺漏的法律文件(包括法律意見書)且拒不糾正的律師,由證監會會同司法部吊銷該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證書或停止其一年至三年從事該業務的資格。
當律師事務所在具有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證書的專職律師因調離、吊銷資格證書或停止從業資格等原因不滿三名時,應及時向司法部和證監會報告。司法部與證監會有權要求該律師事務所在具有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證書的專職律師增至三名以上之前停止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第八條司法部、證監會應當對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活動進行監督。第九條凡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必須向司法部、證監會備案,提交該律師事務所的主要情況。司法部、證監會審核認可後予以公布。已獲得認可的外國律師事務所每年須重新申報一次。第十條本規定由司法部會同證監會負責解釋。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Ⅱ 股票索賠需不需要請律師,怎麼收費

股票索賠需要請律師,收費根據索賠金額來定。
具體情況如下:
1、律師費。獲賠前不收一分律師費,所有差旅費律師事務所承擔。律師費在您獲賠後再收取。律師費比例:根據索賠金額大小決定收費比例,金額大的收費比例會適當降低;2、索賠過程。法律分析評估—發起徵集—接受咨詢—指導取證—整理材料—立案繳費—法院溝通—庭前准備—管轄權異議—開庭—補充證據—開庭—判決(一審)—對方上訴—二審開庭。歷時:短則3個月,長則1.5年以上 ;
3、勝率及風險。我們並非對所有的信披違規處罰股票都會發起索賠,只會選取獲賠把握大、風險小的發起索賠。一支股票的索賠需要我們長期大量的人力、財力投入,在前期不收取任何費用的前提下,如果沒有獲勝的把握,律師一般不會輕易發起;
4、獲賠比例。由於賠償計算標準的專業性、股票走勢及買賣的復雜性,有時並非所有的投資損失都可獲賠,有時獲賠金額還會超過損失,每個股票、同一股票的不同投資者獲賠的比例也不盡相同,律師會根據您的交易記錄事先評估索賠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3、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Ⅲ 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限制

不可以買股票,《證券法》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不可以用自己的身份證開戶,而且也有監控措施。但是在我國,實際上很多從業人員在用親戚朋友的身份證開戶的很多。
1.股票交易如果在中國,就是T+1制度。意思是今日買入的股票要等到明日才可以賣出。美國實行T+0,意思是前一秒買可以下一秒賣出。中國股市開盤時間是周一到周五早上9點30分到11點30分,下午1點鍾到3點鍾。股票交易只能在上述規定時間實行。周六周日不能交易。
2.關於股票的轉賬業務。賣出股票的現金當日不能拿出來,要等到明日。但是通過銀行存錢進去券商,當日就可以進行買股票的交易。上述的轉賬業務只限於銀行營業時間和股市開盤時間方可進行。

Ⅳ 做股權投資的律師事務所有哪些

股權糾紛成功案例
[案情介紹]:家住上海的丁某與常州的吉某在2002年5月13日收購了頻危破產的常熟市某鄉鎮企業,用於生產高爾夫球桿,丁某出資32萬、佔40%股份,吉某出資48萬,佔60%股份。由於丁某出色的經營管理能力,該公司在短短十幾年內規模逐漸壯大,搖身一變成了資產雄厚的該行業的領頭羊,企業一直未分過紅;2006年3月23日吉某到工商管理部門進行了增資,變更注冊資本為1080萬元,其中丁某出資270萬,佔25%的股份,吉某出資810萬,佔75%股份。2006年5月9日,該公司更名為常熟市某鋼管有限公司(下稱鋼鐵公司)。
2007年11月,丁某在工商部門無意查詢企業資料時突然發現自己已不再是該鋼管公司的股東。工商登記材料中一份《股權轉讓協議》讓其大為吃驚。該協議表明自己早在2006年8月28日就將自己名下的所有鋼管公司的股份轉讓給了江蘇某公司(下稱A公司),並與9月28日在工商部門作了股東變更登記。而《股權轉讓協議》和2006年8月28日股東會決議中的「丁某」之名均非自己的親筆簽署。丁某平日的工作事務繁忙,可他忘不了2006年的8月28日,因為剛巧那天是自己親自開車送幾位工作人員去山東進行專業培訓,又用自己的身份證登記在山東住宿一晚。人在山東怎麼可能參加了股東會議?又怎麼可能無償的轉讓了自己所有的股份?!想到自己任勞任怨辛苦經營多年卻被人在暗中欺騙,丁某氣憤之餘更多的是傷心。
情急之下丁某找到了吉某,吉某卻置自不理,出於無耐,丁某聘請了中銀所的吳濱律師、徐強律師,講述了自己的遭遇。兩位律師決定接受丁某的委託,為他討回公道。在接下來的日子裡兩位律師經過多方面調查取證、研究訴訟角度、分析對方可能提出的應訴反駁證據、搜集准備證據材料,最後一致決定通過一個確權之訴恢復丁某的股東身份。
2007年年末,兩位律師一紙訴狀,將鋼管公司和A公司一同告上了法院。訴訟請求為:1、2006年8月28日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2、2006年8月28日以後鋼管公司形成的一切股東會決議無效;3、確認丁某為鋼管公司的股東,享有25%的股權。4、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由於案件標的較大,案情比較復雜,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正當兩位律師等待法院安排開庭時,丁某突然來到所里稱對方要與他談判。兩律師聽後覺得如果可以通過和解達到目的,即解約訴訟成本又比較便捷,於是告之對方,談判可以,但由吳濱、徐強兩位律師出面進行。
談判的過程是復雜的,對方的代理人自稱是法院的付院長咄咄逼人,兩位律師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毫不讓步,步步緊逼。經過數小時的艱苦談判,三方終於達成了一致,約定兩被告支付丁某25%的鋼鐵公司的股權轉讓費及紅利等費用308萬,作為交換,丁某立即向法院遞交撤訴申請。協議擬定後,由於三方的不信任,兩律師建議一同前往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全面、適當地履行協議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三方聽後均表示贊成。2008年1月9日在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原被告簽訂了協議並當即履行了義務。
事情終於如丁某所願在年前圓滿解決了,丁某對兩位律師不勝感激,稱自己終於可以安心的和家人過個好年了。

[律師提醒] 隨著經濟的發展,合夥經營公司極為普遍,律師希望各公司股東在經營期間同樣要注意對自己權益的保護,防患於未然,杜絕類似問題的發生,建議在成立公司前就聘請律師把關,強化風險的抵禦能力。

Ⅳ 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要證監會批准嗎

不需要。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不受資格限制。

(一)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經歷了從審批到不受資格限制的過程

根據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1993年1月12日頒布實施的司發通[1993]008號關於印發《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從事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需要批准做出規定。根據該通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欲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報司法部,經司法部會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並發給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資格證書。

2002年12月23日,中國證監會、司法部《關於取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的通告》,該通告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的要求,現就取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自2002年11月1日國務院決定發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審批項目予以取消: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備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不再受資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司發通[1993]008號)同時廢止。

(二)司法部和證監會監管律師從事證券業務活動

行政審批項目取消,不代表律師從事證券業務活動不受限制,中國證監會與司法部將通過制定管理規范和標准,完善監管手段,加大事中檢查、事後稽查處罰力度等措施,進一步加強對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2007年5月1日實施的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第41號《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該辦法對律師事務所、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進行了明確規定。

三、總結

1、從1993年起,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需要獲得證券從業資格。

2、1993年1月12日至2002年11月1日,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需要經過批准,自2002年11月1日起,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不再受資格的限制。

3、自2004年2月1日起,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業務需取得保薦人資格。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

自2002年11月1日國務院決定發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審批項目予以取消: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審批、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備案。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不再受資格的限制。

1993年1月1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司發通[1993]008號)同時廢止。

Ⅵ 哪些人不能買賣股票呢什麼人不能買賣股票

哪些人不能買賣股票呢?什麼人不能買賣股票?主要有以下四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 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
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Ⅶ 股票索賠最好的律師事務所有哪些

有上海的錦天成律師事務所,北京浩雲律師事務所等。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北京浩雲律師事務所是一家致力於高端服務領域以及高科技企業,同時藉助互聯網賦能優勢應運而生的新型商業。

Ⅷ 律師事務所作為機構可以買賣股票嗎

1、律師事務所作為法律服務機構,不得從事除了法律服務之外的其他經營活動;
2、法律依據:《律師法》 第二十七條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