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境外企業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
法律主觀: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爛者企業所得稅。因為轉讓的是中國境內的外資企業的股權,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應按轉讓財產所得徵收企業所得稅。二、轉讓財產所得,稅率為20%,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股權的轉讓,財產凈值就是原股權金額,重點是依據轉讓合同,看是否有股權轉讓收益。三、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敗磨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四、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除此之外,還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察歷斗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貳』 轉讓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文件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個人將行權後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同時,該文件第五條對扣繳及申報規定:「(一)扣繳義務人。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境內企業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二)自行申報納稅。員工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該個人應在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期限內自行申報繳納稅款。」
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行使股票認購權取得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482號)第三條明確:「對個人在行使股票認購權後,將已認購的股票(不包括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稅款由直接向個人支付轉讓收入的單位(不包括境外企業)負責代扣代繳;直接向個人支付轉讓收入的單位為境外企業的,取得收入的個人應按稅法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
『叄』 居民企業轉讓境外公司股權稅收問題
被轉讓的中國涉稅財產包括非居民企業直接持有,且轉讓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國稅法規定,應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中國境內機構、場所財產,中國境內不動產,在中國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資產等。
對於轉讓涉及中國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資產(包括股權、合夥權益等),且該些財產不屬於中國境內所設機構或場所,應採用代扣代繳機制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7號公告規定扣繳義務人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股權轉讓方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肆』 走出去企業境外子公司在當地證券市場出售股票取得的凈得匯回國內如何繳稅
按國家規定繳稅。經國務院批准,對個人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對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仍應按「財產轉讓所得」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
『伍』 境外公司將境內公司的股權轉讓境外公司要交什麼稅
境外公司之間轉讓境內公司股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就是說轉讓股權的一方將股權轉讓所得扣除股權取得成本及相關稅費之後的股權轉讓收益需要向境內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企業所得稅。
交納標准為,按照轉讓成交價減去當初出資價和費用,按照此差額20交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沒有差額產生,則不需交稅。
個人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個人轉讓股權應就增值部分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股權轉讓協議,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由合同雙方按合同金額0.5%繳納。其中,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