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哪些證券不可以做股票質押式回購
B股股票、暫停上市的A股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沒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權激勵限售股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不可以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的。
回購是什麼意思?央行回購和上市公司回購的異同點在哪裡?回購對股價是利好還是利空?相信很多小夥伴們都非常要緊很想知道,接下來學姐就幫大家全面分析一下。開始之前,不妨先領一波福利--機構精選的牛股榜單新鮮出爐,走過路過可別錯過:【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證券市場中的回購是什麼
證券回購 ,就是證券回購交易,所謂的證券回購就是說證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同時就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反向成交。股票回購和債券回購其實就是證券回購中的一種。
1、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使用現金等方法,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的行為。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公司可以選擇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然而大部分情況下,公司會將回購股票當做「庫藏股」保留下來,暫且不會介入交易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將來可以在其他地方發揮作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是需要資金之時就出售它。
2、債券回購:是指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時,使用上契約方式約定好在將來的某一天里按照著約定的價格(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由債券「賣方」向「買方」,也就是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再次購買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從交易發起人的這個角度來看,只要是抵押出債券的話,借入資金的交易就稱為進行債券正回購;但凡是主動借出資金的,然後獲取債券質押的交易都稱作是進行逆回購。想知道手裡的股票好不好?直接點擊下方鏈接測一測,立馬獲取診股報告:【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二、上市公司回購股票
上市公司一般回購股票都有這樣的原因:①實行股權激勵計劃;②避免惡意收購;③提高公司收益率;④穩定公司股價,提高公司形象。至於回購股票的情況,它是利好還是利空呢?還是需要按照實際情況來進行分析:
1、回購後注銷:若是在股價低估的這類狀況下,回購股票,隨後注銷,這樣會導致公司的總的流通股數下降,抬高了每一股的收益,股票這樣回購的話是利好。股票的價格沒有被低估,就出現對股票進行回購,特意引導一些不知曉真實情況的民眾來哄抬股價,股東的利益就會損失,這就是一種隱藏的利空。
2、回購不注銷:要是公司在低位回購股票的情況,而且是用來作為庫存股不注銷股份,之後在股價正當高位時,派發股份做其他用處。公司有自己炒自己股票的嫌疑,於是不注銷的意思就是利空。自然,如果從短期角度看的話,回購股票和大資金買入股票的意思是一樣的,這非常有利於股價的上漲。
三、央行正、逆回購
央行回購能分為正回購和逆回購兩種,正回購是央行在公開市場上吞吐貨幣的行為,當然逆回購也是,是貨幣政策的一種。央行逆回購的結果主要在以下兩點,一是調節市場的資金流動性,二是調節利率。正回購簡單來講就是一方用一定規模的債券作為抵押,這樣去融入資金的行為,同時也是會承諾日後再購回所抵押債券的交易行為。也是央行經常使用的公開市場操作手段之一,央行利用正回購操作就能夠達到從市場回籠資金的效果;逆回購其實是央行向一級交易商購買有價證券,然後還約定在未來特定日期將有價證券賣給一級交易商的這一交易行為,逆回購實質上是央行向市場上投放流動性的操作,逆回購到期的情況也就是央行從市場收迴流動性的操作。那麼央行回購究竟利好還是利空呢?同樣需要分情況來討論:
1、逆回購:央行使用資金和一級交易商購買有價證券,所以就是往市場投放資金,若是資金進入實體企業以後,這樣就也就能刺激企業運轉,所以對於股市是利好的。然後市場上的資金增加了以後,這樣子也就有了多餘的資金進入股市,這樣的話也就隨之刺激股市上漲了。
2、正回購:央行在賣出逆回購的時候其實就是在回籠資金,市面上的錢少了,就會導致沒有多餘的錢再流入股市當中,進而造成了悲觀的投資情緒,使得股價下跌。因此回購消息是真的很重要,【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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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主要股東質押比例100監管要求
券商股東將所持股份100%質押,這家券商竟然毫不知情,因此要付出代價。
自去年7月份監管出台《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後,強化股東監管就成為重要的監管方向。日前北京證監局下發的監管函顯示,國都證券第九大股東竟然「踩踏」紅線,在股權管理規定出台後仍然將所持證券公司股權100%進行質押,且這部分股權已於今年1月份解禁。
上述國都證券股東為其違規質押行為,收到了北京證監局責令改正的監管函;同日,國都證券因對另一股東質押公司全部股票行為不知情,時隔9個月之後才在監管問詢之下向上報告,被責令改正。
❸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啊完全看不懂,可以解釋得詳細點嗎
是公司不能接受以其自己的股票作為質押物。
比如公司的股東和公司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提出以其自己持有的該公司股票作為質物出質給公司,這個是不允許的。如果公司要求該股東提供擔保,該股東必須提供其他質物或以其他形式提供擔保。
1.該條所謂公司不能接受作為質押標的者,不是本公司『股票』而是本公司『股權』,該標的在性質上是財產性的權利,而不是具體的物權等有形財產。該條及於有限及股份兩類公司。
2.公司不能接受本公司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的原因,在於:
a.能夠拿出本公司股權來質押的必然是本公司股東。
這是股東變相抽逃出資的行為和途徑,且該行為有違股東誠信出資(出資不得撤回)的義務;
b.該股權質押實現的結果是該公司自己持有自己的股權,實質上對於被擔保的公司債權沒有起到擔保作用;
也就是說該擔保權的實現成為『空氣』,等於債權只在概念上得到清償,但並沒有取得任何實質上的對應(經濟)價值。這必然導致公司財產實際上的損失,損害公司、公司股東及外部債權人的利益。
——即自己成為自己的股東(出資人);將出現法人財產與『股東』財產的混同;可能導致法人人格否認;試想:一個股權怎麼可能即是法人財產,同時又是該法人的股東財產?
(因此,公司法規定只能在打算向員工配股等法定情形下,公司方可臨時性地持有本公司股票)
c.這樣不利於公司『資本確定、維持、不變,三原則』的貫徹,即不利於對交易安全和公司債權人的保護;
(因此,增減資本時要求對注冊資本(即出資總額或股票總量)進行變更登記;以股份公司為例即要求增發或銷毀相應數量的股票)
3.對於股權抵押之說,純屬無稽之談。現行域內實然法無此規定。
別忘記,公司法的精髓在於保護股東及法人的『意思自治』及對兩者各自的『權利保障』;
由此之上,及於公司與其它商主體之間共同構築的『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
說到底,公司是『私』,是營利、社團、法人。
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任何規定,不能違反這些本質特徵。
❹ 股票質押新規
法律分析:1、質押比例超過50%的股票,不得作為質押標的再融資。原本的規定只要求單一融入方累計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凈資本的10%,證券公司可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確定具體比例。但這次討論稿增加了對質押集中度的要求,未來可能對在途合約造成影響。
2、金融機構和類金額機構、資管產品不得作為融資人。此前的規定並未對融資人的主體類型作出明確限制,而這次討論稿強調資金融入方為參與實體的企業與個人,資管產品不得作為融資人,這也直接禁止了資管計劃通過股票質押式回購的方式加杠杠。
3、資管產品出資的股票質押式回購,單只股票的融資額與數量分別不能超過產品規模和股票數量的3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❺ 股票與股份可不可以質押
股票是股份公司的股份,股票質押實質就是股份質押;公司的股份質押,適用關於公司股份轉讓的規定。
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只要依法可以轉讓就可以質押,若公司章程規定股份不能轉讓,那麼也就不能質押(法律關於這點規定的很模糊,本人覺得公司章程雖然可以限制股份轉讓,但這種限制不能使公司及股東的權益受損,絕對的限制可能會導致對公司和股東不公平的情形);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如前述,可以質押,只是股份公司股權轉讓沒有受章程的約束,即股權一般都是可以轉讓的。
對於需要質押的股份,必須有書面的質押合同,並且,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才發生質押的效力。
發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十八條及《擔保法解釋》第一百零三條。
❻ 監管函對股票的影響
監管函對股票是利空的,監管函是指以監管關注函、警示函等書面形式將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對象,並要求其及時補救、改正或者防範,一定程度上會引起投資者的恐慌情緒,從而大量地賣出股票,導致該股股價下跌。
在股票市場中,監管函和警示函的定義不同、性質不同、出現的問題程度不同。
在A股市場中,證監會的監管函是一種行政警告的監管措施,上市公司被證監會發布監管函,就表示該上市公司有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例如:上市公司出現關聯交易、敏感期交易股票、未按承諾事項履行、超比例增持或減持未披露、未及時召開股東大會審議繼續停牌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募集資金使用違規、泄露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等行為會被證監會發布監管函)。
而警示函指的是上市公司或者相關人員在規范運作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但不嚴重,不構成行政處罰(例如:違規減持,佔用資金,信息披露未全等)。證監會發出警示函予以警示,是證監會行政處理的一種方式。股市利空是股市用語。利空是指能夠促使股價下跌的信息,利空往往會導致股市大盤的整體下跌,不斷的利空消息會造成股市價格不斷下跌,形成「熊市」。
例如股票上市公司經營業績惡化、銀行緊縮、銀行利率調高、經濟衰退、通貨膨脹、天災人禍等,以及其他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方面促使股價下跌的不利消息。
利空就是給股市帶來不好因素的消息,能刺激股指下跌。
利多就是給股市帶來好的因素的消息,能刺激股指上漲。
而加息就是典型的緊縮宏觀調控政策,所以會導致利空。
實質性利空
重大虧損,主營業務失敗,通常這樣的股票無葯可救。
階段性虧損
原材料漲價,季節更迭,導致的虧損,利空,一般此類影響的時間短暫。
政策性虧損
像油價倒掛的中石油、中石化,房價下跌的房地產股票。
政策性利空
加息,提高准備金率,發行央行票據,發行國債,限制新基金發行,加快新股發行,加快紅籌回歸,等等。
突發事件利空
08年春節前後的雪災,汶川地震,舟曲泥石流對一些行業的影響。
❼ 如何理解「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因為質押是移轉佔有的,我們的法律禁止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所以假設公司的債務人用本公司的股票質押的話,這相當於公司持有公司的股票,這是法律禁止的。
原因在於,當公司債權得不到償還時,公司有權對債務人的質押物進行變賣。但若以本公司股票作為質押物,一旦債務人不能履行自己的債務,公司作為債權人對該股票進行拍賣時,易造成法律關系混亂,影響自己利益的實現,起不到質押作用。
例如:張某持有甲公司1000股,張某如果從銀行取得貸款的,那麼可以以該1000股的股票提供質押,如果張某是從甲公司借款的話,那麼就不能以甲公司的股票來質押了。即: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❽ 交易所監管工作函是什麼
法律分析: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般情況下,如果上市公司出現關聯交易、敏感期交易股票、未按承諾事項履行、超比例增持或減持未披露、未及時召開股東大會審議繼續停牌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募集資金使用違規、泄露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等行為會被證監會發布監管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堅持實事求是,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第五條 監察機關應當堅定不移懲治腐敗,推動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規范權力運行,加強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潔教育,引導公職人員提高覺悟、擔當作為、依法履職,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