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擅自發行股票的具體行為
法律主觀:
(一)客體特徵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股票發行和公司、企業債券發行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對象是股票和債券,其中股票發行既包括首次發行也包括增資發行。而債券發行既包括公司債券,也包括企業債券。所謂股票是 股份有限公司 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若乾股份,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同股同權,同股同利。所謂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襪衡升價證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 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 有限責任公司 ,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 發行公司債券 。 (二)客觀特徵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擅自發行股票 或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是指《證券法》第10條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擅自」是指未向有關部門報請批准或者已經報請批准,但沒有未獲得批准或已申請還批准未批下來,或批准被撤銷,或獲批准後超額超期發行。「數額巨大」是指犯罪數額達到一定的標准,僅僅是指行為人已經向社會公眾擅自發行的數額;「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其他嚴重情節」是指行為人無法及時清償或清退,使得廣大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並遭受了較為嚴重的經濟損失或是引起眾多投資者不滿,甚至影響社會穩定、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情形。具體的數額標准將在後文詳述。 (三)主觀特徵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明知他人從事 欺詐發行股票 、債券,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四)主體特徵本罪為一般指主體,即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不管是單位還是個人,在發行債券之前,是需要先獲得相關國家機關的同意的。在被批准發行債券之後,將債券發行出去之前,也需要判斷一下債券是否是被偽造的。若是違反了這些規定,債券發行出去之後,無疑是會引起民事糾紛的。
法律客觀: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證券發行管理秩序及其社會公眾、法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凡不具備公司資格者無權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其次,即便是公司、企業要發行股票、債券,也須經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基於此,凡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1)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者,其行為顯然侵犯了我國證券管理秩序和認購人(包括法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情節嚴重者構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所謂股票,指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告老證;所謂債券,指公司或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本罪的直接危害對象是證券的認購人,包括法人、非法人單位和自然人;間接危害對象包括在市場競爭大潮中與本罪行為人競業的其他特定的或非特定(潛在的)的經濟實體。 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所謂單位,指通過工商登記程序設立的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單位」,包括法人、非法人單位,均能成立本罪主體。 刑法對本罪的犯罪主體沒有身份限制規定,但學理上對本罪單位犯罪主體的有關資格問題,存在分歧。分有資格說、無資格說和無限制性說三種觀點。第一說認為能夠成立本罪主體的只能是有資格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說持論相反,認為能夠成立本罪主體的一般是不具備發行證券資格的單位;第三說則認為本罪主體沒有其他資格限制,只要是單位即可。對此三種意見,我們贊成第三種觀點。理由是: (1)從法律規條看,一般而言,但屬有特定身份要求者,刑法均明文作出特殊主體規定——如新刑法上有關公司犯罪專節中所分別規定的虛報注冊資本罪、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非法清算公司財產罪等即是;另外新刑法上所規定的虛假發行股票、債券罪,雖然條文本身未對犯罪主體作出限制性規攔辯定,但因其行為者,必須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其發行股票、債券後,方能行為(製作招股說明書、認股書或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因而其犯罪主體實際上也是特定的身份犯。然而,新刑法本條所敘明的罪狀並未對本罪主體有所限制,因而本罪主體不應當是身份犯。 (2)從現實的需要看,現實經濟實踐中,不僅有真公司未經批准發行公司股票、債券者,也有相當部分假公司、企業未經批准發行公司股票、債券者,且其危害後果往往更加嚴重、影響也更加惡劣,對此情節嚴重者,不能不繩以刑罰。 (3)持有資格論者認為,如無資格者實施了擅自發行股票、債券、情節嚴重者,可按詐騙罪論處。我們認為此說欠妥,因為在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的情況下,無論是有資格者還是無資格者,其發行假股票、假債券的行為雖然有詐欺公眾的一面,但其在主觀犯意上,還與詐騙罪有區別,對此本文將在後文專論。此外,從犯罪客體上看,本罪除公私財產外,還侵犯了其他特定的法律秩序---國家對公司證券的發行管理秩序,因而其直接客體已不單純是公私財產權,而是雙重客體。為此仍按一般詐騙罪處理恐有欠妥貼,而況新刑法已經將其設定為特別犯罪,更無必要且不應當按詐騙罪論處,而宜認定為本罪。這樣作既符合立法規定,又方便司法認定,也有利於集中打擊違反金融秩序的犯罪。 客觀要件 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行為人務必實施了下述擇一行為且達到法定後果: 第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而擅自發行股票。未經批准,在此包括沒有報請上述法定機構批准以及雖然業已上報但未獲批准兩種情況。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票,在我國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或股份公司本身發行。公司尚未正式設立時,由發起人發行股票。其中,凡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餘股份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後,方能在社會公開募股。其次,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後欲發行新股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報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基於此,這里所謂擅自發行股票,包括: (1)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機關批准擅自發行股票者;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機關批准擅自發行股票者; (3)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機關批准擅自發行股票者。。 第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而擅自發行公司、企業債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資格發行公司債券的只能是:(1)股份有限公司;(2)國有獨資公司;(3)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4)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此類公司要發行公司債券,須先由董事會制定方案,股東會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並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報請批准後,方能發行。因而所謂擅自發行公司債券,既包括上述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上述其他國有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擅自發行公司債券者;也包括其他單位或個人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擅自發行公司債券者。 除上述行為外,新刑法還要求:必須發行「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才能成立本罪。意即,除實施了上述任一種或兩種行為之外,行為者還必須:或是發行數額巨大、或是後果嚴重;抑或雖然發行數額夠不上巨大、後果夠不上嚴重,但有「其他」嚴重情節者,才能成立本罪。至於「數額巨大」的確定數額幾何、「後果嚴重」或「其他嚴重情節」的確定涵義若何,尚待最高司法機關的有關司法解釋明文釋定。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是故意。有必要強調的是,雖然在本罪場合,行為人的故意往往表現為(擅自發行)行為上的故意,但刑法上的故意,主要是針對危害後果而言,而不是針對行為本身而言(實際上,過失犯罪的場合,行為人就其「行為」本身而言往往是故意的),因而在主觀不法要素上,本罪行為人不僅僅須明知其發行股票、公司債券需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而故意地未予報批、或者明知申報以後未經批准而擅自發行公司債券或股票;而且必須是明知其擅自發行股票、債券有害於社會而仍然行為者,方能構成本罪的「故意」。過失實施此類行為者不能成立本罪。例如,在尚待審批過程中,因主觀主義地認為先發行一步根本不至危害社會、而輕率地未待批准而先行發行股票、公司債券者,因不具備刑法意義上的「故意」,不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者,可根據其行為後果及其情節輕重狀況認定為其他瀆職犯罪或給予有關行政違法處分。
⑵ 企業權益資本籌資有哪些方式,股票籌資方式
進行籌資的方式:
1、吸收直接投資
吸收直接投資指企業按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原則,直接吸收國家、法人、個人和外商投入資金的一種籌資方式。其中,吸收直接投資是非股份制企業籌集權益資本的基本方式;以貨幣資產出資是吸收直接投資中最重要的出資方式。同時,吸收直接投資的出資方式包括以貨幣資產出資、以實物資產出資、以土地使用權出資、以工業產權出資、以特定債權出資。
2、發行股票
股票發行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以籌資或實施股利分配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資者或原股東發行股份或無償提供股份的行為。首次發行股票需要滿足: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等幾個條件。
3、融資粗賃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滿足以下一項或數項標準的租賃,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優惠購買)
(3)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通常是租賃期大於、等於資產使用年限的75%。
(4)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通常是租賃最低付款額的現值大於、等於資產公允價值的90%。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4、發行債券
發行債券,是指企以發售公司債券的方式取得資金的籌資方式。按我國《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由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才有資格發行公司債券。公司債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還本付息期限、標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有價證券。發行公司債券,適用於向法人單位和自然人兩種渠道籌資。發行債券,是一種債務籌資方式。
5、向金融機構借款
向金融機構借款,是指企業根據借款合同從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取得資金的籌資方式。這種籌資方式廣泛適用於各類企業,它既可以籌集長期資金,也可以短期融通資金,具有靈活、方便的特點。向金融機構借款,是一種債務籌資方式。
6、商業信用
商業信用,是指企業之間在商品或勞務交易中,由於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貨所形成的借貸信用關系。商業信用是由於業務供銷括動而形成的,它是企業短期資金的一種重要的和經常性的來源。利用商業信用,是一種債務籌資方式。
7、留存收益
留存收益,是指企業從稅後凈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金、以及從企業可供分配利潤中留存的未分配利潤。留存收益,是企業將當年利潤轉化為股東對企業追加投資的過程,是一種股權籌資方式。
綜合上述內容,籌資的方式主要有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票、融資粗賃、發行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商業信用、留存收益七種方式。同時,企業採用不同方式所籌集的資金,按照不同的分類標准,可分為不同的籌資的分類。
⑶ 為什麼說企業一旦發行股票上市,企業就變成國有企業了呢
國有企業 ,是指擔肢者啟負一定社會職能的企業法人 ,這些法人的財產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具有嫌敗可能帶來盈利和固定收入。一般意義上的國有企業 ,指的是國有獨資企業歷如。不包括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參股企業。但是,由國有企業改制上市形成的上市公司,習慣上仍稱為國有企業,這是由於國家做為主要出資人(股東),掌握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決策權和人事權,表面上仍有國企特徵。
⑷ 「我國法律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可以發行股票」這句話對嗎
這句話是不對的,目前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股票,國有獨資公司是不能發行股票的。
⑸ 國有獨資公司如何上市
先進行改制重組啊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後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於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後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並且很多問題在後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並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於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⑹ 中國移動不是國有獨資嗎,然後說國有獨資是有限公司的,為什麼還可以發行股票a很費解..
中國移動有好多家。總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這確實是有限責任公司,是不能發行股票的。上市發股票的是集團的子公司中國移動(香港)集團有限公司控股的中國移動股份有限公司,這就是股份有限公司了,不是國有獨資。
國有資本股份化就是這種架構,國有獨資公司下設子公司實行股份制,吸收社會資本投資,國有的母公司有控股權,這樣就用少量的國有資本通過股份化的方式控制了大量的社會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