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公司可以發行股票
法律分析:能夠發行股票的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將公司類型分為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能發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滿足股票發行的條件,才能夠發行新股。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發行股票,在組織機構、盈利能力、財務狀況、違法記錄等方面,有著較為嚴格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散旅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信如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保薦人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沖坦凳,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⑵ 股票一般是由誰發行的
股票的發行:
股票的發行份額,其中發行的股數是由公司的總資產決定的,一般按照票面價值一元折算一股。
發行價格由承銷商和發行人決定的,所謂的市場化的價格。證監會負責核准和監督。
⑶ 發行人不是上市公司發行人是指什麼
發行人是指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發行人。發行人都是上市公司且必須發行股票,但發行人不一定是上市公司。這兩個有交集,但不重疊。
發行人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1、政府。中央政府為彌補財政赤字或籌集經濟建設所需資金,在證券市場上發行國債、財政債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等,稱為國債。
2、地方政府可以為地方公用事業建設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目前,中國禁止地方政府發行債券。股份公司。
3、籌建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的目的是達到法定注冊資本,設立公司;對已成立的股份公司,發行股票和債券的目的是擴大資金來源,滿足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
4、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籌集資金,經批准,可以公開發行金融債券。企業。非股份公司的企業經批准,可以在證券市場發行公司債券籌集資金。
拓展資料
公司上市的程序:
1、 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股票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上市,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的股票上市申請。
2、接受證券監管機構的批准。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上市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拒收;缺乏規定的文件的,可以要求限期提交;如果不付款,申請將被拒絕。
3、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
與此同時,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⑷ 證券的發行主體是什麼
證券發行主體是證券發行的主要當事人。即籌資人。主要包括政府及其機構、企業(公司)和金融機構。
(一)政府及其機構
政府發行的證券,一般僅限於債券。通常情況下,中央政府債券不存在違約風險,因此被視為無風險證券,相對應的證券收益率被稱為無風險利率,是金融市場上最重要的價格指標。
(二)企業
企業的組織形式可分為獨資制、合夥制和公司制。現代公司主要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形式,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發行股票。
發行股票和長期企業債券是其籌措長期資本的主要途徑,發行短期債券則是補充流動資金的重要手段。
(三)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作為證券市場的發行主體,既發行債券,也發行股票。
金融債券作為債券的一種特殊類型,具有以下特點:金融債券表示的是銀行等金融機構與金融債券持有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金融債券一般不記名、不掛失,但可以抵押和轉讓等。
(4)誰負責發行股票擴展閱讀:
為保證證券市場交易的規范化,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發行人的資格一般都需證券管理機關進行認證。政府機構的資信可靠,其債券發行計劃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國務院的審查批准,故其發行資格無需證券管理機關認證。
國家金融機構的資信可靠,債券發行計劃納入國家計劃,管理體系也比較健全,證券管理機關一般不對其發行資格進行審查認證。商業銀行、公司、企業的經濟情況復雜,經營風險較大,資信可靠程序不確定,其發行資格必須依據法律程序進行評估和審查。
各國對其發行資格的要求,主要有: 具備法人資格,擁有相應的盈利能力和承擔經濟責任的能力,有明確的證券發行章程,財務狀況良好且經會計師事務所核實鑒證。
政府發行的證券一般用於協調財政資金短期周轉、彌補財政赤字、興建政府投資的大型基礎性的建設項目,也可以用於實施某種特殊的政策(如戰爭期間彌補戰爭費用的開支)。
⑸ 發行股票由股東決定還是由董事決定
1、在以募集設計方式設計公司首次發行股票時,由發起人決定。
2、企業融資發行股票的,由董事會會議提出方案,經股東大會決定。
股票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的股票經批准在證券交易所進行掛牌交易。企業負債是指企業承擔的能夠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按照資金償還期限的長短,負債可分為長期負債和流動負債。
⑹ 股票和債券的發行主體是誰
一,股票和債券的發行主體:
債券的發行主體可以是政府、金融機構或企業(公司);
股票發行主體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票與債券的區別:
(1) 發行主體不同:作為籌資手段,無論是國家、地方公共團體還是企業,都可以發行債券;而股票則只能是股份制企業才可以發行。
(2) 收益穩定性不同:從收益方面看,債券在購買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獲得固定利息,而不用管發行債券的公司經營獲利與否;股票一般在購買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隨股份公司的贏利情況變動而變動,贏利多就多得,贏利少就少得,無贏利不得。
(3) 保本能力不同:從本金方面看,債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說連本帶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債一樣;
股票則無到期之說。股票本金一旦交給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遠歸公司支配。公司一旦破產,還要看公司剩餘資產清盤狀況,那時甚至連本金都會蝕盡。
(4) 經濟利益關系不同:上述本利情況表明,債券和股票實質上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有價證券,二者反映著不同的經濟利益關系。債券所表示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示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權屬關系不同,就決定了債券持有者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則有權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5) 風險性不同:債券只是一般的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比股票低;股票不僅是一般的投資對象,更是金融市場上的主要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高,市場價格變動幅度大,可以暴漲暴跌,安全性低、風險性大,但卻又能獲得很高的預期收入,因而能夠吸引不少人投入股票交易中來
⑺ 科創板試點注冊制由誰負責發行上市審核
科創板試點注冊制由上交所負責發行上市審核。
注冊制試點下,上交所負責科創企業發行上市審核,中國證監會對股票發行進行注冊。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注冊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上交所申報。上交所收到注冊申請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上交所主要通過向發行人提出審核問詢、發行人回答問題方式開展審核工作,基於科創板定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上交所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審核意見。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將審核意見、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
中國證監會收到上交所報送的審核意見、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後,履行發行注冊程序。發行注冊主要關註上交所發行上市審核內容有無遺漏,審核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以及發行人在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認為存在需要進一步說明或者落實事項的,可以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中國證監會在20個工作日內對發行人的注冊申請作出同意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
在科創板實施注冊制改革堅持市場化方向,秉承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強化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責任,通過配套機制的安排,努力維護市場穩定。
具體看,區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上市條件、審核標准等更優化,且更公開。
二是實行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審核制度。
三是要實行市場化的發行承銷機制。
四是要強化中介機構責任。
五是要完善配套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九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依照法定條件負責證券發行申請的注冊。證券公開發行注冊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證券交易所等可以審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
依照前兩款規定參與證券發行申請注冊的人員,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的饋贈,不得持有所注冊的發行申請的證券,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進行接觸。
⑻ 股票由誰發行
股票經證監會同意,由企業發行,在交易所上市,投資者通過券商進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