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票期權激勵是利好嗎
總體而言,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對公司股票來說是利好消息。無論是限售股、贈送員工股份還是補貼員工購買股份的形式,都會對股份產生一定的積極影響,但整體影響尚不清楚,但補貼員工購買公司股份的積極影響是最大的。如果市政公司開始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一方面,該計劃本身將對公司的經營產生有利影響,另一方面也表明公司對未來自身的股票形式持樂觀態度。 ,所以股權激勵計劃總體上具有正向影響。不過,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後,股價也有可能下跌。股權激勵是一種激勵機制,一般是企業為鼓勵員工工作,留住優秀員工而設立的長期激勵措施。股權激勵具體是指公司將一定的股東權益給予希望激勵的對象,以實現對員工的激勵作用,使員工與公司形成利益共同體。
拓展資料
1、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是用股票作為激勵管理者的手段。股權激勵的理論基礎是股東價值最大化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為實現股東所持股權價值最大化,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現代企業制度下實施股權激勵。為實現股東所持股權價值最大化,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現代企業制度下實施股權激勵。經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代表股東與以經營者為首的激勵對象簽訂協議。當激勵對象完成一定的業績目標或公司股價因業績增長而上漲到一定程度時,公司以一定的優惠價格授予激勵對象股份或授予激勵對象在有效期內以一定價格購買公司股份期間,使其獲得一定的利益,促進激勵對象實現股東利益的最大化。
2、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股東價值的重要性越來越明顯。一方面,是考察公司業績、建立激勵機制的重要標准。另一方面,也是股東控制市場的重要依據。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對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也具有積極意義。由於股權社會化的日益普及和股東價值的實現,在很大程度上是整個社會價值的提升。股東價值觀強調對股東價值的理性關注,倡導以股東為主導的單邊公司治理結構,這對於從產權角度解決國有企業改革中存在的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⑵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是利好還是利空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是利好的,有利於激發員工的積極性,有利於降低職業經理人的「道德風險」,有利於緩解公司面臨的薪酬壓力。
1、對非 上市公司
股權激勵有利於緩解公司面臨的薪酬壓力。由於絕大大多數非上市公司都屬於中小型企業,他們普遍面臨資金短缺的問題。因此,通過股權激勵的方式,公司能夠適當地降低經營成本,減少現金流出。與此同時,也可以提高公司經營業績,留住績效高、能力強的核心人才。
2、對原有股東
實行股權激勵有利於降低職業經理人的「道德風險」,從而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非上市公司往往存在一股獨大的現象,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高度統一,導致公司的「三會」制度等在很多情況下形同虛設。
隨著企業的發展、壯大,公司的經營權將逐漸向職業經理人轉移。由於股東和經理人追求的目標是不一致的,股東和經理人之間存在「道德風險」,需要通過激勵和約束機制來引導和限制經理人行為。
3、對公司員工
實行股權激勵有利於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實現自身價值。中小企業面臨的最大問題之一就是人才的流動問題。由於待遇差距,很多中小企業很難吸引和留住高素質管理和科研人才。
實踐證明,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後,由於員工的長期價值能夠通過股權激勵得到體現,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會大幅提高,同時,由於股權激勵的約束作用,員工對公司的忠誠度也會有所增強。
⑶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對股價的影響
法律分析: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股票價格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影響投資者對於上市公司業績提升的預期,一個是影響上市公司的實際業績。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初期,股權激勵計劃強化了投資者對公司業績提升的預期,對股價的積極影響較大。數據顯示,大多數公布股權激勵預案的公司股價漲幅都大於同類或同板塊的升幅。另外,不同的股權激勵工具對股價的影響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