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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能不能發行股票

發布時間: 2023-04-13 15:26:19

『壹』 發行股票屬於財政政策嗎

發行股票通常被視為公司籌集資金的一種方式,屬於公司財務政策的范疇,而非財政政策。財政政策是指政府通過稅收、支出和債務做局等手段來調薯胡豎控經濟的總體狀況。發行股票並不直接涉及政府的稅收、支出或債務等方面。但是,政府可以通過監管機構對公司發行股票的規定進行監管,並對股票發行所涉及的數大稅收、證券交易等方面進行稅收政策調控。

『貳』 股票發行的規定和條件

發行方式

綜述
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股票代理發行的方式按發行承擔的風險不同,一般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發行方式兩種。
包銷發行方式
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代銷發行方式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發行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相關法規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節選股票的發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發行
第七條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
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發行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
列條件外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
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
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
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資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
資產、財務善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
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牽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
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
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
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
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第十三條申請公司切行股票,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會議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三)批准設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說明書;
(七)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
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九)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十)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家資產的,還應當提供國家資產
管理部門出具的明確文件;
(十一)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時,除應當報送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文件外,
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行申請的文件;
(二)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招股說明書應當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並載明下列
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發起人、發行人簡況;
(三)籌資的目的;
(四)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
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五)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六)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七)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八)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九)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二)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十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
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十五)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十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當載明:「發行人對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
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對本次發行所作出的任何決定,並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發行
的股票的人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價值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十七條 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
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為發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
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
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九條 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在獲
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個至五個工作日期間公布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向認購人提供招股說明書。證券承銷機構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備置於營業場所,
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招股說明書失效後,
股票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銷方式;
(三)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以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
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
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承銷團由二個以上承銷機構組成。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
者協調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當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第二十三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
幣一億五千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
當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稱外地是指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
第二十四條 承銷期不得少於十日,不得超過九十日。在承銷期內,承銷機構應當盡
力向認購人出售其所承銷的股票,不得為本機構保留所承銷的股票。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向社會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不得收取高於認購申
請表印製和發放成本的費用,並不得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
認購數量超過擬公開發行的總量時,承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採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簽等方式銷售股票。採用抽簽方式時,承銷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
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所有股票認購申請表進行公開抽簽,並對中簽者銷
售股票。除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轉售股票認購申請
表。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售結束後,將其持有的發行人的股票向發行人以外的社
會公眾作出要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應當經證監會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用新股票換回其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並且這種交換無直接或者間接
的費用發生的,不適用本章規定。

『叄』 股票最開始發行被政府禁止嗎

股票最開始發行被政府禁止嗎
自1990年我國證券市場建立,直至2000年,我國股票發行制度一直實施的是行政審批制度。這種「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局渣行的模式,實行「額度控制」,即擬發行桐彎悄公司在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時,要經過徵得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向所屬證券管理部門提出發行股票的申請。經證券管理部門受理審核同意轉報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額度後,公司可提出上市鬧運申請,經審核、復審,由證監會出具批准發行的有關文件,方可發行。

『肆』 大連市企業股票、債券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精神,為了加強和改善宏觀經濟的控制和調節,促進企業直接融資的發展,引導資金合理流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具有良好經營管理能力和盈利的企業法人,可以按照本規定發行股票、債券。

各級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除國家特殊批准者外,不得發行股票、債券。第三條企業發行股票、債券必須制定章程,遵守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四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採用股票、債券方式向社會或本單位職工籌集資金的企業,均適用本規定。第五條股票是投入股份企業資本金的憑證。股票持有人為企業股東,股東有權參與或者監督企業的經營管理,領取股息、分享紅利,並在股票金額范圍內承擔企業經濟責任。第六條股票必須由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股份企業發行。第七條新建股份企業發行股票,發起人認購的股票不得少於該企業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非股份企業,在核定原有資產,劃分成股,訂立章程,依法登記注冊後,可以成為股份企業,其發行的股票單位面值必須同登記的單位股值相一致。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認購的股票為集體股,個人認購的股票為個人股,集體股和個人股都依照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享受權利,承擔責任。第九條股票應當記名,不能退股,但可以轉讓,可以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品。第十條股份企業可以在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計發股息、紅利:

一、依照盈利情況分紅。股份企業在保證依法納稅、合理安排各項提留後,按照股份比例進行分配,每年分紅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二十。

二、依據約定利率和企業盈虧情況分別付息、分紅。股份企業按年在稅前支付股息,並視盈虧情況決定分紅與否。股份企業每年支付給股票持有人的股息率,集體股不得高於銀行公布的一年期的單位存款利率,個人股不得高於銀行公布的一年期的居民儲蓄存款利率。每年股息、紅利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十八。第十一條債券是企業發行的證明償還期限的債權證書,債券持有人有權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不承擔企業經濟責任。第十二條凡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多種經濟形式聯合企業,都可以發行債券。第十三條企業發行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全部自有資金。第十四條企業按期付給債券持有人的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高於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百分之三十。第十五條企業可以根據投資項目的特點和市場需求情況,發行以煤、電、原材料或者房屋等實物進行等價清償的債券,但其債權債務都必須以貨幣形式加以表現。第十六條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大連市分行及其分支機構;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由市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集中管理,分級審批。

全市股票、債券的發行要實行計劃管理,按每年國家批準的計劃發行額度控制發行。每年由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總額,以本市上午度全社會固定資產自籌投資的百分之二十為限。市人民銀行可根據每年全市的經濟情況,會同有關部門適當調整比例。第十七條企業發行股票、債券,須按下列規定向市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出申請:

一、提交企業申請報告;

二、提交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證明文件;

三、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同意開辦的證明文件(金融機構交驗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四、提交發行股票、債券的章程、辦法,其中須包括投資的項目或用途、效益預測、現有資產、發行金額和范圍及收益分配等;

五、提交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提交企業上年度和上季度的財務報表;

七、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須交驗法定審批機關准予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證明文件和自有資金占投資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驗資證明文件;

八、新建股份企業,還須交驗發起人認購百分之三十以上股份的驗資證明文件。

外地企業須持有原地人民銀行的批件,經市人民銀行批准後,方可在大連市發行債券。

『伍』 政府發行股票並讓在二級市場買賣的初衷是什麼

政府發行國債,公司發行股票和債券。

股票不是我國政府發明枝正碼的,而是資本主義之精華,股票上市交易就是利用人的貪欲促進經濟發展,如果一個公司老實借錢還錢並分紅的話,發行債券就足夠了,而增發股票對公司來說有借錢不用還的好處,對買入者來說有投機獲利的好處,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充分利用了猛哪人的本性,資本主義的制度設計一般都是建築清神在人性的對沖和平衡上。

『陸』 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可以炒股嗎

普通公職人員可以炒股,也可以買基金、債券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不能參與股票投資的有:武警、現役軍人、證券從業人員、基金從業人員及國家機關處級以上幹部等,但可以開立基金賬戶,投資基金和債券。
根據規定,普通公職人員投資股票資金必須是安全合法的,不能因投資交易影響日常工作。

拓展資料: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股票是股份制企業(上市和非上市)所有者(即股東)擁有公司資產和權益的憑證。上市的股票稱流通股,可在股票交易所(即二級市場)自由買賣。非上市的股票沒有進入股票交易所,因此不能自由買賣,稱非上市流通股。
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標准、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股票是股份證書的簡稱,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或作價抵押,是資金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

『柒』 昆明市股票、債券集資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企業發行股票、債券集資,應符合我市經濟發展方向,有利於城鄉經濟體制改革。近期發行的股票、債券只限於能源、交通運輸、城市建設、郵電、原材料工業以及為農業產前產後服務的鄉鎮企業和第三產業中能取得較好經濟效益的項目。第二條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必須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紀領有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並具有投資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自有資金。第三條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必須制定具體的章程。股票、債券以人民幣計算。第四條參加集資者只能用自己有權支配的資金,不能用流動資金、預算內資金、銀行或信用社貨款參加集資。否則,退回其本金,不付紅利和利息,並按財經紀律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五條股票、債券集資用於固定資產投資時,其項目必須納入國家固家資產投資計劃。全市固定資產集資總額應控制在當年全市自籌基建規模的百分之三十以內。第六條發行股票、債券必須堅持自願有償的原則,不得強行攤派。對於公用事業、社會福利事業的無償集資或發行有獎集資的股票、債券、需經市人行審核後,報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昆明市分行為昆明市股票、債券集資的管理機關。凡在昆明市發行股票、債券的業務(包括在昆明市的中央、省、市、縣各級企業在本地和外地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外地企業在昆明發行股票、債券),均由中國人民銀行昆明市分行審批,未經批准,不準發行股票和債券。第二章股票第八條股票是企業發給入股者的憑證,入股者籍此領取股息、紅利和退還本金。
股票持有人可按規定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承擔企業經營虧損的經濟責任和倒閉的風險。第九條股票分為集體股和個人股,發行的對象為企業單位、企業職工、居民和農民。股票持有者按股票發行的章程規定,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十條股票利息的分配,必須符合國家財政制度和稅法的規定,分配時要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集體股的股息可以略高於同期單位定期存款利率,個人股的股息可以略高於同期定期儲蓄存款的利率,但年度股息紅利的總和不得超過股票金額的百分之十五。第十一條嚴禁轉讓、買賣股票、嚴禁偽造股票。違者,要嚴肅處理;對觸犯刑律的,交由公安、司法部門依法處理。第三章債券第十二條債券是企業籌集資金而發行的憑證。債券持有者籍此取得規定的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不承擔企業經營虧損。第十三條發行債券的企業,必須按期支付利息和退還金。第十四條債券發行對象為企業、職工、居民、農民和華僑、港澳同胞。第十五條債券的利息可以略高於同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債券沒有紅利。第四章審批程序第十六條企業申請發行股票、債券時,應填報申請登記表,並報送可行性調查報告和自有資金情況,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人民銀行昆明市分行審批。必要時,發行企業須由公證機關提出公證,或由具有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以同額資產做擔保。第十七條企業委託專業銀行發行股票、債券時,經主管部門審核後,雙方簽訂具體協議,由專業銀行提出可行性調查報告,報人民銀行昆明市分行審批。第十八條企業向本單位職工發行股票、債券或股票、債券發行總額在十萬元以下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按本規定有關條款審批,並報人民銀行昆明市分行備案;股票、債券發行總額在十萬元至一千萬元內(含一千萬元),由人民
銀行昆明市分行審批;一千萬元以上的由人民銀行昆明市分行轉報省人行審批。第五章附則第十九條本規定適用范圍不包括國家發行的國庫券、金融債券或政府制定的單項有價證券。第二十條國家機關、部隊、人民團體不能發行也不能購買本規定范圍內的股票、債券。黨政幹部不能購買股票,但可以購買債券。第二十一條為保證國家金融政策的貫徹執行,保護投資人的權益,人民銀行有權對股票、債券發行單位的業務活動、資金運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二十二條凡未經批准擅自發行的股票、債券或違反本規定發行的股票、債券、均為非法集資,由人民銀行按規定處理。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同意,自公布之日起試行。若上級另有規定時,以上級關規定為准。本規定的解釋權屬中國人民銀行昆明市分行。

中國人民銀行昆明市分行
一九八六年二月

d22775--010427wkj

『捌』 政府資金能用來買股票嗎

政府不能直接購買股票,但是政府資金可以轉給第三方機構例如保險公司,基金公司,它們機構可以投資購買股票。

『玖』 發行股票可以實現政企分開嗎

是的,發行股票可以幫助政企分開,因為發行股票可以使政府和企業分開,罩段從而使灶悶州政府和企業在經濟上有更好的獨隱蔽立性。

『拾』 我國現行股票發行制度

法律分析: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三種,即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監管制度都對應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

審批制是一國在股票市場的發展初期,為了維護上市公司的穩定和平衡復雜的社會經濟關系,採用行政和計劃的辦法分配股票發行的指標和額度,由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指標推薦企業發行股票的一種發行制度。

核准制則是介於注冊制和審批制之間的中間形式。它一方面取消了政府的指標和額度管理,並引進證券中介機構的責任,判斷企業是否達到股票發行的條件;另一方面證券監管機構同時對股票發行的合規性和適銷性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有權否決股票發行的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