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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票又有債券的公司

發布時間: 2023-07-13 08:54:42

A. 宏雅既發行股票又發行債券,你認為原因是什麼

因為公司需要生產和經營,所以會發行股票和債券。股票主要是發行可轉債。發行債券是一種融資方式,用於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或投資等。其主要的作用是進行公司的融資。

B. 可以發行債券的公司有哪些

可以發行債券的公司是,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的上市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五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上市公司通過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方式進行公司債券轉換的除外。

C. 可轉債概念股票一覽 涉及可轉債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就是這些轉債

D. 請問有沒有這樣的上市公司融資案例:發行債券與發行股票同時進行。謝謝!

債券融資和股票融資是企業直接融資的兩種方式,在國際成熟的資本市場上,債券融資往往更受企業的青睞,企業的債券融資額通常是股權融資的3~10倍。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現象,是因為企業債券融資同股票融資相比,在財務上具有許多優勢。

1.債券融資的稅盾作用。債券的稅盾作用來自於債務利息和股利的支出順序不同,世界各國稅法基本上都准予利息支出在稅前列支,而股息則在稅後支付。這對企業而言相當於債券籌資成本中的相當一部分是由國家負擔的,因而負債經營能為企業帶來稅收節約價值。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也就意味著企業舉債成本中有將近1/3是由國家承擔,因此,企業舉債可以合理地避稅,從而使企業的每股稅後利潤增加。

2.債券融資的財務杠桿作用。所謂財務杠桿是指企業負債對經營成果具有放大作用。股票融資可以增加企業的資本金和抗風險能力,但股票融資同時也使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增加,其結果是通過股票發行籌集資金所產生的收益或虧損會被全體股東所均攤。

債券融資則不然,企業發行債券除了按事先確定的票面利率支付利息外(衍生品種除外),其餘的經營成果將為原來的股東所分享。如果納稅付息前利潤率高於利率,負債經營就可以增加稅後利潤,從而形成財富從債權人到股東之間的轉移,使股東收益增加。

3.債券融資的資本結構優化作用。羅斯的信號傳遞理論認為,企業的價值與負債率正相關,越是高質量的企業,負債率越高。邁爾斯和麥吉勒夫的強弱順勢理論也認為,企業發行新股,市場價值將下降。R·W·Masulis的實證研究表明,當企業發行債券回購股份時,股票價格上升,而當發行股票來還債時,股票價格下降。由此可見,企業發行債券不能僅僅看作企業單純的融資行為,更為重要的是企業對自身資本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是為了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一種資本結構決策。

4.債券融資的激勵作用。債務的存在類似一項擔保機制,由於存在無法償還債務的財務危機風險甚至破產風險,經理人員必須努力做好投資決策,並帶領員工努力工作以降低風險。相反,如果不發行債券,企業就不會有破產風險,經理人員也喪失了擴大利潤的積極性,市場對企業的評價也相應降低。債務融資還能避免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從而改善公司治理。

5.債券融資有利於股權控制。企業通過發行債券籌集資金,只要企業按合同歸還本息,控制權仍掌握在原來的股東手中,企業股東並不會因為發行債券而使其地位受到挑戰。對於債券的投資者,它只享有按期收回投資本息的權利而不能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管理,因而不會導致股權的分散,有利於股東對公司經營權和管理決策的控制。只有在企業無法如期歸還本息時,控制權才會受到影響。

以上分析表明,企業債券較股票融資而言,存在諸多優勢。因而就資本市場而言,一國應優先發展其企業債券市場。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企業從股票市場贖回了6000億美元的股票,同時在債券市場增加了10000億美元的債券,發行債券已成為大多數美國企業外部融資的主要渠道,股票市場已成為次要的資金來源了。

E. 為什麼一家公司只有一兩個股票,卻有多隻債券

也不一定,股票有很多種類,如普通股、優先股等,任何公司都可同時擁有。而我國的股票又有其特殊情況,AB股分立,如萬科公司擁有萬科A、萬科B股票;有一些公司同時擁有AH股,如工商銀行等。
一家公司只能發行一隻股票,不過可以在不同的市場進行多次發行,比如在國內的上海或者深圳的a股,或者是在香港h股,又或者是在美國道瓊斯等等,結果都是一家公司的股票,只不過是在不同的地區的不同市場發行而已。發行一隻股票可以反復增發,配股等,進行資金籌集,把一個公司做強做大就好了,發行那麼多隻股票無意義。想要發行的話就再注冊公司,符合條件再發行。

F. 可轉債具有債權和股票的雙重屬性

一、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所以投資界一般戲稱,可轉債對投資者而言是保證本金的股票。
二、可轉債對公司股價長期走勢造成影響,如北大荒,人家可以用債轉股,一般債轉股過程中,莊家不會拉抬股價使別人債券高價兌換成股票,可轉債還會增加公司總股本。因此一個公司發行可轉債,股價長期走勢不會很牛。
三、短期是一個小利好,可能會刺激股價走高,因為補充了公司的現金流,籌集的資金投入新的項目會帶來利潤
拓展資料:
一、當債券持有人將轉換成股票時,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可供選擇:賬面價值法和市價法。
採用賬面價值法,將被轉換債券的賬面價值作為換發股票價值,不確認轉換損益。贊同這種做法的人認為,公司不能因為發行證券而產生損益,即使有也應作為(或沖抵)資本公積或留存損益。再者,發行可轉換債券旨在把債券換成股票,發行股票與轉換債券兩種為完整的一筆交易,而非兩筆分別獨立的交易,轉換時不應確認損益。
在市價法下,換得股票的價值基礎是其市價或被轉換債券的市價中較可靠者,並確認轉換損益。採用市價法的理由是,債券轉換成股票是公司重要股票活動,且市價相當可靠,根據相關性和可靠性這兩個信息質量要求,應單獨確認轉換損益。再者,採用市價法,股東權益的確認也符合歷史成本原則。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初始確認:
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其包含的負債成分和權益成分進行分拆,在進行分拆時,應當先確定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並以此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 確認為應付債券;再按整體發行價格扣除負債成分初始確認金額後的金額確定權益成分的初始確認金額,確認為其他權益工具。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分和權益成分之間按照各自初始確認金額(相對公允價值)的相對比例進行分攤。
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可轉換公司債券包含的負債成分面值,貸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科目,按權益成分的公允價值,貸記「其他權益工具」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科目。

G. 股票對債券有影響嗎股票對債券有什麼影響

上市公司的融資渠道一般有兩種,增發股票或者發行債券,兩者方式都是屬於再融資。那麼股票對債券有影響嗎?股票對債券有什麼影響?為大家准備了相關內容,以供參考。
股票對債券有影響嗎?
股票是所有權憑證,股票所有者是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東,股東一般擁有投票權,而債券是債權憑證,債券持有者與債券發行人之間是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者只可按期獲取利息及到期收回本金,無權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所以說從含義就可以看出兩種之間的聯系是不大的。
另外發行公司債券其實是屬於公司融資的一種形式並且融資成本低、周期較長、融資范圍比較廣,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債券,對該公司的股票一般來說是沒有直接的影響。
但是,如果上市公司融資後用於公司業務發展,並能夠為公司帶來新的利潤或者擴大規模。那麼會間接的利好上市公司基本面。
股票對債券有什麼影響?
如果是可轉換債券,折股後會稀釋每股業績,存在負面作用,特別是量很大的時候那就是利空,但如果可轉債發行投入的項目效益比較好,那麼就是利好了。
另外我們要知道發行債券是公司追加資金的需要,它屬於公司的負債,不是資本金。發行股票則是股份公司為創辦企業和增加資本的需要,籌集的資金列入公司資本。

H. 股票和債券有哪些聯系與區別

股票和債券有哪些聯系與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股票是所有權證書,股東在法律上享有特定財產權即股權,股票持有者是公司所有者;債券是一種債權憑證,債券持有人與債券發行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債權債務關系;
2、法定權利和義務不同。股票的持有人是公司的股東,是組成公司的成員,有權參加股東大會並進行投票,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有權分享股利和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時在自己股份內承擔風險責任,而公司的債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局外人,僅僅是公司的債權人,有權按照約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無參與公司經營的法定權利,也無權分享公司剩餘財產,但在公司清算時,有權比公司股東優先得到債務清償。債券持有人對公司的經營狀況不承擔責任;
3、期限不同和收益的風險與方式不同。另外,股利從稅後利潤中支付,債券的利息從稅前利潤中支付;
4、本金償還不同。在進入市場投資,都是攜帶有本金進行操作的,債券是到期償付本金的,所以連本帶利都能夠得到償還;而股票的本金一旦交給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遠由公司進行支配,但是公司破產之後,就需要查看公司剩餘資產清盤狀況,本金是無法進行回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司債券,可以為記名債券,也可以為無記名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