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外公司被收購後股票怎麼處理
1、2月完成收購:就是指自收購啟動日起到2月份,在這期間通過對被收購公司的資產、負債等進行評估、逐步重組收購,到2月份則將會完成所有資產的收購,也就是說收購過程完全完成。
2、被收購後,並不會在納斯達克退市;但是會以新的收購公司的名義上市,也就是類似於國內A股市場的借殼上市。
B. 4、收購國外企業的股權達到10%以上,一般認為屬於 A、股票投資 B、證券投資 C、直接投資 D、間接投資
C。直接投資
10%以上算是直接投資了
C. 美股和中國的股票有什麼區別
美股和中國的股票差異:
1、設立背景差異:
中國股市:為解決國企的融資問題,是由頂層向下設計的,受政策影響較大。
美國股市:起初並沒有過多的監管,是由下向上建立的股市,市場的力量占據主導。
2、市場主體差異:
中國股市:以散戶為主體,投資跟風、追漲殺跌,市場不夠有效。
美國股市:以機構為主體,主體傾向於價值與長期投資。
3、公司上市要求差異:
中國公司:上市為核准制,企業要上市得經過發審委的批准。
美國公司:股市沒有監管的歷史,企業上市為核准制,保證紕漏信息真實完整即可。
4、交易時間差異
美國股市:交易時段為美國東部時間的上午9:30至下午4:00,沒有午間休市。在美國夏令時期間,也就是4月到11月初,對應北京時間的晚上9:30至凌晨4:00;在美國冬令時期間,也就是11月初到4月初,對應北京時間晚上10:30至次日凌晨5:00。
中國股市: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採用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上午9點15分至9點25分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上午9點30分至11點30分、下午13點00分至15點00分為連續競價時間。
5、投資門檻差異
美國股市:每筆交易不限股數,只買一股也可以操作。
中國股市:一手起步,一手即100股,也就是說至少需要交易100股。
6、買賣時效性差異:
美國股市:可以做日內交易,即當天買入的股票可以當天賣出,而且沒有漲跌停限制。
中國股市:實行的T+1制度,當天買入的股票要等第二天才能賣出。
注:此處中國股市一般指A股。
補充資料:
美股,即美國股市。廣義:代表全球股市。開盤時間:美國從每年4月到11月初採用夏令時,這段時間其交易時間為北京時間晚21:30-次日凌晨4:00。而在11月初到4月初,採用冬令時,則交易時間為北京時間晚22:30-次日凌晨5:00。
總體上美股和中國期貨市場的區別有很多,主要包括:保證金的不同、交割時間的不同、波動幅度的差異等,是不同的兩個市場,交易規則也不相同。所以交易方式談不上類似,雖然看上去也是開盤收盤,也是K線,也有相同的指標,但兩個市場的區別很大。
參考資料:網路 美股網路 中國股市網路 A股
D. 美國上市公司被收購後股票怎麼辦
會做合並或者拆分, 按照市面價格操作, 一般你現有的股票的面值不會變動。
E. 公司能否強制收購股東股份
不可以,但公司能夠在下列情形下回購股東股權。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美國有公司10的股票可強行收購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F. 股票收購的股票收購的程序
1)預先收購(Preliminary Bid)。
這是指收購要約人(Takeover bidder)在披露其收購意圖前,先大量購買被收購公司(目標公司Target company)股票的行為。美國法規定這一收購比例為5%,也就是說當收購要約人持有目標公司的股票達到5%時,他就獲得了受益所有權(Beneficial ownership),同時也有義務向外界披露其大量持股的信息。之所以法律要有如此的規定,主要是為了讓投資者對被收購公司控股權的變動保持警惕,提醒他們對公司股票的投資價值進行重新判斷,防止大股東以逐步收購的方式,形成對股價的操縱。在預先收購過程中,還需要注意一致行動的問題。一致行動是指2個或2個以上的人在收購過程中,相互配合以取得對某家公司控股權的行為。美國法規定只要採取一致行動的各方所持有的股份總和超過了5%,就必須予以披露。
2)報告(filing of statement)。
《威廉姆斯法》第13條規定,凡持有某一上市公司股權達到5%的股東,都必須在其後10天內向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證券交易所和目標公司提交13D表,對其持股信息進行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①收購股票的名稱及其發行人的身份;②提交報告人的身份及其背景;③收購所用資金的來源,如果有貸款人的話,該貸款人的名稱;④收購的目的以及未來的經營計劃和重組計劃,與股票發行人達成的任何實質性安排;⑤持有該股票的總額。收購方在提交了 13D表後,每買入或賣出被收購公司股票達到1%,就必須在1天內提交補正書。我國證券法規定的披露比例與美國相同,也是當收購達到5%後必須向證監會、證交所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向社會公告。但不同的是我國的披露期限只有3天,也就是說在收購的股票達到被收購公司發行股票總額的5%後 3天內就必須報告,而且在這3天內不得再繼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而美國規定報告期為10天,而且在這10天期間內仍可繼續買賣股票。相比這下,中國的法律更注重了保護小股東的利益,只有在小股東得到了充分的信息後收購方才能繼續收購股票;而美國法則更注重降低收購成本,收購方可以在這10天期限內通過掃盤的方式大量收購股票,甚至可能一次性完成收購。但中國法律顯然也考慮到了收購成本問題,規定收購方在提交報告書後,其持股比例每增加或減少5%才需要報告,這樣有利於收購方在小股東還沒有完全反應過來以前,大量收購股票。而美國法規定收購方在報告後股權每變動1%就要報告一次,這勢必會增加其收購成本。
3)強制要約收購(Tender offers)。
強制要約收購是指當收購方所持有的股票達到一定比例後,法律會強迫他向被收購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公開的收購要約,收購他們手中的股票。例如我國證券法81條規定當收購人擁有一個上市公司股份達到30%,而且有意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我國法律之所以規定強制性要約收購制度,還是為了保護小股東的利益。因為在一個股權分散的上市公司中,當一個大股東持有上市公司30%的股票時,他就基本上取得了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可以自由任命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有權對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做出決策,而該上市公司的小股東卻被剝奪了對收購發表意見的權利,因此從公平的角度來講,他們至少應當有權把手中的股票以合理的價格出售給大股東。美國法並沒有規定強制性的要約收購義務,但美國證券交易法對收購要約這種方式還是做出了規定。中國法與美國法除以上一點不同外,其他方面幾乎完全相同。下面咱們以中國剛發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為主,介紹收購要約的主要內容:
①收購要約的報告。凡收購人以要約收購方式對上市公司進行收購的,應向證監會、交易所和被收購公司報送要約收購說明書,並應向社會公告其收購說明書的摘要;
②收購要約的內容。收購要約中應包括以下內容:收購人的名稱、住所;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收購目的;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收購的期限、收購的價格;收購所需的資金額及資金保證;收購人已經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額;收購完成後的後續計劃等。
③收購要約的期限。我國法律規定收購要約的有效期不得少於30天,不得多於60天。美國法只對收購要約的最短期限作出了規定,即不得少於20天,但對要約期限的延長沒有限制。美國法和中國法都規定在要約有效期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
④收購要約的更改。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有效期內要更改其收購條件的,例如提高或降低股票收購價格、增加或減少股票收購數量,都應進行公告。但在收購要約期滿前15天,收購人不得更改收購要約條件。美國法規定收購人如更改了收購條件,就必須將收購要約的有效期延長10個工作日,但中國法沒有延長的規定。
⑤預受。所謂預受,也就是預先接受,是指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受要約人)同意接受收購要約條件的初步意思表示,也就是說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初步同意把手中的股票賣給收購方。預受在收購要約期滿前不構成承諾,預受人可以在要約期滿前撤回其預受。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被收購公司股東的利益,使他們在要約價格提高後能夠接受更高價格的要約。
⑥被收購公司的反應。在收購人的收購要約發出後10天內,被收購人的董事會應表明自己的意見,對股東是否應當接受要約提出建議。另外,被收購公司的董事會除非得到了股東大會的授權,否則不得提議採取發行股票、發行可轉換債券或回購本公司股份等措施。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被收購公司的管理層出於個人的考慮,採取反收購措施。例如被收購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因為害怕收購成功後自己可能失去職位,或害怕自己掠奪公司財產或製造假賬的行為被發現,都可能不顧廣大股東的利益而採取反收購措施。
⑦強制購買剩餘股票。當收購要約期滿後,收購人持有的股票已達到被收購公司所發行股票總數的90%以上時,被收購公司的其餘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中的條件強制出售其股票。這樣規定的目的還是在於給予中小股東以最後選擇的權利。
G. 美國上市公司的收購方式以及深層次原因的分析!!
主要有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和集中競價交易收購,(一)要約收購
要約收購是指要約人通過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在要約期滿後以一定價格購買其持有的股份的意思表示而進行的收購。收購人發出的收購要約具有以下特徵:第一,是按照一定價格購買股份的意思表示。由於控制權本身具有價值,因此一般認為收購價格應該高於市場價格;第二,向目標公司所有股份持有人做出;第三,除收購失敗的約定以外,要約不得附有條件。
根據收購人是否自願發出收購要約為標准,要約收購可以分為強制要約收購和主動要約收購。前者是指收購人已經持有目標公司股份達到一定比例並擬繼續增持或者從一定比例以下擬增持並超過該比例股份時,必須向目標公司全體股東發出購買其持有的股份的要約,以完成收購;後者是指收購人自主決定通過發出收購要約以增持目標公司股份而進行的收購。
根據要約收購的標的是否是目標公司股東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約收購可以分為全面要約收購和部分要約收購,前者是以目標公司全部股東持有的全部股份為標的的要約收購,後者是指以目標公司全部股東持有的全部股份的一部分為標的的要約收購。
強制要約收購是一個頗多爭議的制度,採用的國家主要有法國、英國及其原屬殖民地。支持該制度的觀點認為,收購人在收購成功後可能會以其控股地位侵害少數股東利益。因此,有必要要求已獲得控制權的收購人以不低於其為取得控股權所支付的價格向其餘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為小股東提供退出機會。
反對該制度的觀點認為,首先,強制要約收購不過賦予受要約人全部出售其股份的機會,不能消除要約過程中小股東的受「壓迫」問題。其次,強制要約制度會大大增加收購人的收購成本,減弱了證券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在我國,《股票條例》和《證券法》建立了強制要約收購制度,證監會頒布的《收購辦法》對該制度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將觸發強制要約收購義務的持股比例定在30%,規定收購人不論以何種方式從30%以下擬增持至30%以上,或者已持有30%而擬繼續增持的,均應發出收購要約。
主動要約收購因其收購股份比例一般低於100%,因此各國在對待主動要約收購的態度上各不相同。如英國採取個案審批主義,《城市守則》規定,所有主動要約收購均應取得收購與兼並專門小組的同意。如果要約不會引致要約人持有目標公司30%以上投票權,該要約收購通常會獲得同意。如果要約可引致收購人持有目標公司30%以上股份,則一般不能獲得同意,在這種情況下一般要求進行強制要約收購。而美國等國家對此則採取法律許可主義,收購人可自由地進行要約收購,這些國家通常沒有強制要約收購制度。
我國《收購辦法》確立的主動要約收購制度和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不同,即如果要約收購30%以下的股份,採取法律許可主義;當收購方預定收購的股份超過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30%,又只打算繼續進行部分要約收購時,必須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強制要約收購。從這點看,這種情形則又採取個案審批主義。簡而言之,我們認為,根據現行規定,收購人可以主動要約的方法收購目標公司30%以下的股份,也可以以主動要約的方法向全部股東的全部股份發出要約。但是如果要以主動要約的方式向全部股東介於30%-100%的部分股份發出要約,則必須事先得到中國證監會的批准。
(二)協議收購
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在證券交易所之外,通過和目標公司股東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受讓其持有股份而進行的上市公司收購。協議收購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協議收購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協議收購的出讓方為目標公司的特定股東,受讓方為收購人。而要約收購方式和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出讓方都是不特定的。第二,協議收購以收購人和目標公司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協議為形式要件。第三,協議收購的交易程序和法律規制相對簡單,交易手續費低廉,可以迅速取得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第四,協議收購方式可以和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同時使用,而要約收購只能單獨運用。第五,雖然《收購辦法》明文規定允許協議收購上市公司流通股,但在實踐中協議收購的標的主要是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原由在於:我國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份都是非流通股,往往只有收購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才能達到控股目的,而且其收購成本遠較要約收購低。
《收購辦法》還明確規定了協議收購流通股的相關程序,對《證券法》規定的協議收購的標的是否包括流通股做出了明確,體現了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監管與時俱進的精神。這些合理規定有必要通過《證券法》的修改,上升為法律。
收購中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制度之價值目標在於:保證收購各當事人處於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尤其是保障目標公司中小股東免受收購人在收購過程中類似突襲行為以及有關當事人內幕交易、操縱價格等行為的侵害。因此,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制度是整個上市公司收購法律制度中的重點,也是監管機關對上市公司實施監管的有效手段。
和證券發行、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出發點相同,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制度目的也在於使投資者充分獲得信息,避免因為證券市場信息不對稱造成目標公司中小股東利益受損、操縱價格等現象發生。但是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制度又具有不同於證券發行、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特點,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信息披露義務人不限於發行人,上市公司收購人也承擔信息披露義務;第二,在信息披露的具體制度上不僅要求收購人披露收購交易的詳細內容,還要求收購人根據其持股情況逐步披露其持股情況,用以提醒目標公司股東上市公司收購的情況。
和國外相關制度比較,我國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制度存在以下一些問題。首先,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彈性,更多地採取一刀切的方式。例如,在信息披露的持股信息披露制度中,未根據披露人是否具有取得控制權的意圖對股東持股變動的披露義務做出區別。投資者在購買股票時不一定是出於獲得控制權的意圖。再加上由於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非常集中,使得對於不具有取得控制權意圖的股東來說,根據持股變動報告書的規定所作的信息披露似乎過於嚴格。因此,本文認為可根據購買股票的意圖確定披露內容,一方面既可以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同時也節約整個社會信息披露的成本。
其次,信息披露制度在遵循重要性原則方面有待進一步完善。所謂重要性原則主要是指信息披露不是越全面越好,而應將那些足以影響投資者決策的信息予以披露。這一方面有利於投資者及時准確地獲知信息,而不至於很多重要信息被湮沒在信息的海洋中;另外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和收購過程來看,則可以達到節約成本與提高收購效率的雙重目標。
第三,在收購信息披露制度的一些具體規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例如在確定收購人意向階段,潛在收購人是否應當披露有關信息,這些信息的具體內容如何規定等。
第四,目標公司董事會信息披露制度中,沒有規定在發生收購活動時,目標公司董事會應在可知曉的范圍內披露自身利益與要約收購成功與否之間的關系。而《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規定:董事會應聲明公司全體董事沒有任何與本次收購相關的利益沖突,如有利益沖突,相關的董事已經予以迴避。這一規定令人費解,因為出具董事會報告是一項披露義務,並非就一項決議進行表決,有利益沖突的董事應當重點披露,何來迴避之說?我們認為應予以完善。
最後,我國現行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對違反有關收購信息披露規定的法律責任問題內容涉及比較少。《收購辦法》涉及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法律責任的規定只有兩條,而且這兩條主要是針對收購人的,而對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法律責任沒有涉及。我們認為,應當就進一步細化收購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
H. 公司被強行收購
強行收購或叫公開收購,指的是收購方與被收購方並非在談判桌上將收購金額談定,而是以收購方強行在股票市場上大量買進被收購方公司股份,直到收購方能取得被收購方的足夠股份來召開股東大會來重新選舉董事,並以收購方人員進駐被收購方董事會(並且過半)來重新選舉董事長,之後進行新管理層的清洗或收攏,進而取得被收購方的公司。
不見得是同行,其實一些具有足夠資金的投資公司或基金公司也能「施以援手」,方法就是競購被收購方公司的股票使收購方無法取得足夠的股份(>51%),但是誰會白白提供資金給被收購方公司呢?背後必有許諾以及利益交換,故有些公司,倘若經營狀況不錯,現金流也足夠(如本人的東家),其實他們並不見得會選擇上市發行股票,以免當遭受「股市禿鷹」襲擊時,本來想在股市中易於籌資的目的沒達到反而損失慘重。
I. 假如某中國大陸人想購買蘋果公司10%的股票以投資,美國政府會阻止嗎
如果是私人的話不會,因為蘋果不是國企,但是中國私人是沒有那麼多錢的,而且那樣子的話蘋果股價一定跌,他為什麼怕你買呢。假如美國人要買中國私企股票,中國政府不會管,但是國企的不行。他們巴不得你把錢全給他們送去。但是如果是中國的國企去買,他們就會阻止了。
J. 美國法律強制上市的條件
沒有強制上市的說法,公司上市與否,自己決定
美國股票市場上市規則摘要紐約證券交易所
最低投資者數目 5000名,每名持有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眾持股量 250萬股(全球)
公眾股份的總市值 1億美元(全球)
最低招股價 不適用
市場莊家 不適用
營運歷史 不適用
資產狀況 不適用
稅前盈利 1億美元(過去三個財政年度累計計算)
公司管治 需要
納斯達克全國市場
准則一(市場規則4420(a))
最低投資者數目 400名,每名持有者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眾持股量 110萬股
公眾股份的總市值 800萬美元
最低招股價 5美元
市場莊家 3名
營運歷史 不適用
資產狀況 股東權益達1500萬美元
稅前盈利 100萬美元
公司管治 需要
准則二(市場規則4420(b))
最低投資者數目 400名,每名持有者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眾持股量 110萬股
公眾股份的總市值 1800萬美元
最低招股價 5美元
市場莊家 3名
營運歷史 2年
資產狀況 股東權益達3000萬美元
稅前盈利 不適用
公司管治 需要
准則三(市場規則4420(c))
最低投資者數目 400名,每名持有者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眾持股量 110萬股
公眾股份的總市值 2000萬美元
最低招股價 5美元
市場莊家 4名
營運歷史 不適用
資產狀況 不適用
稅前盈利 7500萬美元(或總收入和總資產分別達到7500萬美元)
公司管治 需要
美國證券交易所
最低投資者數目 800名,若公眾持股數量超過100萬股,則為400名
最低公眾持股量 50萬股
公眾股份的總市值 300萬美元
最低招股價 3美元
市場莊家 不適用
營運歷史 不適用
資產狀況 股東權益達400萬美元
稅前盈利 75萬美元(最近1個財政年度或最近3個財政年度其中的兩年)
公司管治 需要
納斯達克小型資本市場
最低投資者數目 300名,每名持有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眾持股量 100萬股
公眾股份的總市值 500萬美元
最低招股價 4美元
市場莊家 3名
營運歷史 1年;若少於1年,市值至少要達到5000萬美元
資產狀況 股東權益達500萬美元;或上市股票市值達5000萬美元;或持續經營的業務利潤達75萬美元(在最近1個財政年度或最近3個財政年度中的2年)
稅前盈利 參閱上文資產狀況規定
公司管治 需要
附註:上述規定適用於非美國公司在美國作首次上市。其他證券的上市規定會有所不同。
中國公司在美上市指南美國的證券市場概況
美國最大的全國性證券交易所當數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交易中,購買和出售的訂單傳達到中心,由中心的專業人士通過維護系統以使買賣的訂單匹配,從而實現交易。在場外交易市場,買賣是通過券商之間連接的計算機終端和報價單來完成的。最著名的場外交易市場就是納斯達克(NASDAQ),券商作為中介代理人匹配客戶之間的訂單,或是直接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證券交易。
紐約證券交易所是世界上最大的股票市場,其籌集的資金居股市之首。紐約證券交易所有將近2800多個上市公司,在2003年,包括了來自51個國家的470個外國公司。2003年,在紐約證交所上市的中國公司為15家,市值達到89億美元;亞太地區共有82家公司,市值達728億美元。廣泛的市場參與者,包括公司、個人投資人、機構投資人和成員公司,構成了這一交易市場。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已經滿足了最嚴格的上市標准,其范圍包括從最大、最著名的藍籌公司到許多世界頂級的技術公司和年輕、成長迅猛及私有化的非美國公司。
在美國,大概有35000個公司的股票在場外市場交易。納斯達克是一個全國范圍內的電子詢價系統,存儲和提供每秒更新的來自全國聯網券商的場外報價。有6000多個公司的證券在該系統上詢價,現有包括搜狐、新浪、網易三大中國門戶網站在內的十幾家中國公司在納斯達克上市。當今的納斯達克市場已成為紐約證券交易所的競爭對手,許多符合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標準的大公司已選擇了納斯達克,如著名的微軟、英特爾、蘋果電腦和升陽公司等。納斯達克市場分為兩個部分:納斯達克全國市場和納斯達克小型市場。在全國市場的上市標准更嚴格,證券更具折現性。對於更小的公司而言,納斯達克提供了一個「場外交易電子版」,但其並不是納斯達克市場的一部分,而只是為券商們提供的通過計算機網路查詢和估價的途徑。最小的公司則可以列於「粉紅單」上。
在美上市的優勢
中國公司在美國上市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市場的穩定性以及其代表的雄厚的資金來源為企業融資提供最大空間。對於包括中國公司在內的境外公司來說,對美國資本市場趨之若鶩的最大理由無不在於這一市場所容納的雄厚資金。由於比較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行之有效的市場運營,不僅是龐大的投資機構,就是零散的個人投資者也能通過很多方式將資金聚集起來,占據著資本市場的重要一隅,使美國成為全球規模最大和最有效的資本市場。美國投資者對非美國公司的股票的投資大約占這些投資人所擁有的資金總額的12%。
第二,有助於提高公司的全球知名度和良好聲譽。公司良好的知名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公司的價值,而通過上市在美國的資本市場亮相,藉助路演等方式以及媒體的曝光,取得類似促銷的效應,能夠提高企業的聲譽。通常,股市分析師會跟蹤公司的業績,並定期預測公司前景,積極有利的報告將有助於提高公司股票的價格。
第三,強化公司的購並手段。上市使公司的價值能通過具有很高的折現性的美國股市的股票得以體現,而在美國上市的公司的股票往往被認可為購並的支付手段,買家往往更有可能接受股票作為支付工具。
第四,進一步促進中國公司的內部改革和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美國市場更為嚴格的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也將成為中國公司進行改革和實施廣泛重組、提高在行業內競爭力的契機。
上市的方式
通常而言,中國公司進入美國的資本市場可以採取以下4種方式:
1.普通股的首次公開發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s)
上一世紀30年代初期的股市災難導致外國公司的股票在美國股市一落千丈,美國的投資人瞬間失去了數以億計的投資,這一歷史事件促使1933年的美國證券法正式實施。此後,美國證券法對境外公司在美國的普通股首次公開發行的監管與本土公司別無二致。毫無例外,該公司必須進行注冊。根據公司的規模以及以前在美國的披露情況,美國證監會還制定了不同的表格,以供外國公司注冊使用。
基本上,境外公司與美國公司一樣,必須以同樣的格式向美國證券委員會(SEC)和投資人披露同等的信息。對於許多境外公司來說,美國證券市場的披露制度是令人深感不適的。美國的財務披露和會計准則比許多國家的更加詳細和嚴格,例如,其要求對公司的市場競爭性地位和管理階層對前景預測的強制性披露,便是一個令外國公司頭痛的例證,但是為了力爭在這個浩瀚的資本市場上擁有一個位置,境外公司也只能入鄉隨俗了。為了軟化此不適,美國證監會許可境外公司將其財務報表調節至符合美國的會計原則,並不一定要實際地按照美國標准來製作。
此外,境外公司的股票一旦公開交易,該公司還必須按照美國證券交易法的規定定期向SEC報告。
2.美國存托股證掛牌(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s, ADRs)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2003年12月17日、18日分別在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和香港聯交所正式掛牌交易。作為第一家兩地同步上市的中國國有金融企業,其獲得了25倍的超額認購倍數,共發行65億股,募集資金35億美元,創該年度全球資本市場IPO籌資額最高記錄,取得了海外上市的成功。中國人壽保險就是中國企業通過ADR成功上市的例證。
美國證券業創造了這種將外國證券移植到美國的機制,存托股證交易提供了把境外證券轉換為易交易、以美元為支付手段的證券。迄今為止,還有中國聯通、中國移動、中石化等公司通過此方式在美國上市。
典型的ADR是如此運作的:
(1)美國銀行與一境外公司簽訂協議,約定由這一美國銀行擔任境外公司證券的存託人。
(2)美國的存託人簽發存托股證給美國的投資人。每一張存托股證代表一定數目的境外公司的證券,該憑證可自由交易。
(3)美國存託人收購相應數量的境外公司的證券,一般該證券由境外的託管銀行保管。
(4)發行存托股證後,美國存托銀行作為該股證持有人的付款代理人。該銀行收取股利並轉化為美元,然後將其分配給股證持有人。
(5)存托銀行作為存托股證的轉讓代理人,對該股證在美國的投資人的交易進行記錄。該銀行也時刻准備著把該股證轉換為相應的境外證券。
美國證監會把ADR以及其所代表的境外證券區別對待。同時,ADR的發行也涉及到證券的公開發行。因此,發行ADR的美國銀行也需要注冊,而該境外公司則須履行定期報告的義務。
但是,履行全面的注冊和報告是特別昂貴和負累的。鑒於此,美國證監會根據境外公司在美國證券市場的狀況,制定了不同的ADR計劃和相應的不同披露要求:
一級ADR
SEC對一級ADR的監管是最輕的。美國銀行通過注冊F-6表格,並附具存托協議和ADR憑證,便可建立一級ADR。
如果境外公司每年向美國證監會提交其在自己的國家所披露和公開的資料清單,其在美國的定期報告義務可免除。一級ADR可以在代理商和批發商的粉紅單上報價,但是不能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或納斯達克上報價。這一級ADR主要是為美國投資人提供對現成的境外公司的股票的通道,但是,不能用於籌集資金。
建立一級ADR的成本比較小,平均為25000美元,境外公司的獲益是很大的,通常股價會上升4-6%。
二級ADR
二級ADR可以在美國證券市場交易。美國銀行須利用F-6表格注冊,境外公司須定期報告。為能在證券交易市場或是納斯達克交易,境外公司還需要進行20-F表格注冊。但如一級ADR一樣,二級ADR不能作為籌集資金的手段。
適用二級ADR的境外公司無一例外地發現,美國證券交易法所要求的披露要求比自己國家的法律規定更細節、更深入。最重要的是,境外公司的財務必須符合美國的一般會計准則,例如:美國一般會計准則要求分類披露公司的運營情況,還有一些敏感(有時是令人尷尬)的資料,包括主要財產、任何重大的正在進行的訴訟或政府對公司的調查、10%股東的身份、管理層薪酬總和、公司及子公司或執行官之間的交易,等等。公司還必須每年更新20-F表格。
建立二級ADR的成本是巨大的,平均超過100萬美元。但是帶來的成效也是巨大的,其為境外發行公司所鋪設的通向美國投資人的通道以及以美國一般會計准則為標準的披露,通常會促使公司股價上升10-15%。
三級ADR
境外發行公司將自己的證券向美國投資人作公開發行。這一級ADR的注冊書必須本質上包括二級ADR的20-F年度報告所要求的內容。三級ADR是唯一的允許境外公司在美國融資的ADR形式,建立三級ADR必須按照類似於普通股首次公開發行的程序來進行。在美國的普通股公開發行一般成本超過150萬美元。但是對於許多需要大量資金的境外公司來說,即使成本很高,三級ADR也是值得一試的,因為美國的公眾資本市場提供了一個無可比擬的融資基地。
全球存托股證(GDR s)
境外發行人也可以通過發行以美元為計價單位、全球發行的存托股證來促進其證券的交易。全球存托股證與美國存托股證的原理是一樣的,唯一的區別在於全球存托股證是部分或全部在美國以外的區域運作。不論冠之以全球存托股證或美國存托股證,適用在美國的部分的法律是一樣的。
3.私募資金和美國證券法144A條例
私募資金是一種避免美國證券法要求的注冊,而又能在美國出售證券的做法。但是,美國證券法規對於出售私募證券有很多限制。美國證監會1990年採納的144 A條例允許將某些符合條件的證券出售給合格機構投資人,而不需履行證券法的披露義務。但與144 A條例關聯的交易必須符合基本條件:(1)該證券必須只能出售給合格機構投資人;(2)證券發行時,該證券不能與在美國的任一證交所交易或是在如納斯達克的券商詢價系統報價的證券屬同一種類;(3)賣家和未來的買家必須有權利獲得發行公司的一些從公眾渠道尚未得知的信息;(4)賣家必須確認,買家知道賣家可以依據144 A條例來免除證券法的登記要求。144A條例還規定了合格機構投資人的條件。合格機構投資人通常包括美國銀行、信用社和注冊券商。
4.反向兼並
近年來,中國民營企業通過反向兼並(Reverse Merger)方式在美國上市方興未艾。反向兼並,也稱Reverse Takeover(RTO),俗稱借殼上市,是一種簡化快捷的上市方式,是指一家私人公司通過與一家沒有業務、資產和負債的上市公司合並,該私人公司反向並入該上市公司,該上市公司成為一個全新的實體。該上市公司也稱為殼公司。私人公司並入上市公司後持有多數股權(通常是90%)。
與IPO相比,反向收購具有上市成本明顯降低、所需時間少以及成功率高等優勢:一旦成為上市公司,公司的前景頗為可觀;上市公司的市場價值通常遠遠高於同等行業、同等結構的私人公司;上市公司更易於籌集資金,因為其股票有市場價值而且可以交易;可以利用股票收購,因為公開交易的股票通常視為購並的現金工具。
但是,反向兼並並非一蹴而就的獲取資金的捷徑,其只是募集資金的間接途徑。所以,這一方式僅適宜於那些對資金的需求並不是特別急切,將要經歷很長時間才能達到上市公司的規模和水平的公司,有助於其實現融資的長期目標。
紐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標准
對於已決定在紐約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中國公司來說,除了可依據供美國公司適用的上市標准之外,還可選擇一套專供外國公司適用的標准。美國公司標准較外國公司標准而言,更加靈活。
紐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標准包括兩個部分:發行標准和財務標准。
發行規模標准如下:
1.美國公司標准
(1)股東數量:a.2000個持100股以上的美國股東;或者b.共有2200個股東,最近6個月的月平均交易量為10萬股;或者c.共有500個股東,最近12個月的月平均交易量達100萬股;
(2)公眾持股數量:在北美有110萬股;
(3)公開交易的股票的市場值總和為6000萬美元。
2.非美國公司標准
(1)股東數量:全球范圍內有50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2)公眾持股數量:全球有250萬股;
(3)公開交易的股票的市場值總和為,全球范圍內達1億美元。
財務標准如下(可任選其一):
1.美國公司標准
(1)稅前收入標准:在最近3年的總和為1000萬美元,其中最近兩年的年稅前收入為200萬美元,第三年必須盈利;
(2)現金流量標准:對於全球市場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最近一年收入不少於1億美元的公司,最近3年的現金流量總和為2500萬美元(3年報告均為正數);
(3)純評估值標准: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收入至少為7500萬美元,全球市場總額達7.5億美元;
(4)關聯公司標准:擁有至少5億美元的市場資本;發行公司至少有12個月的營運歷史。
2.非美國公司標准:
(1)稅前收入標准:在最近3年的總和為1億美元,其中最近兩年中的每一年達到2500萬美元;
(2)現金流量標准:對於全球市場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最近一年收入不少於1億美元的公司,最近3年累計1億美元,其中最近兩年中的每一年達到2500萬美元;
(3)純評估值標准:同美國公司標准;
(4)關聯公司標准:同美國公司標准。
納斯達克的上市標准
相比之下,納斯達克的上市標准比其他的全國性的交易市場更為寬松。對於規模稍小、缺乏深厚的營運歷史和財力,尚不能達到全國交易市場的上市標準的外國公司來說,這一點是很重要的。對於首次發行的公司,根據納斯達克的標准,必須滿足以下3個初始上市標准中的一個,且必須滿足該標準的全部要求;並且,這一公司必須持續滿足其中之一的標准才能保持其上市地位。以下簡要介紹納斯達克的全國性市場的初始上市標准。
標准一:
(1)股東權益達1500萬美元;
(2)最近一個財政年度或者最近3年中的兩年中擁有100萬美元的稅前收入;
(3)110萬的公眾持股量;
(4)公眾持股的價值達800萬美元;
(5)每股買價至少為5美元;
(6)至少有4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7)3個做市商;
(8)須滿足公司治理要求。
標准二:
(1)股東權益達3000萬美元;
(2)110萬股公眾持股;
(3)公眾持股的市場價值達1800萬美元;
(4)每股買價至少為5美元;
(5)至少有4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6)3個做市商;
(7)兩年的營運歷史;
(8)須滿足公司治理要求。
標准三:
(1)市場總值為7500萬美元;或者,資產總額達及收益總額達分別達7500萬美元;
(2)110萬的公眾持股量;
(3)公眾持股的市場價值至少達到2000萬美元;
(4)每股買價至少為5美元;
(5)至少有4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6)4個做市商;
(7)須滿足公司治理要求。
上市的程序
首次公開發行的過程是富有挑戰性、激動人心的過程,大膽的決定、上市團隊的卓越表現和良好的市場狀況,「天時、地利、人和」的協調實現,將會展現立足美國資本市場的中國公司的成功者的風采和形象。
1.組建上市顧問團隊
公司得以在美國最終上市,往往是一個有效的上市顧問團隊成功運作的結果。除了公司本身,尤其是公司的管理高層,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外,公司須組成一個包括投資銀行、法律顧問、會計師在內的上市顧問團隊。其中,投資銀行將牽頭領導整個交易和承銷的過程。在考慮投資銀行的人選時,公司應充分了解投資銀行是否具有曾經協助過該行業的其它公司上市的經驗以及其銷售能力。公司選擇的法律顧問必須具有美國的執業資格,同樣,公司應考慮其是否有證券業務方面的豐富經驗。會計師事務所應將根據美國一般會計准則獨立審查公司的財務狀況。會計師事務所也應對中國的會計准則有全面地了解,以便調節若干數據以符合美國會計准則的報表要求。
2.盡職調查
公司將在上市顧問團隊的協助下進行公司的管理運營、財務和法務方面的全方位、深入的盡職調查。盡職調查將為公司起草注冊說明書、招股書、路演促銷等奠定基礎。為了更好地把握和了解發行公司的經營業務狀況,以便於起草精確和有吸引力的招股書,主承銷商、主承銷商的法律顧問以及發行公司的法律顧問將對發行公司的財產和有關合同協議作廣泛的審查,包括所有的貸款協議、重要的合同以及政府的許可,等等。此外,他們還將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和審計人員等進行討論。同時,主承銷商往往要求公司的法律顧問和會計師提供有關在注冊說明書中的事件的意見。承銷協議書將約定由公司的法律顧問出具有關公司的合法成立及運營、發行證券的有效性、其他法律事件的法律意見。此外,承銷協議還將要求公司法律顧問出具關於注冊說明書是否充分披露的意見。最後,發行公司還要被要求提供一封「告慰信」,即由其獨立的注冊會計師確認注冊說明書中的各種財務數據。
3.注冊和審批
美國證券法要求,證券在公開發行之前必須向美國證監會注冊登記,並且向大眾投資人提供一份詳盡的招股書。注冊審批是上市的核心階段。公司、公司選任的法律顧問和獨立審計師將共同准備注冊說明書的初稿,因此,法律顧問的能力和經驗在此階段會得到淋漓盡致的發揮。注冊說明書應包括兩個部分:第一部分包含招股書,第二部分包括補充信息、簽字和附件。招股書具有以下特徵:第一,必須符合美國證監會的要求,以及必須真實地披露相關表格要求的信息。通常,對境外公司的披露要求與美國本土公司是一致的,包括公司過去5年的業務、風險因素、財務狀況、管理層的薪酬和持股、主要股東、關聯交易、資金用途和財務審計報告等。此外,招股書也是促銷手冊,招股書必須描述發行公司的「亮點」,以吸引投資人。
承銷商及其法律顧問將對初稿進行認真地審查,並作出評論。當注冊說明書准備好後,將遞送到美國證監會。在注冊說明書遞交證監會後、該文件尚未被宣告有效之前,包含在說明書中的初步招股書將由投資銀行送給潛在投資人傳閱。在此期間,可以書面招股,但是不能承諾出售股份。在此期間,承銷銀行將安排路演(以下詳述)。
美國證監會在30天內審查注冊說明書。審查完畢後,證監會向公司發出一封信,要求提供補充信息或更詳盡的披露,主要涉及披露和會計問題。公司即按照該意見進行修改並將修改意見遞交證監會。證監會再次進行審查。如是首次注冊的公司,證監會往往會要求多次的修改。
美國證監會審查批准注冊說明書的最後一稿後,將宣布注冊說明書生效。對第一次的注冊人來說,從第一次遞送到宣布生效,需花4到8個星期的時間。
4.促銷和路演
注冊登記之後,公司便可以在投資銀行的協助下進行促銷,其中包括巡迴路演。路演是指證券發行公司通過一系列的對潛在投資人、分析師或資金管理人所作的報告會,激發投資興趣,通常持續一至二個星期。屆時公司管理層在投資銀行的安排下,到各地巡迴演說,展示其商業計劃。管理層在路演上的表現對證券發行的成功與否也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美國,重要的路演城市包括紐約、舊金山、波士頓、芝加哥和洛杉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倫敦和香港也往往會包括在路演的行程中。
一旦路演結束,最終的招股書將印發給投資人,公司的管理層將在投資銀行的協助下確定最終的發行價格和數量。投資銀行往往會基於投資者的需求和市場狀況,提出一個建議價格。
一旦發行價確定,投資者收到正式招股書兩天後,首次公開發行便可宣告生效,上市交易便拉開了序幕。主承銷商將負責保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最初的關鍵幾天的順利交易。至此,首次公開發行即告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