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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房地產公司股票是否犯法

發布時間: 2022-04-25 03:50:40

⑴ 房地產企業購買股票是否合法.如果是但營業執照上經營范圍中沒有,又怎麼解釋

購買股票屬於投資行為,而不是經營行為,所以不涉及到營業執照.

任何一個企業都可以進行投資,只要合法.

⑵ 名為股權轉讓實為房地產轉讓,是否合法有效

您好!

通過最高法的一些案例可以看出,當事人通過民事行為實現另一後果本身,並不構成「非法目的「,名為股權轉讓實為房地產轉讓合法有效。

如能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⑶ 請問房地產低買高賣和股票低買高賣是不是違法犯罪行為

房地產低買高賣屬於固定資產投資,不管他怎麼賣都需要交稅,只要不是騙貸不是詐騙,你情我願的交易是合法的,不存在違法犯罪一說。
股票低買高賣是正常的金融證券交易,只要在合法的平台交易,不存在內幕交易非法集資等違規手法,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交易。
低買高賣是正常的趨利避害的手法,本身並沒有特別的色彩屬性,不能因為別人低買高賣賺了錢就說別人是違法犯罪。

⑷ 房地產開發企業股權轉讓有無特別規定

沒有特別規定,股權轉讓的是企業股權,只要在工商部門備案就可以了,也就是說投資公司具備在工商部門的備案條件就行。有限制的是標的公司的資質情況,是否過期、工商和地產資質是否年檢過了。

⑸ 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轉讓房地產資產,存在哪些法律問題

作為股權的轉讓方來說轉讓公司的目的僅僅是轉讓公司的房地產資產為了避稅,而不涉及其他資產(如標的公司的債權債務、固定資產、知識產權等)。然而,在實際股權轉讓中,作為股權轉讓方往往只會注意公司的債權、固定資產,對於公司的知識產權卻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作為股權轉讓方來說,在完成股權轉讓後即喪失標的公司的股東權利,同時也喪失對標的公司的管理權,若在股權轉讓的同時沒有對標的公司所有的債權、固定資產、知識產權(公司的注冊商標、專利等專有技術)作出合理的安排,則這些財產權利仍然歸標的公司所享有。
以受讓標的公司股權的方式受讓房地產,作為股權受讓方應該聘請專業的律師進行嚴格的盡職調查,評估標的公司潛在的債權債務及商業風險,但是無論是何等專業的律師,何等專業的盡職調查,都不可避免的是在轉讓方在不實陳述的背後對外擔保問題,這些擔保責任無論怎樣都會由標的公司首先來對外承擔責任,而作為只想收購房地產資產的企業來說,在受讓標的公司的股權後不得不對外承擔法律風險,因此,作為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來受讓標的公司房地產資產,作為買受方來說應該合理的評估和認識股權轉讓帶來的風險。對此,新設項目公司,以目標房地產作價投資到項目公司,在完成房地產資產出資到位後,再轉入項目公司的股權。通過新設項目公司的交易方式對受讓方來說交易最為安全,因為新設的項目公司無其他或有債務,同時這種交易方式,從現實操作中來說稅收成本僅涉及契稅及房地產辦理變更登記時的登記費、交易手續費,至於企業所得稅應按照企業的經營狀況,確定是否需要繳納。

⑹ 以股權轉讓形式是否構成犯罪

江蘇著名專業建築房地產王波律師為您解答:根據您的表述,您的意思是合法的股權轉讓,還是非法股權轉,若合法的,不構成犯罪。若非法的,如,股票交易方面有可能構成犯罪。
若您覺得我的回答比較滿意,請給一個採納評價,如果還有問題可以追問,謝謝,祝您生活及工作愉快!

⑺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是否合法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符合以下規定是合法,否則是不合法的。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規定:
一、高管在下列股票限售期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一)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二)高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不得委託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購。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高管申請並經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個月的限制:
1、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受讓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獲得該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和有關部門批准,且受讓人承諾繼續遵守上述承諾;
3、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高管在任期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所持股份總數的25%,但所持股份總數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
(四)高管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股份。
(五)對於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高管的特別限售規定
1、高管自向深交所申報離任信息之日起6個月內增持的股份也將予以鎖定;
2、高管自向深交所申報離任信息之日起6個月後的12個月內,通過深交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數量占其所持的股票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50%,但股份余額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
(六)高管還應遵守《公司章程》的關於限售期的特別規定以及高管自己所承諾更為嚴格的限售期。
二、禁止高管從事短線交易
高管不得將所持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指最後一筆買入時點起算6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後6個月內買入(指最後一筆賣出時點起算6個月內)。
三、禁止高管在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買賣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高管在下列「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終公告日;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註: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高管配偶在「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也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四、禁止高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本公司股票
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上市公司高管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本公司股票。
高管應當確保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

⑻ 是合法轉讓股權 還是涉嫌倒賣土地

安徽浙商商會會長劉永輝投資房地產酒店,轉讓股權涉嫌倒賣土地使用權被逮捕入獄。
專家一致認為:劉永輝在本案中轉讓股權的行為不能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理由如下:
1、股權和土地使用權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權利,不能混淆。
股權是股東財產,依公司法可以自由轉讓,土地使用權屬於公司財產,不能非法轉讓。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是相互獨立的兩種財產。
2、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對象是土地使用權,而不是公司股權。
作為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對象的土地使用權,在本案中始終處於公司的控制之下,從未被轉讓或倒賣;部分股東轉讓部分股權之前和之後,享有該土地使土地使用權用權的合法主體都是該公司。即本案中涉及的根本沒有發生轉讓和倒賣,更談不上「非法轉讓、倒賣」。
3、股權轉讓不是土地使用權轉讓。
《公司法》第138條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公司法也沒有針對特定標的的股權轉讓的限制。刑法第228條也沒有「以股權轉讓形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禁止性規定。罪刑法定原則作為刑法的基石,必須得到遵守。
4、如果將股權轉讓認定為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將會導致十分荒謬的結論。
如果認為轉讓股份就是轉讓土地使用權,那麼房地產整個行業都將不能轉讓股權,亦不能上市,因為轉股和上市都是股權的轉讓和買賣,那勢必造成參與者人人都涉嫌犯罪,股市上的房地產公司都應退市出局,其荒謬性是顯而易見的。

⑼ 公司名下房產 在公司轉讓股權的時候 怎麼處理

股權轉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即可,公司和股東均是獨立的民事法律主體,因此公司的房產,不需要再過戶到股東名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公司和股東是獨立的民事法律主體,因此,股權轉讓只需要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不需要再將其名下的如房屋等財產過戶給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