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控股30%能幹啥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持有公司30%股份的,股東享有的權利包括分享公司收益,對公司重要事項進行表決等。
如果獲得的是實際的股東身份,在工商登記上予以記載實際股比30%,那麼從《公司法》及其先關規定可知,30%股份的股東,如章程上無其他約定,股東擁有按照出資比例進行的分紅權,對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知情權,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權利,針對公司權益受損時行使股東救濟的權利等權利內容。
拓展資料:
股東,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投資人,股東作為出資者按_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股東中的東,原意指「主人」(東家),股東,即持股的主人,簡單理解就是「老闆」。
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Ⅱ 百分之三十的股份意味著什麼
百分之三十股份說明在該公司的出資比例,將來可以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並享有其他的股東權利。 (2)持有一個公司百分之30的股票擴展閱讀:股東,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投資人,股東作為出資者按_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中的東,原意指「主人」(東家),股東,即持股的主人,簡單理解就是「老闆」。股東的基本權利:(1)公司重大決策參與權(2)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餘資產分配權:股東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自比例分取紅利;普通股股東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時,有權要求取得公司的剩餘資產。(3)其他權利: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等;股份可依法轉讓;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購新股。這一權利叫「優先認股權」或「配股權」。(4)優先認股權:股份公司為增加公司資本而決定增加發行新的股票時,原普通股票股東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認購一定數量新發行股票的權利。其目的是:保證普通股東在股份公司中保持原有的持股比例;保護原普通股東的利益和持股價值。因為公司增基擴股後,一段時間內,公司的每股稅後凈利會攤薄,原股東以優惠價格優先購買一定數量的新股,從中得到補償或取得收益。享有優先認股權的股東有三種選擇:行使權力認購新股;將權利轉讓給他人,獲得報酬;不行使權力過期失效。普通股東是否具有優先認股權取決於認購時間和股權登記日的關系。股份公司在提供優先認股權時會設置一個股權登記日,再次日期前認購普通股的,現有該權(附權股/含權股)在此日期後認購的,不享有優先認股權(除權股)Ⅲ 我投資一家公司,我是百分之三十的股份老闆是百分之七十的股份,盈利20萬的情況下我能拿多少錢
盈利20萬的情況下,按股份分配30%可以拿6萬元,但老闆佔70%股份有控制權,納稿慎老闆說洞敬不分就不分,全部拿來擴大生產敬答,你可能一分錢也拿不到。
Ⅳ 當持股比例達到30%時觸發要約收購的理解
一、2%和5%不矛盾。
二、要約收購分為兩種:主動要約和被動要約。主動要約是收購人主動自主發起要約收購,被動要告雀約則是觸發了法律條件,緩耐也就是題目中提到的持股比例超過30%,這時候繼續增持的話,必須以要約收購的形式進行。
三、若得到了證監會的批准則可以商議進行部分要約收購,收購比例不得低於已發行股份的5%,若未得到證監會的批准則要進行全面要約收購。
(4)持有一個公司百分之30的股票擴展閱讀
2%屬於證監會規定的豁免要約事項,具體說襪哪早是屬於「免於提出豁免申請直接辦理股份轉讓過戶」的情形,簡單的說就是豁免發出要約並且直接可以購買,但是有前提,就是持股達到30%以後的一年以後,而且當年增持不超過2%。
當達到百分之三十時,達到了強制要約,可以進行商義部分收購,這個額度是要在百分之五以上的,但是如果沒有得到證監會的批准就還得進行全面要約。
Ⅳ 持有30%以上的股份在上市1年內能增持公司股份嗎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30%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的,可以免於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豁免申請,直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 上市公司股東完成上述增持行為後3日內就股份增持情況做出公告,並由律師應就相關權益變動行為發表符合規定的專項核查意見並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採用集中競價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計增持股份比例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的,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發布相關股東增持公司股份的進展公告。 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全部增持計劃完成時或自首筆增持事實發生後的十二個月期限屆滿後及時公告增持情況。 增持不超過2%的股份鎖定期為增持行為完成之日起6個月。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下列期間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業績快報或者定期報告公告前10日內,未發布業績快報的,且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報告原預約公告日前10日起算; (2)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 6、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 ——《上市公司股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
Ⅵ 百分之三十的股份意味著什麼
一個股東擁有公司百份之三十的股份,代表該股東擁有百分之三十的表決權,如果是上市公司,該股東屬於控股股東。
依據關於發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
第三十九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四十條本章程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本條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股東資格是股東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基礎。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資格的認定標准實質標准與形式標准兩個。實質標準是指股東實際上出資或者認繳出資,形式標準是指股東記錄在股東名冊上並經過了登記。滿足了這兩個條件即取得了股東資格。具體來說:
1、股東資格認定的實質標准
股東的資格確認首先是向公司出資或認購股份,或者繼受取得股份或股權,也就是說股東與公司有實際上的投資關系。如果當事人之間就股權歸屬問題發生了爭議,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23條的規定一方要確認其享有公司股權的,應當向法院證明具有下列事實之一:第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第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在股東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後,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情況下,那麼股東會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或者取消其股東資格。
2、股東資格認定的形式標准
股東資格認定的第二個條件是,股東的姓名或名稱被登記在公司的股東名冊。根據《公司法》第32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第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第二、股東的出資額;
第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Ⅶ 持股30%以上為什麼要全面要約
持股超過30%意味著一個新控股股東的誕生,公司控制權格局發生變化,其他投資者不一定信任新控股股東,得給中小股東一個公平退出的機會。 證券法第八十八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
拓展資料
一、強制要約制度
(一)強制要約收購義務的觸發
1.強制要約收購(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2)收購人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符合規定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2.強制以發出全面要約的方式滲御進行收購(1)協議收購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除非依法取得中國證監會的豁免,否則應當發出全面要約,或者在接到中國證監會不予豁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目標公司股份減持到30%或者30%以下。(2)間接收購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30%或者30%以下。
(二)要約收購義務的豁免(2015年重大調整)
1.自動豁免(1)適用自動豁免的情形下,投資者直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手續。(2)適用自動豁免的情形
①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准,投資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檔喊鋒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投資者承諾3年內不轉讓本次向其發行的新股,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投資者免於發行晌出要約;(2015年新增,原為適用一般程序)
②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1年後,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
(三)股份鎖定義務
按上述規定增持的不超過2%的股份鎖定期為增持行為完成之日起6個月。
③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④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並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2015年新增,原為適用簡易程序)
⑤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⑥因履行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協議購回上市公司股份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並且能夠證明標的股份的表決權在協議期間未發生轉移;(2015年新增)
⑦因所持優先股表決權依法恢復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2015年新增)2.適用簡易程序豁免2(1)簡易程序之「簡」適用簡易程序豁免的情形下,當事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免於發出要約的申請後,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2)適用簡易程序豁免的情形
Ⅷ 擁有一個公司的百分之三十股份代表哪些
擁喊冊有一個公司的百分之三十股份代表著股東擁有百分之三十的迅擾表決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大部分的公司決議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鄭昌宏通過。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Ⅸ 擁有一個公司的百分之三十的股份代表什麼
擁有一個公司的百分之三十股份代表著股東擁有百分之三十的表決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是上市公司,必御仔然是控股股東,能夠對於公司的經營決策產生重大的影響。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衡桐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咐拆坦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