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簡述承銷商的職能
承銷商一般指具有一定銷售實力,承擔銷售責任的商人。對商品銷售承擔相應的買賣責任。承諾商品買賣的責任,與廠家不同,承銷商一般不承擔生產,而只承擔商品的渠道管理及庫存分配管理,在整個銷售環節里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也可看作被生產企業分配較大管理許可權的大代理商。
股票承銷商是指在股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牽頭組織承銷團經銷的證券經營機構。國際上,股票承銷商一般由信譽卓著、實力雄厚的商人銀行(英國),投資銀行(美國)及大的證券公司來擔任。在我國,一般則由具有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兼營證券的信託投資公司來擔任。
定義
承銷商一般指具有一定銷售實力,承擔銷售責任的商人。或指投資銀行家,以個別或作為承銷團成員的名義購買新發行證券,並將其分配發售給投資者,賺取包銷差價作為利潤。
股票承銷商,是指在股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牽頭組織承銷團經銷的證券經營機構。國際上,承銷商一般由信譽卓著、實力雄厚的商人銀行(英國),投資銀行(美國)及大的證券公司來擔任。在我國,一般則由具有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兼營證券的信託投資公司來擔任。
股票承銷商是股票發行人聘請的最重要的中介機構。它既是股票發行的承銷商。又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且往往還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如果發行人向全球發行股票,這時的承銷商又是為發行人發行股票的全球協調人。
承銷商職能
承銷商在發行人發行股票和上市過程中的作用:
--與發行人就有關發行方式、日期、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等進行磋商,達成一致
--編制向主管機構提供的有關文件。
--組織承銷團
--籌劃組織召開承銷會議
--承擔承銷團發行股票的管理
--協助發行人申辦有關法律方面的手續
--向認購人交付股票並清算價款
--包銷未能售出的股票
--做好發行人的宣傳工作和促進其股票在二級市場的流動性
--其他跟進服務,如協助發行人籌謀新的融資方式或融資渠道等
承銷根據證券經營機構承擔的責任和風險不同,分為代銷和包銷:
*代銷商是指證券發行人委託承銷機構代理向投資者銷售證券。如在約定期限內未全部售出,則未售出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與發行人之間是代理關系,不承擔風險。承銷費用為實際售出股票總金額的0.5%至1.5%。
*包銷商是指承銷機構按合同買下全部或銷售剩餘部分的證券,承擔全部銷售風險。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是買賣關系。承銷費為承銷股票總金額的1.5%至3%。
如發行股票數額較大,往往由多個承銷商(或承銷團)共同承銷。
② 承銷商在為發行人發行股票時需承擔全部發行風險的方式是什麼
採取向戰略投資者配售、向參與網下配售的詢價對象配售以及向參與網上發行的投資者配售等方式,實際操作中企業選擇股票發行方式,應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政策規定,尊重市場習慣,考慮不同發行方式下的發行風險、股票二級市場表現、股東結構等因素。現階段,IPO股票發行主要採用網下向詢價對象詢價配售與網上資金申購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詢價分為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中小企業板IPO,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
企業必須向各中介機構支付一定的費用。作為對其提供服務的回報。
(1)承銷費用。股票承銷費用又稱發行手續費,是指發行公司委託證券承銷機構發行股票時支付給後者的傭金,在股票發行費用中所佔的比重最大。承銷費用一般按企業募集資金總額階崖百分比計算,由承銷商在投資者付給企業的股款中扣除。決定和影響股票承銷費的主要因素包括:①發行總量。股票發行量的大小決定了承銷機構業務量與承銷費的高低,發行量越大,承銷費越高。②發行總金額。一般來說,承銷費與股票籌資額成正比,股票籌資額越大,收取的承銷費越多,③發行公司的信譽。發行公司的信譽越好,發行股票的銷路就好,收取的承銷費就較低。④發行股票的種類,不同種類股票的特點、風險互不相同,從而收取的承銷費也不一樣。⑤承銷方式。承銷商在不同的承銷方式下承擔的責任和風險有所不同,因此發行人支付給承銷商的承銷費也不盡相同,通常以包銷方式承銷時的承銷費要高於以代銷方式承銷時的承銷費。⑤發行方式。例如.網下發行的承銷費用一般略高於上網定價發行的承銷費用。
目前,我國企業發行股票的承銷費是按照承銷金額的一定比例來計算的。根據1996年12月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股票發行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的規定,承銷費用的收費標准與承銷金額和發行方式掛鉤,具體標准如下。
承銷金額 收費標准
2億元以內 1.5%~3%
3億元以內 1.5%~2.5%
4億元以內 l.5%~2%
4億元以上 除特殊情況,不得超過900萬元(採用上網定
價發行方式),或不得超過1000萬元(採用
網下發行方式)
(2)其他中介機構費用。股票發行過程中必然會涉及評估、財務和復雜的法律問題,因此,企業自股票發行准備階段起就必須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評估師、會計師和律師參與發行工作。此類中介機構的費用也是股票發行過程中必須支付的,收費標准基本上按企業規模大小和工作難易程度來確定。
(3)印刷費用。企業必須為發行申報材料、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等文件的印刷付出印刷費用,這筆費用將依印刷頻率、數量和質量而定。
(4)宣傳廣告費。在發行股票時,為了使股票能順售出去,實現預定的籌資目標,發行公司往往會做一些廣告、宣傳工作。這無疑需要支出一走的費用。
(5)其他費用,除上述費用外,發行人在股票發行過程中可能還需支付其他一些費用,如採用上網定價發行方式的公司需支付上網發行費用,向代收款銀行和股票登記託管機構支付費用等等。
③ 在股票發行上市過程中主承銷商的作用是什麼
在股票發行上市過程中主承銷商的作用如下:
1、與發行人就有關發行方式、日期、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等進行磋商,達成一致。
2、編制向主管機構提供的有關文件;組織承銷團;籌劃組織召開承銷會議。
3、協助發行人申辦有關法律方面的手續。
4、向認購人交付股票並清算價款。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二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④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主承銷商和保薦機構的職責有哪些不同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保薦機構應當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這其中包括盡職調查、推薦發行和推薦上市,另外發行人證券上市後,保薦機構還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即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通常所負的保證責任存在一個較長的時間限制,發行上市之後的持續督導責任。
而承銷商在發行人發行股票和上市過程中的作用:
--與發行人就有關發行方式、日期、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等進行磋商,達成一致
--編制向主管機構提供的有關文件。
--組織承銷團
--籌劃組織召開承銷會議
--承擔承銷團發行股票的管理
--協助發行人申辦有關法律方面的手續
--向認購人交付股票並清算價款
--包銷未能售出的股票
--做好發行人的宣傳工作和促進其股票在二級市場的流動性
--其他跟進服務,如協助發行人籌謀新的融資方式或融資渠道等
⑤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為什麼一定要承銷商發行呢,自己直接發行不好嗎
股票承銷商是股票發行人聘請的最重要的中介機構。它既是股票發行的承銷商。又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且往往還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如果發行人向全球發行股票,這時的承銷商又是為發行人發行股票的全球協調人
同時法律要求證券承銷商承擔保證責任 理由如下:
第一,承銷商處於可對發行公司的品質給予擔保認可的地位。某種程度而言,一流的證券承銷商的聲譽,即對其所承銷的證券作了保證。因此,證券承銷商的地位,實際上會大大的影響投資者。普通的投資者認為一流的證券承銷商不會承銷不良的證券,而且其所承銷的證券必然會適合大眾持有,發行證券必然符合其承銷的標准。同時投資者可能認為承銷商於同意承銷前,必定已經將發行人過去的財務報表加以嚴格的審查。
第二,承銷商對有關發行公司事項之調查與確認,處於特別有利之地位:蓋證券承銷商擁有富於經驗之專家,且具備從事調查之必要設備,並獲取充分之報酬。
第三,證券承銷商可以自主選擇是否承銷發行的證券,承銷商希望避免承擔責任,應當慎重調查發行人的有關情況。
承銷商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是證券發行人的主要審查者,應當就其過錯對投資者造成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當承銷商的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開文件製作時,要求其就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更是理所當然。
如果公司是自己發行股票上市 沒有人知道這公司 是做什麼的 具體財務情況怎麼樣?哪個敢相信敢去買?所以證券承銷商的作用突顯出來……。
⑥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2018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存托憑證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統稱證券),證券公司在境內承銷證券以及投資者認購境內發行的證券,適用本辦法。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存托憑證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履行本辦法中發行人、上市公司的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境內發行與承銷存托憑證適用本辦法中關於發行與承銷股票的相關規定,但本辦法對存托憑證另有規定的除外。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簡稱老股轉讓)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第三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以下簡稱相關規則),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依據本辦法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風險控制和內部控制等相關規定,制定嚴格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定價和配售過程管理,落實承銷責任。
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第二章定價與配售第四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2000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可以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意向書(或招股說明書,下同)和發行公告中披露本次發行股票的定價方式。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定價,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第五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須具備豐富的投資經驗和良好的定價能力,應當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則。
網下投資者參與報價時,應當持有一定金額的非限售股份或存托憑證。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主承銷商應當對網下投資者是否符合預先披露的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第六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定價的,符合條件的網下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報價,主承銷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網下投資者應當遵循獨立、客觀、誠信的原則合理報價,不得協商報價或者故意壓低、抬高價格。
網下投資者報價應當包含每股價格和該價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且只能有一個報價。非個人投資者應當以機構為單位進行報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方可參與申購。第七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的,網下投資者報價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剔除擬申購總量中報價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於所有網下投資者擬申購總量的10%,然後根據剩餘報價及擬申購數量協商確定發行價格。剔除部分不得參與網下申購。
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含)以下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10家;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20家。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不足的,應當中止發行。第八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自主協商確定參與網下詢價投資者的條件、有效報價條件、配售原則和配售方式,並按照事先確定的配售原則在有效申購的網下投資者中選擇配售股票的對象。第九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直接定價方式的,全部向網上投資者發行,不進行網下詢價和配售。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採用詢價方式的,公開發行後總股本在4億股(含)以下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60%;公開發行後總股本超過4億股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其中,應當安排不低於本次網下發行股票數量的40%優先向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保險資金(以下簡稱保險資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有效申購不足安排數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配售剩餘部分。
對網下投資者進行分類配售的,同類投資者獲得配售的比例應當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的配售比例應當不低於其他投資者。
安排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應當扣除向戰略投資者配售部分後確定網下網上發行比例。
網下投資者可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自主約定網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並公開披露。
⑦ 證券發行時選擇承銷商應具體考慮哪些方面
1、銷售能力。IPO目前還不市場化,但再融資和並購就中定價能力和戰略客戶虧野燃資源就很重要。
2、專業能力。有些項目會有比較難處理的問題,需要有實操經驗豐富、行業認識深刻、監管溝通順暢、輔導保薦能力突出的公司及團隊銷虛。
3、資源儲備。脊飢發行股票之後,企業都有自己的戰略規劃,涉及到外延式並購擴張時,哪些公司背後擁有優質、成熟的項目儲備,就會更成體系。發行股票不是干一票走人,它更多的是要考慮後續的連貫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