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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預案的提示性公告

發布時間: 2022-01-25 02:50:56

⑴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 第 11 號——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 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公開發行說明書
第一節 封面、書脊、扉頁、目錄、釋義
第二節 概 覽
第三節 風險因素
第四節 發行人基本情況
第五節 業務和技術
第六節 公司治理
第七節 財務會計信息
第八節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第九節 募集資金運用
第十節 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節 聲明與承諾
第十二節 備查文件
第三章 附 則
— 2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
全國股轉系統)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公
開發行)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
法》《證券法》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61 號)的規定,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發行
人)應按本准則編制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
(以下簡稱公開發行說明書),作為申請公開發行的必備法律文
件,並按本准則規定進行披露。
第三條 本准則的規定是對公開發行說明書信息披露的最
低要求。不論本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
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披露。
公開發行說明書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的,發行人應按有關規
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條 發行人在公開發行說明書中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
他涉及發行人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信息,應當謹慎、合理。
第五條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以投資者投資
需求為導向編制公開發行說明書,為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
決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證相關信息的內容真實、准確、
完整。
第六條 本准則某些具體要求對發行人確實不適用的,發行
— 3 —
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適當調
整,但應在申報時作書面說明。
第七條 發行人有充分依據證明本准則要求披露的信息涉
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
密法律法規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發行人可不予披露。
第八條 公開發行說明書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一)信息披露內容應當簡明易懂,語言應當淺白平實,便
於投資者閱讀、理解,應使用事實描述性語言,盡量採用圖表、
圖片或其他較為直觀的方式披露公司及其產品、財務等情況;
(二)應准確引用與本次發行有關的中介機構的專業意見或
報告,引用第三方數據或結論的,應註明資料來源,確保有權威、
客觀、獨立的依據並符合時效性要求;
(三)引用的數字應採用阿拉伯數字,有關金額的資料除特
別說明之外,應指人民幣金額,並以元、千元、萬元或億元為單
位;
(四)發行人可根據有關規定或其他需求,編制公開發行說
明書外文譯本,但應保證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對中外文本的
理解上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九條 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並保證閱讀方便的前
提下,發行人可採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對各相關部分的內容進行
適當的技術處理;對於曾在公開轉讓說明書和定期報告、臨時報
告中披露過的信息,如事實未發生變化,發行人可以採用索引的
方式進行披露。
— 4 —
第十條 信息披露事項涉及重要性水平判斷的,發行人應結
合自身業務特點,披露重要性水平的確定標准和依據。
第十一條 發行人下屬企業的資產、收入或利潤規模對發行
人有重大影響的,應參照本准則的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發行人在報送申請文件後,發生應予披露事項
的,應按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三條 發行人應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中國證監會)規定披露公開發行說明書(申報稿)。
發行人應當在公開發行說明書(申報稿)顯要位置作如下聲
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公開發行
說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投資者應當以正
式公告的公開發行說明書全文作為投資決定的依據。」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披露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其備查文件和中國證監會要求披露的其
他文件,供投資者查閱。
發行人可以將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其備查文件刊登於其他報
刊、網站,但披露內容應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時間。
第十五條 公開發行意向書除發行數量、發行價格及籌資金
額等內容可不確定外,其內容和格式應與公開發行說明書一致。
公開發行意向書應載明「本發行意向書的所有內容構成公開
發行說明書不可撤銷的組成部分,與公開發行說明書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 5 —
第二章 公開發行說明書
第一節 封面、書脊、扉頁、目錄、釋義
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說明書文本封面應標有「×××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字樣,並載明發行人名
稱、證券簡稱、證券代碼和住所,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的名稱和
住所。
第十七條 公開發行說明書紙質文本書脊應標有「×××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字樣。
第十八條 公開發行說明書扉頁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發行股票類型;
(二)發行股數;
(三)每股面值;
(四)定價方式;
(五)每股發行價格;
(六)預計發行日期;
(七)發行後總股本,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還應披露
在全國股轉系統交易的股份數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數量;
(八)保薦機構、主承銷商;
(九)公開發行說明書簽署日期。
第十九條 發行人應在公開發行說明書扉頁的顯要位置載
明:
— 6 —
「中國證監會對本次發行所作的任何決定或意見,均不表明
其對公開發行申請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
作出保證,也不表明其對發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資價值或者對投
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任何與之相反的聲明均屬
虛假不實陳述。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股票依法發行後,發行人經營與收
益的變化,由發行人自行負責;投資者自主判斷發行人的投資價
值,自主作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
與收益變化或者股票價格變動引致的投資風險。」
第二十條 發行人應在公開發行說明書扉頁作出如下聲明:
「發行人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公開發行說
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公開發行說明書不存在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
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公司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保證
公開發行說明書中財務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發行人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行人的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以及保薦機構、承銷的證券公司承諾因發行人公
開發行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
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
承擔法律責任。
— 7 —
保薦機構及證券服務機構承諾因其為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
股票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應根據本准則及相關規定,針對實際情
況在公開發行說明書首頁作「重大事項提示」,提醒投資者需特
別關注的重要事項,並提醒投資者認真閱讀公開發行說明書正文
內容。
第二十二條 公開發行說明書的目錄應標明各章、節的標題
及相應的頁碼,內容編排應符合通行的慣例。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應對可能造成投資者理解障礙及有特
定含義的術語作出釋義。公開發行說明書的釋義應在目錄次頁列
示。
第二節 概 覽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應聲明:「本概覽僅對公開發行說明書
作扼要提示。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前,應認真閱讀公開發行說明
書全文。」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應披露本次發行所履行的決策程序。本
次發行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取得其他監管機關審批的,應披露
審批程序的辦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應披露本次發行的基本情況,主要包
括:
— 8 —
(一)發行股票類型;
(二)每股面值;
(三)發行股數、占發行後總股本的比例;
(四)定價方式;
(五)每股發行價格;
(六)發行市盈率、市凈率;
(七)預測凈利潤及發行後每股收益(如有);
(八)發行前和發行後的每股凈資產、凈資產收益率;
(九)本次發行股票交易情況,包括各類投資者持有期的限
制或承諾;
(十)發行方式和發行對象;
(十一)戰略配售情況(如有);
(十二)預計募集資金總額和凈額,發行費用概算(包括保
薦費用、承銷費用、律師費用、審計費用、評估費用、發行手續
費用等);
(十三)承銷方式及承銷期;
(十四)詢價對象范圍及其他報價條件(如有);
(十五)優先配售對象及條件(如有)。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應披露下列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
住所、聯系電話、傳真,同時應披露有關經辦人員的姓名:
(一)保薦機構、承銷機構;
(二)律師事務所;
(三)會計師事務所;
— 9 —
(四)資產評估機構;
(五)股票登記機構;
(六)收款銀行;
(七)其他與本次發行有關的機構。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披露其與本次發行有關的保薦機構、
承銷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經辦人員
之間存在的直接或間接的股權關系或其他權益關系。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應簡要披露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的情況,概述發行人主營業務的情況。
發行人應列表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會計數據及財務
指標,主要包括:資產總額、股東權益合計、歸屬於母公司所有
者的股東權益、資產負債率(母公司)、營業收入、毛利率、凈
利潤、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
利潤、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加
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凈資產收益率、基本
每股收益、稀釋每股收益、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研發
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除特別指出外,上述財務指標應以合並
財務報表的數據為基礎進行計算。相關指標的計算應執行中國證
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發行人應簡要披露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
項。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簡要披露募集資金用途。
— 10 —
第三節 風險因素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應遵循重要性原則按順序披露可能直
接或間接對發行人及本次發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所有風險因
素。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應針對自身實際情況描述相關風險因
素,描述應充分、准確、具體,並作定量分析,無法進行定量分
析的,應有針對性地作出定性描述,但不得採用普遍適用的模糊
表述;有關風險因素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狀況和持續盈利能力有嚴
重不利影響的,應作「重大事項提示」;風險因素中不得包含風
險對策、發行人競爭優勢及任何可能減輕風險因素的類似表述。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披露由於技術、
產品、政策、經營模式變化等可能導致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一)經營風險,包括市場或經營前景或行業政策變化,商
業周期變化,經營模式失敗,依賴單一客戶、單一技術、單一原
材料等風險;
(二)財務風險,包括現金流狀況不佳,資產周轉能力差,
重大資產減值,重大擔保或償債風險等;
(三)技術風險,包括技術升級迭代、研發失敗、技術專利
許可或授權不具排他性、技術未能形成產品或實現產業化等風
險;
(四)人力資源風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核
心技術(業務)人員存在違反保密、競業禁止等方面規定的情形,
— 11 —
公司人力資源無法匹配公司發展需求,關鍵崗位人才流失,管理
經驗不足,公司業務依賴單一人員等;
(五)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的風險,包括未來一
定期間無法盈利或無法進行利潤分配的風險,對發行人資金狀
況、業務拓展、人才引進、團隊穩定、研發投入、市場拓展等方
面產生不利影響的風險等;
(六)法律風險,包括重大技術、產品糾紛或訴訟風險,土
地、資產權屬瑕疵,股權糾紛,行政處罰等方面對發行人合法合
規性及持續經營的影響;
(七)發行失敗風險,包括發行認購不足等風險;
(八)特別表決權股份或類似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的風險;
(九)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其他因素。
第四節 發行人基本情況
第三十五條 發行人應披露其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注冊中、英文名稱,證券簡稱、證券代碼;
(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注冊資本;
(四)法定代表人;
(五)成立日期;
(六)住所和郵政編碼;
(七)電話、傳真號碼;
— 12 —
(八)互聯網網址;
(九)電子信箱;
(十)負責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關系的部門、負責人和電話號
碼。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應披露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期間的基
本情況,主要包括:
(一)掛牌日期和目前所屬層級;
(二)主辦券商及其變動情況;
(三)股票交易方式及其變更情況;
(四)報告期內發行融資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發行方式、金
額、資金用途等;
(五)報告期內重大資產重組情況,對發行人業務和管理、
股權結構及經營業績的影響;
(六)報告期內控制權變動情況;
(七)報告期內股利分配情況。
第三十七條 發行人應採用圖表等形式全面披露持有發行
人 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業,發行人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響的關聯方。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披露持有發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決
權的主要股東及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
(一)持有發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主要股東及發行
人實際控制人為法人的,應披露成立時間、注冊資本、實收資本、
— 13 —
注冊地和主要生產經營地、股東構成、主營業務及其與發行人主
營業務的關系;為自然人的,應披露國籍及擁有境外居留權情況、
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和其在發行人處擔任的職務;為合夥企業等
非法人組織的,應披露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構成、出資比例;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為法人的,還應披露最近一
年及一期末的總資產和凈資產、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凈利潤,並標
明有關財務數據是否經過審計及審計機構名稱;
(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是否存在質押或其他有爭議的情況;
(三)實際控制人應披露至最終的國有控股主體、集體組織、
自然人等;
(四)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應參照本條對發行人控
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要求披露對發行人有重大影響的股東情
況。
第三十九條 發行人應披露有關股本的情況,主要包括:
(一)本次發行前的總股本、本次擬發行的股份及占發行後
總股本的比例;
(二)本次發行前的前十名股東持股數量、股份性質及其限
售情況。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披露本次公開發行申報前已經制定或
實施的股權激勵及相關安排(如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等),發
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其他股東簽署的特殊投資約定等可
能導致股權結構變化的事項,並說明其對公司經營狀況、財務狀
— 14 —
況、控制權變化等方面的影響。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應簡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有重大影響
的參股公司的情況,主要包括成立時間、注冊資本、實收資本、
注冊地和主要生產經營地、股東構成及控制情況、主營業務及其
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的關系、主要產品(或服務)、最近一年及一
期末的總資產和凈資產、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凈利潤,並標明有關
財務數據是否經過審計及審計機構名稱。
發行人應列表簡要披露其他參股公司的情況,包括出資金
額、持股比例、入股時間、控股方及主營業務情況等。
第四十二條 發行人應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
要情況,主要包括:姓名,國籍及境外居留權,性別,出生年月,
學歷及專業背景,職稱,職業經歷(應包含曾經擔任的重要職務
及任期、主要負責內容及重大工作成果),現任職務及任期,兼
職情況及兼職單位與發行人的關聯關系,與其他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的親屬關系,薪酬情況(應包含薪酬組成、確定依據、
報告期內薪酬總額占各期發行人利潤總額的比重等)。
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應列表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及其近親屬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情況、持有人姓名,所
持股份的涉訴、質押或凍結情況,以及是否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
務。
發行人應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發行人業務相關
的對外投資情況,包括投資金額、持股比例、有關承諾和協議,
對於存在利益沖突情形的,應披露解決情況。
— 15 —
第四十四條 發行人應充分披露報告期內發行人、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
體所作出的重要承諾及承諾的履行情況,以及其他與本次發行相
關的承諾事項,如避免同業競爭承諾、減持意向或價格承諾、穩
定公司股價預案以及相關約束措施等。
第五節 業務和技術
第四十五條 發行人應清晰、准確、客觀地披露主營業務、
主要產品或服務的情況,包括:
(一)主營業務、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基本情況,主營業務收
入的主要構成;
(二)主要經營模式,如盈利模式、采購模式、生產或服務
模式、營銷及管理模式等,分析採用目前經營模式的原因、影響
經營模式的關鍵因素、經營模式和影響因素在報告期內的變化情
況及未來變化趨勢。發行人的業務及其模式具有創新性的,還應
披露其獨特性、創新內容及持續創新機制;
(三)設立以來主營業務、主要產品或服務、主要經營模式
的演變情況;
(四)發行人應結合內部組織結構(包括部門、生產車間、
子公司、分公司等)披露主要生產(或服務)流程、方式;
(五)生產經營中涉及的主要環境污染物、主要處理設施及
處理能力。
— 16 —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應結合所處行業基本情況披露其競爭
狀況,主要包括:
(一)所屬行業及確定所屬行業的依據;
(二)發行人所處行業的主管部門、監管體制、主要法律法
規和政策及對發行人經營發展的影響等;
(三)行業技術水平及技術特點、主要技術門檻和技術壁壘,
衡量核心競爭力的關鍵指標,行業技術的發展趨勢,行業特有的
經營模式、周期性、區域性或季節性特徵等;
(四)發行人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地位、行業內的主要企業、
競爭優勢與劣勢、行業發展態勢、面臨的機遇與挑戰,以及上述
情況在報告期內的變化及未來可預見的變化趨勢;
(五)發行人與同行業可比公司在經營情況、市場地位、技
術實力、衡量核心競爭力的關鍵業務數據、指標等方面的比較情
況。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應根據重要性原則披露主營業務的具
體情況,主要包括:
(一)銷售情況和主要客戶:報告期內各期主要產品或服務
的規模(產能、產量、銷量,或服務能力、服務量)、銷售收入、
產品或服務的主要客戶群體、銷售價格的總體變動情況;存在多
種銷售模式的,應披露各銷售模式的規模及占當期銷售總額的比
重。報告期內各期向前五名客戶合計的銷售額占各期銷售總額的
百分比,向單個客戶的銷售比例超過總額的 50%的、前五名客戶
中存在新增客戶的或嚴重依賴於少數客戶的,應披露其名稱或姓
— 17 —
名、銷售比例,該客戶為發行人關聯方的,應披露產品最終實現
銷售的情況。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客戶,應合並計算銷售額;
(二)采購情況和主要供應商:報告期內采購產品、原材料、
能源或接受服務的情況,相關價格變動趨勢;報告期內各期向前
五名供應商合計的采購額占當期采購總額的百分比,向單個供應
商的采購比例超過總額的 50%的、前五名供應商中存在新增供應
商的或嚴重依賴於少數供應商的,應披露其名稱或姓名、采購比
例。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供應商,應合並計算采購額;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關聯方在上述客戶
或供應商中所佔的權益;若無,應明確說明;
(四)報告期內對持續經營有重要影響的合同的基本情況,
包括合同當事人、合同標的、合同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實際
履行情況等;與同一交易主體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連續發生的相同
內容或性質的合同應累計計算。發行人還應披露重大影響的判斷
標准。
第四十八條 發行人應遵循重要性原則披露與其業務相關
的關鍵資源要素,主要包括:
(一)產品(或服務)所使用的主要技術、技術來源及所處
階段(如處於基礎研究、試生產、小批量生產或大批量生產階段),
說明技術屬於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或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情
況;披露核心技術與已取得的專利及非專利技術的對應關系,以
及在主營業務及產品(或服務)中的應用,並披露核心技術產品
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產品(或服務)所使用的主要技術為外
— 18 —
購的,應披露相關協議中的權利義務安排;
(二)取得的業務許可資格或資質情況,主要包括名稱、內
容、授予機構、有效期限;
(三)擁有的特許經營權的情況,主要包括特許經營權的取
得、特許經營權的期限、費用標准,對發行人業務的影響;
(四)對主要業務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
構成,分析其與所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內在聯系,是否存在瑕疵、
糾紛和潛在糾紛,是否對發行人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利影響。發
行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資產,或作為被許可方使用他人資
產的,應披露許可合同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許可人、被許可人、
許可使用的具體資產內容、許可方式、許可年限、許可使用費等;
(五)員工情況,包括人數、年齡分布、專業構成、學歷結
構等。核心技術(業務)人員的姓名、年齡、主要業務經歷及職
務、現任職務與任期、所取得的專業資質及重要科研成果、獲得
的獎項、持有發行人的股份情況、對外投資情況及兼職情況,核
心技術(業務)人員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或商業秘密

⑵ 大家好,「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是怎麼回事是好事還是壞事啊

就是又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但是不是公開發行,而是向公司的戰略投資者等發行。
一般定向增發屬於中性,沒有好壞
當然,如果發行的價格高於現在的股票價格,屬於比較大的利好。ohuh688
LV12
2014-01-17
就是又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但是不是公開發行,而是向公司的戰略投資者等發行。
一般定向增發屬於中性,沒有好壞
當然,如果發行的價格高於現在的股票價格,屬於比較大的利好。
0

⑶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問題

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有限售期;過了限售期,新發行的股票上市跟正常股票交易一樣,原來的漲跌幅限制是多少仍然是多少(10%和5%)。

⑷ 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什麼意思

就是不在二級市場上發行,而是向大股東或者機構定向發行,算利好

⑸ 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什麼意思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一,目前出現的上市公司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其實質是「定向增發」。採取這種方式增發股票的原因有許多。出於企業發展戰略考慮,其中「股權相對集中」和「降低籌資成本」是兩個重要因素。承諾接受增發的一般只選10個以內對象(含基金和母公司),他們可以算為「中股東」了。上市公司容易高效率地與其溝通協商公司大事。 二、增發價格的定位:公司要在「發得出」和「公平性」之間找到平衡點。許多公司採用公告前或正式發行前「N個交易日」的平均收盤價來作為發行價。注意這個價格並不總是會讓人佔便宜。遇到大盤連續下跌,市價跌進擬定發行價的情況也屢屢發生,以至於定向增發流產。不信,大家可以查一下。 不用看人吃肉就眼紅。即便眼下發行價格比較便宜,但「放出來」那天的價格還未知呢! 畢竟人家有較長鎖定期的。中國石油不是連拿到原始股的社保都套牢了

⑹ 發行證券中請說明什麼是不特定對象和特定對象。

不特定對象是指不明確的、不特定的,抽象的、非個體的幾個人或一群人。

特定對象:是指已確定的個體。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也可以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

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簡稱"增發"),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百分之六。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除金融類企業外,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三)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6)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預案的提示性公告擴展閱讀:

發行證券的方式:

1、公募

面向所有合法的社會投資者發行。

2、私募

向特定的投資者發行證券。

證券發行的具體方式有很多,中國依次經歷了認購證、與儲蓄存款掛鉤、全額預繳款、上網定價、上網競價、上網發行與機構投資者配售相結合、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等發行方式。發行方式隨著中國證券發行管理制度市場化改革的深化在不斷變化。

⑺ 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是好是壞

大部分是利好的狀態,具體來說,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是利好還是利空要看以下幾點:
資金用途:發行股票的目的就是基本上只限於搞科研或者收購其他公司,一般是利好。上面也有規定,融資來的錢不能幹別的事,存銀行或者買理財產品都是不被允許的。
規模大小:短期來看,發行規模越大越好,相當於有大機構增持股票,這么一來,大概率會積極地推動股價,但是如果從長遠來看的話,發行的股票有限售期,限售期一到,解禁股拋售,股價的壓力也會很大。
發行價格:一般來說,發行價格會低於現價,但是如果發行價格過低,則對散戶不利。
發行對象:發行的對象越知名越好。

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是指已上市的公司向指定投資者發行股份來融資,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上市公司資金緊張的局面,有更多的資金去發展主營業務,同時,可以引進一些戰略投資者、優質資產,因此,股票增發是大利好。
增發的價格不得低於前二十個交易日股票均價的80%,需要注意的時,在股票增發之前,一些主力為了獲得較低的價格買入,會在定增之前打壓股價,即在定增之前,賣出一部分籌碼,使股價下跌,再定增時,再以較低的價格買入,拉升股價。
同時,在定增完成之後,主力也可能會打壓股價,通過打壓股價,讓散戶,認為主力在出貨,而拋出手中的籌碼,達到洗盤的目的,減輕個股後期拉升的壓力。
另外,發行的價格來說,肯定會比現在的價格要低很多的。但是也這個發行的價格也不能夠太低,不然的話對於一些持有股票的散戶來說,他們也是非常的不認可的。這樣不利於他們手頭的股票進行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