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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股票的具體案例

發布時間: 2023-08-13 20:00:42

㈠ 有哪些非公開發行導致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案例

浙江菲達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2014年非公開發行將導致實際控制人變更及股東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

證券代碼:600526 證券簡稱:菲達環保(600526,股吧)公告編號:臨2014—055
浙江菲達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2014年非公開發行
將導致實際控制人變更
及股東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浙江菲達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4年8月12日召開了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的議案》等議案,現將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後股東權益變動情況提示說明如下:
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為140,515,222股,全部由巨化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巨化集團」)以現金認購,發行價格為8.54元/股,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開發行的定價基準日至發行日期間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息、除權事項,本次發行的發行價格和數量亦將作相應調整。
本次非公開發行前,菲達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菲達集團」)持有公司23.75%的股份,為公司的控股股東。諸暨市國資委持有菲達集團100%的股權,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本次非公開發行完成後,巨化集團將成為公司新的控股股東,持股比例為25.67%,菲達集團持股比例降為17.65%。浙江省國資委持有巨化集團100%的股權,將成為公司新的實際控制人,公司的控制權將發生變化。
特此公告。
浙江菲達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4年8月15日

㈡ 請問為什麼發行股票,也能進行吸收合並企業通俗舉例子解釋下。

首先需要了解資本市場上最常用的兩種收購方式就是現金收購和股權收購。
現金收購簡單明了,就不說了。股權收購主要又有增發新股和換股兩種手段。看一個國內比較著名的平安收購深發展案例就可以大致明白
2010年前,平安集團持有深發展4.68%股份
2010年5月,平安集團向當時的深發展大股東新橋定向增發約3億股,新橋以其所持有的約5.2億股深發展股份作為支付對價,交易完成後,平安集團持有深發展21.4%股份
2010年7月,深發展向平安人壽定向增發約3.8億股,平安人壽出資約70億認購。由於平安人壽是平安集團的控股子公司,交易完成後,平安集團共持有深發展29.99%股份
2010年9月,平安集團宣布,以平安銀行90.75%的股權以及26.9億現金交換深發展16.39億股份。交易完成後,平安集團擁有深發展52.38%股份,深發展成為其控股子公司。而深發展擁有原平安銀行90.75%股份,成為平安銀行母公司。即,平安集團控股深發展,深發展控股平安銀行。
這次經典的收購案例中有現金收購、有被收購方發行股票,有收購方發行股票,有股權交換,最終都是為完成收購目的服務的

㈢ 經濟法案例分析------1995年6月,某市甲.乙

(1)三方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違反了公司法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只能承擔有限責任。
(2)公司監事會的成員2人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成員不少於3人。
(3)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同時,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應為股東會而非董事會。
(4)根據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

㈣ 定向增發成功與失敗案例

定向增發則因其低門檻、低成本、高效率的優勢受到了廣大企業的青睞,自2006年中國證監會出台《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以來,定向增發己成為上市公司進行外部融資的首選,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定向增發成功案例,歡迎閱讀!

一、什麼是定向增發?

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

1.人數限制:規定要求發行物件不得超過10人

2.折價發行:發行價不得低於董事會預案公告日前20日均價的90%

3.鎖定期:發行股份12個月內認購後變成控股股東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4.高門檻:單個專案一般需要幾千萬甚至幾億資金。2013年定增專案平均參與起點1.31億元。

二、定增市場新趨勢

定向增發作為融資方式的一種,在資本市場的重要程度正逐漸增強。Wind資料統計顯示,2006-2013年,上市公司定向增發規模、家數、實際定增數量及規模均呈現快速上升。2014年,兩市定增募資金額超過6000億元,接近2013年3463億元的一倍。

讓我們再深入一些……

定向增發的收益來源主要包括如下三個方面:即折價率、市場波動收益β、個股成長性收益α,可以用如下公式來表示:

定向增發收益=折價率+市場波動收益β+個股成長性收益α

折價率:定增參與價格較二級市場一般有10%-30%的折價,具有一定的「安全墊」作用。

市場波動收益β:目前A股市場整體估值較低,各大機構預期未來市場上漲概率較大。根據歷史資料統計,在市場低位參與定增投資,可分享市場上漲帶來的β收益,定增盈利概率較大。

個股成長性收益α:從定向增發的成功案例來看,定向增發後公司股價上漲與其定增資金用途、對公司當前經營狀況的改善程度盈利增厚、單位盈利能力提升、財務健康等等息息相關。定向增發股的上漲邏輯,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1新入資產/新投專案改變了公司原有估值;2新入資產/新投專案提升公司單位盈利能力;3定向增發專案公布吸引市場關注。

定向增發成功案例:

東、西大眾定向發股。兩大眾公司初上市時,由上海國資控股西大眾大眾交通,再由西大眾控股東大眾大眾科創。後來,大眾公司職工持股會受讓了西大眾持有的東大眾股份,東大眾「國退民進」,而西大眾還是國有控股。為了改變西大眾的實際控制人身份,1999年西大眾向東大眾定向發行1.4億股法人股,東大眾則用1000輛營運車的實物資產認購增發股份,增發後,東大眾成為西大眾的第一大股東。這是通過定向增發引進新股東,且不動用一分錢現金的成功案例。

定向增發失敗案例:

萬科向華潤定向增發B股。2000年底,萬科擬向香港華潤集團定向增發4.5億股B股,希望以此引進控股股東,同時又可募集近20億資金。但終因B股價格過低、遭到A股股東的反對而作罷,這是定向增發流通股失敗的又一個經典案例。

定向增發——高階投資者的吸金石

在市場的大環境下,定向增發與股權激勵、員工持股都被視為利好行為,受到資金密集關注。為什麼定向增發如此受歡迎?主要是增發募集的資金往往被投入到新專案中,用於改善上市公司基本面,先不論新專案在A股往往是題材炒作的主線之一,統計資料表明,2009-2014年定增上市公司凈利潤增長率均值為805.54%,遠高於整體的166.16%,超越4倍有木有!

當然,從定向增發的成功案例來看,定向增發後公司股價上漲與其定增資金用途、對公司當前經營狀況的改善程度盈利增厚、單位盈利能力提升、財務健康等等息息相關。定向增發股的上漲邏輯,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1新入資產/新投專案改變了公司原有估值;2新入資產/新投專案提升公司單位盈利能力;3定向增發專案公布吸引市場關注。

但是普通投資者卻無法直接參與到定向增發中。

「定向」兩字表明增發是面向特定物件不超過10個人發行股票,具有高門檻 2014年近500個定增專案平均參與起點為1.4億元的特點。另外,定向增發參與價格較二級市場一般有20-40%的折價,具有一定的安全邊際,因此也一直是機構投資者角逐的熱點。根據申萬巨集源的報告,2月12日當周增發一年期專案有9宗,平均發行折價率達19.52%,當周有12個定增專案解禁,解禁資金規模達205.22億元,解禁絕對收益率均值為84.56%。

後定增專案呈現集中爆發

資料顯示,2016年春節前定增預案修訂曾出現集中爆發的現象。面對年初震盪的市場行情,定增預案多修改為下調預案價或募資額、延長有效期、或直接改變定價方式定價發行改為競價,反映上市公司較為謹慎的態度。

節後2月12日當周增發日共有24宗定增專案,募資總額為394.02億元,相比之前一周翻了兩倍有餘。其中一年期專案有9宗,募資總額為187.16億元,平均發行折價率19.52%,三年期專案募資總額為394.02億元,平均發行折價率為30.75%。

定增也有投資風險,但相對可控

定增市場目前的風險主要來源於三方面: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個股風險。

首先,從市場風險角度看,應盡量選取合適的投資時點,避免在市場高估值的水平下參與。

其次,因參與增發獲配股票數量較多,可能造成解禁後短期內無法拋售,給定向增發資金帶來流動性壓力。參與機構應評估整體增發股份占流通股本比例過高的增發專案,同時分批選擇合理價位出售,以規避相應的流動性風險;

最後,定增個股有可能出現「黑天鵝」事件,對於只有幾個億的機構而言,一般只能參與一兩家上市公司的定向增發,但這樣過度集中投資,存在較大的「踩雷」風險,規模較大的基金平台能幫助投資者進行組合投資,使得本來只能參與1個定增專案的有限資金參與到10-15個定增專案,降低定增參與門檻,有效平滑個股風險。

借道定增基金 普通投資者也能成「玩家」

門檻那麼高,那麼是不是普通投資者就與定增徹底無緣了呢?NoNoNo,目前市場就有專做定增專案的公募基金產品,門檻較低一般1000元起投,能幫助投資者獲取上市公司定增專案的豐厚收益。需要提醒的是,定增類公募基金產品一般設有18個月的封閉期,投資者需要注意開放認購時間進行積極參與,若錯過開放時間,就需要等下一個開放周期。

㈤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利大於弊還是利空

我們查看上市公司公告的時候,我們經常會發現很多上市公司實施非公開發行股份,非公開發行代表的是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資者發行股份,特定投資者一般包括上市公司大股東,或者一些戰略性的機構投資者,特定投資者購買股份後,上市公司獲得資金,所以說非公開發行股份是上市公司融資的重要渠道,但看到上市公司發布擬非公開升乎信發行股份的公告的時候,即有人認為是利好消息,也有人認為利好消息,下面我們從非公開發行的本質上剖析到底是利好還是利空。

非公開發行

比如上圖該公司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主要是各種新的的項目建設,並且很多券商研報也點評了該公司非公開的後期會給公司的發展帶來很多幫助。

非公開發行擴大產能奠定未來成長基礎,並且該公司的屬於5G行業,典型的是目前目前我國在主導「新基建」建設,積極跟上國家政策扶持下紅利的,所以很多投資者認定非公開發行對公司是構成利好。

總結: 上面我們通過非公開發行的股價的確定,公司的股本的變化,非公開發行公司的目的重點分析了非公開發行到底是利好還是利空,我個人覺得短期可能對股價上漲造成影響,但能夠幫助完成融資,可能對後期的發展帶來很大的幫助,中長線的投資者需要重點上市公司融資的目的,對未來發展的構成的影響,自己要充分分析裡面的投資邏輯。

㈥ 請問哪裡可以找到證券違規的案例

最高檢、證監會聯合發布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開以「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犯罪 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發布12起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證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證券違法典型案例。

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證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溫某乙與財務總監劉某勝為達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組織單位工作人員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等方式,虛構2011年至2013年6月間的收回應收款項情況,採用在報告期末(年末、半年末)沖減應收款項,下一會計期期初沖回的方式,虛構了相關財務數據,在向證監會報送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中記載了上述重大虛假內容,騙取了證監會的股票發行核准,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2.57億元。欣某公司上市後,於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間,沿用前述手段繼續偽造財務數據,粉飾公司財務狀況,並分別於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眾披露了虛假和隱瞞重要事實的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半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

二、訴訟過程

遼寧省丹東市公安局以欣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向丹東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審查發現,欣某公司上市公開發行股票之後,在向社會公開披露的三份財務報告中仍包含虛假財務信息,涉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遂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對溫某乙、劉某勝在公司上市後的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進行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以欣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訴。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欣某公司為達到上市發行股票的目的,採取偽造財務數據等手段,在招股說明書中編造重大財務虛假內容並發行股票;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主體,多次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和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告,嚴重損害股東利益。溫某乙、劉某勝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2017年4月20日,遼寧省丹東市人民檢察院以欣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訴。

2019年4月23日,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被告單位欣某公司罰金人民幣832萬元;以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對被告人溫某乙、劉某勝數罪並罰,對溫某乙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劉某勝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中國證監會對欣某公司的欺詐發行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行為進行調查後,於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處罰。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對欣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並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後,主承銷商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涉案投資人的損失得到相應賠償。

三、典型意義

1.依法從嚴懲治資本市場財務造假行為。上市公司在發行、持續信息披露中的財務造假行為,嚴重蛀蝕資本市場的誠信基礎,破壞市場信心,損害投資者利益,必須嚴厲懲治。資本市場財務造假行為主要通過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現出來,損害投資者利益。對於不同階段涉財務造假信息的違規披露行為,刑法規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應刑罰。司法辦案當中要注意區分不同時期信息披露行為觸犯的刑法規范,根據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分別適用不同罪名,數罪並罰;對於審查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和線索,通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查清事實,依法追訴。

2.綜合發揮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職能作用。財務造假和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可能同時違反行政監管法律規范和刑法規范,觸發行政處罰程序和刑事追訴程序。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根據執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時追究相關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後,認為相關人員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有效銜接,防止以罰代刑,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影響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欺詐發行、違規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條件的,還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強制退市。

3.注重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2020年3月實施的新修訂證券法進一步完善了投資者保護制度,先行賠付、證券代表人訴訟等規定為更好地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本案辦理過程中,主承銷商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投資人的損失得到相應賠償,維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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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某通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盧某旺等人欺詐發行債券、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一、基本案情

盧某旺、盧某煊、盧某光分別系中某通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和原財務總監;楊某傑、陳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別系利某會計師事務所某分所副所長、項目經理、主任會計師授權簽字人和部門經理;邊某系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證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資總部業務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動資金不足,盧某旺為發行私募債券融資,經與盧某煊、盧某光合謀,虛增公司營業收入5.13億余元、虛增利潤總額1.31億余元、虛增資本公積金6555萬余元、虛構某銀行授信額度500萬元、隱瞞外債2025萬余元。利某會計師事務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審計項目後,未按審計准則要求對中某通公司賬外收入和股東捐贈情況進行審計,在審計報告中虛增了上述營業收入、凈利潤和資本公積金。其中,楊某傑在出具重大失實報告中實施了組織、管理等行為;陳某明實施了現場審計和初稿起草行為;王某宇作為利某會計師事務所授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在未按審計准則對中某通審計報告進行審核的情況下,草率簽發審計報告;徐某作為注冊會計師,在未實際參與中某通項目現場審計的情況下,應楊某傑要求在審計報告上署名。承銷券商某證券公司以此為基礎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開發行2014年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經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中某通公司於2014年5月至7月間非公開發行兩年期私募債券共計1億元,被相關投資人認購。其中,兩位投資人在邊某的介紹下分別認購該私募債券,邊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給予的賄賂款150萬元。2016年該私募債券到期後,中某通公司無力償付債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

二、訴訟過程

上海市公安局以邊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楊某傑、陳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中某通公司、盧某旺、盧某煊、盧某光涉嫌欺詐發行債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和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邊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提起公訴。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分別以楊某傑、陳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中某通公司、盧某旺、盧某煊、盧某光涉嫌欺詐發行債券罪提起公訴。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邊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沒收違法所得。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一審判決,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被告人楊某傑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陳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分別判處罰金5萬元至10萬元不等;以欺詐發行債券罪,判處被告單位中某通公司罰金人民幣300萬元,被告人盧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盧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盧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一審宣判後,陳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結合本案以及其他同類案件的辦理,向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出了加強會計師行業監管的檢察建議書。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收到檢察建議書後,積極採取措施增強中介機構職責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冊會計師專業標准體系,加強法律知識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研究完善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相關准則,更好地發揮行業自律監管作用。

三、典型意義

1.堅持保護資本市場創新發展和懲治證券違法犯罪並重,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為規范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拓寬中小微型企業融資渠道,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於2011年開展了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在總結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證監會於2015年發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全面建立了非公開發行債券制度。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市場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有益創新,但一些中小企業的欺詐發行行為,嚴重損害了私募債券市場信心,侵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對於私募債券、新三板、科創板等資本市場中的創新活動,檢察機關應當堅持保護創新和懲治犯罪並重,堅定地維護資本市場正常運行秩序,依法懲治財務造假、信息披露違法等嚴重破壞資本市場秩序的犯罪,為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2.嚴厲懲治中介機構參與財務造假,促進落實「看門人」責任。資本市場中的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是信息披露、投資人保護相關制度得以有效實施的「看門人」,中介機構不依法依規履職將嚴重影響資本市場的健康運行。在懲治市場主體財務造假行為的同時,應當主動開展「一案雙查」,同步審查相關中介機構是否存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以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等違法犯罪行為,並依法追究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和中介機構依法依規履職。

3.注重結合辦案提出檢察建議,促進資本市場制度機制不斷健全。對於辦案當中發現的相關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反職業操守、職業規范,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缺失問題,檢察機關應當深入分析原因,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改進工作、完善監管的檢察建議,促進社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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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間,唐某博夥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數十個他人證券賬戶,不以成交為目的,採取頻繁申報後撤單或者大額申報後撤單的方式,誘導其他證券投資者進行與虛假申報方向相同的交易,從而影響三隻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隨後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獲利,違法所得金額共計2581萬余元。其中:

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夥同唐某子、唐某琦,採用上述手法操縱「華資實業」股票,違法所得金額425.77萬余元。其間,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報買入量分別占當日該股票總申報買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報買入金額分別為9000萬余元、3.5億余元、2.5億余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夥同唐某子、唐某琦採用上述手法操縱「京投銀泰」股票,違法所得金額1369.14萬余元。其間,5月3日、4日撤回申報買入量分別占當日該股票總申報買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報買入金額分別為4億余元、4.5億余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夥同唐某琦採用上述手法操縱「銀基發展」股票,違法所得金額786.29萬余元。其間,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報賣出量占當日該股票總申報賣出量的52.33%,撤回申報賣出金額1.1億余元。

二、訴訟過程

2018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分別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對基本犯罪事實如實供述,主動繳納全部違法所得並預繳罰金。唐某博還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

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訴。

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對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訴。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綜合全案事實、情節,對唐某博、唐某子減輕處罰,對唐某琦從輕處罰,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450萬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操縱證券市場違法所得2581萬余元予以追繳。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1.嚴厲懲治各類操縱型證券犯罪,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違法干預證券市場供求關系,破壞自由、公平的證券價格形成機制,損害其他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危害證券市場健康發展。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操縱市場行為的專業性和隱蔽性明顯增強,操縱手段花樣翻新。新修訂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交易操縱」「重大事件操縱」「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跨期、現貨市場操縱」等常見操縱手段,並降低了定罪標准,全面加大了懲治力度。司法機關要准確認識操縱型證券犯罪方法手段的變化,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各類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危害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予以嚴肅追究。

2.准確把握虛假申報操縱犯罪和正常報撤單的界限。虛假申報操縱是當前短線操縱的常見手段,操縱者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後撤單或者大額申報後撤單,誤導其他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並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司法辦案當中要准確區分虛假申報操縱行為和合法的報撤單交易行為,著重審查判斷行為人的申報目的、是否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並結合實際控制賬戶相關交易數據,細致分析行為人申報、撤單和反向申報行為之間的關聯性、撤單所佔比例、反向交易數量、獲利情況等,綜合判斷行為性質。

3.有針對性地提出量刑建議,不讓貪利型犯罪獲得經濟上的利益。操縱證券市場的犯罪目的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懲治操縱證券市場犯罪,要注意發揮各類刑罰方法的功能作用,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時,要注重剝奪自由刑與財產處罰刑、追繳違法所得並用,不讓犯罪者在經濟上得到好處,增強刑事追究的懲罰力度和震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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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間,某基金公司總經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薦華某公司的超聲波制漿技術,並具體參與了青某公司收購該超聲波制漿技術及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全過程。其中,2014年8月6日至7日,王某參與了項目的考察洽談活動,並於同月28日與青某公司、華某公司簽訂了《三方合作框架協議書》,約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華某公司的合作內容。2014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籌劃重大事項。2015年1月29日,青某公司發布簽訂收購超聲波制漿專利技術框架協議的公告。2015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復牌並公告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中國證監會依法認定,上述公告內容系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被告人王某分別與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陳某、戰友王某儀聯絡、接觸。上述人員及王某儀的妻子王某紅在青某公司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大量買入該公司股票共計1019萬余股,成交金額2936萬余元,並分別於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項停牌前、發布收購超聲波制漿技術及非公開發行股票信息公告復牌後將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賣出,非法獲利共計1229萬余元。

二、訴訟過程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陳某、王某儀、王某紅等5人涉嫌內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在檢察機關審查過程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陳某不供認犯罪事實,王某儀、王某紅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泉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全案證據進行了細致審查分析,認為現有證據能夠證明王某玉、尚某、陳某、王某儀在涉案股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均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聯絡、接觸,並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交易行為具有明顯異常性,且無法作出合理解釋,足以認定王某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構成內幕交易罪。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檢察院分別以王某儀、王某紅涉嫌內幕交易罪,尚某、陳某涉嫌內幕交易罪,王某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內幕交易罪提起公訴。

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一審判決,以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35萬元;以內幕交易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陳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儀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紅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不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其中,對犯罪情節較輕、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贓、具有悔罪表現的王某儀、王某紅依法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一審宣判後,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陳某提出上訴。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1.依法懲治內幕交易違法犯罪,促使內幕信息知情人嚴格依法履職。證券期貨從業人員及上市公司高管、員工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嚴格依照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可能影響市場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義務,不得主動、被動向第三人透露相關內幕信息,不得直接或變相利用掌握的相關內幕信息謀取利益,自覺維護證券從業市場生態。

2.准確把握內幕交易犯罪的證據特點和證據運用規則,全面准確認定案件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認犯罪事實,依靠間接證據同樣可以證明犯罪事實。在指控證明過程中,要根據內幕交易行為的特徵,圍繞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與內幕交易行為人之間的密切關系、聯絡行為,相關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敏感期的時間吻合程度、交易背離程度、利益關聯程度等證明要求,有針對性地引導偵查取證,全面收集交易數據、行程軌跡、通訊記錄、資金往來、社會關系等相關證據,按照證據特點和證據運用規則,對各類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構建證明體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實,其他在案證據能夠形成證明鏈條,排除其他可能性,證明結論唯一的,可以認定犯罪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當寬則寬、該嚴則嚴。在辦理共同犯罪案件時,對於主動認罪悔罪、退贓退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從寬處理;對於拒不供認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檢察機關在辦案當中要注重做好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釋法說理工作,通過講法律、講政策、講危害、講後果,促使其認識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動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盡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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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夫於2007年開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後擔任交易員、副總監,負責分發、執行基金經理的指令,下單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職務許可權。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按照基金經理指令下單交易股票後,使用其父胡某勛、岳父耿某剛證券賬戶或者指使胡某勛使用其本人證券賬戶,同期交易買入與本公司相同的股票,買入成交金額共計11.1億余元、賣出金額共計人民幣12.1億余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4186.07萬元。

二、訴訟過程

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訴。

被告人胡某夫辯稱,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缺乏違法性認識,部分買入與基金經理指令相同的股票的行為屬於「交易巧合」。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胡某夫身為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後,明知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員工交易股票,仍由本人操作涉案賬戶或明示其父胡某勛操作,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且犯罪行為持續時間長,交易數額和違法所得數額特別巨大,屬於情節特別嚴重。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訴。

經釋法說理,胡某夫家屬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代為退繳違法所得800萬元,胡某夫在庭審時當庭表示認罪,有一定悔罪表現。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0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1.充分認識「老鼠倉」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危害,依法嚴肅查處犯罪。基金公司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違背了基金從業人員對基金公司的忠實義務,破壞了證券市場公平交易秩序,損害基金管理人的聲譽和投資者對有關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賴和信心,也同時危害了有關基金的長期運作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從業人員知悉未公開信息後,不論是在基金公司下單前交易,還是在基金公司下單同期交易,都屬於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司法機關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及認罪悔罪、退贓退賠表現等因素綜合評價其刑事責任。基金公司從業人員應當從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訓,杜絕僥幸心理,強化守法意識,嚴格依法履職,共同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2.重視客觀性證據的證明作用,以證據證明反駁不合理辯解。隨著證券市場監管力度加大,證券市場犯罪活動日趨隱蔽,犯罪手段狡猾多變,案發後規避責任、企圖以拒不供認犯罪事實逃避懲罰的現象日趨增多。檢察機關辦理證券期貨犯罪案件,應當加強與證券監管機構和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加強對客觀證據的收集固定和審查運用,依靠嚴謹的證據體系和科學的證明方法,准確認定案件事實,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僥幸心理,使其受到應有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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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某公司)董事長滕某雄未經過股東大會授權,明知未經股東大會同意無法履行協議條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簽訂了以自有資金2.25億元認購某銀行定增股的認購協議,同時授意時任董事會秘書林某山發布公告。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該協議不可能履行的情況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發布該虛假消息。隨後,在原定股東大會召開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發布「中止投資某銀行」的公告。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認購公告發布後的首個交易日至放棄認購公告發布前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海某公司股價(收盤價)由18.91元上漲至30.52元,盤中最高價32.05元。按收盤價計算,上漲幅度61.40%,同期深綜指上漲幅度20.68%,正偏離40.71%。從成交量看,上述認購公告發布前10個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級市場累計成交4020萬余股,日均成交402萬余股;認購公告發布後的首個交易日至放棄認購公告發布前的最後一個個交易日的10個交易日中,海某公司二級市場累計成交8220萬余股,日均成交量822萬余股;放棄公告發布後10個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級市場累計成交6221萬余股,日均成交622萬余股。虛假信息的傳播,導致海某公司股票價格異常波動,交易量異常放大,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

二、訴訟過程

上海市公安局

㈦ ipo主板發行普通股案例分析

背景介紹

股票市場上,公司可以通過發行股票來融資,滿足其資金需求。發行股票的方式有多種則跡枝,其中之一是通過初始公開募股(IPO)在主板上發行股票。

主板是相對較為成熟、規模較大的證券交易市場。其要求上市公司有較高的財務實力和業務能力,以及較高的透明度和合規性。

接下來,我們將結合某公司發行普通股的IPO案例,進行分析。

公司介紹

A公司是一家互聯網科技公司,主要業務是通過自有的移動應用和網站為用戶提供服務。公司成立於2010年,總部位於中國。截至2021年底,公司在中國境內和海外擁有超過1億活躍用戶,年收入超過15億元。

發行計劃

A公司決定通過IPO在主板上發行普通股,以滿足其未來業務發展和資金需求。發行計劃如下:

擬發行股票數目:1000萬股

發行價格:每股10元人民幣

籌資總額:1億元人民幣

發行手續費:50萬元人民幣

發行計劃獲得了證券監管機構的批准,公司決定開始准備上市工作。

上市准備

A公司組建了上市工作小組,負責推進IPO工作。工作小組的任務包括:

編制招股說明書

選擇保薦機構

與證券交易所進行溝通和協商

組建投資人關系部門

進行公司治理和合規性審查

其中,編制招股說明書是IPO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招股說明書必須詳細描述孫敏公司的歷史、業務、財務情況、管理層團隊以及風險因素等信息,以及最近3年的財務數據。招股說明書的披露要求非常嚴格,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規和規定。

在選定保薦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後,公司需要在一定周期內展開相關工作,包括與保薦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溝通,完成審核和批准程序等。同時,公司也需要進行內部治理和合規性審查,以滿足主板上市的要求。

發行結果

經過數個月的准備工作,A公司開始發行股票,IPO發行獲得了良好的市場反應。

最終,A公司成功發行1000萬股普通股,發行價格為每股10元人民幣,籌集了1億元人民幣的資金。同時,公司也支付了50萬元人民幣的手續費。

發行後的第二天,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上市後,可以通過市場交易得到更多的資金,同時也會受到更多的關注和監管。

總結

此次案例分析了A公司發行普通股的IPO案例。可以看出,IPO是一項非常嚴格和復雜的過程,需要公司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但是,IPO可以為公司提供更多的資金州攔來源和更高的市場認可度,是不少企業的首選融資方式。

㈧ 商業銀行增加資本的具體案例,比如哪年什麼銀行通過發行新股等增加了多少資本

商業銀行如何增加資本金;本案例目的在於說明資產增長模型的應用,研究我國銀;外源資本是商業銀行資本金的重要渠道,對於提高銀行;但是隨著銀行資產規模的擴張,資本充足率會不斷降低;一、案情;某銀行年末加權風險資產30440億元,資本凈額2;1.提高股本收益率;為保持銀行股票價格的穩定,銀行在報告年度不發行;新股,資本增長全部靠內源資本解決,如果上年30%;計算過程商業銀行如何增加資本金

本案例目的在於說明資產增長模型的應用,研究我國銀行資本金來源渠道,強調銀行增加內源資本對提高資本充足率、增強銀行競爭能力的重要性。

外源資本是商業銀行資本金的重要渠道,對於提高銀行資本充足率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銀行資產規模的擴張,資本充足率會不斷降低。隨著國有商業銀行資產規模的不斷擴張,資本充足率的降低將是不可避免的。外源資本是銀行補充資本的最優來源嗎?從下面的案例可以看出,銀行資本來源渠道很多,其中內源資本尤為重要,不可忽視。

一、案情

某銀行年末加權風險資產30 440億元,資本凈額 2 283億元,資本充足率為7.5%,管理當局要求在報告期未必須將資本充足率提高到8%,否則將暫停該行銀行業務市場准人。銀行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研究後提出以下幾個方案:

1.提高股本收益率。

為保持銀行股票價格的穩定,銀行在報告年度不發行

新股,資本增長全部靠內源資本解決,如果上年30%的紅利分配比率不變,銀行應當賺取多大的資本收益率,才能支持資本增長的要求。

計算過程如下:

報告年度資本增長11.415億元(即2 283*0.5%=11.415),根據資產增長模型:

資本增長額=期初資本額*資本收益率*留存收益比率

內源資本增長率=資本收益率*留存收益率 =資本收益率*(1—紅利分配比率)

5%=X*(1—30%)

X=5%÷70%=0.071428 結果表明,報告年度股本收益率要增長7.1428%,該銀行資本充足率才能達到監管當局的要求。

2.縮減加權風險資產規模。

如果報告年度股本收益率不能達到預測的增長率,銀行還可以通過縮減資產規模的途徑提高資本充足率。很顯然,加權風險資產應控制為:

8%=2 286/X

X=2 286÷8%=28 575(億元)

也就是說,加權資產減少1 865(30440-28575)億元,才能達到法律要求的資本充足率指標。顯然此方案不可取,因為風險資產的減少往往會導致銀行資產收益率的降低,銀行正常的財務指標將難以實現。

3.提高資產收益率。

在紅利分配保持上年度增長水平的條件下,如果不減少加權風險資產規模,必須提高資產收益率,保證內源資本的增長需要。若本年度資產收益率達到多少才能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根據資產增長模型:

ROA=(E1/A1)* G l /{(1+G)*(1-D)}

因加權資產規模不變,無法知道資產增長率,根據資產增長模型的假設,用資本增長率來計算Gl。

Gl=(8%*加權風險資產-7.5%*加權風險資產)/7.5%*加權風險資產=6.67%

ROA=(E1/A1)* G l /{(1+G)*(1-D)}

=8%*6.67%/(1+6.67%)*(1-30%) =0.715%

其中Gl為持續增長率,ROA為資產收益率,E1/A1

為資本充足率,D為紅利分配比率。

4.降低紅利分配比率。

如果銀行資產收益率只能達到0.70%,必須降低紅利分配比率到多少才能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

根據資產增長模型:D=1—[Gl*E1/A1]/ROA*(1+ Gl)=28.5379474%=28.53%

在資產收益率為0.70%的情況下,紅利分配比率減低到 28.53%,才能滿足資本充足率的要求。

二、思考題 1.銀行董事會預測報告年度資產增長率為11.73%,資產收益率為0.99%,紅利支付比率為30%,並認為降低紅利分配比率會引起銀行股票價格下跌,銀行能否達到8%的資本充足率?請提出你的設計方案。

2.你認為上述方案中哪一種方案對銀行最優? 3.對已上市銀行來說,在股票市場發行新股增加資本金還需要內源資本嗎?為什麼?

三、案例分析

1.銀行董事會預測報告年度資產增長率為11.73%、資產收益率為0.99%、紅利支付比率為30%,並認為降低紅利分配比率會引起銀行股票價格下跌,銀行要達到8%的資本充足率,方案只有一個,就是增加外源資本。可以發行普通股、優先股和可轉換債券,也可以通過銀行固定資產售後回租,減少固定資產增加資本金。

2.外源資本並非增加資本金的惟一途徑。銀行資本金的增加,主要來源應當是內源資本。其優點在於,可以降低資本成本,原有股東的股權又不會被稀釋,可以保持股票價格的相對穩定,有利於銀行經營。 3.我國從2004年起,銀監會規定對上市銀行資本充足率實行按季考核,上市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必須在所有時點上滿足8%的最低要求,一經發現達不到監管要求,將暫停該行機構業務市場准人。銀行為滿足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往往更多採取在資本市場籌集外源資本這種簡便易行的方案,但是其副作用不容忽視。如2003年1月,浦東發展銀行增發3億A股,募集資金25.35億元;2月,民生銀行發行40億元可轉債;8月,華夏銀行首發新股融資56億元;10月,招商銀行在巨額融資僅一年後,其發行不超過100億元可轉債議案又獲股東大會審議通過。11月,浦東發展銀行發行期限為5年的60億元可轉債,結

果證交所銀行股票價格大幅度下跌。銀行之所以大量發行可轉債,主要是迫於資產規模的擴張超過了資本金的增長導致資本充足率降低的困境。對於國有商業銀行而言,同樣要特別重視內源資本的作用,在國內外銀行激烈競爭的經營環境中,商業銀行必須深人研究資產增長的.限制條件,正確處理資產增長、收益增長、紅利分配與資本金增長的關系,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穩健經營、降低風險。

㈨ 求原始股確權案例

這兒有一個案例:
3月27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為南京原始股投資者許女士訴上海泛華能源應用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華公司)及該公司董事會秘書鄒某股權投資款項返還一案立案。這是200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頒布以來,上海法院為原始股投資者民事賠償立案的第一起案件。

據了解,原告的起訴標的為29萬多元,包括要求法院確認她與泛華公司之間達成的股權轉讓《協議書》與《股權受讓書》無效,要求泛華公司向她返還購股款項之餘款24.8萬元及支付購權款項利息4萬多元,並要求董事會秘書鄒某根據《承諾書》承擔連帶責任。

起訴書稱,泛華公司繫上海市工商局登記注冊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9月18日申請設立時,投資方為上海浦東新區三家法人股東,1997年11月30日進行改制,又增加了上海浦東六家法人股東或機構組織股東共同組成投資方,並變更企業名稱為現名,而在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批文中,明確要求其在「公司設立後,須按《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要求,規范運作」。

原告在起訴書中稱,泛華公司在沒有經過許可批準的情況下,通過中介機構違法地擅自對外發行其股票。通過某證券公司南京營業部的工作人員對外推銷其股權。在這些人員的蠱惑性宣傳和欺詐性引誘下,2006年4月6日,原告購買了泛華公司股權10萬股,轉讓價格為每股3.98元,合計39.8萬元,在原告支付款項後,泛華公司提供了蓋章的《股權證》,雙方簽訂有《股權受讓書》與《協議書》。在《協議書》中,泛華公司強調其股票將掛牌上市,若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未能掛牌上市,《協議書》將按申購價原價回購。但在泛華公司的工商登記中,從來沒有原告作為其股東的工商登記內容,而且原告從來也沒有擔任過泛華公司處的職工。

原告在起訴書中表示,當原告發現泛華公司的行為系非法發行證券的行為,多次向泛華公司與鄒某要求返還投資款項時,開始為泛華公司與鄒某拒絕。其後,經過多次追索,泛華公司與鄒某才向原告支付了15萬元,並由鄒某寫下了《承諾書》,《承諾書》約定購股款項之餘款的最後付款期限為2007年4月30日,但到期後,泛華公司與鄒某拒不履行約定。

在這種情況下,原告認為,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可以要求泛華公司與鄒某履行承諾,返還自己股權投資款項之及其利息,依法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原告同時委託上海證券報投資者維權志願團成員,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宋一欣律師作為代理律師,為其出庭代理這一原始股維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