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法中講的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它公司合並要回購股份,是特指吸收合並嗎控股合並完全沒必要回購吧
經濟法中講的與持有股本公司和其他回購的股份值合並吸收
B. 怎麼解釋"在可以收購本公司股票情況下,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時可以收購"
比如,公司占總股本的45%,而你佔20%,其他公司佔35%,那你與其他公司合並總股本就達55%,當然可以收購原來的公司了
C.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什麼意思
大多用於吸收合並,A公司吸收B公司,而B之前持有A公司少數股票,那麼在合為一個整體之後這部分少數股票就成為A自己的了。
D. 公司收購股票有哪些情形
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有:
1、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2、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3、用股份進行股權激勵;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5、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6、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本公司股份的收購及質押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E. 公司並購協議內容
公司並購協議內容包括:1、陳述與保證。在合同中,雙方都要就有關事項作出陳述與保證。其目的有二:一是公開披露相關資料和信息;二是承擔責任。2、賣方在交割日期前的承諾。在合同簽訂後到交割前一段時間里,賣方則應作出承諾,准予買方進入與調查、維持目標公司的正常經營,同時在此期間不得修改章程、分紅、發行股票及與第三方進行並購談判等。賣方如不履行承諾買方同樣有權調整價格、主張賠償或者退出交易。3、交割的先決條件。在並購協議中有這樣一些條款,規定實際情況達到了預定的標准、或者一方實質上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雙方就必須在約定的時間進行交割;否則,交易雙方才有權退出交易,即我們常說的合同解除。4、賠償責任。對於交易對手的履行瑕疵,並非無可奈何。合同還可以專設條款對受到對方輕微違約而造成的損失通過減扣或提高並購價格等途徑來進行彌補或賠償,對於目標公司的經營、財務狀況等在交割日與簽約日的客觀差異,也可以通過上述途徑來解決。這樣做的好處,不僅使得交割能夠順利進行,達到並購目的,而且使得雙方在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時仍能保持交易的公平,排除了因客觀情況改變以及一方為達到使自己有利的價格隱瞞部分真實情況而嫁禍於另一方的交割風險。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F. 公司可以同時收購公司股票嗎
公司一般情形下不能收購本公司股票,但出現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股權激勵;股東異議要求公司收購股份;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情形時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G.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情形
法律分析:(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H. 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票有哪些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票原則上是不被允許的,但法定情況下可以收購,比如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以及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等情況。此時應當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I.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法律分析:兩個公司合並時,相當於相互換股。如果一方持有另一方的股份,則換股後相當於一個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J. 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票的情形有哪些
股份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規定,原則上是禁止的,僅特例除外,比如出現了以下情形: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因此,只要不屬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中規定的情況,股份公司不能回購自身的股權,股東也不能要求股份公司回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