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股票資訊 » 法院欺詐發行股票案件
擴展閱讀
設計總院股票歷史股價 2023-08-31 22:08:17
股票開通otc有風險嗎 2023-08-31 22:03:12
短線買股票一天最好時間 2023-08-31 22:02:59

法院欺詐發行股票案件

發布時間: 2023-08-06 01:25:53

① 欺詐發行股票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法律分析:欺詐發行股票罪的刑事責任是: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欺詐發行股票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數額巨大、後果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② 非法集資司法解釋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運簡歲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而現行法律中,非法集資案件主要涉及四種刑法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其中,尤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涉及案件較多。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咐毀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網路、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信息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並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三、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四、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旁睜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一、將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第二項修改為:「通過網路、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信息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一百七十九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③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構成要件

法律主觀: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客觀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 3、主觀上只能依故意構成; 4、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單位。

法律客觀: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即股東、債權人和公眾)的合法權益。公司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以及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是公司設立或公司、企業向社會籌集資金的重要書面文件,便於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監管以及投資者對其投資價值的正確估量。一般來說,有意參與公司設立並向公司投資的投資者(包括購買公司股票、債券而向公司進行投資的社會公眾),都希望自己的資金投入經營狀況好、效益高或者資本雄厚、發展勢頭好的公司、企業,因此,所有的投資者,不論是自然人抑或是法人,在主觀願望之外,都對自己的投資行為承擔著一定的風險,公司的經營效益直接關繫到投資者的利益。這就要求作為發行股票或者債券的公司,必須如實地讓投資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有關情況,以便投資者自由選擇。正是如此,公司法對公司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募集辦法等法定的讓社會公眾了解公司經營情況的文件內容都作了具體的規定,目的是為了讓社會公眾了解公司的真實情況,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如果對這些文件弄虛作假,欺瞞公眾,其後果不僅破壞了國家證券市場秩序,而且還會給投資者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根據有關公司法律的規定,正在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為了進一步擴大資本或者籌集資金,可以向社會發行股票或者債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發行公司債券。達到一定規模、經濟效益良好的企業經過批准可以發行企業債券。公司法第88條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這就意味著只要是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不論是正在設立還是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向社會公開招股說明書和認股書,所謂招股說明書是公司發起人募股申請時提供的最重要文件之一,它是投資者投資決策的主要依據,根據公司法第87條規定,招股說明書除應當附有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外,還應載明以下內容:(1)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亦即所有公司發起人所認購股份的總額。根據公司法第83條規定,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招股說明書應載明每一個發起人的股份數。(2)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它是指每張股票上所載明的貨幣數額,認股人可以以此計算自己所持有的股票代表的公司資本數額及其在公司資本總額中所佔的比例。(3)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它是指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全部數量。無記名股票是相對於記名股票而言,依公司法規定,向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發起人以及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它必須載明該機構、發起人或者法人的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的姓名記名。上述機構和人員以外的人發行的股票即為無記名股票、它不記載有關持股人的名稱。(4)認股人的權利和義務。(4)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其含義就是在招股說明書中必須說明本次募股從什麼時候開始,到什麼時候結束,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募足股份,認股人就可以撤回所認的股份。如果公司發行新股的,根據公司法第140條的規定,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表等,並製作認股書。按照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發行新股的招股說明書應當載明所募資金的使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發行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票繳納的方式等。 所謂認股書是認股人接受股份的重要法律文件,認股仍應當載明招股說明書的各類事項,並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方為有效。 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主要是針對公司、企業經申請批准發行公司、企業債券而製作的文件。公司法第159條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依照本法發行公司債券」,第66條又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批准機關批准後,應當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應當載明以下內容:(1)公司名稱;(2)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3)債券的利息;(4)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5)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6)公司凈資產額;(7)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8)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根據1993年8月2日國務院發布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應滿足以下條件:(1)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3)具有償債能力;(4)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5)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必須具有在招股說明書、認股躬、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實施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公司法不僅對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募集股份,公司為擴大資本發行新股,公司發行債券規定了嚴格的條件,而且還規定發起人向禮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招股說明書等主要文件,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股份有限公司經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也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公司在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申請批准發行公司債券,應當提交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等文件。《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中亦有相應規定。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對國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進行欺騙或者誤導,便之對該公司的有關情況產生錯誤的認識和誤解,從而做出錯誤的判斷和決定。例如,發起人虛構認購股份數額;故意誇大公司生產經營利潤和公司凈資產額;對所籌資金的使用提出虛假的計劃,虛假的經營生產項目;故意隱瞞、遺漏公司訂立的重要合同以及公司正在進行的重大訴訟事項等等,都可能對他人產生誤導,從而做出錯誤的決定。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是製作了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而未實施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必須是既製作了虛假的上述文件,且已發行了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才構成本罪。 3、行為人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達到「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數額巨大是指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量、金額巨大的。具體到多大數額才算數額巨大,法律未作規定,可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結合公司的經營類型和大小,和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綜合考慮掌握、裁量。如果數額不夠巨大的,是一般違法行為,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所謂後果嚴重,是指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可能未達到數額巨大的標准,但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等後果的,如造成股東和債權人重大經濟損失;嚴重影響了債權人、股東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破壞股東、債權人正常生活,甚至引起自殺,激發一些社會矛盾,影響社會安定和正常社會秩序的等等。其他嚴重情節是指除數額巨大和後果嚴重以外的其他嚴重情節。如嚴重擾亂了股票發行、債券發行管理秩序,嚴重影響政府聲譽,在社會公眾中造成很壞的影響等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單位。即:(1)在公司發起設立階段,參與公司發起設立的法人,也就是法人作為發起人實施了本條所規定犯罪行為的;(2)已經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實施了本條所規定犯罪行為的。 自然人在一定條件下也能成為犯罪的主體。即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過程中,發起人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發行股票,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而構成犯罪的。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尚未登記成立,不存在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只能由發起人承擔。而公司的發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如果是自然人作為發起人的情況下,實施了本條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就可以成為本罪主體,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依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製作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債券募集辦法等不是對本公司狀況或本次股票、債券發行狀況的真實、准確、完整反映,仍然積極為之者。因而本罪行為人的罪過實質是詐欺募股或詐欺發行債券。實踐中行為人往往來此手段達到按期募足股票、公司債券的目的,但法律上不以此目的為本罪的必備要件。因不甚了解本公司財產狀況、或因預算失誤等等原因,導致過失地實施了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或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者,不能構成本罪。後果嚴重、影響巨大者,可以酌情給予經濟違法處分。

④ 欺詐發行股票罪一般怎麼判刑

欺詐發行股票罪既遂法院一般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⑤ 股票交易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沒有股票交易詐騙罪這個罪名,對於股票交易詐騙的行為涉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三)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四)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