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家公司通過發行股票融資,所獲得的資金並不需要日後償還,為什麼不是多多益
公司法對股東人數作出限制。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數量規定是有50人以下的股東,共同的成立。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中明確的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是由50以下的人員來組成。而且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明確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之所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作出限制,考慮的主要因素是:
(一)有限責任公司是以資本聯合為基礎組成的,股東人數不應少於二人;
(二)有限責任公司有資本聯合的因素,同時還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礎上人與人之間結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稱的人合因素,這就要求股東人數不宜過多;
(三)有限責任公司不公開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較為封閉的,在股東人數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是規模不大,有股東人數限制,適宜於公司決策和經營;(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既包括參與公司設立的最初股東,也包括在公司設立後由於新增出資、轉讓出資、公司合並等原因新增加的股東,也就是股東總數不能突破最高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