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借殼上市是怎麼一回事
借殼上市就是將上市的公司通過收購、資產置換等方式取得已上市公司的控股權,這家公司就可以以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方式進行融資,從而實現上市的目的。
與一般企業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優勢是能在證券市場上大規模籌集資金,以此促進公司規模的快速增長。因此,上市公司的上市資格已成為一種「稀有資源」,所謂「殼」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上市資格。
要實現借殼上市,必須首先要選擇殼公司,要結合自身的經營情況、資產情況、融資能力及發展計劃。選擇規模適宜的殼公司,殼公司要具備一定的質量,不能具有太多的債務和不良債權,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和重組的可塑性。接下來,非上市公司通過並購,取得相對控股地位,要考慮殼公司的股本結構,只要達到控股地位就算並購成功。
借殼上市帶來的問題:
借殼上市易滋生內幕交易,由於借殼上市會導致殼公司的股價大幅度飆升,所以一些知道內幕消息的人會在借殼之前購入殼公司股票牟利,構成內幕交易.
高價「殼資源」擾亂估值基礎。經營不善的公司可能被借殼,由於借殼升值期望,扭曲了市場對公司的估值,讓一些爛公司的市值依然很高。
借殼重組削弱,現有退市制度。由於借殼的原因,讓很多經營不善應該退市的公司最後都被借殼並購,導致原先應該淘汰的公司沒有被淘汰。
⑵ 「借殼上市」和「買殼上市」有什麼區別
一般情況下,借殼上市與買殼上市的區別在於:買殼上市涉及的企業合並,往往屬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借殼上市涉及的企業合並,除「母」借「子」殼整體上市等形式外,通常屬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被選為「殼」公司的上市公司與欲借殼上市的企業之間進行的權益互換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
⑶ 股市借殼上市是什麼為何要借殼上市
股市借殼上市是什麼?為何要借殼上市?股市借殼上市是指未上市公司採用收購、資產置換等方式取得已上市公司的控股權,借殼上市的公司用現金買或者是用資產以及股權的置換來實現對殼上市公司的清理和重組,通過這些方式實現自己注資上市,殼指的是上市公司的上市資格,為什麼未上市的公司要借殼上市?上市公司最大的優勢是能夠在證券市場籌集資金,用來促進公司規模的快速增長和發展,但是公司想要上市是需要具備一定的上市條件的,比如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財務要求是3年的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有些未上市的公司經營不善,它是不符合這樣的上市條件的,如果業績表現不好,這樣的公司自然不能夠上市,這些未上市公司也就不可能具備在證券市場籌集資金的資格條件,公司上市流程也是需要時間的,並不是提交了上市申請馬上就能夠上市,有時可能要等兩三年,所以當這些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或者不想等待申請上市時間的公司想要上市,它就會利用上市公司的「殼」資源,通過買殼上市和借殼上市來達到自己快速上市的目的,未上市的公司通過借殼上市之後,就能夠用上市公司的名義來增發股票進行籌資了。
⑷ 什麼叫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與借殼有什麼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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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白了就是指某公司把資產注入一間市值較低的已上市公司(殼,Shell),得到該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權,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資產得以上市。通常該殼公司會被改名,即借殼上市也叫買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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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借殼上市違法嗎
法律分析:允許,本身不存在違法。但是如果操作過程違規違法則不行,借殼上市是指公司(PrivateCompany)透過把資產注入一間市值較低的已上市公司(殼,Shell),得到該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權,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資產得以上市。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60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導致上市公司發生以下根本變化情形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一)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二)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三)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凈利潤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凈利潤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四)購買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五)為購買資產發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前一個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六)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雖未達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項標准,但可能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生根本變化;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發生根本變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實施前款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內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能夠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為;
(五)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適用《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控制權,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認定。上市公司股權分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財務和經營決策的,視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創業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不得導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任一情形。
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