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能否再次發行股票,如果可以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條件
一般都可以。能否再次發行股票取決於很多方面。有上市公司的融資要求,有監管部門的限制。《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就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等公開徵集意見。
《辦法》對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條件、程序、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進行了規范。該徵求意見稿在現行再融資辦法基礎上,根據新的《公司法》和《證券法》精神,以及今後全流通的市場條件進行了較大修改。相對而言,在再融資方式上,通過引入附認股權公司債券、非公開發行的創新方式來促進再融資方式的多元化;在再融資條件上,有松有緊,但緊大於松;在發行程序上則有了明顯的簡化;在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條款中,都體現了加強上市公司誠信,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精神。
《辦法》將再融資方式分為公開發行證券和非公開發行股票兩種,其中公開發行證券在原有的增發、配股和發行可轉債三種方式的基礎上引入了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的創新方式。附認股權公司債券是公司債券和認股權的一個綜合,兩者可以分拆上市交易,其債性更強。從發行條件看,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券對上市公司的凈資產規模和現金流量有一定要求,規定凈資產不得低於15億,最近三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低於6%的要求最近三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從發行期限看,附認股權公司債券只規定了1年的最短期限,沒有最長期限的限制。由於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的債券部分可以獨立上市交易,因此這一再融資方式不僅將大大促進公司債市場的發展,也將增加證監會在發展公司債市場上的主導性。《辦法》對所附認股權證的數量進行了限制,預計權證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的金額。從上市公司角度看,附認股權公司債券有助於降低公司融資成本,特別是認股權證雖然與公司債券捆綁發行,但是發行後分別交易。從市場表現看,認股權證單獨交易將避免其價格被市場低估,初試的債務人可以將權證在市場以比較高的價格賣出,有助於提高初始債券持有人的利益,避免了兩者捆綁交易可能出現的權證價值被低估的可能,有助於上市公司降低債權融資的成本。認股權證方面,《辦法》就關於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存續期間以及認股權證購買的股票做了明確規定。對行權價格,《辦法》規定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於公告認股權證募集說明書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對存續期間,《辦法》規定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且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對認股權證購買的股票,《辦法》確定「向上市公司購買新股」,按此理解,也就是上市增發的股票。
非公開發行股票,即私募方式也是新增加的再融資方式。《辦法》並沒有對私募對象的資格加以明確規定,而是體現了上市公司自治的精神。在私募對象的數量上,《辦法》予以了明確,要求不得多於10 名,且有1到3年的鎖定期限要求。私募方式的增加,將為外資並購增添新的途徑。
在再融資條件上,《辦法》進一步體現了市場化的原則,有松有緊,但總體感覺緊大於松。松,主要表現在財務指標的降低。對於增發和發行可轉債,將現行的凈資產收益率要求從10%降低到6%;對於配股,僅要求連續三年盈利。此外,還根據《證券法》取消了兩次發行新股融資間隔的限制。緊,主要表現在市場約束機制的加強。首先,在上市公司再融資資格上,更加強調了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可持續性。其次,在定價機制上,要求增發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以保護老股東的利益不因增發而被稀釋;在發行可轉債方面,規定修正轉股價格須經參加股東大會2/3以上表決權投票通過,且修正後的轉股價格不得低於股東大會召開日前20個交易日該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均價,以防止轉股價無限向下修正不斷攤薄老股東利益的行為。這一規定將增加上市公司增發和可轉債轉股的難度。第三,在發行規模上,可轉債發行後累計債券余額由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80%降低到40%;增發規模的限制雖然取消了,但在資金用途和資金管理的要求上更加嚴格,要求募集資金必須存放於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商業銀行專項賬戶。第四,配股要求必須採取代銷制,並引入發行失敗制度。
⑵ 增發股票
當股民朋友遇到上市的時候,就會看到發布股票增發的公告,對股票行業不太了解的人來說,股票增發的意思估計也不知道,更不確定增發是利好還是利空。大家可以關注接下來的解答。首先,先領取一波福利也無妨--機構精選的牛股榜單新鮮出爐,此刻,大家不看簡直可惜了:【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股票增發是什麼意思?
股票增發是上市公司為了融資,而選擇再次發行股票的一種行為。簡單的講,在股票發行這方面,讓它的發行量上漲,使融資者增加,帶來更多的資金。於企業是有很多好處的,但就市場存量資金來說是有很大壓力的,是在給股市抽血。常見的股票增發方式有三種,公開增發、配股、非公開增發也就是定向增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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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增發對股價的影響,是利好還是利空?
1、從股票增發的用途來看
整體上,用於企業並購的增發,對於企業整體實力的增強,業績的增長,是有很大幫助的,較少能跌破增發價格;可是那些用於企業結構性變革的增發募集,風險的不確定性,實在很高;也存在上市公司通過增發融得資金,可主營業務不是它的投資方向,而是投於高風險的行業,會造成市場上的投資者不安,賣出手中的股票,會引發股價下跌,無疑是利空的一種行為。
2、從股票增發的方式來看
假如是上市公司股票增發,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用定向增發的形式,對象一般是針對大股東和投資機構,如果把戰略投資者、優質資產都引進了,這種做法在不同程度上吸引了市場上的消費群體,吸引他們買入,使股價上漲。一些企業做的項目根本就不足以吸引顧客,無法做定向增發,通常情況下會採用配股的方式強制進行銷售。開始下跌就是因為拋出這樣的方案,因為這種行為擺明了是公開抽市場的血。
三、股票增發定價的影響
我們都了解,必須具備股份數量和增發定價,股票才增發。增發融資的股票價格便是這個增發定價。需要留意的是,為了提升股票增發的價格,在增發股票以前,或許會出現公司串同機構哄抬股價的情況。當確定了發行價格的時候,其股價就沒機會上漲了:如果是定增的話,主力也有可能是被低價的好處給誘導,會在定增之前對股價實施打壓,定增還沒開始,賣掉一定的籌碼,引致股票下跌,再用較少的價錢在定增期間買進,提升股價,並且,在進行股票定增時,市場行情較差,也許致使股票下跌。倘若增發的價格是超過了如今的股價的,那我們很有可能見證股價的上漲。(情況極少,很可能增發失敗)假如是不及當前股價的話,那麼給股價帶來的影響是很小的。把增發的價格單純地當作是投資者入場的成本價也是沒問題的。短期之內,股票的最低保底線往往就是增發價,那麼就會進行新的一輪上漲。部分個股,也並不會存在上漲,但是通常股價是不會跌破增發價格的。倘若你覺得自己沒有精力去研究利好還是利空的話,那麼就可以試試這個診股平台,是免費服務的,也就是說,你只要輸入股票代碼就可以看到診股報告,且非常迅速:【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到底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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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什麼是股票的發行人股票發行人和上市公司有什麼不同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是股票的發行人(可以多個)
上市公司只一個
⑷ 什麼是股票二次發售股票二次發售對股民有何影響
公司在上市的時候就會增發股票,通過股票來進行融資,這也是我們常說的股票融資。通過股票融資可以獲得大筆的回收資金,然後這部分資金可以用入公司生產,讓公司的規模更加壯大。那你知道什麼是股票的二次發售嗎?股票的二次發售對股民有何影響呢?
總結
所以很多股民都希望股票公司進行二次發售的,在二次發售的時候也是可以進行股票的購買的,這樣股民手中掌握的股票就會增多,能夠獲得更多的收益。但是也不能夠盲目的購買股票,一定要量力而行,根據自己的能力購買。
⑸ 股票再次發行的方式和條件
在我國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已經成立的股份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公司才具有股票發行的資格。一、設立股份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具備的條件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2、公司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3、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4、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行人認購部分不少於人民幣3千萬元,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5、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為50%以上;國家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0%。6、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7、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二、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公司申請發行股票應具有的條件除應具有上述設立股份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七項條件外,還應具有以下條件:1、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20%,但國家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2、近3年連續盈利。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三、股份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具有的條件除應具有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公司上述幾項條件外,還應具有以下條件:1、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2、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12個月;3、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4、國家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四、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具有的條件除具有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公司上述幾項條件外還應具有以下條件:1、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2、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12個月;3、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4、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5、國家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上述股票發行條件可以看出,國家對發行公司的凈資產、生產經營方向、經濟效益、守法情況、對募集資金的使用,以及發起人、企業內部職工和社會公眾認購股票占股本總額的比例都做出了嚴格的規定,既規定了股票的發行數量,又控制了股票的發行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