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可怕的股票綠大地;怎麼一夜之間成了*ST大地了。
前段時間控股股東出事了,2010年年度報表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意見,說明公司內部結構還存在問題,報告存在虛假。所以被深交所實施風險警示了。建議止損
B. 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涉嫌欺詐上市
2011年3月17日,綠大地控股股東、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何學葵於次日公告稱辭去公司董事、董事長職務。
2011年4月7日,財務總監李鵬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並於4月22日取保候審。
公司公告的2010年業績實現扭虧,實現凈利潤1447.79萬元。然而,2011年4月30日晚間綠大地同時公布的2011年一季報中,2011年前三個月中累計實現凈利潤-1732.99萬元,同比減少212.57%。另外,預計2011年1-6月凈利潤虧損900萬-1400萬元。
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財務混亂被證監會立案調查面臨退市風險。綠大地在公告中解釋稱,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主要原因是其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就其年報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綠大地「欺詐門」事件再次暴露資本市場誠信危機,企業和中介機構難辭其咎,發行監管部門也負有不可推脫的責任。為賣出好的價錢,包裝美化是企業准備上市時必做的功課,此舉本無可厚非。然而,如果這種「包裝上市」轉化為「欺詐上市」,就違背了上市公司的根本。
中介機構的責任也不可推卻:什麼樣的企業能夠保薦上市、上市之後的持續督導等,這些功課中介機構顯然沒有做足。而各類媒體的過度宣傳又給綠大地戴上了虛幻的光環。由於沒有過硬基本面作支撐,當「雲南女首富」等虛幻的光環隨著時間的消磨退卻之後,蒼白的現實仍須直面。 公司發布公告稱收到昆明市檢察機關《起訴書》,檢察機關以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單位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何學葵、蔣凱西、龐明星、趙海麗、趙海艷的刑事責任。經過證監會和公安部門的調查,綠大地欺詐發行案於在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公司公布了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法院認定,2004年至2007年,被告人何學葵、蔣凱西等利用相關銀行賬戶操控資金流轉,採用偽造合同、發票、工商登記資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將款項支付給其控制的公司、虛構交易業務、虛增資產、共計虛增營業收入2.96億元。上市後,綠大地繼續實施財務報表造假,2008年虛增收入8564.68萬元,2009年虛增收入6856.1萬元。
根據判決結果,公司犯欺詐發行股票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原董事長何學葵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被告人原財務總監蔣凱西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外聘財務顧問龐明星和公司員工趙海麗獲刑兩年,緩刑三年;公司員工趙海艷獲刑一年,緩刑兩年。
由於包括原董事長何學葵在內的操縱綠大地造假的責任人無一被予以罰款,且均被予以緩刑,這相當於造成如此惡劣罪行的責任人,在判決日後可以「全身而退」了。 對於如此輕的處罰,包括新華社在內的媒體、以及眾多市場人士均對此嗤之以鼻,直言這無疑是鼓勵上市公司造假。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遠忠表示:「對造假情節如此嚴重的案件,法院就這樣從輕發落了,且其中漏洞百出,極大挑戰了法律底線。這無異於縱容資本市場上的犯罪行為,鼓勵鋌而走險、繼續造假的行為」。
暨南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杜金岷認為,在綠大地涉嫌欺詐上市案件中,僅靠綠大地一家公司造假不可能成功瞞過層層把關者,其中可能存在權力尋租的問題。保薦機構、發審委是否存在未盡到盡職調查責任和受賄問題需要明查,明確各個環節的責任和問題後,嚴肅處理。杜金岷說:「造假成本低、收益高一直是誘惑經濟犯罪的關鍵要素。只有懲罰力度充足,才能讓後來者望而卻步,起到震懾作用」。
深圳大學經濟學院國際金融研究所所長國世平則認為,綠大地上市造假再次暴露出我國證券行業的三大問題。一是發行審核制度弊端。證監會承擔了交易所本應承擔的發行審核責任,又缺乏監督機構,無疑增加了其中的尋租空間。如果交易所負責發行審核,證監會負責監督,兩者各歸其位,加大其中權力制衡力量,就能更好地避免上市造假等事件的發生。二是缺乏退市制度的投機市場孕育了造假行為。由於缺乏退市制度,只要成功進入市場,就能在市場里「混」。三是懲罰力度過小,震懾力不足。國世平表示:「金融犯罪沒有小罪,少則上億,多則上百億,然而我國針對金融尤其是證券市場重大違規操作罰款微乎其微,不利於創建良好的、基於投資而非投機的資本市場環境」。 2012年1月31日,綠大地收到昆明市人民檢察院的《刑事抗訴書》,昆明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審法院對欺詐發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輕,應當認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審審級違法。
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大地,原名綠大地,002200)欺詐上市案,2013年2月7日再次作出一審宣判。包括綠大地原董事長何學葵等5名被告,獲刑均有加重。
新華社2013年2月7日報道稱,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7日對綠大地欺詐發行股票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雲南綠大地公司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偽造金融票證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判處罰金1040萬元;綠大地原董事長何學葵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此外,綠大地原財務總監蔣凱西因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偽造金融票證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30萬元;原財務顧問龐明星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偽造金融票證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萬元;原出納主管趙海麗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萬元;原大客戶中心負責人趙海艷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3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C. 何學葵的股票事件
2011年3月18日早晨,深交所發布公告稱,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披露重大事項,根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的有關規定,經公司申請,公司股票於昨天開市時起停牌。
正當市場對此紛紛猜測時,綠大地一紙公告揭露了謎底,2011年3月17日晚公司接雲南省公安廳直屬公安局通知,公司控股股東、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經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11年3月17日20時由雲南省公安廳直屬公安局執行逮捕,羈押在雲南省看守所。同時,「因個人原因」,何學葵申請辭去公司董事、董事長職務。
綠大地證券事務部工作人員稱,公司日常的經營管理工作一直是由總經理王光中負責,因此董事長被捕不會對公司經營造成影響。至於是否會涉及到公司的其他人員,這位工作人員表示「不清楚,沒接到其他通知」。對於何學葵給公司職員日常工作中留下的印象,她表示,公司員工和董事長接觸較少,很多事情都到不了董事長這一層面,但「應該還是受人敬重的」。 2011年9月6日, 備受矚目的雲南綠大地公司欺詐發行股票案在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本次訴訟的庭審當天全部結束,一般情況下,宣判之前不會再開庭。
上午9點30分,庭審正式開始。公訴方主張,被告單位綠大地為達到上市發行股票的目的,由被告人何學葵、蔣凱西(綠大地原財務總監)、龐明星(曾任職綠大地IPO時審計機構)共謀、策劃,趙海麗(綠大地原出納主管)、趙海艷(綠大地原大客戶中心負責人)積極參與實施,在招股說明書中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數額巨大;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
在當日庭審的最後發言中,何學葵當庭表態,對於本次案件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願意接受法庭的判決,並願意盡其所有補償社會、公司和股東的損失 。
2013年2月7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欺詐發行股票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雲南綠大地公司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偽造金融票證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判處罰金1040萬元;何學葵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蔣凱西、龐明星、趙海麗、趙海艷等也分別被判處6年至2年3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07年6月,何學葵、蔣凱西、龐明星共同策劃讓雲南綠大地公司發行股票並上市,趙海麗、趙海艷登記注冊了一批由雲南綠大地公司實際控制或者掌握銀行賬戶的關聯公司,並利用相關銀行賬戶操控資金流轉,採用偽造合同、發票、工商登記資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將款項支付給其控制的公司,虛構交易業務、虛增資產7000餘萬元、虛增收入2.9億元。雲南綠大地公司招股說明書中包含了上述虛假內容。2007年12月21日被告單位雲南綠大地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發行股票並上市,非法募集資金達3.4629億元。
2005年至2009年期間,雲南綠大地公司為達到虛增銷售收入和規避現金交易、客戶過於集中的目的,在何學葵、蔣凱西、龐明星安排下,由趙海麗利用銀行空白進賬單,填寫虛假資金支付信息後,私刻銀行印章加蓋於單據上,偽造了各類銀行票證共計74張。
雲南綠大地公司上市後,依法負有向股東和社會公眾如實披露真實信息的義務,但該公司經何學葵、蔣凱西、龐明星共同策劃,趙海麗、趙海艷具體實施,採用偽造合同、偽造收款發票等手段虛增公司資產和收入,多次將上述虛增的資產和收入發布在雲南綠大地公司的半年報告及年度報告中。2010年3月中國證監會立案對此調查期間,綠大地公司為掩蓋公司財務造假的事實,在何學葵的指示下,趙海麗將依法應當保存的66份會計憑證替換並銷毀。 2013年4月3日,該公司收到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13)雲高刑終字第 365 號]。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D. *ST大地的高管被抓了,是真的嗎
雲南綠大地涉嫌欺詐發行股票案開庭審理2011-09-07 09:56:00 據新華社訊 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9月6日在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檢察機關認為,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達到上市發行股票的目的,由被告人公司原董事長何學葵、公司原財務總監蔣凱西、四川華源會計師事務所所長龐明星共謀、策劃,公司原出納主管趙海麗、公司原大客戶中心負責人趙海艷積極參與實施,在招股說明書中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數額巨大;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E. 綠大地案件注冊會計師主要違背了哪些條款
一般認為,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因違約、過失或者欺詐,對審計委託人、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他有利益關系的第三人造成損害,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在注冊會計師應承擔的法律後果的規定上,我國和西方國家既有相同的地方,但更多的是差異。相同點是都有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規定;不同點在於我國還有行政責任的規定
F.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構成要件
法律主觀: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客觀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 3、主觀上只能依故意構成; 4、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單位。
法律客觀: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即股東、債權人和公眾)的合法權益。公司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以及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是公司設立或公司、企業向社會籌集資金的重要書面文件,便於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監管以及投資者對其投資價值的正確估量。一般來說,有意參與公司設立並向公司投資的投資者(包括購買公司股票、債券而向公司進行投資的社會公眾),都希望自己的資金投入經營狀況好、效益高或者資本雄厚、發展勢頭好的公司、企業,因此,所有的投資者,不論是自然人抑或是法人,在主觀願望之外,都對自己的投資行為承擔著一定的風險,公司的經營效益直接關繫到投資者的利益。這就要求作為發行股票或者債券的公司,必須如實地讓投資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有關情況,以便投資者自由選擇。正是如此,公司法對公司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募集辦法等法定的讓社會公眾了解公司經營情況的文件內容都作了具體的規定,目的是為了讓社會公眾了解公司的真實情況,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如果對這些文件弄虛作假,欺瞞公眾,其後果不僅破壞了國家證券市場秩序,而且還會給投資者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根據有關公司法律的規定,正在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為了進一步擴大資本或者籌集資金,可以向社會發行股票或者債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發行公司債券。達到一定規模、經濟效益良好的企業經過批准可以發行企業債券。公司法第88條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這就意味著只要是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不論是正在設立還是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向社會公開招股說明書和認股書,所謂招股說明書是公司發起人募股申請時提供的最重要文件之一,它是投資者投資決策的主要依據,根據公司法第87條規定,招股說明書除應當附有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外,還應載明以下內容:(1)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亦即所有公司發起人所認購股份的總額。根據公司法第83條規定,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招股說明書應載明每一個發起人的股份數。(2)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它是指每張股票上所載明的貨幣數額,認股人可以以此計算自己所持有的股票代表的公司資本數額及其在公司資本總額中所佔的比例。(3)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它是指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全部數量。無記名股票是相對於記名股票而言,依公司法規定,向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發起人以及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它必須載明該機構、發起人或者法人的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的姓名記名。上述機構和人員以外的人發行的股票即為無記名股票、它不記載有關持股人的名稱。(4)認股人的權利和義務。(4)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其含義就是在招股說明書中必須說明本次募股從什麼時候開始,到什麼時候結束,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募足股份,認股人就可以撤回所認的股份。如果公司發行新股的,根據公司法第140條的規定,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表等,並製作認股書。按照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發行新股的招股說明書應當載明所募資金的使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發行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票繳納的方式等。 所謂認股書是認股人接受股份的重要法律文件,認股仍應當載明招股說明書的各類事項,並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方為有效。 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主要是針對公司、企業經申請批准發行公司、企業債券而製作的文件。公司法第159條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依照本法發行公司債券」,第66條又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批准機關批准後,應當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應當載明以下內容:(1)公司名稱;(2)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3)債券的利息;(4)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5)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6)公司凈資產額;(7)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8)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根據1993年8月2日國務院發布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應滿足以下條件:(1)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3)具有償債能力;(4)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5)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必須具有在招股說明書、認股躬、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實施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公司法不僅對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募集股份,公司為擴大資本發行新股,公司發行債券規定了嚴格的條件,而且還規定發起人向禮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招股說明書等主要文件,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股份有限公司經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也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公司在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申請批准發行公司債券,應當提交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等文件。《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中亦有相應規定。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對國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進行欺騙或者誤導,便之對該公司的有關情況產生錯誤的認識和誤解,從而做出錯誤的判斷和決定。例如,發起人虛構認購股份數額;故意誇大公司生產經營利潤和公司凈資產額;對所籌資金的使用提出虛假的計劃,虛假的經營生產項目;故意隱瞞、遺漏公司訂立的重要合同以及公司正在進行的重大訴訟事項等等,都可能對他人產生誤導,從而做出錯誤的決定。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是製作了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而未實施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必須是既製作了虛假的上述文件,且已發行了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才構成本罪。 3、行為人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達到「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數額巨大是指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量、金額巨大的。具體到多大數額才算數額巨大,法律未作規定,可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結合公司的經營類型和大小,和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綜合考慮掌握、裁量。如果數額不夠巨大的,是一般違法行為,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所謂後果嚴重,是指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可能未達到數額巨大的標准,但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等後果的,如造成股東和債權人重大經濟損失;嚴重影響了債權人、股東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破壞股東、債權人正常生活,甚至引起自殺,激發一些社會矛盾,影響社會安定和正常社會秩序的等等。其他嚴重情節是指除數額巨大和後果嚴重以外的其他嚴重情節。如嚴重擾亂了股票發行、債券發行管理秩序,嚴重影響政府聲譽,在社會公眾中造成很壞的影響等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單位。即:(1)在公司發起設立階段,參與公司發起設立的法人,也就是法人作為發起人實施了本條所規定犯罪行為的;(2)已經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實施了本條所規定犯罪行為的。 自然人在一定條件下也能成為犯罪的主體。即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過程中,發起人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發行股票,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而構成犯罪的。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尚未登記成立,不存在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只能由發起人承擔。而公司的發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如果是自然人作為發起人的情況下,實施了本條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就可以成為本罪主體,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依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製作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債券募集辦法等不是對本公司狀況或本次股票、債券發行狀況的真實、准確、完整反映,仍然積極為之者。因而本罪行為人的罪過實質是詐欺募股或詐欺發行債券。實踐中行為人往往來此手段達到按期募足股票、公司債券的目的,但法律上不以此目的為本罪的必備要件。因不甚了解本公司財產狀況、或因預算失誤等等原因,導致過失地實施了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或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者,不能構成本罪。後果嚴重、影響巨大者,可以酌情給予經濟違法處分。
G. 雲南「綠大地」事件
今年3月17日,綠大地公司發布公告稱,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經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於3月17日由雲南省公安局執行逮捕, 有可能成為國內首例IPO欺詐發行股票罪案例。
4天後,中國證監會在其官網上表示,證監會在2010年3月就因綠大地涉嫌信息披露違規立案稽查,發現公司存在涉嫌虛增資產、虛增收入、虛增利潤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
繼公司前董事長何學葵被捕之後,綠大地近日再曝危機,公司董事、財務總監李鵬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已於2011年4月7日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綠大地早在2004年就開始計劃實施上市,2006年沖刺資本市場,只可惜折戟IPO。2007年12月21日,二次闖關終成功,登陸中小板,成為A股唯一一個綠化行業的上市公司。
H. 聯合證券的綠大地事件
綠大地中介聯合證券被罰2400萬元
2013年03月15日 中國證監會日前認定,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在綠大地(002200)欺詐發行上市時未勤勉盡責,未發現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編造虛假資產、虛假業務收入。
對此,證監會依法擬沒收聯合證券業務收入1200萬元,並處以1200萬元罰款。同時,證監會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黎海祥、李迅冬給予警告 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撤銷黎海祥、李迅冬保薦代表人資格和證券從業資格,對黎海祥、李迅冬終身證券市場禁入。
證監會還表示,四川天澄門律師事務所在綠大地欺詐發行上市時未勤勉盡責,未在法律意見書中說明其工作相關情況,未對綠大地相關資產的取得過程進行完整的核實。就此,中國證監會擬沒收天澄門業務收入60萬元,並處以60萬元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徐平、肖兵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徐平、肖兵終身證券市場禁入。
此外,證監會認定深圳市鵬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在綠大地欺詐發行上市時未勤勉盡責,未發現綠大地為發行上市所編制的財務報表編造虛假資產、虛假業務收入,從而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發表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
對此,證監會擬沒收深圳鵬城業務收入60萬元,並處以60萬元罰款,撤銷深圳鵬城的證券服務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廖福澍、姚國勇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廖福澍、姚國勇終身證券市場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