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股票資訊 » 擅自發行股票罪中院
擴展閱讀
設計總院股票歷史股價 2023-08-31 22:08:17
股票開通otc有風險嗎 2023-08-31 22:03:12
短線買股票一天最好時間 2023-08-31 22:02:59

擅自發行股票罪中院

發布時間: 2023-05-29 04:18:10

Ⅰ 中國刑法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怎麼量刑

中國刑法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的量刑標准:一般會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Ⅱ 股票犯罪涉及的罪名

法律分析:股票犯罪可能涉及以下幾個罪名:欺詐發行證券罪,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三條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Ⅲ 非法集資司法解釋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運簡歲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而現行法律中,非法集資案件主要涉及四種刑法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其中,尤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涉及案件較多。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咐毀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網路、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信息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並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三、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四、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旁睜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一、將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第二項修改為:「通過網路、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信息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一百七十九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Ⅳ 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如何處罰

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的處罰,需要根據情節進行確定。分別是:
1、犯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2、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是企業在市場經濟下的一種有效的集資手段。
所謂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若乾股份,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因此股票的發行即是股份的發行。
股份的發行分為兩種情況:
(1)為設立公司而首次發行股份,可以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發起設立,即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第二種是募集設立,即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
(2)發行新股。即股份有限公司為擴大經營規模、擴大資本總量而進行的發行股票、籌集資本的行為。
所謂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發行公司債券;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行為人須有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尚未發行或正在准備發行的,不構成本罪=同時,如果不是採取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方式,而是採取其他方法非法集資的=也不構成本罪,例如公司之間以高利貸方式相互拆借資金,如果構成其他罪,應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處罰。這是因為本罪所懲治的是侵犯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的行為;
(2)行為人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是擅自進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
(3)擅自發行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如果情節較輕,不宜作為犯罪來認定和處理,應由證券管理部門依照《公司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時,實行兩罰制,即既對單位判處罰金,又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的刑罰。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Ⅳ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怎麼判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擅自發行股票 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 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68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Ⅵ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相關法律

《公司法》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四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下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設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經營估算書;
(四)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五)招股說明書;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七)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l刁批准,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第八十五條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作出特別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股東大會作出發行新股的決議後,董事會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准。屬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公司債券的發行規模由國務院確定。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審批公司債券的發行,不得超過國務院確定的規模。
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申請,不予批准。
第二百一十條未經本法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l%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未經法定的機關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或者製作虛假的發行文件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並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依照本法對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Ⅶ 如何認定擅自發行股票的具體行為

法律客觀:

客李帆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證券發行管理秩序及其社會公眾、法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凡不具備公司資格者無權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其次,即便是公司、企業要發行股票、債券,也須經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基於此,凡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1)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者,其行為顯然侵犯了我國證券管理秩序和認購人(包括法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情節嚴重者構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所謂股票,指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所謂債券,指公司或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本罪的直接危害對象是證券的認購人,包括法人、非法人單位和自然人;間接危害對象包括在市場競爭大潮中與本罪行為人競業的其他特定的或非特定(潛在的)的經濟實體。 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所謂單位,指通過工商登記程序設立的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單位」,包括法人、非法人單位,均能成立本罪主體。 刑法對本罪的犯罪主體沒有身份限制規定,但學理上對本罪單位犯罪主體的有關資格問題,存在分歧。分有資格說、無資格說和無限制性說三種觀點。第一說認為能夠成立本罪主體的只能是有資格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說持論相反,認為能夠成立本罪主體的一般是不具備發行證券資格的單位;第三說則認為本罪主體沒有其他資格限制,只要是單位即可。對此三種意見,我們贊成第三種觀點。理由是: (1)從法律規條看,一般而言,但屬有特定身份要求者,刑法均明文作出特殊主體規定——如新刑法上有關公司犯罪專節中所分別規定的虛報注冊資本罪、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非法清算公司財產罪等即是;另外新刑法上所規定的虛假發行股票、債券罪,雖然條文本身未對犯罪主體作出限制性規定,但因其行為者,必須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其發行股票、債券後,方能行為(製作招股說明書、認股書或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因而其犯罪主體實際上也是特定的身份犯。然而,新刑法本條所敘明的罪狀並未對本罪主體有所限制,因而本罪主體不應當是身份犯。 (2)從現實的需要看,現實經濟實踐中,不僅有真公司未經批准發行公司股票、債券者,也有相當部分假公司、企業未經批准發行公司股票、債券者,且其危害後果往往更加嚴重、影響也更加惡劣,對此情節嚴重者,不能不繩以刑罰。 (3)持有資格論者認為,如無資格者實施了擅自發行股票、債券、情節嚴重者,可按詐騙罪論處。我們認為此說欠妥,因為在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的情況下,無論是有資格者還是無資格者,其發行假股票、假債券的行為雖然有詐欺公眾的一面,但其在主觀犯意上,還與詐騙罪有區桐瞎別,對此本文將在後文專論。此外,從犯罪客體上看,本罪除公私財產外,還侵犯了其他特定的法律秩序---國家對公司證券的發行管理秩序,因而其直接客體已不單純是公私財產權,而是雙重客體。為此仍按一般詐騙罪處理恐有欠妥貼,而況新刑法已經將其設定為特別犯罪,更無必要且不應當按詐騙罪論處,而宜認定為本罪。這樣作既符合立法規定,又方便司法認定,也有利於集中打擊違反金融秩序的犯罪。 客觀要件 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行為人務必實施了下述擇一行為且達到法定後果: 第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而擅自發行股票。未經批准,局擾空在此包括沒有報請上述法定機構批准以及雖然業已上報但未獲批准兩種情況。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票,在我國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或股份公司本身發行。公司尚未正式設立時,由發起人發行股票。其中,凡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餘股份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後,方能在社會公開募股。其次,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後欲發行新股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報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基於此,這里所謂擅自發行股票,包括: (1)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機關批准擅自發行股票者;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機關批准擅自發行股票者; (3)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機關批准擅自發行股票者。。 第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而擅自發行公司、企業債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資格發行公司債券的只能是:(1)股份有限公司;(2)國有獨資公司;(3)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4)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此類公司要發行公司債券,須先由董事會制定方案,股東會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並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報請批准後,方能發行。因而所謂擅自發行公司債券,既包括上述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上述其他國有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擅自發行公司債券者;也包括其他單位或個人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擅自發行公司債券者。 除上述行為外,新刑法還要求:必須發行「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才能成立本罪。意即,除實施了上述任一種或兩種行為之外,行為者還必須:或是發行數額巨大、或是後果嚴重;抑或雖然發行數額夠不上巨大、後果夠不上嚴重,但有「其他」嚴重情節者,才能成立本罪。至於「數額巨大」的確定數額幾何、「後果嚴重」或「其他嚴重情節」的確定涵義若何,尚待最高司法機關的有關司法解釋明文釋定。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是故意。有必要強調的是,雖然在本罪場合,行為人的故意往往表現為(擅自發行)行為上的故意,但刑法上的故意,主要是針對危害後果而言,而不是針對行為本身而言(實際上,過失犯罪的場合,行為人就其「行為」本身而言往往是故意的),因而在主觀不法要素上,本罪行為人不僅僅須明知其發行股票、公司債券需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而故意地未予報批、或者明知申報以後未經批准而擅自發行公司債券或股票;而且必須是明知其擅自發行股票、債券有害於社會而仍然行為者,方能構成本罪的「故意」。過失實施此類行為者不能成立本罪。例如,在尚待審批過程中,因主觀主義地認為先發行一步根本不至危害社會、而輕率地未待批准而先行發行股票、公司債券者,因不具備刑法意義上的「故意」,不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者,可根據其行為後果及其情節輕重狀況認定為其他瀆職犯罪或給予有關行政違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