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證券法第三章 證券發行(3)
第三節 證券發行管理
證券發行是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的第一步,與證券發行人利益攸關,更涉及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對證券發行疏於監管,必然會導致證券市場的無序發展,進而損害投資者利益。各國證券法均堅持對證券發行實施監管,但對具體監管方式,各國證券法存在較大分歧。根據各國立法及實踐,證券發行監管制度大體分為注冊制與核准制兩種。
一、注冊制與核准制的特點
(一)注冊制的含義及特點
證券發行注冊制是證券發行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形態,也是很多國家普遍採取的證券發行監管方式。澳大利亞、巴西、加拿滾孫擾大、德國、法國、義大利、荷蘭、菲律賓、新加坡、英國和美國等國家,在證券發行上均採取注冊制。其中,美國證券法是採取發行注冊制的典型代表。「在公司或屬於某個公司的人或實體對該公司的證券進行出售時,這些證券的潛在購買方應獲得有關的財務資料及有關該公司的其他重要資料的充分披露,以便它們能作出知情的投資決定」:「一個公司上市,無須證券交易委員會或任何其他聯邦管理機構的批准。任何公司,不論它有多大或多小,無論它是否盈利,不論它重要或不重要,均可上市,只要全面披露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的資料,當然,還要有一旦獲得此種資料便要購買它的股份的人。簡言之,在美國是市場而不是管理者決定什麼樣的公司可上市」 .
根據證券發行注冊制,凡是擬發行證券的證券發行人,必須將依法應當公開的、與所發行證券有關的一切信息和資料,合理製成法律文件並公諸於眾,且內容不得含有虛假陳述、重大遺漏或信息誤導,否則,證券發行人應承擔民事責任乃至刑事責任。根據發行注冊制,政府監管機構有權審查證券發行申請人對信息 ~tllt義務的履行狀況,但無權決定所發行證券的品質條件。據此,證券發行注冊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1)證券法無須規定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發行的實質條件;能夠發行證券的公司既可以是業績優良的公司,也可以是業績平平甚至是虧損公司,與該等企業投資價值有關的任何實質性條件,並非法律要求的發行條件。 (2)證券發行和上市是企業選擇的融資方式,是各公司有機會享受的平等待遇,股票發行公司可能獲得投資者的認同,也可能並無投資者願意介人其中,證券監管機構無權決定某公司發行或不發行證券,也無權決定某證券上市或不上市。(3)對投資者是否獲得投資回報,證券監管機構不承擔任何形式的保證責任,而完全取決於所投資公司的實際營業狀況。是否投資完全取決於投資者對股票發行公司的自主判斷,是否有投資風險,也全憑投資者的自主判斷。(4)證券發行人必須依照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全面公開與證券發行的相關資料,證券發行人不得向投資者或潛在投資者隱瞞與所發行證券有關的任何重要或重大信息,否則,證券發行人及其他相關人員應承擔嚴格的法律責任。
證券大旦發行人承擔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證券發行注冊制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證券發行人募集股份時,必須製作並公布招股說明書,以公開發行人的業務情況、財產情況、財務狀況、籌資用途、發行人董事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主要股東情況、主要法律訴訟等,以幫助證券發行人經濟地獲得與證券發行有關的各種信息,也可以協助投資者便利地閱讀證券發行信息。發行人應保證招股說明書所披露內容的真實、准確與完整。發行人要藉助各種中介機構,實現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和完整;證券發行文件通常由如律師或會計師協助准備,通過專業人員的專業性審慎調查,限度地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和准確性。為了保證公開原則的貫徹和實現,在缺乏證券監管機構實質性監控的條件下,重要手段是要求證券發行人及中介機構承擔較高程度的法律責任,以督促信息公開的准確性和全面性。
(二)核准制的含義與特點
證券發行核准制,是指證券發行人在遵守信息披露義務的同時,證券發行必須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證券發行條件並接受政府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政府有權對證券發行人資格及其所發行證券作出審查和決定。紐西蘭、瑞典和瑞士的證券監管體制中,帶有相當程度的核准制特點。
證券發行核准制具有以下特點:(1)證券法規定證券發行人的發行資格及證券發行的實質條件。通過確定證券發行人資格及發行條件,盡力排斥劣質證券的發行,依此,並非各種公凱歷司無論其規模及營利能力均可公開發行證券,只有具備法定資格並符合法定條件的發行人才可以發行證券。(2)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發行享有獨立審查權。嚴格地說,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保證法律規則的貫徹與實施,於審核期間,若發現發行人資格、條件與法律規定不相符合者,應禁止其公開發行;目口使發行人資格及條件符合證券法規定,證券監管機構也有權不核准其發行證券。(3)證券監管機構在核准證券發行申請後,如發現存在其他違法情勢時,有權撤銷已作出的核准與批准,且證券監管機構撤銷已作出核準的,無須承擔責任。
二、注冊制與核准制的若干比較
證券發行注冊制與核准制具備許多共性,如都強調信息披露在證券發行中的地位與作用,但作為不同的證券發行審查制度,在以下方面存在重大差異。
(一)證券發行條件的法律地位
採用核准制的國家往往對證券發行人的資格及條件,包括發行人營業狀況、盈利狀況、支付狀況和股本總額等,作出明確規定。證券監管機構審查的事項,主要是信息披露所揭示事項及狀況與法定條件之間的一致性與適應性。相應地,證券監管機構的核准權或審查權,當然包含了對證券發行條件適法性的審查。但在採用注冊制國家中,證券法對證券發行條件往往不直接作出明確規定,公司設立條件與證券發行條件相當一致,不存在高於或嚴於公司設立條件的發行條件。
(二)信息公開原則的實現方式
無論採取注冊制或核准制,均重視信息披露在證券發行中的地位,但比較注冊制和核准制,兩者在信息公開的實現方式上存在差別。根據發行注冊制,信息披露是以市場行為和政府行為共同推動的,藉助各中介機構的介人,使證券發行之信息披露實現標准化和規范化。政府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非常特殊,「我們的任務只有一個,就是堅持每種在州際新發售的證券必須完全公開信息,並且不允許與發行相關的任何重要信息在公開前遺漏」,「這一信條,將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賦予發行者,使其成為誠信發行證券和公眾對市場建立信心的動力」 .政府審查並非是在評價所發行證券的品質,政府簽發的許可、注冊並不代表所發行證券的品質,更非所發行證券的合格證書。
在核准制下,信息披露同樣是基礎性法律要求,證券發行人必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應當對與證券發行有關的各種重大信息予以充分有效的事先披露;但為了使所披露信息適合其發行條件的要求,使所發行證券對特定市場具有更強的適應性,證券監管機構有權對擬發行證券的品質作出審查,並決定是否允許其發行。在這個意義上,發行核准制提供了比注冊制更嚴格的審查制度。
(三)投資者素質的假定
任何證券發行審批制度的設計,都以對投資者群體的素質假設為存在前提。在發行注冊制下,證券投資者被假定為消息靈通的商人。所謂商人,應當是能夠判斷投資之商業利益並趨利避害的人,在信息充分、准確的情況下,其能夠作出正確而非錯誤的投資判斷。皮爾斯在描述美國證券法時說,對於證券公開發行來說,證券交易委員會不會對一個公司,也不會對一個公司發行的證券,評審其有無價值。相反,1933年法令要求對接受募股的人提供一份招股說明書。這種說明書,從理論上講應當包括一個消息靈通人士作出一項投資決定所必需的資料。這樣,作出投資決定的責任就落在投資者身上;而保證投資者得到有關資料的責任,則在證券交易委員會。
發行核准制同樣以投資者素質的理論假定為前提。它以廣泛存在各種非專業投資者作為其假定前提。在新生證券市場中,主要投資者是非專業投資者,他們缺乏證券市場的投資經驗,對證券信息的把握和處理具有非理性化色彩。如果放任其自行評價證券價值,即使在充分、准確和完整地披露信息基礎上,也將難以有效地保護自身利益。為了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利益,證券監管機構必須以適當方式介入證券發行審查,以減少劣質證券的存在。
三、我國證券發行管理體制的特點
(一)證券發行監管體制的演變
對於我國《證券法》實施前的證券發行監管體制,學術界傾向於稱之為「審批制」。根據《公司法》第139條、第131條第2款及《股票條例》第12條等規定,股票發行審核顯屬審批制。根據《公司法》第163條第3款、第164—166條之規定,公司債券發行也屬審批制。我國以往證券發行審批制度有以下特點:(1)採取證券發行額度審批制度,任何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債券,必須首先取得國家計劃及證券監管部門核發的股票或債券發行額度;(2)股份公司設立之特許主義,即改組或新設股份公司的計劃,必須事先獲得國務院主管機關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3)證券發行要獲得來自企業主管機關的逐級批准和推薦;(4)對經逐級推薦有望發行證券的企業來說,還必須接受來自證券監管機構的嚴格實質審查,證券監管機構有權排斥不具備證券發行條件的股份公司或企業發行股票。「我國目前對股票公開發行實行嚴格的審核主義原則。任何意欲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僅須取得發行額度許可,而且在發行前還須取得行政管理機關和證券監管部門的批准;發行審批部門對於發行人的申請採取實質審查或內容審查制度;立法對於股票發行的審批又規定了較嚴格的程序」 .
《證券法》實施後,我國改變了實行數年的「審批制」,轉而採取「核准制」監管體制,這是我國證券監管制度上的比較重大的改變。根據《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或者審批;未經依法核准或者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該條款確立了證券發行核准制和審批制。《證券法》第11條則規定,股票發行採取核准制,債券發行採取審批制。《證券法》第11條第1款進一步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有關文件」。《證券法》第11條第2款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的有關文件」。可見,我國證券發行監管體制視證券種類不同,對股票公開發行採取核准制,對債券發行採取審批制。將《證券法》採取的發行監管體制簡單歸結為核准制,不符合《證券法》規定的內容;但若將股票發行審核體制歸結為核准制,則是准確和恰當的。
(二)發行核准制與審批制的比較
第一,術語差別。《證券法》采「核准」術語,《公司法》及《股票條例》主要採取「批准」和「審批」術語。對「核准」和「審批」含義,我國現行法律並未作出相應解釋。在字面含義上,核準是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復核以及作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審批則是對債券發行申請的審查及作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核准和審批雖術語有別,但均強調有權機構對證券發行申請的最後批准權,實質含義並無不同。
第二,主體差別。《公司法》作為《證券法》的基礎性法律,所確定的批准權主體是「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證券法》則確定的股票公開發行核准機構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債券發行審批機構為「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在實踐中,證監會負責股票發行核准,發行公司債券由國家計劃委員會及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批。
第三,程序差別。根據《股票條例》第12條規定的「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及批准程序」,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應經地方人民政府審批,中央企業則經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審批,上述審批決定作出後,報請證券監管機構復核,形成「先審批、後復核」的申請批准程序。根據最近的實踐做法,雖然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依然負責推薦發行申請,但審批權已逐漸轉移至證券監管機構。《證券法》沒有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和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的推薦和審批權,甚至在第14條第1款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這是對過去通常做法的改變,但《證券法》相關規定依然為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的推薦權保留存在的空間。如《證券法》第2條和第10條均確認了行政法規的地位,《股票條例》作為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若未作修改或廢止,顯然會繼續適用;再如,《證券法》第12條規定「發行人依法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所提交的申請文件的格式、報送方式,由依法負責核准或者審批的機構或者部門規定」。這里所稱「報送方式」,依照以往實踐做法,也顯然可以包括由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的推薦程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葉林)
『貳』 簡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發行和轉讓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發行和轉讓的規定有: (1)股份發行。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2)股份轉讓。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 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叄』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股票嗎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股票,也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發行股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發行股票的流程是什麼?
1、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2、由董事會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准;
3、公司公告新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並製作認股書;
4、之後申請人應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
5、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並發行股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發行的原則】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一百二十九條
【股票的種類】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肆』 證券法對證券公開發行的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向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差鍵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如果被認定為公開發行證券,但未經過批准,則構成違法發行證券,也可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其他形式的非法集資行為。
《證券法》第10條規定的公開發行證券,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核准機構可以是證監會,也可以是國務院其他證券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
核准制不僅適用於我國公司的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也適用於公司發行股票或其他證券;不僅適用於我國境內企業在我國境內上市,也適用於我國境內企業在國外上市。
此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既包括公開發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發行人首次發行新股時,公司原有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也稱「老股轉讓」。游慶伏
(4)發行股票相關法律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三條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神攜,財務狀況良好;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伍』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股票發行價格
法律主觀:
股票發行價格按以下確定:一、發行公司及承銷商對公司的利潤及其增長率、行業因素、二級市場的股價水平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然後確定合理的發行價格。從各國股票發行市場的經驗看,股票發行定價最常用的方式有累積訂簡橋單方式、固定價格方式以及累積訂單和固定價格相結合的方式。累積訂單方式是美國證券市場經常採用的方式。其一般做法是,承銷團先與發行人商定一個定價區間,再通過市場促銷徵集在每個價位上的需求量。在分析需求數量後,由主承銷商與發行人確定最終發行價格。固定價格方式是英國、日本、香港等證券市場通常採用的方式。基本做法是承銷商與發行人在公開發行前商定一個固定的價格、然後根據此價格進行公開發售。累積訂單和固定價格相結合的方式主要適用於國際籌資,一般是在進行國際推薦的同時,在主要發行地進行公開募集,投資者的認購價格為推薦價格區間的上限,待國際推薦結束、最終價格確定之後,再將多餘的認購款退還給投資者。二、目前,我國的股票發行定價屬於固定價格方式,即在發行前由主承銷商和發行人根據市盈率法來確定新股發行價。三、新股發行價=每股稅後利潤*發行市盈率,因此目前我國新股的發行價主要取決於每股稅後利潤和發行市盈率這兩個因素:(1)每股稅後利潤,每股稅後利潤是衡量公司業績和股票投資價值的重要指標:每股稅後利潤=發行當年預測利潤/發行當年加價平均股本數=發行當年預測利潤/(發行前總股本數+本次公開發行股本數*(12-發行月份)/12)。(2)發行市盈率。市盈率是股票市場價格與每股稅後利潤的比率,它也是確定發行價格的重要因素。發行公司在確定市盈率時,應考慮所屬行業的發展前景、同行業公司在股市上的表現以及近期二級市場的規模供求關系和總體走勢等因素,以利於一、二級市場之間的有效銜接和平衡發展。目前,我國股票的發行市盈率一般在13至15倍之間。總的來說,經營業績好、行業前景佳、發展潛力大的公司,其每股稅後利潤多,發行市盈率高,發行價格也高,從而能募集到更多的資金;反之,則發行價格低,募集資金少。當股票發行公司計劃發行股票時,需要根據不同情況,確定一個發行價格以推銷股票。一般而言,股票發行價格有以下幾種:面值發行、時價發行、中間價發行和折價發行等。在國際股票市場上,在確定一種新股票的發行價格時,一般要考慮其四個方面的數據資料:(1)要參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三年來平均每股稅後純利乘上已上市的近似類的其他股票最近三年來的平均利潤率。這方面的數據占確定最終股票發行價格的四成比重。(2)要參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四年來平均每股所獲股息除以已上市的近似類的其他股票最近三年平均股息率。這方面的數據占確定最終股票發行價格的二成比重。(3)要參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期的每股資產凈值。這方面的數據占確定最終股票發行價格的二成比重。(4)要參考上市公司當年預計的股利除以銀行一年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這方面的數據也占確定最終股票發行價格的二成比重。以上便是股票發行價格的確定,必要時攔行猛建議可以直接咨詢專業人士了解。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六條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三)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四)募集資金的用途;(五)認股人的權利、義務;(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帶消,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陸』 哪一條法令規定在主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證券法第五十條規定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首發辦法第三十三條提高為發行人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6)發行股票相關法律擴展閱讀:
關於對借殼上市股份流動性的要求,目前並沒有相關法規給予明確、直接的規定,普遍的判斷依據是滬深交易所《上市規則》對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解釋:指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25%;公司股本總額超過四億元的,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10%。
而上述社會公眾是指除了以下股東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東: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法人。
『柒』 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36個月。36個月內不得轉讓: 特定對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特定對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特定對象取得本次發行的股份時,對其用於認購股份的資產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12個月。發行對象屬於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拓展乎肆資料:一、再融資新規對新股鎖定期的要求 (一)具體規定 如下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且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第八條規定:「發行對象屬於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塌扮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五十七條第團頃灶二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且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於本次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