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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收購公司股份

發布時間: 2022-03-04 09:12:13

① 被收購公司的股票怎麼辦

被收購公司的股票,收購人應當以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進行收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收購後,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均由新公司承繼。公司收購應當進行登記。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九十七條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② 被收購公司的股票怎樣處理

法律分析:被收購公司的股票的處理辦法:若被收購的公司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則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可以向收購人以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且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七十四條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③ 收購股權和收購股份有什麼不同

股權就是股東的權利。
公司法規定:股東依照股東名冊的記載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分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二者不同,很重要的一個區別就是:股權的載體不同。
有限公司股權的載體是出資證明書。
股份公司股權的載體是股票。
只有股份公司才有股份。
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拆分,一般無股份。

④ 公司如何收購股東股份

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並與股東達成收購協議,來收購股東的股份。但收購股份必須具有公司減資、用於員工持股計劃、用於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等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⑤ 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嗎

當出現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異議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等情形時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一般情形下不能收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⑥ 什麼樣的公司可以收購股東的股份

公司一般情形下不能收購本公司股票,但出現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股權激勵等情形時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股份收購一般是指不獲取目標公司控制權的股權收購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⑦ 怎樣收購公司的股份

收購公司股份的流程是,先與被收購公司達成收購協議;然後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再及時通知債權人並在報紙上公告;最後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