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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異常交易行為立案

發布時間: 2023-01-28 19:53:47

㈠ 上海證券交易所異常交易實時臨控指引

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指引

第一條 為維護證券交易秩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交易風險,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及信息披露監管的通知》,以及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所在實時監控中,發現證券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或者證券交易出現異常的,本所有權採取盤中臨時停牌、書面警示、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第三條 證券競價交易出現以下異常波動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30%、累計上漲超過100%或累計下跌超過50%的;

(二)到期日前兩個月內,市場價格明顯高於理論價格且前收盤價格在0.100元以上(含0.100元)的價外權證,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超過20%、累計上漲超過50%的;

(三)到期日前兩個月內,市場價格明顯高於理論價格且前收盤價格在0.100元以下(不含0.100元)的價外權證,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超過50%、累計上漲超過80%的;

(四)在競價交易中涉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對交易價格產生嚴重影響或者嚴重誤導其他投資者的;

(五)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可以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其他情形。

本條所稱權證理論價格是指根據Black-Scholes模型計算出的權證價格;價外權證是指認購(沽)權證標的股票的市場價格低(高)於該權證的行權價格。

第四條 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權證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時間為60分鍾;

(二)其他證券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

(三)首次停牌時間超過收盤時間的,在當日收盤前五分鍾復牌;

(四)第二次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收盤前五分鍾。

第五條 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後,本所將通過本所網站(http://www.sse.com.cn)和衛星傳輸系統對外發布公告。

具體停復牌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

第六條 投資者可以於盤中臨時停牌期間撤銷未成交的申報。

第七條 證券交易出現以下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本所可以對相關賬戶持有人發出書面警示或者直接採取限制交易措施:

(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證券賬戶在一個月內通過競價系統賣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

(二)同一賬戶對單一證券在同一價位進行日內回轉交易且累計數量較大的;

(三)同一賬戶進行日內回轉交易次數超過5次且累計數量較大的;

(四)多次通過大筆、連續交易,嚴重影響證券交易價格的;

(五)不以成交為目的,通過連續大額申報嚴重影響交易價格或足以誤導其他投資者的;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可以實施書面警示和限制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限制證券賬戶交易包括以下方式:

(一)限制買入指定證券或全部交易品種;

(二)限制賣出指定證券或全部交易品種;

(三)限制買入和賣出指定證券或全部交易品種。

第九條 限制賬戶證券交易單次持續時間不超過3個月,具體時間以本所書面決定為准。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本所可以延長限制交易時間。

第十條 出現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情況的,本所除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外,還可以視情節輕重對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譴責,記入誠信檔案,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處分。

情節特別嚴重的,本所將提請證監會採取以下處罰措施:

(一)凍結其資金賬戶;

(二)批准延長其存量股份鎖定期限;

(三)責令其限期購回超限減持股票;

(四)責令其將違規收益上繳至上市公司;

(五)限制其參與新股首次公開發行、再融資發行等業務;

(六)提請立案稽查。

第十一條 本所對異常交易的當事人做出書面警示處理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指定交易的會員或營業部向當事人發出,相關會員或營業部應當及時向其客戶轉告有關警示並保留相關證據。

機構投資者使用專用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關當事人發出書面警示。

第十二條 本所做出限制交易決定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指定交易的會員向當事人發出有關書面決定。該會員應當在收到本所限制交易決定的當天將其送達相關當事人;確實無法在當天送達的,應保留相關證據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機構投資者使用專用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關當事人發出有關書面決定。

第十三條 會員及其營業部未按《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履行相關管理責任的,本所在對異常交易當事人做出處理同時,還可以對相關會員及其營業部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08年5月14日

㈡ 雲南約牛投顧正規嗎

是正規的。 2020年A股市場情緒高漲,數家上市公司股價「一飛沖天」。王府井當屬最吸引市場關注的股票之一。王府井股價從4月開始啟動,5月連續上漲,在一個月之內股價上漲120%。6月9日,王府井公告獲得免稅牌照,隨後又是一輪拉升。從4月27日到7月9日,王府井股價從12.24元上漲到歷史高點79.19元,股價上漲了五倍多,市值增加了469億元。
王府井的暴漲引起了監管和市場的關注,尤其是發布獲得免稅牌照公告之前,王府井在沒有明顯利好的情況下連續大漲。6月9日之後,王府井發布了5份關於免稅品經營資質和股價異常波動的問詢回函,均表示不存在提前泄露內幕消息的情形。而市場上也有投資者不斷發出徹查王府井是否存在內幕交易的呼聲。
9月18日,證監會「實錘」王府井,發布《關於吳某某等人涉嫌內幕交易「王府井」股票案的通報》。證監會通過交易監控發現部分賬戶在王府井公告獲得免稅牌照前大量買入股票,交易行為明顯異常。證監會迅速啟動立案調查程序,目前案件已調查完畢。調查發現,吳某某等人在重大事件公告前獲取內幕信息並大量買入「王府井」股票,獲利數額巨大,涉嫌構成內幕交易。證監會將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違法責任,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拓展資料:
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簡單來說,就是在上市公司在公布利好消息之前,一部分人已經獲得了該內幕信息並買入該股,待利好消息放出,股價上漲之後再賣出套現。或者上市公司在公布利空消息前,提前獲得該內幕信息的人提前賣出股票,避免消息公布後股價下跌的損失。
內幕交易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重侵害了其他投資者的權益,使股票價格的形成成為利用內幕信息炒作的結果,而非市場公眾對其價格判斷的結果,影響了證券市場價格發現的基本功能。
哪些信息是內幕信息?
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發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新《證券法》規定對公司股票和債券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屬於內幕信息。
股票價格方面為: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質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擔保或者從事關聯交易,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㈢ 公司法董監高減持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董監高減持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董監高減持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 上市公司 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 證券法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 5%以上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適用本規定。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 法規 ,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 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因司法 強制執行 、執行 股權質押協議 、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五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 立案 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 立案偵查 期間,以及在 行政處罰 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第九條上市公司大股東在 3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後 12 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第十條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並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 6 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 6 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或者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關於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 質押 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 2 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統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場內場外 股權質押 登記要素標准,並負責採集相關信息。證券交易所應當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辦理股權質押登記、發生平倉風險、解除股權質押等信息披露內容。因執行股權質押協議導致上市公司大股東股份被出售的,應當執行本規定。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證券交易所應當視情節採取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和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證券交易所應當通過限制交易的處置措施禁止相關證券賬戶 6 個月內或 12 個月內減持股份。證券交易所為防止市場發生重大波動,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防範市場風險,有序引導減持,可以根據市場情況,依照法律和交易規則,對構成異常交易的行為採取限制交易等措施。第十四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採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第十五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超過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證券交易所規則設定的比例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構成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違反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1 號)同時廢止。 對於許多上市公司來說,董監高減持對於企業發展有著較為深刻的意義,因為股權結構的變化會使管理人員重新洗牌,相應的就是企業發展方向的調整,因此董監高的好壞一定程度上就決定了企業的經營。

㈣ 證監會是如何通報吳某某等人涉嫌內幕交易的

證監會9月18日通報吳某某等人涉嫌內幕交易「王府井」股票案。證監會表示,2020年6月9日晚,王府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府井)公告獲得免稅品經營資質。交易監控發現部分賬戶在公告前大量買入股票,交易行為明顯異常。證監會迅速啟動立案調查程序,目前案件已調查完畢。

調查發現,吳某某等人在重大事件公告前獲取內幕信息並大量買入「王府井」股票,獲利數額巨大,涉嫌構成內幕交易。證監會將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違法責任,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股票異常交易行為立案擴展閱讀

內幕交易要堅決禁止

內幕交易是資本市場的「頑疾」,嚴重破壞公平交易原則,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顯著提高了包括內幕交易在內的證券違法違規成本。

證監會表示將全面落實國務院金融委關於對資本市場違法行為「零容忍」的工作要求,著力構建行政處罰、刑事追責、民事賠償等全面化、立體式的追責體系,持續加大對內幕交易、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打擊力度,切實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㈤ 被證監會立案的股票後果很嚴重嗎

被證監會立案的股票後果一般會比較嚴重。

以下是證監會立案調查和行政處罰對上市公司的附帶影響。
1.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影響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之一是上市公司及其現任董監高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並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情形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如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則不得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2.對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影響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上市公司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受到過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3.對發行優先股的影響
根據《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如上市公司最近十二個月內曾受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則不得公開發行優先股。
4.對重大資產重組的影響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下稱「《股票異常交易監管暫行規定》」)第六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向證監會提出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如該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涉嫌內幕交易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受理的,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證監會暫停審核。
根據《股票異常交易監管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證監會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實施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組總交易金額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對方,及前述主體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機構因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內幕交易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證監會終止審核,並將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或者其聘請的財務顧問。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實施構成借殼上市的重大資產重組的條件之一是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內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能夠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根據《股票異常交易監管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股票異常交易監管暫行規定》第七條所列主體[1]因涉嫌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內幕交易被立案調查或者立案偵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責任認定前不得參與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上述主體自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機關作出相關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36個月內不得參與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
5.對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影響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條件之一是上市公司及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有助於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㈥ 股市上漲問詢,下跌不問詢,這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怎麼理解

一隻股票如果連續漲停,那麼很可能會受到問詢,但是如果是下跌一般是不會的,這是在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嗎?這種情況其實是經常存在的,比如最近的一隻妖股——天山生物,在8月19日開啟了第一個漲停板,此後的半個月漲了500%,當之無愧的妖股。

但是天山生物也被問詢了,並且中間還停牌了兩次,分別是在8月28日和9月9日,其實這種停牌 有兩個目的,第一是根據深交所的相關規定要核查公司有沒有相關應該披露但是還沒有披露的信息,也就是說看有沒有存在內幕交易;第二是給投資者提示風險,要引起重視,不要盲目跟風。

在A股市場只有通過拉抬股價才能創造收益,而打壓股價是無法割韭菜的,所以當股價突然暴漲的時候,很有可能就是有資金/庄在做的局,就等著散戶最後來接盤,所以當股價突然暴漲的時候,監管機構往往會問詢,但是股價下跌卻不太會,因為股價閃崩大多是因為突然發生負面消息,逃命才是王道,停牌反而會讓散戶損失。

監管機構雖然是本著保護投資人的態度來問詢的,但是筆者認為還是不要隨便停牌,只要沒有真的違法操縱股價就應該自由交易,至於散戶會產生損失的問題,這個是無法迴避的,投資股票就是有賺有虧,監管機構也無法保障投資者一定會賺到錢啊。所以,停牌沒有必要,但是違法的一定要查、要罰,建制度、不幹預、零容忍!

㈦ 證監會對光大證券進行處罰的理由是什麼

2013年8月16日上午11:06和11:07兩分鍾之內,滬指突然直線拉升100點,暴漲5%,2分鍾內成交額約78億元。 工商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招商銀行等多隻銀行股一度漲停。中國石油、中國石化也一度漲停。大盤的瘋狂也帶動了股指期貨各主力合約暴漲。隨即大盤立即回落。 截止午間收盤,大盤漲逾3%。市場有傳聞稱是有人通過光大證券的自營通道導演了當天的鬧劇,並稱目前光大所有高管不準離開准備接受上交所調查,午間光大證券臨時停牌,此後光大證券第二大股東中國光大控股午後急跌近6%。 光大證券發布提示性公告稱,2013年8月16日上午,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策略投資部門自營業務在使用其獨立的套利系統時出現問題,公司正在進行相關核查和處置工作。 公司其他經營活動保持正常。操作者一度為媒體定為光大證券葛新元量化投資團隊。光大證券董事會秘書梅健指,目前公司正在進行進一步交易核查,至於是否是葛新元量化投資團隊,梅健並未直接確認,只是稱會進一步核查。而投資者對於大盤早間波動而造成的投資者損失賠償非常關注,梅健稱,會進一步討論,如有具體方案會通過公告公布。 大盤早間的瘋狂也帶動了投資者對於股指期貨空頭主力合約的關注。有分析指,期指空頭今天一共爆倉 66.28億,是有股指期貨以來最大一次的爆倉。 中金所當天回應稱,滬深300股指期貨交易一切正常,系統運行平穩,12%的保證金比例足以抵禦當前市場波動,沒有出現客戶爆倉等風險案例。同時,當天即將交割的IF1308合約交易一切正常,多空雙方有序平倉離場,未出現異常現象。 光大證券18日發布公告,詳細披露「8·16」事件過程及原因,稱當日盯市損失約為1.94億元,並可能因此事件面臨監管部門的警示或處罰,公司將全面檢討交易系統管理。 此前一月初,也曾經有不少網友反映光大期貨交易系統出現重大故障,客戶使用的金仕達交易系統在客戶沒有操作的情況下,自動發出報單並成交。 2013年8月19日,光大證券的固定收益部交易又出烏龍,導致其超低價賣出10年期國債。光大證券當日上午在銀行間市場以4.20%的收益率賣出了1000萬元的12附息國債15。 12附息國債15(120015)為2012年記賬式附息(十五期)國債,期限為10年,於2012年8月23日發行,發行額為300億元,發行價為100元,票面利率3.39%。 傳成交對手方為農業銀行,光大證券8月19日表示,當日上午,公司金融市場總部在銀行間本幣交易系統進行現券買賣點擊成交報價時,誤將「12附息國債15」債券賣價收益率報為4.20%(高於前一日中債估值約25個基點),債券面額為1000萬元,後被交易對手點擊成交。光大證券正與對手方溝通並協商處理。 光大證券2013年8月20日晚間向媒體記者確認,公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已被暫時停職,配合相關調查工作的進行。當日在公司內部下發通知,宣布了這一消息。同時,根據光大證券此前公告,上海證監局在8月19日至11月18日期間暫停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證券自營業務活動。因此,楊劍波所在策略投資部的其他工作人員目前也暫時停止工作,配合相關調查。 楊劍波領導的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於8月16日使用獨立套利系統時發生事故,導致光大證券在短時間內向上交所申報買單234億,實際成交72.7億元,並造成上證指數短時間內大幅波動。2013年8月19日,光大證券下發了一份人事任命文件,公司風險管理部總經理李海松擔任策略投資部總經理。 2013年8月20日,光大證券收到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關於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規范自查的通知》,稱光大證券近日出現的交易異常事件反映出公司在內控合規、風險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問題,不符合交易商協會關於主承銷類會員應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的自律管理相關要求,決定暫停其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 為維護市場秩序,確保公司規范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相關業務,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要求光大證券採取以下措施: 一、待相關問題查明後,協會將依據協會自律規則和證券公司類主承銷商管理要求對你公司存在的問題採取相應自律管理措施。 二、你公司應對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業務相關業務流程、電子系統、內控合規、風險管理、人員管理等體系進行自查,認真查找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應的整改方案。自查結果和相關整改方案應於,8月30日前報交易商協會。 三、你公司對於此前主承銷的已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繼續履職盡責到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結束。你公司應協調聯席主承銷商切實負起責任,共同認真履行相關職責。 四、在調查和整改期間,你公司應嚴格遵守相關法規和協會自律規則,規范開展銀行間市場各項業務,履行各項義務和職責,並對協會相關調查和自律管理予以配合。 光大證券於2012年11月28日獲得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資格,由於該業務在光大證券尚處於起步階段,截至目前,光大證券在該業務上實現項目收入約54萬元。 立案調查 2013年8月18日,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通報了8月16日光大證券交易異常的應急處置和初步核查情況。上海證監局已決定先行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暫停相關業務,責成公司整改,進行內部責任追究。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光大證券正式立案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嚴肅處理,及時向社會公布。 交易有效 2013年8月16日11時5分左右,上證綜指突然上漲5.96%,中石油、中石化、工商銀行和中國銀行等權重股均觸及漲停。中國證監會對此迅速作出反應,組織上海證監局、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等單位立即進行應急處置和核查。 經核查,上交所各交易和技術系統均運行正常。核查發現主要買入方為光大證券自營賬戶後,上交所立即向光大證券電話問詢,並與上海證監局共同派人趕赴光大證券進行核查。 根據光大證券申請,午後暫停其股票的交易。核查發現事故原因為光大證券策略交易投資系統的問題後,上交所和上海證監局立即督促其採取對外公告說明情況、答復投資者詢問、在故障排除前停用策略交易投資系統等措施。依據有關法規,8月16日全天股市交易成交有效,能夠順利交收,整個結算體系運行正常。 問題所在 經初步核查,光大證券自營的策略交易系統包含訂單生成系統和訂單執行系統兩個部分,存在程序調用錯誤、額度控制失效等設計缺陷,並被連鎖觸發,導致生成巨量市價委託訂單,直接發送至上交所,累計申報買入234億元,實際成交72.7億元。同日,光大證券將18.5億元股票轉化為ETF賣出,並賣空7130手股指期貨合約。發言人表示,在核查中尚未發現人為操作差錯,但光大證券該項業務內部控制存在明顯缺陷,信息系統管理問題較多。 加強監管 此次事件是我國資本市場建立以來的首例,是一起極端個別事件,但暴露出的問題足以引起整個證券期貨行業的高度警覺。發言人表示,必須以此為鑒,舉一反三,吸取教訓,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堅決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期貨交易所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一線監管,完善監管制度和規則,確保市場安全有效規范運行,切實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2013年8月30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光大證券知悉異動真正原因,投資者並不知情,公司本應戒絕交易,待內幕信息公開後再賣空合理避險,但其具體作為違反了市場公平交易的原則。因此認定,公司在信披前轉化賣出ETF、賣出股指期貨合約,構成了內幕交易行為。 證監會認定光大證券8.16異常交易行為已經構成內幕交易、信息誤導、違法證券公司內控管理規定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同時指光大董秘回應誤導公眾。證監會對相關四位相關決策責任人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處以終身證券市場禁入的處罰,並沒收光大證券非法所得8721萬元,並處以5倍罰款,共計5.23億,為證券史上最大罰單。另外,證監會還停止了光大證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固定收益證券除外),責令光大證券整改並處分有關責任人。 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是中國市場建立以來首次發生的因交易軟體產生的極端個別事件,對市場負面影響很大。鑒於該案屬於新型案件,證監會在深入調查基礎上,組織外部專家對問題進行論證咨詢,調查審理已終結,進入事先告知程序,下一步將作出處罰決定。而光大證券事件導致投資者損失嚴重,投資者可以提起訴訟依法要求賠償。光大證券「8.16」事件發生之後,其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主承銷業務也被暫停。原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也被停職,而總裁徐浩明也於8月22日辭任。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披露的調查情況顯示,光大證券在8月16日公開披露錯單前,轉化賣出ETF、賣空股指期貨共獲利7414萬元,披露後,繼續賣空避險、獲利1307萬元,獲利共計8721萬元。發言人對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分別予以警告,罰款60萬元並採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並宣布為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對董秘梅鍵責令改正並處罰款20萬元。停止光大證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固定收益證券除外),暫停審批其新業務,責令公司整改並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下一步證監會將依照法定程序,做出正式處罰決定。沒收光大證券非法所得8721萬元,並處以5倍罰款,共計5億2千3百28萬。另外,還停止了光大證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固定收益證券除外),責令光大證券整改並處分有關責任人。光大證券事件導致投資者損失嚴重,投資者可以提起訴訟依法要求賠償。 證監會發言人介紹,光大證券策略交易投資部門未納入公司風控系統,該交易系統自7月29日上線運行後到事發運行僅15個交易日,其系統的訂單重下功能從未被實盤測試過,當日該重下功能直接造成了錯單事件。 2013年11月14日,光大證券發布公告,證監會對光大證券ETF內幕交易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光大證券原總裁徐浩明,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原助理總裁楊赤忠、原計劃財務部總經理沈詩光、原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給予警告,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光大證券股指期貨內幕交易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徐浩明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給予警告,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上述兩項罰款每人合計60萬元。 證監會對原董事會秘書梅鍵的信息誤導行為責令改正,並處以20萬元罰款。證監會同日下發《市場禁入決定書》,決定內幕交易行為相關責任人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為終身證券市場禁入者、期貨市場禁入者。 「光大證券在進行ETF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的巨量資金申購180ETF成分股,實際成交72.7億元」為內幕信息。光大證券2013年8月16日下午將所持股票轉換為180ETF和50ETF並賣出的行為和8月16日下午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IF1309、IF1312共計6240張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行為。 自2013年12月起,投資者訴光大證券公司證券/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件陸續訴至上海市二中院。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楊劍波訴被告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兩案一審公開宣判,兩案均判決駁回楊劍波訴訟請求。楊劍波不服上訴,2015年5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9月30日,上海市二中院對首批8起同類型案件作出一審宣判,駁回兩名投資者的訴訟請求,6名投資者分獲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賠償。 2015年10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23起投資者訴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件作出一審裁判:5件案件因投資者申請撤訴而經法院審查裁定予以准許,對其餘18件案件分別作出了判決,支持了投資者共計66萬余元的賠償款。 5.23億 光大證券昨日晚間發布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光大證券在「8·16」事件中被最終認定為存在內幕交易行為,被處以罰沒違法所得及罰金共計5.23億元。

㈧ 捨得就業發布公司股票被ST,被ST的原因是什麼

ST是對股票的特殊處理,一般情況下被ST的股票風險都比較大,捨得酒業被ST是因為大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而且違規非常嚴重,上海證券交易所才對捨得酒業股票實施其風險警示,所以在捨得酒業前面加上ST,就是告訴大家該股風險比較大,謹慎參與。

一般情況下被ST的股票都是以下原因造成。

一、公司連續虧損兩年會被ST。

上市公司如果連續兩年業績出現虧損就會被ST,股票前面有ST就是告訴大家風險非常大,因為第三年再虧損,這個股票就要退市,退市之後的股票價值都非常低,要翻身基本不太可能。所以,穩健投資者必須遠離ST股票,不要當賭徒。

人生給股票一樣,很多時候也會有低谷,就像股票被ST,感覺非常恐懼,看不到希望,但是,真是這種絕望才會出現便宜的股價,我們需要的就是做足功課,仔細研究,尋找這種被市場錯殺的機會。

㈨ 豫金剛石什麼時候復牌

2020年9月22日復牌。

2020年9月22日,創業板三大「妖股」——天山生物、豫金剛石、長方集團集體復牌,股價走勢成了當天的吸睛話題。整體上,三隻妖股的股價開盤均跌停,不久後均打開,此後走勢開始分化,最終天山生物和長方集團以跌停板收盤,而豫金剛石的股價收盤漲超8%。

同一天復牌的豫金剛石,也是開盤即跌停,跌幅達20.03%,20多分鍾後,其跌停板打開,股價一路走高,成功止跌反漲,盤中漲幅一度超過19%,截至當日收盤,其股價為7.18元/股,單日漲幅為8.13%,換手率為35.47%,成交金額為14.64億元。

(9)股票異常交易行為立案擴展閱讀

2020年9月21日,證監會公布已對天山生物等股票異常交易行為立案調查。據了解,此前深交所按規定對天山生物、豫金剛石、長方集團3隻股票的交易情況進行全面核查,並將相關異常交易線索上報證監會,證監會稽查部門已分別對3隻股票存在異常交易的相關賬戶正式立案調查。

豫金剛石9月22日晚間公告,公司關注到網傳公司正在進行資產重組事項,公司正在被立案調查,根據相關法規,公司目前不具備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再融資的條件,相關傳聞不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