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在什麼情況下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
所謂記名股票是指在股東名冊上登記有 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址,並在股票上也註明持有人姓名 或名稱的股票。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一般都寫在股票背面。記 名股票不僅要求股東在購買股票時需要將姓名或名稱記人, 而且要求股東轉讓股票時需向公司辦理股票過戶手續,除了 記名股東外,任何人不得憑此對公司行使股東權。股票同為 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本名。記名股票不得私自轉讓,在 轉讓過戶時,應到公司提交股票,改換持有人姓名或名稱, 並將轉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上。按 照本條規定,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二、公司在什麼情況下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2. 發行股票的面值收入應計入哪個會計科目中
計入「股本」會計科目中。
公司發行股票時,在收到現金等價物時,將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賬戶,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總額的乘積計算的金額貸記「股本」賬戶,一般股票發行都是溢價發行,企業應將收到價款超過股票面值的部分,在扣除發行手續費、傭金等發行費用後計入「資本公積」賬戶。
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股本 (股票面值乘以發行數量)
資本公積 (發行總額減去面值部分的溢出額,發行費用也扣減在此處)
(2)發行股票應記錄在擴展閱讀:
股本的換算方法
1、總股本是股份公司發行的全部股票所佔的股份總數,流通股本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對於全流通股份來說總股本=流通股本。比如外國有些股份公司的內部職工股或管理層持股在一定的期限內可能是限制流通的。
2、股份公司發行股票總股本中,一般有國家股、法人股、內部職工股、社會公眾股、外資股(B股)等。2008年前,考慮到二級市場擴容不能過快等因素,國家股、法人股一般不得上市,內部職工股也只有在社會公眾股上市半年後才能上市流通。
3、流通股是指已上市流通的股數,它主要是指社會公眾股,已上市的內部職工股。總股本-非流通股本=流通股,其中非流通股即是上述所指的國家股、法人股、內部職工股(未上市的)、外資股(B股)等。
4、公司境外上市以及在境內發行外資股,按確定的人民幣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總額的乘積計算的金額,作為股本入賬,按收到股款當日的匯率摺合的人民幣金額與按人民幣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3. 請問《證券法》中,發行股票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適用於填空或選擇題。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試行)
(1993年6月1O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關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證監會)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監督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條
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的招股說明書均須在證監會登記注冊。凡在證監會登記注冊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均必須按照本細則的要求披露信息。
除前款外,本細則還適用於持有一個公司5%以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法人和收購上市公司的法人。
第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招股說明書;
(二)上市公告書;
(三)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四)臨時報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購與合並公告。
公開披露的信息應當用中文表述;發行B股的公司公開披露信息,如有必要,還應當用英文表述。英譯文本的字義和詞義與中文本有差異時,以中文本為准。
第五條 公司的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必須保證公開披露文件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連帶責任。
公開披露文件涉及財務會計、法律、資產評估等事項的,應當由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性中介機構審查驗證,並出具意見。專業性中介機構及人員必須保證其審查驗證的文件的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且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銷股票的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對招股說明書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認真查核。保證經其查核的文件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且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招股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
第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應當根據《股票條例》第十五條編制招股說明書,向社會公開披露有關信息。其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上市公司應當編制上市公告書,向社會公開披露有關信息。
招股說明書的具體內容與格式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以下簡稱准則)第一號。
第七條
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編制完成招股說明書後,應當將經簽署的招股說明書和招股說明書概要(具體編制內容見准則第一號)隨其他發行申請文件一並報送當地省或計劃單列市一級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經上述部門批准後,將上述文件一式十二份報送證監會復審。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及其承銷商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將招股說明書概要(一萬字左右,對開報紙一整版)刊登在至少一種由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並將招股說明書放置在發行人公司所在地、擬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各承銷機構及發售網點,供公眾查閱,並且在發售網點全文張貼,同時報送證監會十份,以供備案和投資公眾查閱。
第八條
在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獲批准後,且招股說明失效之前,如果發生不修改招股說明書就會產生誤導的事件,發行人與其承銷商有責任對招股說明書作出相應的修改。發行人對經證監會復審後的招股說明書(包括招股說明書概要)作出的任何改動,必須在招股說明書(包括招股說明書概要)公布之前報證監會審核。
第九條 公司編制的上市公告書的內容應當符合《股票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列事項以及批准其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上市規則中的有關要求。
上市公告書中載有財務會計資料的,其資產負債表報表日和利潤表及其他規定的報表的報告期間終止日距掛牌交易首日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其盈利預測期間自掛牌交易首日起至盈利預測期間終止日,不得少於九十日。
第十條
自發行結束日到掛牌交易首日不超過九十日,或招股說明書尚未失效的,發行人可以編制簡要上市公告書。簡要上市公告書應當包括《股票條例》第三十四條(一)、(二)和(三)的內容,並且應當指明該公司發行該種股票的招股說明書曾於何時刊登在何種報刊的何版上。但如果因編制簡要上市公告書而省略的事項在該期間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及其上市推薦人有義務作出說明。
自發行結束日到掛牌交易首日超過九十日、並且招股說明書已失效的,發行人編制上市公告書應當包括《股票條例》第三十四條的全部內容。
發行人在其股票掛牌交易首日前三個工作日內,應當將簡要上市公告書全文或不超過一萬字的上市公告書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並將上市公告書備置於發行人所在地、擬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供公眾查閱,同時報送證監會一式十份,以供投資公眾查閱。
第十一條
在股票公開發行期間,與發行有關的,應當公開的信息,例如股票認購表抽簽結果、交款的地點與時間等,也應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及時公告。
第十二條 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如果進行股票配售,其信息披露按照《股票條例》中新發行股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定期報告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中不少於兩次向公眾提供公司的定期報告。定期報告包括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定期報告的格式和表式執行定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的規定。在定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准則公布前,中期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股票條例》第五十八條所列事項,年度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股票條例》第五十九條所列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後六十日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報告完成後應立即向證監會報送十份備案,並將不超過四千字的報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將中期報告備置於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以供投資公眾查閱。除特殊情況外,中期報告毋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一百二十日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報告完成後應當立即報送證監會十份備案,並在年度股東會召開之前至少二十個工作日,將不超過五千字的報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將年度報告備置於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以供投資公眾查閱。
第十六條
凡既發行了社會公眾股,又發行了人民幣特種股,或在國內、國外交易場所均掛牌交易的公司,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應同時向國內和國外投資者公布。
第四章 臨時報告——重大事件公告
第十七條
公司發生重大事件,應當編制重大事件公告書向社會披露。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公司的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一)《股票條例》第六十條所列事項;
(二)公司章程的變更、注冊資金和注冊地址的變更;
(三)發生大額銀行退票(相當於被退票人流動資金的5%以上);
(四)公司更換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五)公司公開發行的債務擔保或抵押物的變更或者增減;
(六)股票的二次發行或者公司債到期或購回,可轉換公司債依規定轉為股份;
(七)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O%;
(八)發起人或者董事的行為可能依法負有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九)股東大會或者公司監事會議的決定被法院依法撤銷;
(十)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對公司有控股權的大股東轉讓其股份;
(十一)公司的合並或者分立。
前款未作規定但確屬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也應當視為重大事件。
第十八條
公司在發生無法事先預測的重大事件後一個工作日內,應當向證監會作出報告;同時應當按其掛牌的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及時報告該交易場所。公司在重大事件通告書編制完成後,應當立即報送證監會十份供備案,並備置於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供公眾查閱。
第十九條
公司認為有必要通過新聞媒介披露某一重大事件時,應當在公開該重大事件前向證監會報告其披露方式和內容。如果證監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對披露時機、方式與內容提出要求,公司應當按照證監會的要求進行披露。
第五章 臨時報告——公司收購公告
第二十條
法人發生《股票條例》第四十七條所列的持股情況時,應當按照證監會制定的准則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將有關情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
第二十一條
法人發生《股票條例》第四十八條所列的持股情況時,除按照該條規定作出報告外,還應當自該條所列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公告書,將不超過五千字的收購公告書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向證監會報送十份供備案,並備置於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以供公眾查閱。
第二十二條 收購公告書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收購人名稱、所在地、所有制性質及收購代理人;
(二)收購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要情況;收購人為非股份有限公司者,其主管機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及主要從屬和所屬機構的情況;
(三)收購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公司持有收購人和被收購人股份數量;
(四)持有收購人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最大的十名股東名單及簡要情況;
(五)收購價格、支付方式、日程安排(不得少於二十個工作日)及說明;
(六)收購人慾收購股票數量(欲收購量加已持有量不得低於被收購人發行在外普通股的5O%);
(七)收購人和被收購人的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八)收購人前三年的資產負債、盈虧概況及股權結構;
(九)收購人在過去十二個月中的其他收購情況;
(十)收購人對被收購人繼續經營的計劃;
(十一)收購人對被收購人資產的重整計劃;
(十二)收購人對被收購人員工的安排計劃;
(十三)被收購人資產重估及說明;
(十四)收購後,收購人或收購人與被收購人組成的新公司的章程及有關內部規則;
(十五)收購後,收購人或收購人與被收購人組成的新公司對其關聯公司的貸款、抵押及債務擔保等負債情況;
(十六)收購人、被收購人各自現有的重大合同及說明;
(十七)收購後,收購人或收購人與被收購人組成的新公司的發展規劃和未來一個會計年度的盈利預測;
(十八)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章 其他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條
第七章 信息事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信息披露事務,包括與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新聞機構等的聯系,並回答社會公眾提出的問題。公司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人員應當將本人姓名、聯系地址和郵政編碼、辦公室電話號碼、圖文傳真號碼等信息,以書面形式報告證監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除應當遵照本細則的各項規定公開披露信息外,還應遵守其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按照《股票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中自行選擇至少一家披露信息。任何機構與個人不得干預。
公司除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報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須保證:
(一)指定報刊不晚於非指定報刊披露信息;
(二)在不同報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第二十七條 公司公開披露信息的各種文件譯成英文的,英譯文應該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英文報刊上。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凡違反本規定的個人與機構,按照《股票條例》第七章有關條款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有關地方法規中凡與本細則相抵觸的規定,均以本細則為准。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發行股票得到的錢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利潤表中反應嗎
你好,在資產負債表的貨幣資金,股本體現,同時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股東權益填寫
不在利潤表體現的
5. 發行股票在資產負債表哪裡
資產負債表中的主要部分包括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其中資產包括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負債包括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投資者可以根據它們之間的關系,來判斷公配賣司的發展情況。
總負債與總資產之比不能過高,即資產負債率不能過高,一般為50%左右;資產負債率過高,說明該公司的資產構成不合陸知理,可能會影響公司長期發展。
流動資產是指能夠在一年內變現的資產,流培悉逗動資產較多,說明公司變現能力較強,應對風險性較強;非流動負債是指超過一年以上才償還的債務,其非流動負債較多,不利於企業的長期發展。
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之比,即流動比率,當流動比率較大時,說明流動資產較多,流動負債較少,資金比較合理、也比較安全,利於公司的長期發展。
6. 發行普通股未完成計入什麼科目
發行普通股未完成應計應計入合並成本。
發行股票的手續費應當從股票溢價中扣除,溢價不足抵扣的部分,沖減資本公積。手續費和傭金不計入成本。與企業合並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為進行合並而發生的會計,審計費用,法律服宴枯務費用,咨詢費用。
普通股是享有普通權利、承擔普通義務的股份,是公司股份的最基本形式。普通股的股東對公悔坦司的管理、收益享有平等權利,根據公司經營效益分紅,風險較大。在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盈利及財產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權利的股份,代表滿足所有債權償付要求及優先股東的收益權與求償權要求後對企業盈利和剩餘財產的索取權。它構成公晌前洞司資本的基礎,是股票的一種基本形式,也是發行量最大,最為重要的股票。在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7. 公司發行無記名的股票,公司應當記載什麼
公司會發行無記名股票,既然是不記名的,當然就不知道到底是誰買的這個股份了,但即使沒有人知道到底誰買。那仍然應該記錄各個股東所持有的股票數額,各個股東所持有的股票編號,還有無記名股票發行的時間。
公司本身發行的股票類型不同,對此要求也不一樣,就像是無記名股票上面提到那三個重要信息當然是最主要的。但也有一些其他附帶的東西,比如股息票進行股息結算的憑證,雖然這是無記名的,但既然是股票,你就應該給人家股息,什麼時候給給多大的這個回報率,那是你自己確定的事情,但是你得給人家是實名登記的,那自然就可以實時結算,但人家是不記名的,你就得給這樣一個票據。
8.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西安市股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股票管理,引導資金合理流動,維護股份制企業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轄區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鄉鎮、街道企業發行的股票。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股票是實行股份制的企業發給入股者證明其權利的有價證券。股票應為記名股票。
股票可以轉讓、抵押和繼承。股票遺失可申請掛失。第四條發行股票,應遵循自願認購、平等互利的原則。禁止以攤派形式發行股票。第五條股票發行或交易不得有虛偽、欺詐等行為。第二章發行管理第六條本市股票管理的主管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市分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市分行)。第七條凡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稱為公開發行)以及橫向經濟聯合中向投資方發行股票(以下稱為定向發行),不論金額大小,一律報人民銀行市分行審批。
凡向本企業內部職工發行股票(以下稱內部發行)十萬元以下的,由企業自行決定,向人民銀行市分行備案;十萬元以上,要報人民銀行市分行審批。第八條未經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不得向銀行申請發行股票。第九條新建股份制企業的發起者認購的股票,不得少於股票總額的30%。第十條首次發行股票的,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業營業執照的副本。
(二)企業組織章程和發行股票的簡章。
(三)招股范圍和籌資總金額、資金投向、效益預測的可行性報告。
(四)股份制企業發起者認購股份的驗資證明。
(五)人民銀行市分行認為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就交驗縣區以上計劃部門的批准文件。
原非股份制企業,要實行股份制的,還應提供其主管機構的批准文件,以及會計事務所或審計部門所作的重估資財的報告書。第十一條首次發行股票以來未出現經營虧損情況的股份制企業,允許再次申請發行股票。申請時除應提供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文件外,並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董事會關於再次發行股票的決議。
(二)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或社會審計部門查核簽證的首次發行股票以來的財務報表。第十二條股票一律以人民幣計值,需載明下列內容:
(一)標明股票字樣(內部發行的,還應標明內部發行字樣);
(二)企業名稱;
(三)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
(四)股票面值;
(五)發行日期;
(六)股票編號;
(七)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章;
(八)收益分配方式;
(九)批准機關名稱,批准發行的日期和文號;
(十)股票持有者姓名或名稱;
(十一)轉讓、掛失規定和記錄格式;
(十二)股份制企業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股份制企業發行股票之前,應將股票格式送人民銀行市分行審定。並在指定的印刷廠印刷。正式發行前,應將票樣送人民銀行市分行備案。第十三條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應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內部發行或定向發行股票,可自行組織發行,也可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
凡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的,雙方需簽訂代理協議書。第十四條股份制企業發行股票應在批准機關規定期限內(一般自批准發行之日起三個月)完成,並向批准機關申報實收股金情況。逾期未發行的股票不得發行。第十五條凡發行股票的股份制企業,應按季向人民銀行市分行報送財務報表,並定期向股票持有者報告該企業的經營情況。第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購買股票,只能使用自有資金。第十七條各級黨政機關和由國家撥行政費的單位不得投資入股。第十八條股份制企業不得在市場上購買自己發行的股票。第十九條個人購買股票不應超過股份制企業股票總發行額的3%。第三章交易管理第二十條股票交易業務統一由金融機構經營,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股票交易業務。金融機構經營股票交易業務應經人民銀行市分行批准。第二十一條股票上市交易應經人民銀行市分行批准,未經批准一律不準上市交易。內部發行的股票和公有制為體的股份制企業用固定資產折認購的股票不是上市交易。第二十二條股票交易以現貨為限。
股票交易價格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委託金融機構進行交易的,股票價格由委託方自行決定。
9. 股本在財務報表的哪個位置
在所有者權益第一行。
拓展資料:股本
股本指股東在公司中所佔的權益,多用於指股票。
上市公司與其他公司比較,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將上市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並通過發行股票的方式來籌集資本。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是很重要的指標。股份總數為股本,股本應等於公司的注冊資本,所以,股本也是很重要的指標。為了直觀地反映這一指標,在會計核算上股份公司應設置"股本"科目。
公司的股本應在核定的股本總額范圍內,發行股票取得。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發行股票取得的收入與股本總額往往不一致,公司發行股票取得的收入大於股本總額的,稱為溢價發行。小於股本總額的,稱為折價發行;等於股本總額的,為面值發行。我國不允許公司折價發行股票。在採用溢價發行股票的情況下,公司應將相當於股票面值的部分記入"股本"科目,其餘部分在扣除發行手續費、傭金等發行費用後記入"資本公積"科目。
公司的股本,應按以下規定核算:
(一)公司的股本應當在核定的股本總額及核定的股份總額的范圍內發行股票取得。公司發行的股票,應按其面值作為股本,超過面值發行取得的收入,其超過面值的部分,作為股本溢價,計入資本公積。
(二)公司境外上市以及在境內發行外資股,按確定的人民幣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總額的乘積計算的金額,作為股本入賬,按收到股款當日的匯率摺合的人民幣金額與按人民幣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公司的股本除下列情況外,不得隨意變動:
(一)符合增資條件,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增資的,在實際取得投資者的出資時,登記入賬。
(二)公司按法定程序報經批准減少注冊資本的,在實際發還投資時登記入賬。採用收購本公司股票方式減資的,在實際購入本公司股票時,登記入賬。公司應當將因減資而注銷股份、發還股款,以及因減資需更新股票的變動情況,在股本賬戶的明細賬及有關備查簿中詳細記錄。
投資者按規定轉讓其出資的,公司應當於有關的轉讓手續辦理完畢時,將出讓方所轉讓的出資額,在股本賬戶的有關明細賬戶及各備查登記簿中轉為受讓方。
10. 溢價發行股票是什麼意思應計入什麼科目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對於上市遲粗碰公司而言,都會發行股票。那麼溢價發行股票是什麼意思?應計入什麼科目?
溢價發行股票是什麼?
溢價發行股票是指發行人按高於面額的價格發行股票,按證券法相關規定,溢價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股票發行的含義
股票主要價值表現形式包括票面面額和發行價格。票面面額是指印刷在股票票面上的金額,也就是每一單位股份所代表的資本額;發行價格是指公司發行股票時向投資者收取的價格。制定股票發行價格,通常要考慮發行人業績增長性、股票的股利分配、市場利率等多種因素。碼談按發行價格和票面面額的關系可以將證券發行分為:
1、溢價發行
2、平價發行
3、折凳棚價發行
溢價發行的含義
溢價發行可以理解為發行人按高於面額的價格發行股票,這樣一來可以用較少的股份籌集到較多的資金,同時降低了籌資成本。
溢價發行包括時價發行和中間價發行兩種方式,時價發行是指以同種或同類股票的流通價格為基準對股票發行價格進行確定,中間價發行是指以介於面額和時價之間的價格來發行股票。
溢價發行股票應計入什麼科目?
股票溢價發行,超過面值的,應計入資本公積科目中核算,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股本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銀行存款或現金——股本的差額)
更多推薦:發行股票手續費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