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券商融資類收益互換業務是什麼意思
券商融資類預期年化預期收益互換業務是什麼意思?近幾日,監管層向各大券商要求,停止融資類預期年化預期收益互換業務。這一業務究竟是什麼意思呢?會給市場帶來怎樣的影響?我們來詳細了解一下。
監管部門的電話通知有以下內容:各家券商不得通過場外業務向客戶融出資金,供客戶交易A股、新三板及掛牌公司股票。而且有五種情形已被全面叫停,五種情形包括:
禁止新開展此類交易
原已開展的未完全了結的交易,不得展期
對已簽約客戶授信額度尚未完全使用的,不得使用剩餘授信額度買入股票
不得使用賣出股票後恢復的授信(交易)額度買入股票
不得通過更換標的形式進行買入。
以上五點無論是在櫃台系統還是報價系統上從事的融資類預期年化預期收益互換均包含在內。
融資類預期年化預期收益互換業務是什麼意思?(十隻新股發行 什麼時候可以申購新股?)
股票預期年化預期收益互換是指客戶與券商根據協議約定,在未來某一期限內針對特定股票的預期年化預期收益表現與固定預期年化利率進行現金流交換,是一種重要的權益衍生工具交易形式。實質上是一種融資工具,客戶通過預期年化預期收益互換獲得杠桿資金,用於購買A股股票,和融資融券功能類似,都是通過一些途徑,將資金借給客戶,用於購買證券,也帶有杠桿功能,而且主要是借給機構客戶。
叫停融資類預期年化預期收益互換有何影響?
據分析:監管層此舉可能有三個目的,一是整頓此類場外衍生品業務,二是清理此類高杠桿業務,三是將杠桿納入場內監管。
股權融資業務為券商的場外業務,具有明顯的非標准化特徵,因此各家業務開展不可能像場內融資一樣規范,而且由於大量資金短時間內集中交易一隻股票,容易造成股價大起大落。監管層叫停此項業務,有助於平抑個股股價波動,進一步降低場內杠桿比例,維護市場的平穩運行。(2015年11月哪十隻新股?2015年11月有哪些新股?)
2. 上市公司股票收益互換是違法的嗎
股權收益互換不違法。股東依法享有股權,能夠以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股權收益互換的當事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的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3. 權益類收益互換業務探析(2)
權益類收益互換業務探析
總之,保證金交易是現代金融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合規使用杠桿是現代資本市場的基本規則之一。從全球主要市場的評估來看,保證金交易工具已日趨成熟,對市場的影響總體上利大於弊。因此保證金交易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因而具有保證金交易功能的場外衍生品業務,尤其是權益類收益互換李山業務也有其發展的必然性。
三手歲、業務方案設計
(一)交易流程。
(1)業務申請。客戶向證券公司提出權益類收益互換業務申請。
(2)審查要點。證券公司對客戶進行資格審查,如凈資產規模不低於 3000萬元、證券投資經驗不少於3年等。
(3)簽署主協議。客戶與證券公司簽署《權益類收益互換交易主協議》、補充協議、股票收益互換交易履約擔保協議等,並簽署權益類收益互換業務風險揭示書。
(4)提交交易指令。具體執行每一筆交易前,客戶向證券公司提交《交易申請書》,以此下達交易指令。證券公司接收並處理指令,執行完成後向客戶提供《交易確認書》,雙方確認成交要素。
(5)追加/提取履約擔保品(保證金)。根據協議約定,客戶須視損益變化追加/提取履約擔保品,具體估值由證券公司提供。哪薯中
(6)終止結算。互換交易終止,雙方根據協議約定劃付資金完成交易結算。
(二)基本模式。
比較常見的權益類收益互換多在機構投資者和證券公司之間進行,且證券公司多作為對手方與機構投資者簽訂互換協議。業務發展初期,基於保證金交易功能的權益類收益互換模式具有代表性,其本質是杠桿交易,與融資融券業務相似,但是杠桿率可以高於融資融券業務。
四、小結
權益類收益互換業務是場外衍生品的一種,在金融創新領域具有很高的代表性。基於保證金交易功能的收益互換模式能在大股東增持、大宗交易承接、融資參與定增等投資者需求面提供巨大的業務支持。同時,作為固定收益的換入方,證券公司能夠通過盯市和保證金交易獲取穩定的風險收益,因此在業務開展初期,證券公司會率先試水基於保證金交易功能的收益互換模式,並且隨著業務規模擴大,選擇更多的交易模式、設計更多的業務方案。
;4. 國外證券賬戶可以和國內證券賬戶做收益互換
可以
跨境收益互換業務是證券公司與交易對手在場外市場一對一訂立的一類金融衍生品合約。基於該合約,交易雙方在未來進行一系列現金流交換。2020年9月底,某證券跨境業務存量規模達1082.28億元,其中跨境收益互換業務926億元,占跨境業務總量的85.64%。跨境收益互換業務具體表現為:(1)證券公司向交易對手支付與風險資產(如:指數、股票、固定收益證券)表現掛鉤的收益,而交易對手向其支付固定收益;(2)根據交易對手的信用情況、掛鉤資產情況,向證券公司支付履約保障品;(3)為進行風險對沖,證券公司或通過子公司利用自有資金在市場上進行標的證券買賣;(4)由於證券公司需要進行風險對沖,掛鉤標的需要滿足證券公司的自營投資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