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電大(本科)公司法作業 第一到八章的課後作業 謝謝您
不知這些可否幫到你。。。
公司法練習題
正誤判斷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在中國境內與國外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錯 )
2、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對 )
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錯 )
4、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公司日常管理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錯 )
5、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對 )
6、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對 )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對 )
8、依法設立的公司,由稅務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 錯 )
9、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對 )
1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錯 )
1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錯 )
12、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對 )
13、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約束力。( 錯 )
14、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必辦理變更登記。( 錯 )
15、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錯 )
16、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母公司承擔。( 錯 )
17、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錯 )
18、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不必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錯 )
19、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也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錯 )
20、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錯 )
21、有限責任公司由二百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錯 )
22、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對 )
23、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錯 )
24、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 )
25、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對 )
26、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對 )
27、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對 )
28、公司成立後,股東可以抽回出資。( 錯 )
29、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工商局召集和主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規定行使職權。( 錯 )
30、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對 )
單項選擇題
1、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B ) 萬元。
A、10
B、3
C、30
D、50
2、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 B )。
A、20%
B、30%
C、35%
D、40%
3、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 B )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A、10
B、15
C、20
D、30
4、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 B ),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A、10%
B、20%
C、25%
D、30%
5、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 B )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A、10
B、15
C、20
D、30
6、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B )
A、三分之一 十分之一
B、十分之一 三分之一
C、超過半數 三分之一
D、十分之一 超過半數
7、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 B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A、超過半數
B、十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三分之二
8、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 B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A、三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二分之一
D、超過半數
9、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B )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A、3人至30人
B、3人至13人
C、2人至50人
D、3人至19人
10、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 B )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A、2
B、3
C、4
D、5
11、監事的任期每屆為( B )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A、2
B、3
C、4
D、5
12、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 B )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A、4
B、1
C、2
D、3
1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B )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A、3
B、10
C、30
D、50
14、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 B ),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A、半數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二分之一
15、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 B )的同意。
A、20%
B、50%
C、33%
D、75%
16、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 B )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A、10
B、30
C、60
D、90
17、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 )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 )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 )
A、90 90
B、60 90
C、90 60
D、60 60
18、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 B )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A、10
B、20
C、30
D、60
19、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 )為發起人,其中須有( )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B )
A、5人以上200人以下 50%
B、2人以上200人以下 50%
C、2人以上200人以下 三分之一
D、2人以上50人以下 50%
20、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 ),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A、10%
B、20%
C、30%
D、35%
21、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B )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A、1000
B、500
C、100
D、5000
22、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 B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A、30%
B、35%
C、40%
D、45%
23、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在( B )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認股人組成。
A、10
B、30
C、60
D、90
24、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 B )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A、10
B、30
C、60
D、90
25、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 )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 )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B )
A、50% 30 10%
B、50% 90 10%
C、30% 60 10%
D、50% 90 20%
26、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 )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 )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 )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B )
A、10 15 30
B、20 15 30
C、10 15 30
D、20 30 60
27、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 )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 )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B )
A、10% 10 2
B、3% 10 2
C、3% 30 2
D、3% 10 5
28、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B )
A、三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二分之一
D、超過半數
29、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B )。
A、5人至13人
B、5人至19人
C、3人至19人
D、7人至19人
30、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 )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 )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 )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B )
A、四 十 十分之一 三分之一 五
B、二 十 十分之一 三分之一 十
C、三 十 十分之一 三分之二 十
D、二 五 十分之一 三分之一 十
多項選擇題
1、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BC )
A、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B、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C、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D、股東有行為能力
2、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BD )
A、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B、有公司住所。
C、股東有行為能力
D、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ABC )
A、公司名稱和住所;
B、公司經營范圍;
C、公司注冊資本;
D、股東個人財產數額
4、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ABC )
A、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B、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C、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D、股東個人財產數額
5、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ABD )
A、公司法定代表人;
B、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C、股東個人財產數額
D、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6、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的事項( ABC )。
A、公司名稱;
B、公司成立日期;
C、公司注冊資本;
D、股東個人財產數額
7、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的事項( ABD )。
A、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B、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C、股東個人財產數額
D、公司成立日期
8、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ABC )。
A、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B、股東的出資額;
C、出資證明書編號。
D、股東個人財產數額
9、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ABC )
A、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B、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C、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D、任命經理
10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ABC )
A、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B、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C、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D、簽定合同
11、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ABC )
A、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B、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C、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D、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12、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AB )
A、修改公司章程;
B、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C、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D、任命經理
13、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ABC )
A、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B、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C、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D、修改公司章程;
14、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ABC )
A、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B、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C、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D、修改公司章程;
15、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ABC )
A、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B、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C、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D、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16、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AB )
A、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B、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C、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D、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17、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ABC )
A、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B、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C、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D、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18、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ABC )
A、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B、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C、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D、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19、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AB )
A、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B、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C、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D、決定監事會人選
20、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BC )
A、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B、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C、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D、發行人中不能有外國人
2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BC )
A、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B、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C、有公司住所。
D、發行人中不能有外國人
22、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ABC )
A、檢查公司財務;
B、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C、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D、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23、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ABCD )
A、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B、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C、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D、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ABC )
A、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B、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C、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D、公司購買新的設備
25、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ABC )
A、公司名稱和住所;
B、公司經營范圍;
C、公司設立方式;
D、
26、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ABC )
A、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B、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C、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D、全體股東名單
27、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ABC )
A、公司法定代表人;
B、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C、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D、全體股東名單
28、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ABC )
A、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B、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C、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D、全體股東名單
29、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 ABC )
A、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B、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C、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D、全體股東名單
30、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 ABC )
A、募集資金的用途;
B、認股人的權利、義務;
C、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D、全體股東名單
Ⅱ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置備的股東名冊應當記載哪些事項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記名股票是指在股東名冊上登記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址,並在股票上也註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稱的股票。
Ⅲ 公司在什麼情況下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
所謂記名股票是指在股東名冊上登記有 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址,並在股票上也註明持有人姓名 或名稱的股票。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一般都寫在股票背面。記 名股票不僅要求股東在購買股票時需要將姓名或名稱記人, 而且要求股東轉讓股票時需向公司辦理股票過戶手續,除了 記名股東外,任何人不得憑此對公司行使股東權。股票同為 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本名。記名股票不得私自轉讓,在 轉讓過戶時,應到公司提交股票,改換持有人姓名或名稱, 並將轉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上。按 照本條規定,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二、公司在什麼情況下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Ⅳ 公司發行的股票,按照是否記錄股東名稱,分為哪兩種
按是否記載股東姓名,股票可以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
1.記名股票。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名冊上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很多國家的公司法都對記名股票的有關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一般來說,如果股票是歸某人單獨所有,則應記載持有人的姓名;如果股票是歸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法人所有,則應記載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法人的名稱;如果股票持有者因故改換姓名或者名稱,就應到公司辦理變更股東姓名或者名稱的手續。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各股東所持股份數、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記名股票有如下特點:
(1)股東權利歸屬於記名股東。對於記名股票來說,只有記名股東或其正式委託授權的代理人才能行使股東權。除了記名股東以外,其他持有者(非經記名股東轉讓和經股份公司過戶的)不具有股東資格。
(2)可以一次或分次繳納出資。繳納股款是股東基於認購股票而承擔的義務。一般來說,股東應在認購時一次繳足股款。但是,基於記名股票所確定的股份公司與記名股東之間的特定關系,有些國家允許記名股東在認購股票時可以無須一次繳足股款。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應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
一次繳納的,應當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當繳納首期出資。全體發起人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
(3)轉讓相對復雜或受限制。記名股票的轉讓必須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而且要服從規定的轉讓條件。一般來說,記名股票的轉讓都必須由股份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辦理股票過戶登記手續,這樣受讓人才能取得股東的資格和權利。而且,為了維護股份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法律對於記名股票的轉讓有時會規定一定的限制條件,如有的國家規定記名股票只能轉讓給特定的人。我國《公司法》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上述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便於掛失,相對安全。記名股票與記名股東的關系是特定的,因此,如果股票遺失,記名股東的資格和權利並不消失,並可依據法定程序向股份公司掛失,要求公司補發新的股票。我國《公司法》對此的具體規定是: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2.無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東名冊上均不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無記名股票也被稱為「不記名股票」,與記名股票的差別不是在股東權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的記載方式上。無記名股票發行時一般留有存根聯,它在形式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股票的主體,記載了有關公司的事項,如公司名稱、股票所代表的股數等;另一部分是股息票,用於進行股息結算和行使增資權利。我國《公司法》規定,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無記名股票有如下特點:
(1)股東權利歸屬於股票的持有人。確認無記名股票的股東資格不以特定的姓名記載為根據,所以,為了防止假冒、舞弊等行為,無記名股
票的印製特別精細,其印刷技術、顏色、紙張、水印、號碼等均須符合嚴格的標准。我國《公司法》規定,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於股東大會會議召開前30日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5日前至股東大會閉幕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2)認購股票時要求一次繳納出資。無記名股票上不記載股東姓名,若允許股東繳納部分出資即發給股票,以後實際上無法催繳未繳納的出資,所以認購者必須繳足出資後才能領取股票。
(3)轉讓相對簡便。與記名股票相比,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較為簡單與方便,原持有者只要向受讓人交付股票便發生轉讓的法律效力,受讓人取得股東資格不需要辦理過戶手續。我國《公司法》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4)安全性較差。因無記載股東姓名的法律依據,無記名股票一旦遺失,原股票持有者便喪失股東權利,且無法掛失。
Ⅳ 股票能發記名的嗎
上市公司能發記名股票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並未限制公司形式,但有規定記名股票,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第一百三十條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Ⅵ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一定要置備股東名冊嗎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30條的規定,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並應當記載下列事項:(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2)各股東所持股份數;(3)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4)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Ⅶ 記名股票與無記名股票的區別
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記載股東姓名或名稱的股票。此類股票利於公司了解、掌握股東的人數及股票的流向,便於公司控制。但記名股票的發行和流通手續相對復雜。在我國,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過戶要辦理過戶手續。
不記名股票是指股票,票面不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不記名股票只憑股票所附息票領取股息,可以自由轉讓,不需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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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為什麼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
這是法律規定的。
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名冊上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它與不記名股票相對應。過戶要辦理過戶手續。
美股研究社指出:股份公司在創立發起之初並沒有上市流通,所以發起人和法人認購的股票是記名股票,當股票上市後,他們的股票滿足一定要求後就可以解禁成為流通股,就是不記名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