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票發行和債券發行是什麼意思
發行債券是發行人以借貸資金為目的,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投資人要約發行代表一定債權和兌付條件的債券的法律行為,債券發行是證券發行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以債券形式籌措資金的行為過程通過這一過程,發行者以最終債務人的身份將債券轉移到它的最初投資者手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後,應當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
(三)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
(四)債券利率的確定方式;
(五)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債券擔保情況;
(七)債券的發行價格、發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凈資產額;
(九)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十)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2. 什麼叫公司債券它與股票的關系和區別是什麼
你好,公司債,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主體是公司。企業債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適用的主體是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在境內發行的債券。
公司債券與股票的區別:
一、債券和股票的法律性質有所區別,債券在法律層面來講是持有者與發行者的債權債務關系。而股票則是上市公司所有權的一個證明,擁有股票的人在法律上擁有公司的部分所有權;
二、債券和股票的權利及義務有所區別,債券持有人對公司的經營是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的,只能證明持有人是公司債權人,並且能夠在約定好的時間內收回本金並得到利息,債權人在公司清算的時候有權比股東優先獲得債務清償。而股票持有人是公司股東,也代表是公司的一員,股東可以參加公司股東大會,可以參與到公司的運營和決策中來,並且有權分享公司成長所獲得的盈利,但同時股東也需要承擔相應的風險,比如公司虧損、倒閉等。
三、債券和股票的時效性有所區別,債券是有清償期的,到期後公司歸還債權人本金並支付利息。而股票則具備永久性,上市公司一旦發行股票,股東購買後是無法再讓公司回購的,也沒有到期時間,股東想要賣出股票只能在二級市場掛單賣給別人。
四、債券和股票的風險與收益有所區別,債券因為有約定好的固定利率,所以不管公司是否盈利,都需要向債券所有人支付約定好的利息。而股票則沒有固定收益,股東收益與公司的經營狀況有很大的關系,只有公司賺錢,股東才可以得到分紅,如果公司賠錢,股東也沒錢好賺。
五、債券和股票的發行方有所區別,國家、社會團體、公司都可以發行債券,但是股票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發行;
六、債券和股票的納稅情況有所區別,當公司在繳納所得稅的時候,債券的利息在稅前列支,已經做為費用從收益中扣除了,而股票則是屬於凈收益分配,不屬於費用,因此是在稅後列支。
3. 什麼叫公司債券的發行人
公司債券發行人是指為籌措資金而發行債券、股票等證券的政府及其機構、金融機構、公司和企業。公司債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記名公司債券的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建立債券登記、存管、付息、兌付等相關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
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轉讓。
第一百六十條
記名公司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公司債券存根簿。
無記名公司債券的轉讓,由債券持有人將該債券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4. 關於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條件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具備運行良好、健全的組織機構;公司債券的發行人的其他條件。如果是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需要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司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第一百五十八條 記名公司債券的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建立債券登記、存管、付息、兌付等相關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條 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5. 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符合哪些條件
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具備具有持續的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可以根據公司經營情況確定其作價方案。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十三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6. 可轉換股票公司債券發行人資格有哪些
法律分析:可轉換股票公司債券發行人資格:1、經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2、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重點國有企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7. 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企業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8. 發行公司債券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條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拓展資料】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債券。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又簡稱可轉債,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權和股權的特徵。公司發行的含有轉換特徵的債券。在招募說明中發行人承諾根據轉換價格在一定時間內可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轉換特徵為公司所發行債券的一項義務。可轉換債券的優點為普通股所不具備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債券不具備的升值潛力。
當債券持有人將轉換成股票時,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可供選擇:
賬面價值法和市價法。採用賬面價值法,將被轉換債券的賬面價值作為換發股票價值,不確認轉換損益。贊同這種做法的人認為,公司不能因為發行證券而產生損益,即使有也應作為(或沖抵)資本公積或留存損益。再者,發行可轉換債券旨在把債券換成股票,發行股票與轉換債券兩種為完整的一筆交易,而非兩筆分別獨立的交易,轉換時不應確認損益。在市價法下,換得股票的價值基礎是其市價或被轉換債券的市價中較可靠者,並確認轉換損益。採用市價法的理由是,債券轉換成股票是公司重要股票活動,且市價相當可靠,根據相關性和可靠性這兩個信息質量要求,應單獨確認轉換損益。再者,採用市價法,股東權益的確認也符合歷史成本原則。
9. 公司債券和股票的區別
法律分析:1、法律性質不同:股票屬於所有權證書。而債券屬於一種債權憑證,債券持有人和債券發行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屬於債權債務關系。
2、法定權利和義務不同:股票持有人是公司的股東,是組成公司的成員。而公司債券的持有人是公司局外人,換而言之,持有人是公司的債權人,有權按照約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無參與公司經營的法定權利,也無權分享公司剩餘財產。
3、期限不同:股票投資屬於永久性投資,股東無法要求公司返還其本金,所以股票不存在到期日。而公司債券則有一定的清償期,到期後公司必須返還本金。
4、收益的風險與方式不同:除了優先股外,股票是沒有固定利息的,所以投資者的收益與企業經營狀況密切相關,只有公司在盈利的情況下才能分得利息和紅利,風險比較大。而公司債券則有固定的利息率,無論公司是否盈利,都須向債券持有人支付約定的利息。
5、征稅方面的不同:股票的利息在稅後利潤中支付,債券的利息在稅前利潤中支付。
法律依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股票的發行與交易,應當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保障國有資產不受侵害。
10. 發行人發行證券主要分為
一般而言,發行人主要包括以下四大類:政府,股份公司,金融機構,企業。
中央政府為彌補財政赤字或籌措經濟建設所需資金,在證券市場上發行國庫券、財政債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等,這些即是國債。地方政府可為本地公用事業的建設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迄今為止,我國在建國初期、在躍進時期和2009年分別發行過三次地方債券,各自取得了不同功效。對籌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發行股票是為了達到法定注冊資本從而設立公司;而對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發行股票和債券的目的是為了擴大資金來源,滿足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籌措資金,經過批准可公開發行金融債券。非股份公司的企業經過批准,可在證券市場上發行企業債券籌集資金。
證券發行人是指為籌措資金而發行債券、股票等證券的政府及其機構、金融機構、公司和企業。證券發行人是證券發行的主體,如果沒有證券發行人,證券發行及其後的證券交易就無從展開,證券市場也就不可能存在。證券發行人根據需要決定證券的發行,證券發行則是把證券向投資者銷售的行為。證券發行可以由發行人直接辦理,這種證券發行稱之為自辦發行。自辦發行是比較特殊的發行行為,也比較少見。近年來,由於網路技術在發行中的應用,自辦發行開始多起來。證券發行一般由證券發行人委託證券公司進行。證券公司首先向證券發行人購入證券,然後再向投資者銷售。由證券公司承辦的證券發行稱之為承銷。
【拓展資料】
證券是根據法律規定發行的代表對財產所有權的收益權的一種法律憑證,有價證券本身並沒有價值,不是真正的資本,而是虛擬資本。投資者用貨幣購買證券,貨幣的使用權就轉為(證券的)發售者所掌握,投資者持有證券只是證明有一定金額的資產或資本價值為他所有,此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取得一定收入,並且可以通過出賣證券把證券還原為一定數額的貨幣。雖然證券屬於虛擬資本,本身並沒有價值,但它代表了對一定數量的現實資本佔有權,可以用來買賣,因而具有交換價值。而且,由於它還代表了對所佔有的該部分現實資本收益的所有權,所以其交換價值不僅取決於它所代表的這部分現實資本的大小,還與這部分現實資本的收益能力有關,是現實資本和收益能力兩者的綜合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