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外國企業可以在中國上市嗎
依外國法律在境外設立的外國公司目前不能在中國上市,所謂的國際板尚在研究中;依中國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控股公司,符合證券法和監管部門關於公開發行股票條件的,可依法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
允許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交易所掛牌上市讓中國經濟從多方面獲益。中國證券市場的監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應當積極為此創造條件,推動該目標早日實現。當下經濟危機席捲全球,正是中國實施這一規劃的良好時機。
其一,中國儲蓄率長期居高不下(超過50%),政府和民間都積累了大量資本,允許優質的境外企業發行A股,可以給中國的民間財富提供更多投資選擇和分享全球市場收益的機會。由於一些外資企業在中國市場已經佔有相當的份額,允許像可口可樂、大眾汽車、寶潔、耐克這樣的跨國公司在中國上市,也可以讓中國在消費外國品牌的同時分享到外資企業在中國市場的利潤。
其二,允許外國公司在中國上市,有利於增強中國在世界經濟中的話語權。歐美國家長期以來過度消費,目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均陷入困境,政府和家庭的債務規模及債務佔GDP的比重不斷上升,這和中國約2萬億美元的外匯儲備和銀行體系中近50萬億人民幣的存款形成鮮明對比。在歐美市場信貸資源緊張的情況下,中國龐大的資金池對亟需資本的跨國公司擁有巨大吸引力。中國可以藉此將自身的資本優勢轉化國際市場上更大影響力。
中國投資歐美市場,既可以通過海外投資的形式「走出去」,也可以將外國企業「請進來」來上市融資。相比之下,海外投資需要面臨投資目的國政治、法律和市場等多方面的風險,例如中國鋁業公司對力拓的投資。而跨國公司在中國上市融資或發行異地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就必須遵守中國法律、行政規章、會計准則,接受中國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Ⅱ 外商獨資企業A股上市有先例嗎
外商投資企業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外資不控股的中外合資企業上市,國內已有先例(如北方股份),我們這里所要探討的主要是針對外資控股的企業上市問題,目前除b股市場的閩燦坤外,國內a股市場還沒有外資控股企業成功上市的先例。
近日,中國首次以外資控股企業上市為主題的研討會「中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與外商企業上市研討會」在北京召開,表明了自國務院、證監會、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等國家部門表示允許外資企業在中國發行a股和b股並上市的政策後,國內證券市場及外資企業、投行人員、中介機構等對於外資企業上市問題已提高到實際操作的層面上來。
早在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8月轉發的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局、國家出入境檢驗局的《關於當前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意見的通知》中,便規定了「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發行a股或b股」。近半年來,國務院副總理吳邦國、證監會主席周小川、外經貿部部長石廣生、國家計委副主任李子彬等都在公開的場合表示過中國將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企業發行a股和b股,並且外經貿部於5月18日發布了《關於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部與中國證監會於11月5日聯合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上市發行a股或b股進一步確定了法律基礎。據說證監會和外經貿部現正在就外資企業上市問題制訂實施細則。
目前,確實還沒有外資企業上市的操作細則,很多人都認為我國《公司法》、《證券法》沒有考慮到外資上市問題。但就作者個人觀點,外資企業上市不必要另搞一套改制、股票發行上市的程序,比照內地企業上市的程序就可以了(如發a股和發b股的程序相同),這也符合wto的精神。外資企業上市並不是無法可依,外資企業改制設立股份公司可以依照外經貿部1995年發布的《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資產重組可以依據證監會對擬上市企業重組改制的有關規定以及依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申請上市可以依據證監會的有關程序規定,上市後不存在法人股流通問題,非流通法人股的轉讓可以依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
比照內地企業上市,外資企業在改制及上市申請的兩個重要環節上,主要是多了一個主管審批機關,即外經貿部,但在最近外經貿部與證監會聯合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中,這種需要外經貿部對外資公司上市進行審批的情況已經有所改變,不再是外資公司「申請發行a股或b股,應獲得外經貿部書面同意」,而是「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發行股票及增發或配、送股票完成後,應到外經貿部辦理法律文件變更手續。」我們可以看出外經貿部與證監會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上市審批權力上已經基本達成一致。
Ⅲ B股的上市條件
1、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時,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的條件:
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符合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規定; 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發起人出資總額不少於1.5億元人民幣; 擬向社會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其擬向社會發行股份的比例達15%以上; 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在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最近3年連續盈利。
2、已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資本,申請發行B股時,應具備的條件:
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符合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規定; 公司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所得資金的用途與募股時確定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公司凈資產總值不低於1.5億元人民幣; 公司從前一次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公司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有企業改組或者國有企業作為主要發起人設立的公司,可以連續計算。
3、境內上市外資股公司增資發行B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與對其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他關聯企業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財務獨立以及資產完整。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
3)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
4)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5)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擬投資項目的資金需要數額。
6)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7)公司有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Ⅳ 什麼是外資股什麼是B股
B股稱人民幣特種股票。它是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和買賣,在中國境內(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資股。
「B」,區別於「A股」「H股」、「S股」等含義沒有特別意思。
外資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外國和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投資者發行的股票。外資股按上市地域可以分為境內上市外資股和境外上市外資股。
境內上市外資股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募集並在我國境內上市的股份。這類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稱為B股。B股以人民幣標明股票面值,以外幣認購買賣。
境外上市外資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募集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它也採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
拓展資料:
B股的「B」,僅相對於A股的「A」而言,無實際含義,區別於「H股」、「S股」等含義。
①公司或投資基金發行的一種股份形式。在發行過程中,公司通過章程給不同股份形式賦予不同的權益,使公司股份出現A股、B股等形式。而不同公司賦予B股的權益也不盡相同。比如中國境內上市公司的A股公司普通股,可以上市流通;而B股為人民幣特種股票,有些國家的B股為優先股,只享受固定紅利分配,沒有投票選舉權等。
②特指中國上市公司發行的人民幣特種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和交易,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B股市場於1992年建立,2001年2月19日前僅限外國投資者買賣,此後,B股市場對國內投資者開放。
③不支付前期管理費用的投資基金,但是這種基金要交納傭金及年費。如果投資者在持有基金的續存期限短於6~8年時退出,通常還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
投資者如需買賣深、滬證券交易所B股,應事先開立B股賬戶。
B股開戶步驟:
第一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到其原外匯存款銀行將其現匯存款和外幣現鈔存款劃入證券商在同城、同行的B股保證金賬戶;
境內商業銀行向境內個人投資者出具進賬憑證單,並向證券經營機構出具對帳單。
第二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和本人進賬憑證單到證券經營機構開立B股資金賬戶,開立B股資金賬戶的最低金額為等值1000美元;
第三步:憑剛開立的B股資金賬戶到該證券經營機構申請開立B股股票賬戶。
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時,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的條件:
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符合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規定;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發起人出資總額不少於1.5億元人民幣;擬向社會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其擬向社會發行股份的比例達15%以上;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在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最近3年連續盈利。
已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資本,申請發行B股時,應具備的條件:
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符合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規定;公司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所得資金的用途與募股時確定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公司凈資產總值不低於1.5億元人民幣;公司從前一次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公司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有企業改組或者國有企業作為主要發起人設立的公司,可以連續計算。
Ⅳ 為什麼上市公司選擇B股上市
上市公司選擇B股上市的原因如下:
1、B股是上市公司發行的以美元支付的股票;
2、用美元交易的B股只在上交所,港幣交易的B股只在深交所;
3、B股可以是有外匯現鈔或者現匯的國內個人或者機構,可以是外國個人和機構,或者中國國內擁有境外外匯的個人和機構;
4、B股將會支付1%左右的交易傭金;
5、B股則一般按照國際會計准則計算公司獲利水平,並用一定的匯率折算成外匯支付給股東。
什麼情況下公司會選擇B股上市,這完全取決於公司當時的考慮,因為公司可以更快地得到發展資金。B股有什麼吸引力,還是由於上面說明的情況一樣,可以迅速得到外資,使公司的擴張得到資金的支持。
(5)外國企業可以在B股市場發行股票嗎擴展閱讀:
B股上市的條件
1、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時,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的條件:
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符合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規定; 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發起人出資總額不少於1.5億元人民幣;
擬向社會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其擬向社會發行股份的比例達15%以上;
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在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最近3年連續盈利。
2、已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資本,申請發行B股時,應具備的條件:
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符合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規定; 公司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所得資金的用途與募股時確定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公司凈資產總值不低於1.5億元人民幣; 公司從前一次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公司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有企業改組或者國有企業作為主要發起人設立的公司,可以連續計算。
3、境內上市外資股公司增資發行B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與對其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他關聯企業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財務獨立以及資產完整。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
3)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
4)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5)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擬投資項目的資金需要數額。
6)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7)公司有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Ⅵ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發布《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公司增資發行B股暫行辦法》的通知
一、增資發行申報材料的紙張、封面及份數
(一)紙張
應採用幅面為209×295規格的紙張(相當於A4紙張規格)
(二)封面
1.標有「B股公司增資發行B股申報材料」字樣;
2.申報公司名稱;
3.申報日期;
(以下4、5、6三項中國證監會填寫)
4.受理日期;
5.發審會議日期;
6.審批文件簽發日期。
(三)份數
1.申報材料初次報送6份,其中至少一份為原件;
2.預審結束後,經修訂完善的申報材料報送12份,其中至少一份為原件。二、增資發行申報材料目錄
第一章地方政府或中國企業主管部門關於公司增資發行B股申請出具的文件
1-1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公司增資發行B股並將申報材料上報中國證監會審批的文件
第二章本次增資發行B股的授權文件及附件
2-1本次股東大會的決議
2-2本次股東大會的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公司內資股股東和外資股股東出席會議及表決情況)
2-3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復印件)以及對通知情況的說明
2-4公司增資發行B股的申請報告
2-5董事會決議及會議記錄
第三章關於前一次股票發行(包括配股或增資,下同)的有關情況及其他材料
3-1前一次股票發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及變更原定用途的批准情況說明
3-2前一次股票發行的《招股說明書》或《配股說明書》
3-3前一次股票發行以來信息披露情況說明
3-4歷次股權結構變動情況說明(可以用圖表形式表述)
3-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四章資金運用可行性說明材料
4-1本次增資發行B股所籌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
4-2政府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第五章簡要招股說明材料
5-1B股增資發行信息備忘錄或其他形式的招股說明材料(應同時提供外文文本)
5-2招股說明材料附件
5-2-1公司最近三個年度的財務報表及附註和審計報告(含境內、境外審計)
5-2-2盈利預測報告(如有)
5-2-3法律意見書
5-2-4承銷商律師關於招股說明書或信息備忘錄的驗證記錄
5-3招股說明書概要
註:1.經中國證監會同意,採取向單一特定對象發售,包括由證券經營機構一次性買斷包銷的配售方式,在申報材料中可以不製作簡要招股說明材料,但需提供最近年度的財務報表及附註和審計報告(含境內、境外審計)、盈利預測報告(如有)、法律意見書、發行上市方案等,並在增發股份上市後5日內,由主承銷商和公司分別將本次B股發行上市及信息披露等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在中國證監會另行作出規定之前,招股說明書概要可參照《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證監〔1997〕2號)進行編制,並應與日後在指定的報刊上公布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六章發行申報材料附件
6-1國有股權持有單位關於本次增資發行B股出具的意見(如有)
6-2公司章程
6-3承銷協議
6-4承銷團協議(如有)
6-5證券交易所同意安排公司增資發行的B股上市的承諾函
6-6主承銷商和國際協調人分別作出的關於公司B股增資發行前景的分析報告及發行方案
第七章中介機構從業資格證書
7-1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從事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資格證書
7-2其他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其簽字人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證書
註:1.每一頁的頁碼必須與目錄中的頁碼相符。
2.頁碼標注的舉例說明。例如:第四章4-1節的頁碼標注應為:
4-1-1,4-1-2,4-1-3……4-1-N。第三條公司增資發行B股,股東大會在就下列事項進行表決時,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一)本次增資發行B股股份數額;
(二)發行價格的確定原則或限制性條件;
(三)本次增資發行決議的有效期限;
(四)對公司董事會辦理本次增資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和要求。
公司董事會應將上述授權事項列入股東大會通知,並保證全體股東有充分行使表決權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