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上市後原始股東該怎麼分配股份呢跪求大俠解答!。。。。。
首先是絕對控股。這種模式的典型分配模式是創始人佔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即67%的股份、18%的合夥人股份、保留15%的團隊股份。這種模式適用於創始人最能投錢、能力最強的情況。在股東中,絕對控股方式雖然形式民主,但最終由老闆決定,有一票決定權/否決權。第二,相對控股模式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佔51%,合夥人合計佔34%,職工保留15%。在這種模式中,除了少數需要集體決策的事情外,其他大部分事情都是老闆自己決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拓展資料:
關於股權分配:
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把股權首先分成兩個類別:資金股權部分、經營管理股權部分,即經濟權和政治權。先把這兩個部分的股權分別確定清楚,不按人的角度,而按這兩個類別的角度分配。
創業企業在投資人進入之前,要對公司股權結構進行規劃,公司創始人要佔絕對控股,持有大於67%公司股權,另外幾個聯合投資人或聯合創始人持公司15%左右的公司股權,另外,有15-20%的股權做為公司核心團隊的股權激勵池,不過這部分股權最好由公司創始人代持,分三年左右實施完成。這個股權結構能保證公司核心團隊的穩定,另外,也比較容易得到投資人的認可。
⑵ 股票分成違法嗎
股票分成有些是犯法的,有些是不犯法的。
如果是做股票投資適用,操作過程中又不違規不犯法,那就自己協商好利益分成就好,這是不犯法的,但是通過推銷手段進行股票買賣,然後賺取利益這種方法是明令禁止的,這是違法的。
股票分成是法律所禁止的,如果公司打著股票分成的名義,吸引他人投資的,會被工商局予以行政處罰,構成詐騙罪的,還會追究刑事責任。
鑒於股票投資的不可預見性,公司或個人以股票分成的名義吸引他人投資的,將可能涉嫌詐騙罪。依照我國關於詐騙罪的相關規定:詐騙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
公司或個人以股票分成的名義,作出虛假陳述,吸引投資者投資的行為,實質上可能會涉嫌詐騙,因此這是一種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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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成是什麼意思?
股票分成是按比例分配所得,分作,分為。股票分成是指在在買賣股票中多人一起合同,收益和損虧共同承擔。客戶根據電話指令進行股票買賣,然後收益分成是違法的,證券會明令禁止這種行為,這種小作坊式的操作在股市好的時候會密集出現。
我們A股是一個散戶數量眾多的市場,很多投資者的投資理念極其不成熟,分辨騙術的能力有限加上急病亂投醫的心情往往給了騙子可乘之機,股票分成是法律所禁止的,如果公司打著股票分成的名義,吸引他人投資的,會被工商局予以行政處罰,構成詐騙罪的,還會追究刑事責任。
⑶ 股權的類型和常見模式
股票期權模式,是指公司給予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一定的購買公司普通股的權利,其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且達到一定條件後,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
虛擬股票模式,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無實際產權股份的分配模式。
股票增值權模式,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特定權利的模式:如果公司股價上升,激勵對象即可通過行權,獲得相應數量的股價升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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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公司決策參與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參與,並有建議權、表決權和選舉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東權利。
(2)利潤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從公司利潤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贏利狀況及其分配政策決定。普通股股東必須在優先股股東取得固定股息之後才有權享受股息分配權。
(3)優先認股權。如果公司需要擴張而增發普通股股票時,現有普通股股東有權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購買一定數量的新發行股票,從而保持其對企業所有權的原有比例。
(4)剩餘資產分配權。公司破產或清算時,若公司資產在償還欠債後還有剩餘,其剩餘部分按先優先股股東、後普通股股東的順序進行分配。
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餘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
優先股股東可以按照約定的票面股息率,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公司應當以現金的形式向優先股股東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約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東分配利潤。
優先股相對於普通股。優先股在利潤分紅及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方面優先於普通股。
(1)優先分配權。在公司分配利潤時,擁有優先股票的股東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東,分配在先,但是享受固定金額的股利,即優先股的股利是相對固定的。
(2)優先求償權。若公司清算,分配剩餘財產時,優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註:當公司決定連續幾年不分配股利時,優先股股東可以進入股東大會來表達他們的意見,保護他們自己的權利。
⑷ 股份制公司如何分成
股份制公司不存在分成這一說,通常情況為董事會根據上一年度公司盈利情況制定股利分配方案,作為投資報酬發放給股東。
股攔鏈利分派即公司制企業的股東享有的分配股利權。股利是指公司制企業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發放給股東的投資報酬,其實質是公司財富中屬於股東收益盈餘的一部分。
通常股利分派還會受到限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上的限制
任何企業都是在一定的法律環境條件下從事經營活動。在通常情況下,法律會直接制約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這種制約表現為:不彌補虧損,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無償債能力等均不得分派股利,這就要求公司不能因支付股利而減少資本總額,要維護法定資本的完整。
二、現金支付能力的限制
留存收益通常以各種實物資產形式存在,而不是以現金的形式為企業所持有。公司若要發放股利,就會受其現金支付能力的制約。一般來說,公司現金越多,資產流動性越大,他支付股利的能力也就越強。
三、與優先股股東的契約
在發行優先股股票的條款中,有時會要賀衡脊求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的收回優先股股票,並且在派發普通股股利時還可能有若干限制,以便有必要的資本收回優先股股票。這類限制的用意在於防止營運資本的削弱,以保護優先股股東和債權人的收益。
四、董事會自行限制
公司董事會為股利發放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也可能是出於為潛在損失做事先准備等種種原因,自行作出了限制發行股利的決定。
股東要求與稅收政策的限制對公司股東而言,他們投資與公司的目的是為了獲取經濟利益,而這種經濟利益可以來自於公司的股利,也可來自於其出售股禪滲票的收益。高稅率的股東可能希望少發股利而多留一些利潤與公司,以便股票的價值提高而使其市值上升;低稅率的股東則可能希望有較高的股利發放比例,這是,這類公司的股利政策可能使兩者中的產物。
五、國家的稅收政策的影響
通常國家按照不同的產業結構政策,或者鼓勵企業擴大留存收益用於再投資,或者抑制企業的留存收益,促使企業擴大現金股利分配。
⑸ 開公司;一方出資金,一方管理,股份三七分,這叫什麼合作形勢
合資。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且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的權利。把股權首先分成兩個類別:資金股權部分以及經營管理股權部分,也就是經濟權和政治權。先把這兩個部分的股權分別確定清楚,不按人的角度,而是按照這兩個類別的角度來分配。
分紅形式
通常,上市公司有兩種分紅的形式:向股東派發現金股利或者股票股利,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情況選擇其中一種形式進行分紅,也可以同時運用這兩種形式進行分紅。其中,現金股利就是指以現金形式向股東發放的股利,稱為派股息或者派息。而股票股利就是指上市公司向股東分發股票,紅利是以股票的形式出現的,所以又稱為送紅股或者送股。譽鄭段比如10送4,指慶譽的就是你每擁有10股他就給你送4股,如果你擁有200股的話,那麼你就將會擁有280股。除此之外,投資者還經常會遇到上市公司是轉增股本的情況,轉增股本與分紅是叢者有所區別的,分紅是將未分配利潤在扣除公積金等項費用後向股東發放,是股東收益的一種方式。轉增股本指的是公司把資本公積轉化為了股本,這並不會增加股東的權益,但是會增加股本的規模。除息除權,指的就是把剛剛送出的東西變相的消失,這樣會讓你的總市值沒有變,也就是相當於讓你沒有賺錢。在除息方面會有不一樣,他會有一個停止過戶期,如果你是在過戶期之前的老股東,那麼你將會獲得這個20元的收益,而如果是你在停止過後期之後的新股東,那麼你將會在除息的時候被除去這些收益。除權,指的就是類似10送10這樣的高送轉,假設你原來有100股,那麼他10送10股給你之後你就會變成200股。但是他還緊接著會在後面進行一個除權,就是假設原來價值為20元一股,那麼除權後面它就會變成10元一股。在這種情況下你持有的總市值就是沒有變化的,而總股數則多了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