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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股票交易

發布時間: 2022-11-29 01:52:55

『壹』 深圳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按國家有關政策法令,並根據《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則。第二條除本規則其他章節另有規定外,下列詞彙具有如下意義:
(1)證券,是指下列有價證券:
國家發行的各類債券。
地方人民政府發行的各類債券。
金融機構發行的各類金融債券。
全國各地公開發行的企業債券、股票及其相關聯的各種權利受益憑證。
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
(2)上市,是指證券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場掛牌買賣。
(3)上市公告書,是指有關上市申請獲准後需刊發的招股章程、通告文件、協議計劃及任何同等文件的匯編文件。
(4)發行人,是指依法發行有價證券法人。
(5)最近時期,是指以有關證券的上市公告書刊發日期為計算基點,發行人設立超過三年的為最近三年度,發行人設立不到三年的為自設立以來的時期。
(6)最近期間,是指自最近會計年度結束以來的期間。
(7)主要業務,是指就一家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而言,其所運用的資產、或其產生的營業額、或其形成的損益占該公司上述相應項目總額的10%及10%以上的業務。
(8)股份,是指普通股及優先股份額。
(9)可轉讓股本證券,是指可轉換或可交換股份的股份憑證及附有可認購或購買股份的不可分離期權、認股權證或類似權利的股份憑證。
(10)股本證券,是指股份、可轉換股本證券及可認購或購買股份或可轉換股本證券的期權、認股權證或類似權利證書。
(11)可轉換債務證券,是指可轉換或可交換股本證券的債務證券及附有可認購或購買股本證券的不可分離期權、認股權證或類似權利的債務證券。
(12)專家,是指注冊會計師、工程師等作出的報告具有權威性的專業人士。
(13)專業機構,是指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所等作出的報告具有權威性的專業機構。
(14)注冊會計師,是指中國注冊會計師。
(15)集中交易,是指在本所設立的集中交易市場內,採用公開競價方式進行的證券交易。
(16)主管機關,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17)證券商,是指屬本所會員的證券經營機構。
(18)受託買賣,是指證券商按委託人的要求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證券。
(19)委託人,是指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的自然人和法人。
(20)清算交割,是指證券商之間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場成交後的清算交割。
(21)停牌,是指在本所上市的證券暫停交易。
(22)復牌,是指在本所上市的證券停牌後恢復交易。
(23)終止上市,是指在本所上市的證券終止在本所的交易。
(24)上櫃股票,是指未達上市標准,但在證券商櫃台或本所市場專櫃掛牌買賣的股票。第三條證券在本所上市、集中交易、清算交割等業務,除遵照《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第二章證券上市第一節上市的申請第四條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由本所審查後,報主管機關批准。
凡屬上市股票在本所的集中交易必須符合《暫行辦法》、主管機關的規定,以及本規則和本所的公告。第五條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須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1)上市申請書。
(2)上市公告書。
(3)批准發行股票的文件。
(4)公司章程。
(5)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6)公司登記注冊的證明文件。
(7)股權結構及分布。
(8)經注冊會計師簽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9)本所會員的書面推薦證明。
(10)股份登記事項的說明。
(11)經營狀況公告事項的說明。第六條國債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發行的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批准豁免的證券在本所上市,免於申請、上市審查及收費等一應事項。第七條金融債券上市,可由發行人或委託其在深圳的分支機構向本所提出申請,並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1)上市申請書。
(2)上市公告書。
(3)批准發行金融債券的文件。
(4)金融債券發行章程。
(5)金融債券實際發行數額的證明。
(6)記名金融債券過戶事項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