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老闆拋售股票套現投資,一定代表他自己錢不足嗎
股票就是錢,並且流動性大,第二天就能套現;對上市公司老闆來說,就像銀行取款一樣,所以並不能認為他錢不足。
套現就是套取現金的意思。 股票套現是指股票現在賣掉值多少錢,只要把股票賣出去就是套現了。當然套現有賺錢的也有賠錢的。在贏利的條件下把股票拋售賣掉叫獲利, 賠錢賣掉,那叫割肉。
當天買的股票只能第二個交易日賣出,賣出股票的錢,當天可以買股票。
取現金的話要到第二個交易日才可以轉到銀行賬戶,轉到銀行後,馬上就能取用。
2. 部分股東集體少量減持股票,對股價的影響
有影響,但是不大。
持股比例較高的股東,包括大股東賣出手中股票,降低持股比例就稱之為減持。這種行為一般而言對股票價格的影響要遠遠大於中小散戶股票減倉。所以在有很多越減持越漲的,也有越減持越跌的。兩種情況都有可能發生。
拓展資料
稀釋了二級市場的資金總量,因為大股東們減持1%,往往也會帶來數千萬元甚至數億元的資金流出證券市場,尤其是那些從財務投資角度減持籌碼的大股東們更是如此。
股東大量減持說明公司的領導層已經發現未來該公司的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股價在近期可能成為很長時間無法超越的高點,對股價非常明顯的打壓。
從產業資本的角度提醒金融資本,因為連控股股東都開始股票減持。因此小投資者們都沒有任何堅持的必要了,股東堅持都會成為新的標准。
盤活了股市市場的籌碼,提升了股市市場的籌碼流動性。畢竟部分大股東的減持並非是因為股價嚴重高估,而是控股股東為財務問題而做出的減持動作。
股東們的減持股票籌碼一旦被市場所消納,且股價再度積極走高,那麼極有可能強化股市市場的牛市氛圍,在持續減持聲中一路上漲一樣。
股東減持利好還是利空
據了解,股票減持一般意味著股東、股民不看好公司的發展及股價會進一步上漲,會導致股價短期內下跌,如果持股比例較高的股東持減,被市場吸納,股價會積極走高,極有可能強化股市市場的牛市氛圍,股價持續上漲;反之,股市市場低迷,股價下跌。
在市場中,股東分為以下幾種:
1. 大股東,也即是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他們持有的股份比例最多、對公司情況最為了解,他們的買賣動作,往往表明了對公司股價的信心;
2. 持股5%以上的股東。之所以拿5%比例劃分,主要是因為在此比例以上的股東減持時必須提前公告,而在5%以下的則不受此規定的約束。所以,在股市會常常看到奇葩減持——某持股5%左右的股東宣布減持幾百股,只為讓持股比例低於5%,從而不承擔必須公告的義務;
3. 持股5%以下的小股東。由於這些股東減持股份不受約束,市場很難知道WHO在買,WHO在賣,因此,這部分股東減持不在本文探討之列;
4. 公司高管及其親屬。這些人持股比例不定,大多低於5%,由於是公司內幕知情人,因此在買賣時抑受規章制度的約束。也因為對公司情況比較了解,因此在某種意義上與大股東減持造成的影響較為接近。
平時所說的股東減持主要是指大股東、公司高管或5%以上的股東。
3. 上市公司新控股股東多久能賣出股份
摘要 您好,一般情況至少3年。
4. 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哪些敏感期不得買賣公司股票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4.2.19條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上市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年度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三)自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二個交易日內;
(四)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下列主體在前款所列期間不得買賣公司股份:
(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組織;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5. 有些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行為,是不是不看好公司的未來
我們經常會發到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股票的行為,很多個人大股東都屬於公司的高管,而高管對於公司的情況較為了解,當這部分股東減持是否代表並不看好公司的未來的發展呢,因為高管或者一些大股東能夠接觸到公司的一些核心經營狀態,如果公司的發展狀態良好,後期股價大概率還會出現上漲的情況
所以當上市公司公告大股東擬減持公告的時候,下一個交易日股價都會出現明顯的下跌,即使不下跌也會出現低開或者盤中回落的情況,但有些時候大股東減持後很多股票都是出現短暫的下跌,並不是影響其原有的趨勢和走勢,下面我們來重點講解下大股東減持的諸多原因和我們持有的個股出現大股東減持的時候,我們操作策略上該如何應對。
總結:上面通過大股東減持原因,減持細節分析後,我們在策略上也要做出改變,當股價業績較好,股價較低,減持比較較小的情況下,完全可以繼續持股,當減持比例較高,高位減持,特別是短期大幅度炒作上漲後出現減持,公司實控人或者高管減持我們要注意風險,當減持比例較小的情況,可以忽略減持。感覺寫的好的點個贊呀,歡迎大家關注點評。
6.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下列減持行為:
(一)大股東減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減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減持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東減持,即大股東以外的股東,減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以下統稱特定股份);
(三)董監高減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股票收益互換等方式取得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發生非交易過戶,受讓方後續對該部分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細則以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對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減持方式、減持價格等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諾。
第四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該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
第五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明確其所買賣股份的數量、性質、種類、價格,並遵守本細則的相關規定。
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第六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大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並應當依照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別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特定股份後,受讓方在6個月內減持所受讓股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
第七條 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的,對各證券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股東開立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與普通證券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
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各賬戶可減持數量按各賬戶內有關股份數量的比例分配確定。
第八條 計算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減持比例時,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的持股合並計算。
一致行動人的認定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本所業務規則,被本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本所業務規則,被本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三)其他重大違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東及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 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應當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遵守下列限制性規定:
(一)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對董監高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大股東、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備案減持計劃,並予以公告。
前款規定的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1%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轉或籌劃並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大股東、董監高應當立即披露減持進展情況,並說明本次減持與前述重大事項是否有關。
第十五條 大股東、董監高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或者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具體減持情況。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按本所有關股東股份質押事項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違反本細則規定,或者通過交易、轉讓或者其他安排規避本細則規定,或者違反本所其他業務規則規定的,本所可以採取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違規減持行為導致股價異常波動、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本所從重予以處分。
減持行為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股份總數,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數量之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1月9日發布的《關於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6〕5號)同時廢止。
本細則施行之前本所發布的其他規則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准。
7. 大股東5%以上賣股票規定
大股東5%以上賣股票規定?
只要持股量超過5%的股權變動都需要公告(賣出甲公司股票5%至4%做一次公告),只要持股量低於5%就不需要公告了。持股5%大股東減持規定為:減持股票比例達到5%的股東,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三個交易日內發布公告,且在發布公告後的兩日內不能再自行買賣該股票。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
1、減持比例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
2、5%以上大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5%的,應當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
3、公司控股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
4、已實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東每增減1%時必須公告。
在上市公司股份中多少股份為大股東?
大股東是指股票佔比較大的股東,它表示該股東與其餘的股東相比較,它的佔比最大。控股股東一定是大股東,但大股東卻並不一定是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是指股票佔比大到足以影響公司的日常經營運作和重大事情的決策的股東。
這個沒有一個絕對值。一般來還要看其他股東以及一致行動人持有的股份數量。只要在持股比例上有絕對的老大地位,都可以說是高度集中。當然還有一種是直接持股超過全部股份50%的也可以說是高度集中。
第一大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8. 上市公司股東能賣自己公司的股票嗎
可以。
這叫做「減持」。
在一年(小非)、三年(大非)解禁期之後,可以隨時賣出。
但是,賣出之後,要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交所正式報告。
9. 一致行動人減持股票要股東同意嗎
一致行動人減持股票要股東同意。
根據相關規定減持意見稿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或者持股5%以上的股東,若預計未來6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以集中競價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單獨或者合並減持的股份,可能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5%的,應當在首次減持前3個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並預先披露其減持計劃。
10.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的股票可以賣嗎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的股票是可以進行售賣的,但是在其拋售股票時,會導致該股票的股價下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七條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第三十八條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第三十九條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10)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拋售股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