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重大改革!15個體系9種機制4項制度,利好哪些股票
1、利好券商股,因為上市門檻降低。
2、利好創業板,因為注冊制延後。
3、利好有能力增發新股的公司,因為增發融資的門檻降低了。
⑵ 股票市場市場化改革的利與弊
中國的資本市場經過大的變革,取得股權結構上的突破性進展,銀行的上市問題也得到順利解決,市場規模快速擴大,市場結構也發生巨大變化,市場發展勢頭良好,取得嬌人的成績。但我國資本市場的現狀,與我們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仍然還有巨大差距,下階段改革的步伐可能還要加大,完善市場功能、提高市場效率可能是下階段的工作重點,而研究這些改革所帶來的市場變化就顯得尤為迫切。 隨著特大股票的成功發行和上市,市場的規模的限制被成功突破,A股市場將容納更多的大型股票。股票將不再稀缺,這樣會導致質地不好的股票的流動性將向質地好的股票轉移,存量股票的流動性向增量優質股票轉移,非指數股的流動性向指數股轉移。投資型資金向藍籌轉移,投機型資金因為衍生工具的導入也也向藍籌聚集。由於大型股票的權重較大,大盤股票控制大盤指數的時代已經到來。另外,隨著股票數量的增加,殼資源的價值會隨之下降,香港市場垃圾股不受到重視的情況有可能會在A股市場發生。 研究股份全流通後市場環境變化和市場主體的行為變化,將是一個全新的課題。其實中國證券市場建立時設計分置的股權結構,事實上是對融資者有利的結構,國內市場一直以來能夠維持比國外新興市場要高的價格就是佐證。雖然股改已經取得決定性的勝利,但事實上,到今天全流通的工作只不過是剛剛開始起步,是留守還是逃脫的問題考驗著每一個解放了的持股者,以往只是流通股股東艱苦思考的問題,現在擺在了眾多剛解放的新富者身上。 培育市場化的資本市場運行機制將改變市場單邊運行模式。以前並沒有建立穩定的市場機制,只有單邊運行模式,市場的波動相對較大。隨著雙向交易機制的導入,贏利模式改為雙向,市場的自動調節功能就會發揮,起到穩定市場的作用。這是一個巨大的改變,將深刻改變我們的投資習慣和思維模式。雙向交易機制的建立,將加速定價的合理化進程,定價將更加准確。 多層次市場將會加速建立。這一直是國九條的目標之一,在一個成熟市場中,市場層次非常豐富,有主板市場,有創業板市場,有場外櫃台交易系統(OTCBB)市場和粉單市場(Pink Sheets)等。隨著國內多層次市場的逐漸建立,創業板有望建立,三板市場也將擴大和提高效率,股票價格在各個市場的排列會變得非常分明,價格體系的理順就成為可能,這對績差股有非常強烈的股價重新定位的要求。 提高市場效率,推進股票發行制度改革將會給市場帶來更大的變化。市場的效率越高,投資者和融資者的利益越趨向平衡,傾向性就越來越不明顯。而以前是價格「計劃」和節奏「計劃」的工作模式,根據市場行情的冷暖來決定發行價格和節奏,是效率不高的根源。有認識上差異的原因,但更主要是維持市場高定價的需要,維護市場高價格與高效率之間的取捨。這在前階段有其存在的強大生命力,這也是其一直沿用至今的原因。要提高效率,就要由融資者和投資者公平地自願決定而不是 「計劃」。這樣,維持市場高定價就要讓位給市場定價。而從融資者急切盼望的現狀來觀察,現在的價格還是比較具有吸引力的,發行的節奏遠不能滿足實際需求。 在股票市場中能夠適應變化的投資者容易成功,下階段市場變化很值得我們思考該如何去應對,前階段是流通股股東享受了對價,下階段將是由非流通股股東享受對價的時候了。市場將進入市場化改革時代,階段性和結構性的機會要遠大於整體性的機會,故此,倉位控制才是風險控制最有效的手段。
⑶ 股票發行市場化改革
發行市場改革,最主要是控制新股發行數量,發行價格,能夠使企業與市場共贏。
⑷ 1993年頒布實施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在05年證券法修訂06年實行以後是否還效
無效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令第112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建立和發展全國統一、高效的股票市場,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股票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關於股票的規定適用於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
第三條 股票的發行與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股票的發行與交易,應當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保障國有資產不受侵害。
第五條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是全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管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是證券委的監督管理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具體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人民幣特種股票發行與交易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將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須經證券委審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股票的發行
第七條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第十三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會議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三)批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說明書;
(七)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九)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十)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有資產的,還應當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
(十一)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時,除應當報送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文件外,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行申請的文件;
(二)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招股說明書應當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發起人、發行人簡況;
(三)籌資的目的;
(四)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五)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六)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七)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八)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九)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二)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十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十五)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十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當載明:「發行人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對本次發行所作出的任何決定,均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發行的股票的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十七條 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為發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九條 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個至五個工作日期間公布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向認購人提供招股說明書。證券承銷機構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備置於營業場所,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招股說明書失效後,股票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的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銷方式;
(三)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承銷團由二個以上承銷機構組成。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者協商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當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第二十三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幣一億五千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當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稱外地是指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
第二十四條 承銷期不得少於十日,不得超過九十日。
在承銷期內,承銷機構應當盡力向認購人出售其所承銷的股票,不得為本機構保留所承銷的股票。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向社會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不得收取高於認購申請表印製和發放成本的費用,並不得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
認購數量超過擬公開發行的總量時,承銷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採用按比例配售、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簽等方式銷售股票。採用抽簽方式時,承銷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所有股票認購申請表進行公開抽簽,並對中簽者銷售股票。
除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轉售股票認購申請表。
第二十六條 承銷機構應當在承銷期滿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提交承銷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期結束後,將其持有的發行人的股票向發行人以外的社會公眾作出要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應當經證監會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用新股票換回其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並且這種交換無直接或者間接的費用發生的,不適用本章規定。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二十九條 股票交易必須在經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股票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
第三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股票已經公開發行;
(二)發行後的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持有面值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個人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個人持有的股票面值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一千萬元;
(四)公司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業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但是新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公開發行股票符合前條規定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上市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確定具體上市時間。審批文件報證監會備案,並抄報證券委。
第三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送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注冊文件;
(三)股票公開發行的批准文件;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五)證券交易所會員的推薦書;
(六)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七)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條 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後,上市公司應當公布上市公告並將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列文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告的內容,除應當包括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招股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號;
(二)股票發行情況、股權結構和最大的十名股東的名單及持股數額;
(三)公司創立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決議;
(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其持有本公司證券的情況;
(五)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件;
(六)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三十六條 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不得損害國家擁有的股份的權益。
第三十七條 證券交易場所、證券保管、清算、過戶、登記機構和證券經營機構,應當保證外地委託人與本地委託人享有同等待遇,不得歧視或者限制外地委託人。
第三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買入,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前款規定適用於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九條 證券業從業人員、證券業管理人員和國家規定禁止買賣股票的其他人員,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持有、買賣股票,但是買賣經批准發行的投資基金證券除外。
第四十條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有關專業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購買或者持有該股票。
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有關專業人員,在其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成為公開信息前,不得購買或者持有該公司的股票;成為公開信息後的五個工作日內,也不得購買該公司的股票。
第四十一條 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購回其發行在外的股票。
第四十二條 未經證券委批准,任何人不得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
第四十三條 任何金融機構不得為股票交易提供貸款。
第四十四條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將客戶的股票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
第四十五條 經批准從事證券自營、代理和投資基金管理業務中二項以上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將不同業務的經營人員、資金、帳目分開。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購
第四十六條 任何個人不得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超過的部分,由公司在徵得證監會同意後,按照原買入價格和市場價格中較低的一種價格收購。但是,因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量減少,致使個人持有該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超過的部分在合理期限內不予收購。
外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個人持有的公司發行的人民幣特種股票和在境外發行的股票,不受前款規定的千分之五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 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但是,因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量減少,致使法人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在合理期限內不受上述限制。
任何法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後,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百分之二時,應當自該事實發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
法人在依照前兩款規定作出報告並公告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和作出報告前,不得再行直接或者間接買入或者賣出該種股票。
第四十八條 發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百分之三十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發出收購要約,按照下列價格中較高的一種價格,以貨幣付款方式購買股票:
(一)在收購要約發出前十二個月內收購要約人購買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二)在收購要約發出前三十個工作日內該種股票的平均市場價格。
前款持有人發出收購要約前,不得再行購買該種股票。
第四十九條 收購要約人在發出收購要約前應當向證監會作出有關收購的書面報告;在發出收購要約的同時應當向受要約人、證券交易場所提供本身情況的說明和與該要約有關的全部信息,並保證材料真實、准確、完整,不產生誤導。
收購要約的有效期不得少於三十個工作日,自收購要約發出之日起計算。自收購要約發出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收購要約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
第五十條 收購要約的全部條件適用於同種股票的所有持有人。
第五十一條 收購要約期滿,收購要約人持有的普通股未達到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的,為收購失敗;收購要約人除發出新的收購要約外,其以後每年購買的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過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數的百分之五。
收購要約期滿,收購要約人持有的普通股達到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公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交易。
收購要約人要約購買股票的總數低於預受要約的總數時,收購要約人應當按照比例從所有預受收購要約的受要約人中購買該股票。
收購要約期滿,收購要約人持有的股票達到該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九十時,其餘股東有權以同等條件向收購要約人強制出售其股票。
第五十二條 收購要約發出後,主要要約條件改變的,收購要約人應當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約人。通知可以採用新聞發布會、登報或者其他傳播形式。
收購要約人在要約期內及要約期滿後三十個工作日內,不得以要約規定以外的任何條件購買該種股票。
預受收購要約的受要約人有權在收購要約失效前撤回對該要約的預受。
第五章 保管、清算和過戶
第五十三條 股票發行採取記名式。發行人可以發行簿記券式股票,也可以發行實物券式股票。簿記券式股票名冊應當由證監會指定的機構保管。實物券式股票集中保管的,也應當由證監會指定的機構保管。
第五十四條 未經股票持有人的書面同意,股票保管機構不得將該持有人的股票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
第五十五條 證券清算機構應當根據方便、安全、公平的原則,制定股票清算、交割的業務規則和內部管理規則。
證券清算機構應當按照公平的原則接納會員。
第五十六條 證券保管、清算、過戶、登記機構應當接受證監會監管。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後六十日內提交中期報告;
(二)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一百二十日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報告。
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應當符合國家的會計制度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由上市公司授權的董事或者經理簽字,並由上市公司蓋章。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列中期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財務報告;
(二)公司管理部門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分析;
(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四)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的變動情況;
(五)公司提交給有表決權的股東審議的重要事項;
(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列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簡況;
(二)公司的主要產品或者主要服務項目簡況;
(三)公司所在行業簡況;
(四)公司所擁有的重要的工廠、礦山、房地產等財產簡況;
(五)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的情況,包括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股東的名單及前十名最大的股東的名單;
(六)公司股東數量;
(七)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況、持股情況和報酬;
(八)公司及其關聯人一覽表和簡況;
(九)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信息摘要;
(十)公司管理部門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分析;
(十一)公司發行在外債券的變動情況;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三)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公司最近二個年度的比較財務報告及其附表、注釋;該上市公司為控股公司的,還應當包括最近二個年度的比較合並財務報告;
(十四)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六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報告提交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並向社會公布,說明事件的實質。但是,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認為向社會公布該重大事件會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會導致股票市場價格重大變動的,經證券交易場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下列情況:
(一)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產生顯著影響;
(二)公司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三)公司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者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的行為;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
(五)公司未能歸還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六)公司發生重大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虧損;
(七)公司資產遭受重大損失;
(八)公司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要變化;
(九)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政策、規章等,可能對公司的經營有顯著影響;
(十)董事長、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動;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百分之二以上的事實;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三)公司進入清算、破產狀態。
第六十一條 在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時,該公司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作出公開澄清。
第六十二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該公司普通股的,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和該公司報告其持股情況;持股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該變化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和該公司作出報告。
前款所列人員在辭職或者離職後六個月內負有依照本條規定作出報告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將要求公布的信息刊登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
上市公司在依照前款規定公布信息的同時,可以在證券交易場所指定的地方報刊上公布有關信息。
第六十四條 證監會應當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所提交的報告、公告及其他文件及時向社會公開,供投資人查閱。
證監會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為公開信息,但是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規予以保護並允許不予披露的商業秘密;
(二)證監會在調查違法行為過程中獲得的非公開信息和文件;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六十五條 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權他人代理行使其同意權或者投票權。但是,任何人在徵集二十五人以上的同意權或者投票權時,應當遵守證監會有關信息披露和作出報告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 上市公司除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提交本章規定的報告、公告、信息及文件外,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提交有關報告、公告、信息及文件,並向所有股東公開。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適用於已經公開發行股票,其股票並未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章 調查和處罰
第六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證監會有權進行調查或者會同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調查;重大的案件,由證券委組織調查。
第六
⑸ 簡介一下中國股票改革的歷史
1982 開始 97年T+1 05年 A股 大小非 開始 02中小業板 09年創業板上
⑹ 財政政策對股市有什麼影響
財政政策對股市的影響:
1. 中國流動性過剩是一個結構性的問題,財政政策應該在改變結構上發揮它不可替代的作用。因為目前中國實際上還是一個靠吸引外商直接投資和出口導向發展模式來解決中國社會巨大的就業壓力和貧富分化問題,而且當金融體系和產業結構還處於一個發展不成熟的階段的時候,匯率的相對穩定就是支撐這種對外依存經濟增長模式的一個關鍵要因,所以,在中國經濟不斷增長的同時,就會因為國際收支的雙順差帶來更加嚴重的流動性過剩問題,而預期人民幣增值的熱錢流入,又進一步加劇了流動性過剩的問題。因此,當需要貨幣政策來緩解這一結構性流動性過剩沖擊的時候,就需要財政政策來刺激產業結構和內需生成機制的盡快調整,從根本上解決結構性流動性過剩對資本市場所帶來的危害。比如,及時取消出口退稅政策等。
2. 財政政策可以配合貨幣緊縮政策和金融監管政策來緩解流動性過剩的沖擊,比如,配合外匯管理局嚴打熱錢流入、配合銀監局監管違規資金入市的行動,財政部可以及時增加某些受投機資金炒作、泡沫現象嚴重的資產徵收所得稅(要在信息充分的基礎上謹慎使用),但不能將財政政策作為主要手段來沖銷暫時的流動性過剩現象,否則高昂的成本不僅降低財政政策的有效性和規范性,而且,也會給其他宏觀政策的有效實施設置不小的障礙。
3. 中國內需的生成機制和企業的競爭力提高需要財政政策給予實質性的有效的支持,這關繫到中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模式。要結合科學的發展觀,盡快在教育、醫療、就業等多方面建立起有效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從而提高全民抵禦和承受在經濟全球化時代中金融風險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充分有效的利用國家的資源,幫助企業進行自主創新,努力分擔企業家技術創新階段的金融風險,爭取在國內外早日打造出更多的民族品牌。當然,通過機制的不斷完善和透明化,來嚴懲和杜絕那些不正當挪用國家資源的腐敗分子,從而提高國家在收入再分配過程中的權威形象,以此降低財政政策的運營成本,加強其在各個領域各個時間點上的政策有效性。
⑺ 關於股票的基本知識。
和經濟學是有關系得.
1.漲和跌這跟公司得效益掛鉤,跟庄得動向有點關系,跟我們是沒有關系得.
2.至於什麼叫股東你可以參考一下
好像沒有金額得限制,只有相對得多少..
3.內部股份是不出售得,你也不會買到得,你買到得只是流通股,至於流通股在市場上得份額,完全是又公司董事會在上市前或者根據實際情況所定下來得..
4.有的,但是很多很多得,一般個人是買不到那麼多得,除非你擁有基金公司得金額,那就要限制你了.
最後再給你點建議,現在股市行情不太穩定,出入股市有很大風險得,還是先做好觀望,謹慎投資..
祝你好運.
希望採納
⑻ 股票注冊制改革 是什麼意思
股票發行注冊制主要是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准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全面性、准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作形式審查,不對發行人的資質進行實質性審核和價值判斷而將發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給市場來決定。
注冊制的核心是只要證券發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遺漏。這類發行制度的代表是美國和日本。這種制度的市場化程度最高。
2015年12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 2015年12月27日,中國國務院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舉措獲得中國最高立法機關的修法授權,於2016年3月起施行股票發行注冊制。
2016年3月12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記者會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士余表示,注冊制是不可以單兵突進的。研究論證需要相當長的一個過程。這也意味著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將暫緩施行。
(8)股票財政電子票務管理改革擴展閱讀
2014年4月10日,中國證監會[微博]主席肖鋼在博鰲亞洲論壇對媒體表示,IPO注冊制改革草案年底出台。
在2013年11月3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這是逐步推進股票發行從核准制向注冊制過渡的重要步驟。2014年兩會期間,肖鋼也曾向表示,證監會2014年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研究注冊制實施的方案。由於實施注冊制的前提是修改《證券法》,因此今年肯定不能實施;如果2015年《證券法》修改完成,那麼注冊制就能實施。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在北京經表決,通過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
決定指出,為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進一步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基礎功能,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對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開發行,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於股票公開發行核准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注冊制度,具體實施方案由國務院作出規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決定指出,國務院要加強對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並就決定實施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中期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範和化解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該決定的實施期限為兩年,決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有業內人士表示,盡管從3月1日開始的兩年內的任意一天都可以實施注冊制,但相應的規章制度還沒有出來,甚至連討論稿或意見稿也沒有看見,所以真正實施還需要時間。其中備受關注的股票注冊制改革,目前已處於全國人大「二審」的階段,國務院授權證監會試點後會盡量提速,但2016年出台注冊制改革方案的可能性不大。
與此同時,有業內人士稱,注冊制的落地出台的決定因素,除了具體事務工作的進度外,關鍵在於整個A股市場是否進入一段相對較長的穩定期或回升期,只有在市場情緒樂觀的條件下,注冊制的推進才可能加快。
⑼ 我國的股票改革對股市有多大的作用呢
我國股市成立時制度上比較特殊,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中有很大一部分不能流通(即不能在交易所公開買賣),也即非流通股,也叫限售股。包括國家股,法人股等等,這就是所謂的「股權分置」或「全流通」問題。當初股權分置改革時,限制了一些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上市流通的日期,也就是說,有許多公司的部分股票暫時是不能上市流通的,其中的小部分就叫小非,大的部分叫大非。
大非指的是大規模的限售流通股。占總股本5%以上;小非指的是小規模的限售流通股。占總股本5%以內。解禁就是允許上市流通。大小非解禁就是限售非流通股允許上市。一般投資者購買的是可以流通的流通股。這就造成了很多問題。
比如大東股(一般都是非流通股)並不關心股價的高低,(反正不能賣),他們可以做一些對自己有利但對全體股東(公司)不利的事而不必擔心股價會跌,比如轉移利潤、為他人貸款擔保,有的大東股甚至將流通股東看作是「提款機」,把流通股東出的錢當成不要成本的「善款」。這極大的影響了股市的正常發展。
2005年推出的「股權分置」改革,就是要讓所有的股票都可以自由買賣,也就是「全流通」,讓股市在制度在走向完善,讓其正常發揮作用。所謂股改完成了只是制度和政策完成了,大小非解禁並不是一下子完成的,是在規定的時間內分階段、分批次的逐漸完成。真正的大規模解禁是在2007年開始的,一直到2010年全部結束,這也是2年牛市和現在熊市的內在原因。股改推出時大小非有抬高股價在解禁時套現的願望,當大規模解禁減持出現後,流通股數量急劇增加,由於數量極為龐大,現有資金在股價高位不足以承接,廠內資金對於市場預期看淡選擇出逃,因此股價急劇下滑。
由於時間悠久,上市公司經過長期發展,伴隨著分紅、配股,大小非的持股成本非常低廉,甚至為零,因此在解禁時,巨大的財富使大小非產生了強烈的套現慾望。作為戰略投資者,大非要保持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地位,減持的願望並不明顯,因此減持的主要是小非,但是密密麻麻的小非數量也是驚人的。
未來中國股市將進入全流通時代,股價真正反映了公司的價值,股價與公司的發展息息相關。股價上漲,有利於上市公司提高自身價值和競爭力,有利於在增發融資、談判、並購中爭取主動;股價下跌,意味著公司業績下滑,各方面處於不利地位,如果股價下跌嚴重,甚至有被強勢資金收購的危險。因此進入全流通後,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即公司管理者與中小股東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趨向一致,中國股市將進入一個全新的時代。當然,在解禁過程中,股市肯定會經歷劇烈的陣痛,這是無法改變必須面對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