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教:股票可以轉讓或贈送嗎
記名股票以背書方式轉讓。即出讓人將轉讓股票的意見記載於股票的背面,並簽名蓋章和註明日期。記名股票的受讓人還必須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過戶手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違反此項程序的股票轉讓,對公司沒有效力。
記名股票也可以採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這主要是針對無紙化股票的交易。
B. 非上市公司是不是也可以通過贈送股份激勵員工這叫什麼行為來著公司里也有期權嗎
當然可以的,只要是股份制有限公司就可以,一般是以贈與期權的方式
C. 股票贈送股份是什麼意思
送股也叫贈股,也稱股票股利.是指股份公司對原有股東採取無償派發股票的行為。送股時,將上市公司的留存收益轉入股本賬戶,留存收益包括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現在的上市公司一般只將未分配利潤部分送股。送股僅僅是稀釋股本,降低股價,可以看作是單純降低股價便於買賣,沒有其它實質意義。當然,結合公司當前的股本總額和未來盈利的前景,送股可以向股東傳遞公司管理當局預期盈利將繼續增長的信息,並活躍股份交易。送股是從未分配利潤里取出錢分給大家。
相對送股的還有配股,轉增股。轉增股是上市公司將資本公積金以股本的方式贈送給股東。
不管是送股和轉股都是上市公司,對股東分配當前利潤的,或者以前的累積利潤的一種分配形式,主要是通過10送多少股,或者10送多少現金形式公布實行的。也就是每持有10股送多少現金或者多少股份。
主要是有有送股,轉增股,我們就認為要除權:除權是由於公司股本增加,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業實際價值(每股凈資產)有所減少,需要在發生該事實之後從股票市場價格中剔除這部分因素,而形成的剔除行為。這個除權行為就會導致價格下降,送股除權後總價值不變 ,價格降低。
而公司送現金,則是要進行除息:除息後,賬戶現金增加,股票買賣價格就應扣除這段時期內應發放股息紅利數,保證股票總體價值不變。
股票送股送現金都是要進行除權除息,保證股市總體價值不變,送股股份增加,相應就要股票價格降低。
參考除權:http://ke..com/view/10194.htm
D. 股權 轉讓有那幾種形式各自有什麼條件要求
各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都作出了比較嚴格的條件限制,這些條件限制主要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1、實質要件。又分為內部轉讓條件和外部轉讓的限制條件兩種。
(1)內部轉讓條件
因為股東之間股權的轉讓只會影響內部股東出資比例即權利的大小,對重視人合因素的有限責任公司來講,其存在基礎即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沒有發生變化。所以,對內部轉讓的實質要件的規定不很嚴格,通常有以下三種情形:一是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股權的全部或部分,無需經股東會的同意。二是原則上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股權的全部或部分,但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附加其他條件。三是規定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必須經股東會同意。
(2)外部轉讓的限制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屬性,股東的個人信用及相互關系直接影響到公司的風格甚至信譽,所以各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轉讓股權,多有限制性規定。大致可分為法定限制和約定限制兩類。法定限制實際上是一種強制限制,其基本做法就是在立法上直接規定股權轉讓的限制條件。股權的轉讓,特別是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轉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方能有效。約定限制實質上是一種自主限制,其基本特點就是法律不對轉讓限製作出硬性要求,而是將此問題交由股東自行處理,允許公司通過章程或合同等形式對股權轉讓作出具體限制。
2、形式要件
股權轉讓除滿足上述實體條件外,一般還具有形式上的要件,所謂股權轉讓的形式要件,既涉及股權轉讓協議的形式締結;也包括股權轉讓是否需要登記或公正等法定手續,對於股權轉讓的形式要件,許多國家的公司法都作了明確規定。
股權轉讓的實施程序
在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方面,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轉移股權,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如何才能保證股權有效轉移?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說,新《公司法》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股東的出資額;
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並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可見,在有限責任公司,受讓人即使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且合同已經生效,在公司為其履行股東名冊登記變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認定其已取得了股東資格,只有在公司股東名冊變更並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之後,新老股東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並具有了社會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情況有所不同。其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受讓人即取得公司股權,合同當事人為記名股東的,應通知公司辦理股東名冊登記變更。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登記變更手續具有宣示性或對抗性,是受讓人保護自身權利,對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實踐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視,千萬不能因為一時的手續繁瑣而不為從而留下隱患。
在進行股權轉讓時,還應當注意法律對轉讓主體、內容、程序上的一些規制。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除了法律規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或股份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
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 公司的股份可以贈送給別人嗎
可以。
股權贈與合同的相關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F. 下列那些屬於外在報酬激勵
凱利(keily)認為激勵「就是與保持和改變人的行為的方向、質量和強度有關的一種力量」。用於激勵的報酬分為內在報酬和外在報酬。內在報酬包括具有挑戰性或令人愉快的工作、責任和自尊等;外在報酬包括勞動收入、贊揚等。內在報酬對工作的關系較低,它是通過其他的渠道來獲得的。
對經營者進行年薪激勵主要是外在報酬,經營者的年薪主要由激勵薪金和福利所構成。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激勵薪金。它是指在經營者的薪金中隨其工作的努力程度和業績狀況的變化而變化的部分,包括以獎金形式對經營者的短期激勵(1~2年)和以股票期權對經營者的長期激勵(3一5年)。(2)成就薪金。它不同於激勵薪金:首先,它是對經營者過去工作成就的追認,不是以現實的工作表現為依據;其次,成就薪金是加入薪水中的永久收入,成就薪金的提升會提高經營者的薪水。(3)利潤分紅和激勵計劃。為鼓勵經營者搞好公司經營和提高績效,公司發給經營者一份豐厚的紅利或公司將節省的一部分資金分給經營者。(4)經營者股票選擇計劃。企業獎勵經營者的一部分收入以贈送或低價售予股票的形式付給,並規定允許出售的年限。(5)福利,經營者除享受一般員工的福利(如帶薪假期、免費午餐、人身保險金、健康保險待遇、公司減價商品以及其他非工資形式的報酬)外,還有特殊的福利,如無償使用交通工具、高額的離職補助費等。(6)職位晉升與收入提升。在本公司內有不斷晉升,不斷獲得新的職務和增加薪金的途徑。
所以選 (C)獎金,(D)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