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股票行業 » 外資購買上市公司股票
擴展閱讀
設計總院股票歷史股價 2023-08-31 22:08:17
股票開通otc有風險嗎 2023-08-31 22:03:12
短線買股票一天最好時間 2023-08-31 22:02:59

外資購買上市公司股票

發布時間: 2023-06-15 02:28:11

A. 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購買A股嗎

企業只要注冊的地在境內,就可以開立股票帳戶。
1.股票的網上交易都是通過證券公司的,你攜帶身份證到證券公司開戶後,證券公司會給你一個帳號,同時將你的銀行卡和證券帳號關聯起來,你在網上直接將銀行卡裡面的資金轉入證券帳戶,然後在網上操作買賣。開戶費用是根據你選擇的開戶公司決定的,有的收費,有的免費。

2.開戶之後你回家在網上下載這個證券公司的軟體,安裝,然後輸入你的帳戶帳號秘密進入,將關聯的銀行卡上資金導入證券帳戶。在交易時間段(周一到周五,早上9點30到11點30,下午1點到3點)就可以買賣交易股票。

3.交易費用:
A.印花稅0.1%
B.傭金0.2%-0.3%,根據你的證券公司決定,但是擁擠最低收取標準是5元。比如你買了1000元股票,實際傭金應該是3元,但是不到5元都按照5元收取
C.過戶費(僅僅限於滬市)。每一千股收取1元,就是說你買賣一千股都要交1元, 不到1000股按照1000股標准收取
D.通訊費。上海,深圳本地交易收取1元,其他地區收取5元

先要提醒你,股票市場始終是有風險的,不是傳說中那麼容易掙錢的。作為新手,不建議你一開戶就購買股票,買股票不是你想想那麼簡單,都是一樣,股票也有好壞之分, 需要篩選,這樣你做股票才能掙錢,不然你盲目的買入,可以說90%都是虧損的。
股票的買入和選擇要根據你操作想法來決定,是做短線呢?還是做長線呢?在大盤振盪的時候怎麼做,在大盤穩漲的時候怎麼做。所以不是你單一的那麼考慮。比如說你要做長線投資,就是買了後放個2-3年的時間,選擇這種長線投資的股票就要看該公司的業績,基本面,成長性,國家政策扶植等方面。一般在中國的股票市場裡面,大盤藍籌基本都適合做長線。如果做短線的話,你就要去看最近的題材炒作,政府短期的消息面,股票市場裡面資金的流向等消息。這些東西我只是簡單的說,具體說的話肯定說不完的!建議你每天可以關注下中央的財經頻道的報道,網路上可以選擇新浪財經,東方財富網。
理論學習和時機操作要結合,作為新手,不建議你一開始投入太多,嘗試的少量投入,把理論和實際結合起來,這億小分布資金僅僅當作學費,虧損了也不嚴重,掙錢了更好,當你感覺自己基本摸清股票市場之後,再慢慢加大資金的投入!
希望建議對你有幫助,再次提醒你股票市場有風險,慎重操作

B. 外資參股A股上市公司的最高投資比例為多少

外資參股A股上市公司的最高投資比例是沒有限定的;
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均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設立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2、外國股東持有的股份不低於25%;
3、經營范圍符合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

從政策中,我們看出外資參股A股上市公司也是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模式;該模式也要符合上述三個基本條件,但是該條件只有最低投資股份比例的要求,沒有最高投資比例的界定;外商可以直接控股,如A股中的上市公司,重慶啤酒就是由嘉士伯控股的。

C. 銀行股破凈率這么高,會不會被外資買走啊

外資壓根就不是投資中國,他們大都是投機中國的。

至從深股通、滬股通開通以來,你看他們資金進出操作的特點就明白了。他們在嚴格按照自己的規則,低買高賣,頻繁操作,每次操作失誤比我們少的多。所以現在有很多人把他們的進出作為風向標。

至於說到銀行股破凈率高,會不會被外資買走。這個問題你放心,外國投資是機構投資,他們不是傻瓜,比我們精明的多,有利時,時機成熟,他們自然會跟進。對銀行股他們更是輕車熟路。因為在我們的銀行股上市時,他們作為所謂的"戰略投資者"拿到了我們國內股民無資格投資的大量原始股。上市解凍後,高市價賣給了我們國內投資者。他們在我們銀行股上賺的錢,是以百億千億級計算的。這桶金是我們國內投資人永遠也沒份的。

所以說機會有了他們自然會來,至於什麼時候來,什麼時候走,與破凈率有無關系,他們也不會告訴我們,只能睜大眼睛盯著點,能跟上喝點湯,跟不上或跟錯了,只能做韭菜了。個人小認識,僅供討論。

銀行股破凈率這么高,會不會被外資買走啊?

大家好,我是謙秋說,一個浸潤資本市場18年的老股民。 對於銀行股會不會被外資買走,我還真的有話要說,其實外資一直在虎視眈眈的買入,好幾家上市銀行股的大股東已經是外資了。看看南京銀行就清楚了,看看杭州銀行就明白了,再瞧瞧北京銀行 。我非常痛心的看到,銀行類的上市公司對於市值如此之低,被外資大快朵頤,居然沒有任何市值管理的動作。也實在是搞不明白,真正市場上如此低估的好公司,居然被公募私募基金視而不見。反倒是外資機構,偷偷的在買,甚至不惜買成第一大股東。




這個有點杞人憂天了,根本不可能會被外資買光,即使買也只是很少的比例,根本不會對國資背景造成任何影響。

第一,講講普通上市公司的收購程序。根據我們國家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如果一方在二級市場累計購買股票數達到公司股本總額的5%就要向監管層報告、對外公告並通知上市公司了。這時,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就會知道有人在二級市場購買公司股票。同時,在達到5%以後每增加5%持股數量,比如買了10%、15%以後都要公告並通知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一看,有人可能想爭奪控制權了,就會採取措施予以回應,比如也開始買股票以保證自己的持股比例不會被競爭對手超過。

第二,買賣股票不是誰都可以的。我們國家實施的是資本管制。外資不能隨意購買股票,要麼通過港股通、要麼通過qffi基金,但這些渠道都是受管控且有額度限制的,基本不可能買下整個上市公司。因此,上述第一點其實也是針對國內企業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外資基本上連5%都買不到。這是金融資本管制的好處,不太用擔心我們國家最重要公司被外資買走。

第三,我們來看看銀行們的股東構成就會知道,即使未來放開資本管制允許外資隨便買賣股票也是買不了多少銀行的股票的。

以工商銀行為例,前兩大股東分別為持股34.71%的中央匯金和持股31.14%的財政部。中央匯金的實際控制人是國務院,財政部是國務院直屬部委。也就是說,國務院實際掌控了工商銀行62.85%的股份。其他的一些國有企業和機構持股就不算在裡面了。這62.85%的股份已經足夠了。

同樣的道理,其他銀行的絕大部分股份也掌握在國務院那裡,比如農業銀行的前兩大國家股東總共持股75.02%。

外資買股票是要有對手盤的,有人賣他才能買進。你覺得國務院會把股票賣給他們嗎?別說外資了,連國內企業也不可能買到。因此,外資最多隻能買到37%的工商銀行和25%的農業銀行,而且這只是理論上的最大數字,實際中根本不可能。

第四,其他的一些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背後的第一大股東要麼是國務院要麼是各地方的國資委,根本不可能被外資賣走很多股票。況且現在的外資也第二步都還沒突破(資本管制)。


銀行股確實到了最好的投資價格底部,但年年見銀行股掙錢多,分紅極少,國家應出台政策硬性規定每年上市公司掙的錢分紅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這樣好多公司連假帳都難做了。

其他銀行不知道,以中國銀行為例,90%股權都在國資委,外資能做點什麼?現價3.2?前幾天看到的,資產有6塊多,買了股票不分紅,外資又能做什麼?有價無市,誰接盤?

在38家已上市的銀行股中,市凈率低於1的上市銀行有29家,換言之只有9家銀行股高於1倍市凈率水平。

一般來說,市凈率指的是每股股價與每股凈資產的比率,市凈率越低的上市公司,往往意味著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較高。但是,在實際情況下,市凈率指標未必完全說明股票市場的投資價值,因為市凈率只是判斷市場價值高低的一項指標,專業的機構投資者還會考慮到市盈率、凈資產收益率、不良率、不良撥備等指標。對銀行板塊來說,本身屬於政策驅動的行業,對政策敏感性很強,銀行股投資價值的高低更容易受到政策的主導影響,所以對銀行股投資仍需要考慮到多方面的因素。

現在洗刷銀行股,可在股市裡呆久了的人都應該還沒忘記18年的銀行股行情的事情吧?哪一年除了銀行股其他的多少股票綿綿不絕的一路下跌啊,基本上被腰斬都是少的,就是股市定海神針茅台那也是有跌停的時候,反而那一年現在看起來死翹了的工農建中那可是一路創新高哦,所以現在不是銀行股的風口而已,以後銀行股還會在某年某月暴漲的,風水輪流轉罷了。

現在銀行股價格高還是低自有市場來評判,只要想買誰都可以去買銀行股,內資可以買外資也可以買,如果真感覺是便宜貨為什麼內資不買它們呢?就算真被外資買完了又能怎麼樣呢,它買再多也不過小股東,最多也就是等每年一兩次的分紅而已,他們真進來為股市托底不是更好嗎?股市正好缺資金呢!

好處來說,目前銀行股低位,股息率很多5%以上。比定存銀行要強,屬於有點像買債券了

股價上漲爆發力可能不大強,尤其房地產調控後,這塊蛋糕吃不飽了

如果我是外資,肯定要以銀行股為主,問題是外資,特別是大規模外資,沒有進場的意願。

這個問題不用擔心,外資不會買走同時也買不走,就算買走了也拿不動!

上圖是工商銀行的十大股東佔比情況,匯金和財政部合計佔比65.85%,國家佔比絕大部分股份,剩下34.15%的股份外資怎麼買也不會形成控股權,這樣外資買不走!

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通俗簡單語言):當 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要 書 面 公告。這 樣 觸 發 了 第 一條 規 定。

證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用通俗簡單語言):你繼續買,當 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 十 時 ,這 時 已 形 成 了 要 約 收 購。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意 思這 時 上 市 公司所 有 股 東 可 以按 現 行股 價 賣 給 外 資 ,外 資 得 買 。這 樣 又 觸 發 了 第 二條 規 定。

外資還是不死心,買買買!當買到占上市公司總股本超過75%時,又解發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現 在買 走 了 75%那 么 二 級 市 場股 份就 少 於 25%,這 時 外 資 已 完 成 了 收 購 上 市 公司,同 時 上 市 公司股 權 分 布 已 不 具 備上 市 條 件,該 公 司依 法 終 止上 市 交 易或 退 市 。

外資在股市買完了也收購了,必須按同等條件收購剩下的25%股份。收購完成後該公司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直接退市。這下好了,外資用了一大堆錢買了一大堆股票,最後上市銀行退市了,退市了股票沒有了錢也沒有了!

以上是本人根據證券法的觀點,不知道是否准確,歡迎大家討論糾正!

D. 新股上市多久外資可以買入

新股上市多久可以買?新股上市什麼時候可以買?具體詳細內容請看以下報道。

現在的新股上市炒作太厲害,即使你資金非常大,並且擁有專門的交易通道,也不一定可以買到第一天上市的股票,因為大資金之間也存在非常激烈的競爭,如果你是散戶,沒有專用通道,也沒有大資金,就根本沒有可能買到第一天上市的股票。然後第二、第三......天都是一字漲停,基本上都沒有機會買入,直到漲停板打開,才有可能買入。

作為股權分置改革的配套政策,2005年11月商務部與證監會聯合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涉及外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境外戰略投資者可購買已股改公司A股股份。新頒布的辦法進一步對外資戰略投資的方式進行了界定。

《辦法》規定,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內不得轉讓;投資者應嚴格遵守行業禁入和投資比例限制。

《辦法》同時明確,符合下列五種情形的國外投資者可以出售A股: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諾的持股期限屆滿後可以出售;投資者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須以要約方式進行收購的,在要約期間可以收購上市公司A股股東出售的股份;投資者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權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滿後可以出售;投資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滿後可以出售;投資者承諾的持股期限屆滿前,因其破產、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轉讓其股份的,經商務部批准可以轉讓。

而對境外戰略投資者在二級市場對A股只能賣不能買的限制,西南證券研發中心副總經理周到認為,既明晰了外國戰略投資者的投資行為與QFII之間的邊界,也為監管部門規避了風險。「如果所有外國投資者都通過戰略投資者名義對A股股票進行買賣活動,將給監管部門的監管工作帶來巨大挑戰,QFII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義。」

E. 外資購買a股的限制

法律分析:外資單獨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總股數的10%,所有外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總和,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總股數的30%。

法律依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本辦法的規定,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第三條 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境內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託管資產,委託境內證券公司辦理在境內的證券交易活動。

F. 為什麼外資買雅化集團雅化集團股2021一季度業績雅化集團同花順手機牛叉

鋰電池概念成了許多人的討論的話題,此概念吸引了很多投資者,雅化集團是鋰電池概念其中之一,這個股票好不好,接下來我來仔細分析一下。在開始分析雅化集團前,我要給大家奉上一份化學製品行業龍頭股名單,點擊進入這個鏈接:寶藏資料!化學製品行業龍頭股一欄表


一、從公司角度來看


公司介紹:四川雅化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經營范圍是民爆業務和鋰業務兩項業務,也有軍事工業項目和運輸項目。在2019年公司生產總值位列行業第五位,工業雷管年產量位列行業第二位。在鋰產業這塊,公司在業內是佼佼者,它也在行業電池級氫氧化鋰國家標準的制定中發揮了作用,公司榮獲四川民營企業100強、四川上市公司品牌指數榜、全國模範勞動關系和諧企業等榮譽稱號。


對雅化集團有一定認識之後,下面將來分析一下雅化集團的亮點,看看它是否值得購買。


亮點一:夯實民爆業務,強化區域龍頭地位


公司是四川省內規模最大的民爆器材生產企業,公司選擇西部大開發地區為其產品生產的主場,此外,區域內水利和礦產富饒、開發潛力大,民爆市場不僅存在相對大的空間,而且存在一定成本優勢。近年民爆企業都在加緊並購整合,行業逐步呈現以優勢企業為龍頭的區域化發展、產業集中度提高和以爆破技術服務為主的發展格局,公司通過整合當地小產能的方式來鞏固自身在區域的龍頭地位。公司民爆產業未來的增量主要來自於工程爆破業務,另外就是川藏鐵路建設會給公司創作較大的業務增量。



亮點二:進一步擴大鋰鹽產能,產品已進入國際一流整車廠供應鏈


從2013年公司開始邁入鋰產業,當前在計劃期內能實現的鋰鹽產量是4.3萬噸,並計劃新建5萬噸電池級氫氧化鋰產能、1.1萬噸氯化鋰產能,繼續加碼新能源汽車鋰電賽道。此外,這家公司還入股澳洲上市公司Core並且同時達成鋰精礦合作意向。與特斯拉簽署的協議中,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鋰鹽產品在銷售這一方面,長期電池級氫氧化鋰供貨合同是由全資子公司雅安鋰業與特斯拉與特斯拉簽訂的,約定2021年至2025年,特斯拉采購價值總計6.3億美元~8.8億美元的電池級氫氧化鋰產品。由於篇幅受限,關於雅化集團的深度報告和風險提示的相關資料,我梳理到下文了,單擊進入頁面查看:【深度研報】雅化集團點評,建議收藏!


二、從行業角度看


2020年11月,國務院發布了《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對新能源汽車的發展給予重大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車擔負製造強國、環境保護、對外開放、經濟增長等國家使命,國家扶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態度堅定,實現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協作、共同發展是未來發展的大趨勢。目前鋰資源依然比較匱乏,新能源汽車需求量逐漸上漲,大家是越來越看好鋰行業了。雅化集團在民爆業務上的發展都是很穩定的,不停的對鋰電池業務積極進行擴充,讓公司業績水平有一個質的飛躍。


如上所述,雅化集團緊跟新能源的步伐,能夠進行拓展的話,發展前景是非常美好的。但是文章會有一些延時,假若想更准確地了解雅化集團在未來的行情如何,直接戳開下面的文章,有專業的投顧會在診股方面替你把關,看下雅化集團在估值上是否會高:【免費】測一測雅化集團現在是高估還是低估?


應答時間:2021-11-22,最新業務變化以文中鏈接內展示的數據為准,請點擊查看

G. 如何利用離岸公司收購外國上市公司股權.. 流程..以及其他方法..

如果是現金收購,3月16日商務部剛剛出台新政策,你去商務部網站上查一下。核心問題是投資1億美金以內的,由省一級商務廳審批。
如果是反向並購,並且你們企業不是外資限制類行業,那麼不需要特別審批。由你們的律師搞定吧。
你可以查一下商務部的《產業指導說明》,網上也能查到。共分為:鼓勵類、限制類、禁止類。包含的產業類別很多.
1.客體條件:上市公司收購針對的客體是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發行在外且被投資者持有的公司股票。我國股票分類較復雜,如我國特有的A 股股票、B 股股票和H 股股票,此外還有流通股與非流通股之分,我國上市公司收購制度所稱「發行在外的股票」指由上市公司發行的含上述類別在內的各種股票。
2.市場條件:上市公司收購須藉助證券交易場所完成。證券交易場所是依法設立、經批准進行證券買賣或交易的場所,分為集中交易場所(即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場所。前者如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後者如以前運營的STAQ和NET兩個交易系統及現在合法運營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櫃台。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場所的運行規則不盡相同,但均屬證券交易的合法場所。
3.目的條件:收購上市公司是否須以控制上市公司為目的,學術界有不同觀點。有學者認為,投資者若以控制上市公司為目的買進股票,其行為則屬於公司收購;反之,則屬於股票買賣而非上市公司收購。筆者以為,這種觀點割裂了股票特有的兩種屬性,是片面的。[2]股權兼具兩種屬性,一則為獲取利益權,股東可根據持股的多少從上市公司的利潤中獲取利益;另一則為對公司內部經營管理的發言與表決權,故實質為一種社員權。一方面投資者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最根本目的無疑是獲取經濟利益,另一方面,隨著持有公司股票的增多,則不可避免的關注公司內部的組織結構與經營管理,使之盡可能按照自己的利益方向安排與運作,甚至可能實現對公司的完全控制。在現代社會,上市公司的股權具有高度分散化的特點,究竟掌握多少比例的股份才算可以對公司實現控制?法律無法作出統一規定。故而,我國證券法採用法律標准,規定持有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5%即適用公司收購規則。在現實中,以象5%這樣的小比例來實現對大公司的控制,即所謂「四兩撥千斤」並不少見。也正是因為股權具有的雙重屬性,才使得上市公司收購的客體僅限於股票,而不含公司債券,債券單純為持有人享有債權利益之憑證,持有債券再多,也無法對公司經營管理指手畫腳,也就談不上對上市公司實現「控制」。但若投資者持有可轉換為公司股票的公司債券並申請轉換為公司股票,則這時可轉換公司債券也就成了公司收購的特殊客體。
[3] 公司收購是收購人與公司股東之間的股票交易行為,收購人和公司股東是股票交易的雙方當事人。
收購人是向上市公司股東購買所持股票或發出股票收購要約,並向其支付收購價款的投資者。嚴格的說,股票買賣是投資者的正常交易行為,公司收購制度並非排斥投資者進入證券市場,而僅在於規制投資者大規模的股票買賣行為,以穩定股市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因此《證券法》通過規定公司收購人的資格,明確了公司收購制度的適用范圍。
《證券法》第79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的5%時,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減少5%時,應當履行信息披露制度。據此,投資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受公司收購制度的制約:第一,投資者應當是公司股票持有人;第二,投資者應當是已持有或依協議將持有公司發行在外股票5%以上的投資者。
受要約人是上市公司股東,它可以是境內股東,也可以是境外股東。在理論上,所有股東均可充當受要約人。《證券法》對受要約人的資格問題也未作限制。《公司法》及相關法規雖然堅持股權平等原則,但由於股東身份存在差異且股票類型的多樣化特點,從而使得上市公司的股票類別相當復雜,股東身份也有較大差異。須注意以下特殊問題:
1.場內交易的受要約人:我國上市公司具有特殊的股本結構,公司發行的國家股和法人股不得上市流通,公司流通股才可上市交易。《證券法》第32條規定,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它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據此,證券交易所是社會公眾股的唯一流通場所。收購人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向其他股東收購其所持社會公眾股。在證券交易所交易中,惟有社會公眾股股東才可充當受要約人。根據法律,收購人不得通過場外交易市場,向社會公眾股股東收購其所持流通股股票。
2.場外交易的受要約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國家股和法人股屬限制流通股。上市公司發行的國家股和法人股,根據《公司法》第143條關於「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轉讓」的規定,也可依法轉讓,只是不得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上市公司之法人股和國家股可通過協議方式進行轉讓,並應通過證券交易所的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過戶,國家股和法人股的合法持有人,也可充當受要約人。
3.上市公司某些股東不得充當受要約人:根據《公司法》及《證券法》規定,發起人所持股份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3年內禁止轉讓;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在任職期內,不得轉讓其所持股份。根據此項規定,發起人及股份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得成為受要約人。
上市公司收購可按不同標准進行分類,在我國的《證券法》上分為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
所謂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與公司股票持有人依照收購協議或者股份轉讓協議,取得其所持國家股或法人股的收購行為。協議收購須受《證券法》和《公司法》的雙重管轄,僅適用於非上市股票。
要約收購是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收購股票的行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要約收購是指持有公司股票5%以上的收購人,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向其他持有人購買所持流通股股票的收購行為。狹義上,要約收購僅指持有公司30%以上股票的收購人,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採取「收購要約」形式,向其他股東收購所持股票的行為。
二、上市公司收購基本制度分析
(一)信息披露制度與慢走規則
證券法的一個基本指導思想就是要信息公開,而在上市公司收購中就尤為重要。這也正是我國[4]《證券法》「公開、公正、公平」三公原則的重要體現。美國的《威廉姆斯法》就被譽為一部「披露法」。我國的《證券法》中信息披露制度包括:
1.大量持股披露制度。是指股東在持股達到一定比例時,有報告並披露持股意圖的義務。大量持股往往是收購的前兆,大量持股披露一方面使廣大投資者對迅速積累股票的行為及其可能引起公司控股權的變動情勢有足夠警覺,另一方面又提醒其對所持有股票真正價值重新加以評估,以保護投資公眾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礎上及時自主的作出投資判斷,防止大股東以逐步收購的方式,形成事實上的信息壟斷和對股權的操縱。我國《證券法》對大量持股披露制度作了如下規定:
(1)大股東的持股報告義務。我國《證券法》第79條第1款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顯而易見,大量持股比例的披露點越低,披露期限越短,對投資者的保護就越有利。但同時使收購者成本增加,收購所能發揮的市場資源配置機會就會削弱。因此,持股者達到多大比例時才產生披露義務、披露期限多長,各國多視自己的情況而定,而且會隨著情況的變化作出調整。美國的《威廉姆斯法》規定「受益所有權」(BeneficialOwnership)為「發行人」(Issuer)所發行的「股權證券」(Equity Security)5%以上時,必須在持股達到5%以後10日內,向SEC(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填報表格13D,並且須分送發行人和該種股票證券掛牌交易的交易所。英國公司法規定,持有股份公司有投票權(Voting Right)股份超過3%時,必須在兩個工作日內作出披露。我國對於大量持股比例及期限的規定,可以說是在借鑒了各國的做法並總結了我國《暫行條例》實施幾年來的經驗基礎上的一種制度選擇,與我國現階段證券市場的發展情況是基本相符的。
(2)大股東持股變動報告義務。大股東持股達到法定披露界限,其持股數量的變化無疑會對投資者的判斷產生影響,因此同樣需要履行披露義務。英國規定,超過3%界限後,持股數量變化1%時必須在兩天內披露。美國則規定,大股東在填寫了13表格第4項備案後,任何持股的「重大變化」(包括在達到披露界限上的持股數量1%的增減,或收購股權的意圖由純粹投資轉向對股權的控制等實質性變化)持股人都必須立刻補充申報,但對何為「立刻」未明確。我國《證券法》第79條第2款作了這樣的規定:「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可見,我國股權變動披露股權變化的比例為5%。這與我國《暫行條例》中的2%的增減比例相比大大減少了上市公司收購的成本。[5]這意味著,從持有目標公司的5%股份的披露啟動點開始,到30%的要約啟動點止,收購公司要經過6次停牌、報告和公告,而如果以2%為遞增幅度,則至少需要13次停牌,這期間的股價變化不可想像,所耗費的巨額收購成本足以使收購公司望而卻步,這樣,通過二級市場實現對上市公司有效收購的成功率幾乎是零。
我國《證券法》第80條對大量持股披露的內容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其中包括:持股人的姓名、住所;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稱、數量;持股達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減變化達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2.公開要約收購的報告與公開。公開要約收購的報告書是廣大投資者作出投資判斷(保有或賣出)的主要判斷依據。因此,法律對收購報告書信息公開的正確、及時、完全的要求應更為嚴格。我國《證券法》第82條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載明事項包括:收購人的名稱、住所;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收購目的;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的數額;收購的期限、收購的價格;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收購人還應當將前款規定的公司收購報告書同時提交證券交易所。同時,我國《證券法》第79條還規定了投資者在其所持股票超過上市公司總發行量的5%時及在此之後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減5%,均應在法定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6]我們把這種規定稱為「慢走規則」。慢走規則的核心,是控制大股東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節奏,或使大股東買賣股票依法發生停頓。擁有上市公司5%股份的投資者雖非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但仍屬大股東。在證券市場上,大股東增減持股數量會對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適當控制其買賣股票節奏,使其買賣股票過程暫時停止,有助於防止大股東濫用特殊優勢與地位操縱證券市場,保護其他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利益。
(二)繼續收購制度
《證券法》第81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根據該條款規定,所謂繼續收購,是指已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票的投資者繼續收購上市公司上市股票或非上市股票的行為。
關於繼續收購的性質,學者有不同觀點。有觀點認為,繼續收購也稱強制收購,是收購人依法承擔的必須收購他人所持股票的法定義務。我們認為,「繼續收購」屬於自願收購。《證券法》第81條的表述已反映出「自願」的性質。其中規定,投資者持股超過總股本的30%,有權決定是否繼續收購。如果決定繼續收購,須發出收購要約進行收購;投資者也可不繼續收購,從而可避免繼續收購規則的適用。當然,如果投資者選擇了繼續收購,那麼他就必須按強行法的規定發出收購要約,且收購要約必須記載法定內容,繼續收購前必須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收購人需按照收購要約內容進行收購等等。這種意義上說,繼續收購就有了「強制」性。這種「強制」性是對股東平等原則的救濟。因為,在當今上市公司股權日益分散的情況下,持有一個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的股東,已極可能取得了對一個公司的控制權。該股東不僅可以選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而且在市場上進一步購買該公司的股票,以達到絕對控制地位也並不是一件難事,廣大中小股東因此處於受人支配的不利地位。小股東失去了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的發言權,則本著公平與安全考慮,他們則應有權將股票以合理的價格賣給大股東。因此,這種「強制」性的規定是合理的,必要的。但是,這並不能改變繼續收購仍屬「自願收購」的根本屬性。《暫行條例》曾將繼續收購規定為強制性全面收購。這樣一來,收購人進行繼續收購時的實際收購數量僅取決於其他股東是否願意將所持股票賣給收購人。收購人實際上無權決定是否收購及收購數量。這種立法無疑要使收購人承擔巨大風險,一旦其他股東均向收購人出售股票,理論上會直接導致上市公司資格的喪失。一般而言,公司收購人僅在於取得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而非取消其上市資格,而此種規定則使收購人處於不測地位,其真正收購意圖往往難以實現。
另外,《證券法》第81條規定有一個豁免條件,即經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例如,1994年4月恆通公司收購了棱光公司的35.5%的股份,但因為此次轉讓的股份全部為國家股,恆通公司向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其全面收購義務,並獲批准。[7]這主要是我國股份結構中國家股和法人股的主導地位決定的。繼續收購的最終結果會對公司的上市資格及組織形式和其他股東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維持上市資格。如果收購人在繼續收購結束時,上市股票在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數中的比例不低於25%,被收購公司股本雖有變化,但不影響上市公司的上市資格。收購上市公司的目的通常不在於消滅其上市資格,而在於獲得公司控制權。因此,收購人在預定其股份收購數量時,會充分考慮保持上市公司的資格,保持公司25%以上的股票仍屬上市股票,從而避免因收購數量過大而影響上市公司資格。
2.終止上市交易。上市公司必須保持適當的股權分散程度。依《公司法》規定的上市公司條件,保有25%以上的社會公眾股,是股份公司的上市條件,也是股份公司上市資格的維持條件。若股份公司的社會公眾股低於該比例,應終止上市資格。我國《證券法》第86條也有類似規定,即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75%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
3.強制受讓。若收購人因其已持有股份和依繼續收購持有股份的數量超過一定比例,以至於根本性的影響其他股東持股利益時,收購人應無條件的接受該其他股東向其出售所持有股份。《證券法》第87條規定,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90%以上的,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此即強制受讓。
4.變更企業形式。在有些情況下,繼續收購不僅會使公司失去上市公司資格,也可能使其失去作為股份公司的條件和資格。例如被收購公司股東人數減少為4名,除收購人擁有95%股份外,其餘5%股份由另外3名股東分別持有。此種情況下,公司應當轉變為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類型。
5.收購後注銷公司的規則。根據《證券法》第92條規定,通過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公司股票並將該公司撤銷的,屬於公司合並,被撤銷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這種合並是單方意志下的公司合並,具有吸收合並性質,並應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合並程序。
三、《證券法》中上市公司收購的總體立法趨向
綜合前文對《證券法》中上市公司收購專章的分析可看出,該法對上市公司收購採取的是積極鼓勵和嚴格規范的立法取向。
所謂積極鼓勵,通過與《暫行條例》相比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主體放寬。證券法所規定的收購主體為「投資者」,不僅僅指法人,而且也包括自然人,從而使自然人與法人在公司收購中獲得了同等的法律地位,為自然人直接收購並控股上市公司掃清了障礙,也充分體現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原則;而《暫行條例》不允許自然人本身通過收購來控股上市公司,其規定「任何個人不得持有一個上市公司0.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二是方式靈活,除規定了通過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要約收購之外,還規定了非通過證券交易所進行的協議收購。從而使目前大量存在的協議收購將進一步規范化。三是原有的限制進一步放寬或取消。將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5%以上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後,持股增減須報告和公告的股份比例從2%提高到5%,加速了收購的進程,降低了收購的成本;允許對要約收購進行豁免,使收購人的負擔可能減輕;取消了對要約收購價格的要求,使收購的進行更加靈活;取消了對收購失敗的規定,在要約收購不能在收購期限內完成時,使其他收購方式的採用成為可能。證券法的這些規定為上市公司收購提供了一個較為寬松的環境。
所謂嚴格規范,主要體現在證券立法試圖對上市公司收購提供一個完整的規范性程序,便於證券監管機構進行監管。證券法中對上市公司收購中的持股的初次披露、增減變化的披露、收購報告的報送和收購要約的發出與變更、收購要約期滿後特定情況的處理、收購協議的報告及履行、收購股份的再轉讓限制及收購行為結束後收購情況的報告和公告等內容作出了規定。使收購行為有了一個較為明確的程序規則,也為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H. 請問外商購買中國股票或者基金算不算一種外商直接投資(FDI)啊 外商入股中國的銀行呢

請問外商購買中國股票或者基金算不算一種外商直接投資(FDI)啊? 外商入股中國的銀行呢?
RT啊~
問題補充:入股為什麼就可以算呢? 有沒有詳細點的說明啊~ 謝謝!
嚴格意義上的,外資的風險投資都不算是外資,因為風投的期限一般都是一年,而且資金也不會一步到位,會分期分批的注入。我們規定外商投資,當然是那種非流通股了,如果流通股那就沒法算了,比如我們的中石油,在紐約證券市場上市,全球的資本都會注入,但是沒有誰會說中石油是外資。因為他的法人股以及非流通股是以國資委的資本為主。上市流通的股本要遠小於自身資產。入股是定向融資的一種方式,那是非流通股,在國資委哪裡都有規定。若干年內是不允許上市交易的。比如現在市場比較恐慌的大小非解禁就是這個意思,非流通股要上市交易了,市場比較擔心股價因此下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