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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質押法院管轄

發布時間: 2022-05-07 21:05:10

A. 現行法律法規對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何規定

財政部2001年有個文件,專門針對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做了具體規定,主要條款:一是用於質押股權不得超過股東持有的股權總額50%;二是須經董事會批准;三是報上級主管財政(現為國資)部門備案;四是辦理質押登記。
另外,公司法、擔保法對股權質押亦有所規定,但相對寬泛,對於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質押按照上面財政部的文件辦理,就不會違規。

B. 上市公司股東所持股票被凍結的後續處理方法

這些被凍結的股票不能買賣。如果涉嫌犯罪的人需要用賣掉這些股票的錢還債,那將由法院組織拍賣。拍賣地點應當是在股市以外的大宗交易市場。 追問: 談一下你對 綠大地 這個企業本次大股東 股票 被凍結的看法好嗎? 如果可以的話,請您簡單介紹一下對於st大地的看法,謝謝。 回答: 綠大地 這 家公 司因涉嫌虛增資產、虛增收入、虛增利 潤正 在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原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 發行股票 罪已被逮捕。這在近年來屬於定性嚴重的違法違規案例。 丑聞被披露後公司股價從40元一路下跌至目前12.8元。以公司10年,09年業績來看,目前市場價格仍然太高。有許多機構深套其中。每有反彈,都是機構出逃的機會。 公司財務 問題嚴重, 注冊會計師 的 審計意見 為:無法表示意見。公司發展前景堪憂。現在該公司是帶*的公司,隨時有 退市風險 。 市場上有傳聞公司將「賣殼」,可能性不大。原因之一:公司與以往 上市公司 經營不善,尋求 資產重組 不同,它是以「欺詐」發行的 股票 ,證監會很難批准其重組;原因之二:公司股價還很高,沒人願意以高成本接手一個爛攤子。原因之三:公司還處在證監會的查處之中,公司的真實 資產 到底如何,尚無結論。至於原董事長手中被凍結的 股票如何 處理尚無法預計,因董事長的罪行與股票有關,如何處理至今尚無先例。 綜上所述,建議不管現在已經如何虧損,還得遠離該股,如果想搏個賣殼,也得當股價跌到5元以下。

C. 司法凍結股票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這些被凍結的股票不能買賣。如果涉嫌犯罪的人需要用賣掉這些股票的錢還債,那將由法院組織拍賣。拍賣地點應當是在股市以外的大宗交易市場。對公司股票進行司法處置,尤其是保全和執行,除傳統的管轄問題外,還會涉及上市公司股票作為被保全財產或主要財產的財產所在地的確認,以及以質押上市公司股票作為標的財產的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管轄法院的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D. 公司股權質押法院有權凍結嗎

法院是可以凍結的股權的質押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於有需要採取凍結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其股權質押。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作為債權人,如有償還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應對其股權採取凍結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已對股權採取凍結保全措施的,股權持有人、所有權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擔保,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對股權的凍結。

E. 質押合同糾紛管轄的法院如何規定

一、質押合同糾紛管轄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雙方可以約定管轄法院,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關於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管轄」作為當事人請求司法救濟和法院啟動審判程序的一項重要制度, 與當事人訴權保障密切相關, 影響著當事人訴訟行為的進行、訴訟成本的負擔 以及實體正義的實現。通常情況下確定法院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 ,即原告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而對於合同糾紛的管轄問題,我國法律也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1、合同糾紛的法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就是民事訴訟上關於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也可以成為法定管轄。
案例 1 :漠河市 A 貿易公司向沈陽市B 鋼材公司購買鋼材 2 噸,合同簽訂地為沈陽市,合同約定履行地為長春市。之後,B 公司將鋼材運至長春市,但是 A 貿易公司違約只支付了部分鋼材價款 ,B 鋼材公司欲提起訴訟。那麼,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此糾紛應由被告所在地漠河市或者合同履行地長春市的法院管轄。但是對於 B 鋼材公司來說,無論是向漠河市法院起訴,或是向長春市法院起訴,都面臨著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成本和風險問題。
2、合同糾紛的協議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這就是民事訴訟上的協議管轄,協議管轄法院的選擇范圍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F. 如何辦理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

辦理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的方式:當事人就質押等相關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書面質押合同。雙方共同前往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質押登記。且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在生活中相信大家都有聽過,有的人因為急需資金做應急而做過汽車、房屋質押等手續。然而,「質押」這一東西在股市裡也有,那麼咱們首先在今天認識一下「股權質押」的有關內容吧。將知識面拓寬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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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股權質押」?
1.股權質押的意思
股權質押是一種擔保方式,就是給債務的履行承擔擔保責任,債務人(公司)或第三法按照法律將其股權佔比出質給債權人(銀行等),如果是出現了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再或者是發生了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債務人是可以享受股權優先受償的。這里的「股權」既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而且包括了這些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者是沒有上市的股票。
2.公司進行股權質押的原因
公司進行股權質押,這種情況也就說明了,這個公司可能出現了資金周轉困難,公司財務維持不了正常經營的狀態,急需資金補充現金流。
一般來說,這是股權質押的情況:
像某公司因為這段時間需要2000萬資金,用股票質押來融資,假設由銀行出借資金給他,如果是五折的折扣率,那麼實際到手的資金是1000萬。為了防止他無法償還銀行本金,銀行為此設置了預警線和平倉線,防止自己的利益出現損失,一般兩者多為140-160%或130-150%。
此外,公司進行股權質押是有上限的,一般情況下股票質押的質押率在5折至6折之間,多數5折,期限多半在半年至2年,這最後的質押率水平,我們要憑據公司資質來確定才行。這方面真的值得我們注意一下,要是股權被凍結了是不能進行質押的。

3.哪裡可以查看股權質押的相關內容?
可以到上市公司的官網或者是某些金融終端去查一查。股市裡要重點關注的就是公司股權質押信息,除此之外還是要留意其他的重要信息。以下有一份投資日歷建議朋友們收藏起來,裡面涵蓋了這些消息:公司除權除息、新股申購以及停牌復牌等具體信息: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掌握最新一手資訊
二、股權質押是好事還是壞事?對股票有影響嗎?
股權質押就是一種融資的工具,不僅能夠用力彌補現金流,還能夠改善企業的經營狀態。
但是,它會有平倉或爆倉以及為保持股權而喪失控制權這樣的風險。
對股票的影響到底是好還是不好,還是要按照實際情況來。
1、利好股票的情況
假如說公司進行股權質押來獲得流動資金,這樣都是為了經營主業亦或是開展新項目,則可視為利好,畢竟有利於開疆擴土。還有,若是說質押的都是流通的股票,這表達的意思就是市場上該股的股票數量已經有所減少,需求量的變化基本是沒有很大的改變,那麼就是拉升該股所需的資金量減少,處在市場風口,相對來說還是容易開啟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況
如果上市公司僅為了償還短期債務以及無關公司發展大計的支出,反而就體現出了這個公司財務的窘況,投資者會減少對該公司的預期和好感度。另外,如果股權進行高質押,倘若導致股票下跌,甚至到達了預警線,證券公司萬一出售質押股票,容易引發不好的反饋,影響市場對該股的做多情緒,最終可能會引發股價的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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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股權質押管轄法院應該如何確定

對於確認之訴的管轄地需要根據確認之訴的內容進行確定,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是指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確認之訴就是要求確認權利關系或法律關系之訴,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被稱為確認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六十六條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H.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新股優先認購權

權質押的標的物,就是股權。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並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註:孔祥俊:《民商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頁。)

一種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滿足兩個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財產性,二是具有可轉讓性。股權兼具該兩種屬性,因而,在質押關系中,是一種適格的質。

中國《擔保法》第75條第1項規定[1],「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設立質押。可見,可轉讓性是對股權可否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唯一限制。

首先,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遵照《擔保法》第78條第3款,應「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中國《公司法》(2013年修訂)第71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作了明確規定。參考該條精神,可以認為:

⑴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

⑵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

⑶在第⑵情形中,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該種情形,也必須作成股東會決議,並且應在股東會議中明確限定其他股東行使購買權的期限,期限屆滿,明示不購買或保持緘默的,則視為同意出質。

其次,對股份有限公司,參考《公司法》第141條之精神,可以認為:

⑴發起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設立質權;

⑵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該公司股份,在其任職內不得設立質權。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僅指外商投資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者以其擁有的股權為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遵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

⑴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其擁有的股權設立質押,必須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若有一個股東不同意,便不能出質。不同意的股東即使不購買,也不能視為同意出質。

⑵投資者用於出質的股份必須是已經實際繳付出資的。

因為中國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授權資本制,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在企業成立後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或核準的期限繳付出資。所以在外商投資企業中,股權的取得並不以是否已經實際繳付出資為前提。

⑶除非外方投資者以其全部股權設立質押,外方投資者以股權出質的結果不能導致外方投資者的比例低於企業注冊資本的 25%。

另外,公司能否接受該公司的股東以其擁有的該公司的股權出質,對此,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是允許的。如日本《商法》第210條、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33條的規定即是適例。中國《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不得接受該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該企業」。可見,中國法律絕對禁止股東或投資者將其擁有的股權質押給該公司。

I. 關於股份質押的法律問題

中國《公司法》對股權質押缺乏規定。真正確立了中國的質押擔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擔保法》,其中包括關於股權質押的內容。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再次明確股權可以質押。《擔保法》第七十五條(二)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可以出質。另外,1997年5月28日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予以特別確認。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質登記時設立。《物權法》關於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登記程序的規定與《擔保法》不一致。因《物權法》頒布在後,股權質押的法律實踐操作以《物權法》為准。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經審批機關批准和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股權變更無效。未經登記機關登記的則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予以處罰。綜上可見,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質押應在證券登記機構質押登記,未上市的內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質押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質押應向審批機關審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