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股票嗎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股票,也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發行股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發行股票的流程是什麼?
1、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2、由董事會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准;
3、公司公告新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並製作認股書;
4、之後申請人應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
5、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並發行股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發行的原則】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一百二十九條
【股票的種類】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2. 非上市公司可以發行股票嗎
法律分析:非上市公司可以發行股票,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發行股票。但是非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能進入市場自由流通和交易。只能通過場外交易進行。一般來說,非上市公司可以在銀行或證券公司進行交易,也可以簡單地理解為私人交易。股票交易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可以在交易所自由交易的普通股,屬於交易所交易。二是上述場外交易。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募集資金的,可以通過發行股票上櫃募集資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十二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發起人協議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四)招股說明書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
3. 不上市可以發行股票嗎
不上市可以發行股票,股份公司發行股票和公司有無上市沒有關系。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發行股票,不一定要上市公司。
一般沒有上市的公司,發行的股票就是場外的不上市股票。公司的上市只是在融資的同時有一個股票的交易場所。場外的市場就是專門為沒有上市的股份公司提供的股份交易平台。場外的市場一般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區域性股份交易市場、券商自建櫃台交易市場。
股票的發行方式可分為如下兩類:
(一)公開間接發行。指通過中介機構,公開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採用募集設立方式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須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的做法,就屬於股票的公開間接發行。這種發行方式的發行范圍廣、發行對象多,易於足額募集資本;股票的變現性強,流通性好;股票的公開發行還有助於提高發行公司的知名度和擴大其影響力。但這種發行方式也有不足,主要是手續繁雜,發行成本高。
(二)不公開直接發行。指不公開對外發行股票,只向少數特定的對象直接發行,因而不需經中介機構承銷。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採用發起設立方式和以不向社會公開募集的方式發行新股的做法,即屬於股票的不公開直接發行。這種發行方式彈性較大,發行成本低;但發行范圍小,股票變現性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八十條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一百二十七條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第一百二十八條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四)股票的編號。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4. 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沒有上市,也可以發行股票嗎
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發行股票。不能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如果其股票不是公開發行的,則不能在證券交易所交易,通常是通過銀行、證券公司,甚至任何其他方式。如果是公開發行,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外交易;統稱為場外市場;一般指證券公司、銀行等。
非上市公司中的股份制公司本身必須發行股份,不存在轉為股份制企業的問題。只有有限責任公司要發行股份的話才有轉為股份公司的必要性。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上市的股份公司,但不是所有的股份公司都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要超過5000萬資產和3年以上盈利,還需要證監會的批准,才能上市!發行股份不得低於總股本的20%!
一家公司的股票上市,可以使其原始資本產生幾十倍甚至幾十萬的溢價率,所謂的麻雀對鳳。因此,獲得代表初始資本的「原始股份」會很好。現在A股市場最怕的「規模非」是這些公司上市前的「原創」。
拓展資料:
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特徵
公司的資本總額平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籌資,股票可以依法轉讓;法律對公司股東人數只有最低限度,無最高額規定;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每一股有一表決權,股東以其所認購持有的股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應當將經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過的會計報告公開。
股份有限公司基本特徵
(1)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法律規定的數目,如法國規定,股東人數最少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其限度是股東應交付的股金額;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的股份,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辦法籌集資金,任何人在繳納了股款之後,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沒有資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賬目須向社會公開,以便於投資人了解公司情況,進行選擇;
(7)公司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手續復雜。
5. 非上市公司能發行股票嗎
法律分析: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發行股票,這意味著一些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發行股票,但是,它們所發行的股票與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有一點差別,就是它們不能進入二級市場交易,只能在場外交易,即只能在銀行或者證券公司之間交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一百三十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必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同次發行的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6. 只有上市公司才能發行股票嗎
不是的,
發行了股票但不能在證券市場上進行二次買賣的公司叫非上市公司,他們也是可以發行股票的。
上市公司在選擇股票上市的時機時,經常會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1、在籌備的當時及可預計的未來一段時間內,股市行情看好。
2、要在為未來一年的業務做好充分鋪墊,使公眾普遍能預計到企業來年比今年會更好的情況下上市;不要在公司達到頂峰,又看不出未來會有大的發展變化的情況下上市,或給公眾一個成長公司的印象。
3、要在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派息、分紅制度,職工內部分配製度已確定,未來發展大政方針已明確以後上市,這樣會給交易所及公眾一個穩定的感覺,否則,上市後的變動不僅會影響股市,嚴重的還可能造成暫停上市。
拓展資料: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股票是股份制企業(上市和非上市)所有者(即股東)擁有公司資產和權益的憑證。上市的股票稱流通股,可在股票交易所(即二級市場)自由買賣。非上市的股票沒有進入股票交易所,因此不能自由買賣,稱非上市流通股。
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標准、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股票是股份證書的簡稱,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或作價抵押,是資金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
7.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發行股票,是否正確
【正模敏確】
本題考查的是股態碼舉票與相關概念的比較。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只有股帆碧份有限公司才可以發行股票。
8. 是不是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發行股票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是指發行了股票並它的股票可以在某證券市場進行再次交易的公司,那些發行了股票但不能在證券市場上進行二次買賣的公司叫非上市公司,他們也是可以發行股票的。股票是股東持有公司股權的票面憑證,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我國的公司形式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其投資份額佔有公司全部注冊資本的比例而持有公司的股權。股份有限公司,是將公司的全部注冊資本分為分割的股份,股東按照其投資所佔有的股份比例而持有公司的股份,其持有的股權比例表現為股票。
大家一般所指的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在證券交易市場可以自由交易的股權憑證。作為股份有限公司,只有上市後其股票才能在證券交易市場自由流通和交易。
股票指的是公司股份憑證,是股份的表現形式,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有股票。只是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並不能在證券交易市場自由買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9. 非上市公司可以發行股票嗎
非上市公司可以發行股票,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發行股票。但是非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能進入市場自由流通和交易。只能通過場外交易進行。一般來說,非上市公司可以在銀行或證券公司進行交易,也可以簡單地理解為私人交易。
拓展資料:
非上市公司的簡介:
1、股東名冊在實踐中被認可的程度低,未能發揮應有作用。公司法、擔保法以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對於股東名冊的內容、法律地位等規定雖然較為詳盡,但是實際操作中未上市公司股東名冊的應用非常有限。很多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建立股東名冊或者建立之後又廢除,交易中對股東身份的證明均依賴工商機關的記載。司法實踐中,即使公司建立了完整的股東名冊,法院、仲裁機構對股權的認定也以工商機關的登記為准,股東名冊所記載的內容無法成為被法律認可的權威依據。
2、公司的股東名冊缺乏公信公示力。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名冊制度,立足於意思自治,本質上是一種信用制度。這種信用制度的操作環境取決於公司嚴格依法運行。目前國內大多數企業法律意識不強,更談不上履行建立股東名冊、接受股權查詢等義務。即使建立起股東名冊,也缺乏聯網、發布、查詢的公示條件。股東名冊保存在被出質股份所在的公司手中,該股權質押就不會為除了當事人以外的其他社會公眾所知悉,因而也就不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
3.其次,擔保法規定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質押登記於股東名冊的方式缺乏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容易引發不必要的爭議。正是股東名冊存在上述固有的缺陷,股份質押記載股東名冊的實際操作中存在諸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