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票發行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股票發行程序:1、股東大會作出決議;2、由董事會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准;3、公司公告新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並製作認股書;4、之後申請人應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5、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並發行股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B. 股票怎麼發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發行流程如下:
1、股東大會對新股種類及數額、發行價格等事項作出決議;
2、公司報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3、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
4、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
(一)新股種類及數額;
(二)新股發行價格;
(三)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司發行新股,可以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確定其作價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
C. 股票發行的兩種方式是什麼
間接發行
間接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把股票委託給股票承銷商等金融機構發行,而股份有限公司不負擔風險。
間接發行方式有:
①證券代銷。即證券發行主體委託發行中介機構發行證券,由發行中介機構代表發行主體辦理發行業務若證券應募額達不到預定發行額時,中介機構不負承購剩餘額的責任。
②證券包銷。即發行主體委託發行中介機構發行證券,並與發行中介機構簽訂包銷合同。證券應募達不到預定發行額時,由發行中介機構對不足部分予以承購。
③證券承銷。即在特定的發行條件下,證券發行總額全部由發行中介機構一次性承購,發行中介機構將承購的證券再分別向投資者出售出售時的證券價格通常高於承銷時的價格,其差額即為發行中介機構的效益。
間接發行方法現已被世界各國廣泛採用,其優點是,利用證券發行中介機構眾多的金融網點和客戶,以及熟練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良好的信譽,可以迅速募集到大量資金,保證證券發行任務順利完成。
直接發行
指證券發行主體由自身履行證券發行事務的一種證券發行方法。是債券發行最早採用的方法,其特點是簡單方便,發行費用較低,發行手續在發行者與投資者之間直接進行,減少了中間環節。
一般來說,直接發行主要適合於兩種情形:
①私募債的發行。即向特定的投資者發行債券。它的發行范圍不大,發行量小,一般不需要中介機構辦理發行事務。
②金融債的發行。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一般也採用直接發行辦法。因為金融機構本身就具備推銷債券的良好條件,而不必委託其他中介機構。
D. 公司如何發行股票
股票發行程序
1、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2、由董事會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准;
3、公司公告新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並製作認股書;
4、之後申請人應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
5、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並發行股票。
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股票代理發行的方式按發行承擔的風險不同,一般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發行方式兩種。
包銷發行
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代銷發行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E. 公司怎麼發行股票
股票發行條件是股票發行者在以股票形式籌集資金時必須考慮並滿足的因盯讓銀素,通常包括首次發行條件和配股發行條件等。
初次發行包括以募集方式新滑族建股份有限公司時公開發行股票和原有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兩種情況。初次發行應當向中國證監會遞交募股申請,經批准凱宴後方可發行。
F. 公司上市時候,發行多少股票是按什麼決定的
一是公司原始股東願意出售的數量,比如原股東長期看好本企業,那麼發行的數量可能不會太多,因為發行太多可能會影響控股權;
二是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額度,主要是根據企業的融資目的和規模來確定發行數量;
三是看市場的實際情況,包括一級市場上保薦人、主承銷商及承銷團的建議以及二級市場上股市的實際走勢,比如市場行情火爆,發行市盈率很高時,那麼就會選擇多發一些,多賺一些發行溢價,反之則少發一些或者乾脆放棄發行。
(6)股票是怎麼發行股票擴展閱讀:
股票的發行方式:
(1)公開間接發行。指通過中介機構,公開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採用募集設立方式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須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的做法,就屬於股票的公開間接發行。
這種發行方式的發行范圍廣、發行對象多,易於足額募集資本;股票的變現性強,流通性好;股票的公開發行還有助於提高發行公司的知名度和擴大其影響力。但這種發行方式也有不足,主要是手續繁雜,發行成本高。
(2)不公開直接發行。指不公開對外發行股票,只向少數特定的對象直接發行,因而不需經中介機構承銷。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採用發起設立方式和以不向社會公開募集的方式發行新股的做法,即屬於股票的不公開直接發行。這種發行方式彈性較大,發行成本低;但發行范圍小,股票變現性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