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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擅自發行股票

發布時間: 2023-08-14 06:03:01

① 擅自發行股票的具體行為

法律主觀:

(一)客體特徵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股票發行和公司、企業債券發行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對象是股票和債券,其中股票發行既包括首次發行也包括增資發行。而債券發行既包括公司債券,也包括企業債券。所謂股票是 股份有限公司 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若乾股份,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同股同權,同股同利。所謂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襪衡升價證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 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 有限責任公司 ,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 發行公司債券 。 (二)客觀特徵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擅自發行股票 或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是指《證券法》第10條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擅自」是指未向有關部門報請批准或者已經報請批准,但沒有未獲得批准或已申請還批准未批下來,或批准被撤銷,或獲批准後超額超期發行。「數額巨大」是指犯罪數額達到一定的標准,僅僅是指行為人已經向社會公眾擅自發行的數額;「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其他嚴重情節」是指行為人無法及時清償或清退,使得廣大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並遭受了較為嚴重的經濟損失或是引起眾多投資者不滿,甚至影響社會穩定、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情形。具體的數額標准將在後文詳述。 (三)主觀特徵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明知他人從事 欺詐發行股票 、債券,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四)主體特徵本罪為一般指主體,即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不管是單位還是個人,在發行債券之前,是需要先獲得相關國家機關的同意的。在被批准發行債券之後,將債券發行出去之前,也需要判斷一下債券是否是被偽造的。若是違反了這些規定,債券發行出去之後,無疑是會引起民事糾紛的。

法律客觀: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證券發行管理秩序及其社會公眾、法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凡不具備公司資格者無權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其次,即便是公司、企業要發行股票、債券,也須經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基於此,凡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1)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者,其行為顯然侵犯了我國證券管理秩序和認購人(包括法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情節嚴重者構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所謂股票,指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告老證;所謂債券,指公司或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本罪的直接危害對象是證券的認購人,包括法人、非法人單位和自然人;間接危害對象包括在市場競爭大潮中與本罪行為人競業的其他特定的或非特定(潛在的)的經濟實體。 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所謂單位,指通過工商登記程序設立的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單位」,包括法人、非法人單位,均能成立本罪主體。 刑法對本罪的犯罪主體沒有身份限制規定,但學理上對本罪單位犯罪主體的有關資格問題,存在分歧。分有資格說、無資格說和無限制性說三種觀點。第一說認為能夠成立本罪主體的只能是有資格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說持論相反,認為能夠成立本罪主體的一般是不具備發行證券資格的單位;第三說則認為本罪主體沒有其他資格限制,只要是單位即可。對此三種意見,我們贊成第三種觀點。理由是: (1)從法律規條看,一般而言,但屬有特定身份要求者,刑法均明文作出特殊主體規定——如新刑法上有關公司犯罪專節中所分別規定的虛報注冊資本罪、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非法清算公司財產罪等即是;另外新刑法上所規定的虛假發行股票、債券罪,雖然條文本身未對犯罪主體作出限制性規攔辯定,但因其行為者,必須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其發行股票、債券後,方能行為(製作招股說明書、認股書或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因而其犯罪主體實際上也是特定的身份犯。然而,新刑法本條所敘明的罪狀並未對本罪主體有所限制,因而本罪主體不應當是身份犯。 (2)從現實的需要看,現實經濟實踐中,不僅有真公司未經批准發行公司股票、債券者,也有相當部分假公司、企業未經批准發行公司股票、債券者,且其危害後果往往更加嚴重、影響也更加惡劣,對此情節嚴重者,不能不繩以刑罰。 (3)持有資格論者認為,如無資格者實施了擅自發行股票、債券、情節嚴重者,可按詐騙罪論處。我們認為此說欠妥,因為在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的情況下,無論是有資格者還是無資格者,其發行假股票、假債券的行為雖然有詐欺公眾的一面,但其在主觀犯意上,還與詐騙罪有區別,對此本文將在後文專論。此外,從犯罪客體上看,本罪除公私財產外,還侵犯了其他特定的法律秩序---國家對公司證券的發行管理秩序,因而其直接客體已不單純是公私財產權,而是雙重客體。為此仍按一般詐騙罪處理恐有欠妥貼,而況新刑法已經將其設定為特別犯罪,更無必要且不應當按詐騙罪論處,而宜認定為本罪。這樣作既符合立法規定,又方便司法認定,也有利於集中打擊違反金融秩序的犯罪。 客觀要件 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行為人務必實施了下述擇一行為且達到法定後果: 第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而擅自發行股票。未經批准,在此包括沒有報請上述法定機構批准以及雖然業已上報但未獲批准兩種情況。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票,在我國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或股份公司本身發行。公司尚未正式設立時,由發起人發行股票。其中,凡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餘股份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後,方能在社會公開募股。其次,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後欲發行新股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報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基於此,這里所謂擅自發行股票,包括: (1)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機關批准擅自發行股票者;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機關批准擅自發行股票者; (3)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機關批准擅自發行股票者。。 第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而擅自發行公司、企業債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資格發行公司債券的只能是:(1)股份有限公司;(2)國有獨資公司;(3)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4)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此類公司要發行公司債券,須先由董事會制定方案,股東會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並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報請批准後,方能發行。因而所謂擅自發行公司債券,既包括上述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上述其他國有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擅自發行公司債券者;也包括其他單位或個人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擅自發行公司債券者。 除上述行為外,新刑法還要求:必須發行「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才能成立本罪。意即,除實施了上述任一種或兩種行為之外,行為者還必須:或是發行數額巨大、或是後果嚴重;抑或雖然發行數額夠不上巨大、後果夠不上嚴重,但有「其他」嚴重情節者,才能成立本罪。至於「數額巨大」的確定數額幾何、「後果嚴重」或「其他嚴重情節」的確定涵義若何,尚待最高司法機關的有關司法解釋明文釋定。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是故意。有必要強調的是,雖然在本罪場合,行為人的故意往往表現為(擅自發行)行為上的故意,但刑法上的故意,主要是針對危害後果而言,而不是針對行為本身而言(實際上,過失犯罪的場合,行為人就其「行為」本身而言往往是故意的),因而在主觀不法要素上,本罪行為人不僅僅須明知其發行股票、公司債券需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而故意地未予報批、或者明知申報以後未經批准而擅自發行公司債券或股票;而且必須是明知其擅自發行股票、債券有害於社會而仍然行為者,方能構成本罪的「故意」。過失實施此類行為者不能成立本罪。例如,在尚待審批過程中,因主觀主義地認為先發行一步根本不至危害社會、而輕率地未待批准而先行發行股票、公司債券者,因不具備刑法意義上的「故意」,不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者,可根據其行為後果及其情節輕重狀況認定為其他瀆職犯罪或給予有關行政違法處分。

② 非法集資犯罪的七種罪名會有怎樣的處罰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金融市場湧入了大量資金,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注入了強勁的助推力,推動我國經濟的長遠發展,但是任何事情都有倆面性,金融市場的活躍也會帶來一定的風險性,非法集資的案件近幾年吃海鮮的頻率越來越高,那麼,非法集資犯罪的七種 罪名 會有怎樣的處罰呢? 非法集資犯罪的七種罪名會有怎樣的處罰 目前我國 刑法 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它們分別是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集資詐騙罪 、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和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 非法集資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 法規 ,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對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否 立案偵查 ,取決於有沒有涉嫌以下三種情形中的一種: 一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戶數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三是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一項罪名,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部分 金融詐騙罪 的 死刑 規定】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條【單位犯金融詐騙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刑法第160條),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處罰 1、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2、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179條的規定,犯本罪,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集資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集資案件的高發提醒我們在做投資理財時,應該時刻保持理性,因為過高的回報率帶來的就是高風險,過高的風險一旦超過可控性,帶來的後果就是大量的資金流失,會給我們的生活帶來嚴重影響。

③ 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有哪些

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有就是集資詐騙罪;還有一種就是欺詐發行股票和債券罪;最後就是還有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這四種罪行都是可以非法集資來進行處罰。
一、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有哪些?
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它們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項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二)、集資詐騙罪的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三)、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立案標准
依據《刑法》,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依據《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條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猜含(1)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2)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3)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5)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四)、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依據《刑法》,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余皮、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依據《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四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穗毀笑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3)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4)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非法集資一般就是利用不合法的手段來騙取公民的錢財,而對於非法集資我國也是有專門的規定,只要在這范圍之內的都會受到嚴重的處罰,所以,非法集資的存在也擾亂了我國的金融秩序,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不同的情況來進行處罰。

④ 非法集資包括哪些罪名

非法集資包括哪些 罪名 ? 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 法規 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是意圖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來營利。《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9.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0.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1.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 2.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 集資詐騙罪 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意圖直接佔有所募集的資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犯集資詐騙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並處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進行集資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進行集資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追究刑事責任。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4.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三、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四、 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准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非法集資涉及的罪名有很多種,它不是一種獨立的罪名,對於犯了此罪的人一定要受到重罰,而且處罰的標準是根據集資的多少來判定的,因此,對於這種違法的分子我們應該嚴勵的打擊,這樣也使受害者可以挽回一些應有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