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美國股票分紅除息嗎
1.需要除權除息;
2.美國投資者對公司是否分紅十分敏感,美國股民中長線投資者占絕對大多數,大多數的投資者購買股票後長期持有,著眼於每年的分紅或5年後的資本所得。僅有少數的股民會在短期獲利後,賣出股票。收到現金分紅是投資者收回投資成本的一個重要方式,而不僅僅是賣出股票。
美國的上市公司也樂於用分紅來吸引投資者,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紅利政策的差異是反映公司質量差異的極有價值的信號,公司可以通過紅利政策向市場傳遞有關公司未來盈利能力的信息。如果公司連續保持較為穩定的紅利支付率,投資者就可能對公司未來的盈利能力與現金流量抱有較為樂觀的預期,願意更多地投資於高紅利的公司。在美國上市公司的股東大多都是私人股東,股價的漲跌影響到他們的財富和自身利益,他們願意在付出稅收成本的情況下,通過分紅來提升公司的股價。而在國內A股市場上大部分市值控制在國有股股東手裡,國有股股東對股價的變動並不敏感,大股東對上市高管施加的穩定股價的壓力很小。上市公司沒有足夠的動力去分紅。
3.與美國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方式占絕對地位相比,在國內A股市場送股的分紅方式占的比重比較大,在07年905家分紅的上市公司中,只現金分紅的有504家,佔比55.69%,只送股的有108家,佔比11.9%,現金分紅與送股同時進行的有293家,佔比32.37%.送股分紅方式使持有股票的中小股東繼續承擔股價波動的風險,對持有股票時間較短的中小股民而言,送股分紅與拆股沒有本質不同,除權後都相當於將一張十元錢股票的換成兩張五元的,上市公司的利潤仍然留在上市公司。除了分紅比例,分紅方式之外,國內A股市場與美國股市在分紅方面的另一個重要差異更體現在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對分紅的態度上。
Ⅱ 美股分紅除權除息嗎
美股分紅後也除權,但是卻不除息,而且除權時也不會直接在股票價格上進行扣除,即沒有除權缺口,而是由市場自由反應,
也就是說,除權後的第二天,股票價格可能下跌,也可能不跌,最終決定權在市場買賣雙方上。美股分紅時一般分當年賺到利潤的50%-70%,同樣也需要繳納一定的稅費,有三個檔次,0%,15%和20%,
通常分紅越多稅率越高,需要支付的稅收也越多,非美稅務公民常常是繳納10%的股息稅。
拓展資料:
投資者購買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對該公司進行投資,同時享受公司分紅的權利,一般來說,上市公司分紅有兩種形式;向股東派發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上市公司可根據情況選擇其中一種形式進行分紅,也可以兩種形式同時用。
現金股利
現金股利是指以現金形式向股東發放股利,稱為派股息或派息;股票股利是指上市公司向股東分發股票,紅利以股票的形式出現,又稱為送紅股或送股;另外,投資者還經常會遇到上市公司轉增股本的情況,轉增股本與分紅有所區別,分紅是將未分配利潤,在扣除公積金等項費用後向股東發放,是股東收益的一種方式,而轉增股本是上市公司的一種送股形式,它是從公積金中提取的,將上市公司歷年滾存的利潤及溢價發行新股的收益通過送股的形式加以實現,兩者的出處有所不同,另外兩者在納稅上也有所區別,但在實際操作中,送紅股與轉增股本的效果是大體相同的。
配股
配股也是投資者經常會遇到的情況,配股與送股轉增股本不同,它不是一種利潤的分配式,是投資者對公司再投資的過程。配股是指上市公司為了進一步吸收資金而向公司股東有償按比例配售一定數額的股票,它本身不分紅,而是一種籌資方式,是上市公司的一次股票的發行,公司股東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購買所配的股票。
股票上市公司分配給股東的權利,包括分紅、即領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權利以及配股的權利,但由於股票在市場上一直在投資者之間進行轉讓買賣,當上市公司在一定時期向股東分派股利進行配股時,為使本公司的股東真正得到其應得的分紅配股權利,就存在著一個這種權利應該分配給股票的買入者還是賣出者才合理的問題,由此產生了股票除息與除權交易。此外,由於公司分紅配股引起公司股本以及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業的實際價值(每股凈資產)的變動,需要在發生該事實之後以股票市場價格中剔除這部分因素。
因送股轉增股本或配股而使股本增加形成的剔除行為稱為除權,即從股價中除去股東享受的、送股轉增股本或配股的權利:而因紅利分配引起的剔除行為稱為除息,即從股價中除去股東享受現金股息的權利。
Ⅲ 股票分紅除權 美國股票分紅除權嗎
需要除權除息;
美國投資者對公司是否分紅十分敏感,美國股民中長線投資者占絕對大多數,大多數的投資者購買股票後長期持有,著眼於每年的分紅或5年後的資本所得。僅有少數的股民會在短期獲利後,賣出股票。收到現金分紅是投資者收回投資成本的一個重要方式,而不僅僅是賣出股票。
美國的上市公司也樂於用分紅來吸引投資者,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紅利政策的差異是反映公司質量差異的極有價值的信號,公司可以通過紅利政策向市場傳遞有關公司未來盈利能力的信息。如果公司連續保持較為穩定的紅利支付率,投資者就可能對公司未來的盈利能力與現金流量抱有較為樂觀的預期,願意更多地投資於高紅利的公司。在美國上市公司的股東大多都是私人股東,股價的漲跌影響到他們的財富和自身利益,他們願意在付出稅收成本的情況下,通過分紅來提升公司的股價。而在國內A股市場上大部分市值控制在國有股股東手裡,國有股股東對股價的變動並不敏感,大股東對上市高管施加的穩定股價的壓力很小。上市公司沒有足夠的動力去分紅。
與美國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方式占絕對地位相比,在國內A股市場送股的分紅方式占的比重比較大,在07年905家分紅的上市公司中,只現金分紅的有504家,佔比55.69%,只送股的有108家,佔比11.9%,現金分紅與送股同時進行的有293家,佔比32.37%.送股分紅方式使持有股票的中小股東繼續承擔股價波動的風險,對持有股票時間較短的中小股民而言,送股分紅與拆股沒有本質不同,除權後都相當於將一張十元錢股票的換成兩張五元的,上市公司的利潤仍然留在上市公司。除了分紅比例,分紅方式之外,國內A股市場與美國股市在分紅方面的另一個重要差異更體現在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對分紅的態度上。
Ⅳ 美國股市除權除息後股價怎麼算,是不是跟中國一樣
美國股市的股票除息按時間的先後順序:declaration date;ex-dividend date;holder-of-record date; payment date,而中國的股票是股權登記日在除權除息日之前。至於除權後股價的演算法是和中國沒有什麼兩樣的。
2007 年現金分紅最多的前25 家美國上市公司,排名最靠前的Domino's Pizza, Inc.,在2007 年的分紅金額高達到每股13.5 美元,股息收益率達78.76%。
美國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方式占絕對地位.
美國投資者對公司是否分紅十分敏感,美國股民中長線投資者占絕對大多數,大多數的投資者購買股票後長期持有, 著眼於每年的分紅或5 年後的資本所得。僅有少數的股民會在短期獲利後, 賣出股票。收到現金分紅是投資者收回投資成本的一個重要方式,而不僅僅是賣出股票。同時美國的上市公司也樂於用分紅來吸引投資者,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紅利政策的差異是反映公司質量差異的極有價值的信號,公司可以通過紅利政策向市場傳遞有關公司未來盈利能力的信息。如果公司連續保持較為穩定的紅利支付率,投資者就可能對公司未來的盈利能力與現金流量抱有較為樂觀的預期,願意更多地投資於高紅利的公司。在美國上市公司的股東大多都是私人股東,股價的漲跌影響到他們的財富和自身利益,他們願意在付出稅收成本的情況下,通過分紅來提升公司的股價。
Ⅳ 通過QDII基金投資美國股票,稅收政策是怎麼樣的
境內與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股票相關的所得稅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規定「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1、關於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規定「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之規定,可知:1、企業投資者在贖回基金單位時,應就差價繳納企業所得稅;2、企業投資人從基金中取得股票的股息、紅利,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包括上市公司不得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2、關於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之規定,可知:1、個人投資者在贖回基金單位時,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2、個人投資人從基金中取得股票的股息、紅利,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上市公司向基金支付股息、紅利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稅收協定
1、關於股息的所得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中美稅收協定」)第九條第一款「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第二款「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的法律征稅。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該股息受益所有人,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該股息總額的10%」第三款「本條『股息』一語是指從股份或者非債權關系分享利潤的權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潤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締約國稅法,視同股份所得同樣征稅的其它公司權利取得的所得」之規定,QDII基金投資美國股票,取得股息,中國可以征稅、美國也可以征稅。
根據中美稅收協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除雙重征稅如下:(一)中國居民從美國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協定規定對該項所得繳納的美國所得稅,應允許在對該居民徵收的中國稅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額不應超過該項所得按照中國稅法和規章計算的中國稅額。(二)從美國取得的所得是美國居民公司支付給中國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時該中國居民公司擁有直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於10%的,該項抵免應考慮支付股息公司對於從中支付股息的利潤向美國繳納的所得稅」之規定,在中美兩國同時對QDII基金投資美國股票取得之股息征稅時,存在稅收抵免,即在美國繳納的稅金在不超過該項所得按照中國稅法和規章計算的中國稅額范圍內可以抵免。
因此,QDII基金投資美國股票取得之股息,個人投資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中美兩國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金額(總的稅負)為股息的20%;企業投資者按美國法律繳稅,在中國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2、關於股票轉讓的所得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二條第四款「轉讓一個公司股本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該公司的財產又主要直接或者間接由位於締約國一方的不動產所組成,可以在該締約國征稅」、第五款「轉讓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它股票取得的收益,該項股票又相當於參與締約國一居民公司的股權的25%,可以在該締約國征稅」、第六款「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財產以外的其它財產取得的收益,發生於締約國另一方的,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之規定,若QDII基金轉讓美國公司股票,則按照美國法律決定是否繳稅。依據對美國稅法的了解,美國對非居民境外投資者的一般資本利得,如股票轉讓所得,不征稅。
綜上,QDII基金投資美國股票,取得股息、紅利,個人投資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中美兩國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金額(總的稅負)為股息的20%;企業投資者按美國法律繳稅,在中國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QDII基金轉讓美國股票的收入,依據對美國稅法的了解,美國對此不征稅。QDII基金投資人贖回投資份額,對個人投資者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按差價徵收企業所得稅。
Ⅵ 請問一下,美股普通股也有股息么
是的,美股普通股票通常也有股息。
股息是公司根據其盈利情況,在每股普通股上向股東派發的現金或股票回購的形式,作為公司利潤的一部分。通常情況下,公司會定期向股東支付股息,這可以是兄姿早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一次,具體支付周期和金額取決於公司的政策和盈利狀況。
投資者持有美股普通股,如果公司宣布並支付了股息,作為股東,投資者可以根據其持有的股份比例獲得相應的股息。股息通常會以每股的形式支付,例如每股0.5美元或每股1美元等。投資者可以選擇將股息再投資到公司股票中,或者將其作為現金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美股普通股都支付股息,有些公司可能選擇不支付股息或者支付的股息較低。此外,股息支付受公司盈利狀況、財務政策和市場羨雀情況等多種因素影響,投資者應仔細研究公司的冊指財務狀況和盈利能力,了解其股息政策和歷史股息支付情況,作為投資決策的參考。
如果需要投資美股,可以使用BiyaPay互聯網券商開戶,極速開戶,簡單無門檻,開通美元、港幣等主流法幣和數字貨幣直接入金通道,無需海外賬戶,交易清晰,實時行情,超低傭金等優勢。在谷歌商店搜索BIYA GLOBAL,蘋果需要用海外ID即可下載使用,快來下載吧!
祝投資順心!
Ⅶ 我要寫一篇關於股票的論文(我們這學期在網上模擬炒股了)。希望各位給點意見啊,我都不知道從哪裡入手好
本文應以股票股利為例,對會計政策進行了分析。首先,探討了股票股利會計結轉存在的各種備選方式及其理論依據;然後介紹和評價了美國會計程序委員會制定的關於股票股利的會計准則;接著評述了股票股利會計政策顯示信號的理論假設及其實證檢驗;最後,結合我國會計制度對股票股利的相關規定,討論了我國公司會計的現實選擇。
制定會計政策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一項基本內容,也是將會計理論應用於實務的最為重要一環。在我略高於實行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隨著企業經營自主權的確立與強化,這一問題顯得尤為緊迫,已受到會計理論界和實務界高度重視。從理論界現有研究狀況看,多限於會計政策概念、性質、特點、目標等一般性理論問題的研究,還缺乏從實務處理的角度對會計政策進行具體分析[1]。有鑒於此,本文選擇公司分配股票股利這一會計事項,對會計政策的成因、制定及其經濟後果作一簡要分析,旨在引起理論界對這一問題的興趣和重視,同時民為實務界有關股票股利帳務處理提供一些參考性意見。
我國《企業會計准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將會計政策定義為,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採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根據其制定的主體不同,會計政策分為宏觀會計政策和企業會計政策。前者主要是政府或權威機構通過會計准則的制定和實施來體現的。而事者則是在宏觀會計政策的指導和約束下,企業根據其自身的實際情況所選擇的會計原則、方法和程序,常也稱之為微觀會計政策。產生會計政策的主要原因在於會計自身的模糊性,以及人們所持的不同的會計觀點[2]。
由於所有者權益本身是由資產與負債倒軋而得,是各項會計政策的最終體現,這無疑對其自身變動的會計處理增添了復雜性,其會計政策也便具有相應的特殊性。而股票股利支付是通過留存收益資本化而造成權益內部變動的一件典型會計事項,長期以來,人們對股票股利的會計處理一直存在爭議。從某種意義上講,股票股利本身源於人們對股東權益的認識。這使股票股利會計政策的研究尤其是典型意義。
一、股票股利會計政策的成因分析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股利可以採用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方式。其中,股票股利又稱為分紅股或送股,是公司無償向普通股股東增發普通股股票。它所涉及到的會計問題主要有兩個:其一,股東收取股票股利時應否將其砍認為投資收益;其二,送股公司應如何確認和計量分配股票股利所引起的權益變化。在現有的會計理論下,股東不應將收取的股票股利確認為投資收益。這也是目前會計界普遍持有的觀點。本文重點討論的第二個問題,即送股公司的會計處理,它涉及到結轉科目與結轉金額的確定。
(一)結轉科目的確認
公司發放股票股利可以視為帳戶結轉和股票分割兩筆業務的復合。因為股票股利並不代表股東對公司的投資增加,如果會計上不對股東權益另行分類,或者完全按來源劃分權益,則不存在帳戶之間的結轉問題。但在現行的會計實務中,為了提供決策相關的信息,會計人員對股東權益的劃分並未完全遵循來源標准,而是考慮了多重目標。典型的分類方式是將股東權益劃分為資本金帳戶和留存收益帳戶。前者可以進一步劃分為永久性資本(股份公司為股本)和資本盈餘帳戶(在我國為資本公積)。這樣結轉分錄就可以分別由資本盈餘和留存收益向永久性資本帳戶結轉。
在實行法定資本制的國家,資本金帳戶不得用於股利分配,用於利潤分配的資金一般只能來自留存收益。但在英美等實行授權資本制的國家,對股利來源一般不作嚴格限制,例如根據美國示範公司法(MBCA)的規定,如果公司保持償債能力並能在債務到期時償付則允許分配,在這種規定下,甚至股本(capital stock)都可直接用於分配,更不用說資盈餘(capital surplus)了;而在英國,用於描述股票股利的「分紅(bonus issue)」,其實施是按增發股份的面值從資本盈餘中結轉的。
(二)結轉金額的計量
分配股票股利的會計本質是在不改變公司資產總額的情況下,通過結轉留存收益(授權資本制下還包括資本盈餘)而增中其法定資本數額。結轉之後,同等數額資產的用途被施加限制,董事會不能象以前一樣將這些資產分配給股東,所限制的數額為增發股份所必要的額外法定資本,這一數額即為需要資本化的留存收益。而每股所代表的法定資本數額一般是用面值表示的(無面值股份為董事會所設定的價值),相應地,只有面值結轉才是符合股票股利會計本質的,任何其它結轉計價方式都是武斷的,有違於這一事項的內在邏輯性。
但在實務中,卻存在多種計量方法,如市場價值、增發前每股帳面資產價值或同類股票的發行價值,其中尤以市價結轉法最受關注。支持市價結轉主要持下述兩種觀點[3];
1、再投資假設:股票股利可以看成由兩筆交易組成,公司先向股東支付現金股利,股東收到現金股利後再按市場價值向公司購買新增股份。從帳務處理上看,公司在發放現金股利時可以按股票的市場價值減少留存收益;而隨後的股票銷售將按同等金額增加實收資本。
2、機會成本假設:公司股票股利的成本被認為是將股票送給股東而不是在市場中出售的機會成本。即因為公司本來可以按市價出售這些股份,這是股利金額的最好證據,這一數額應被資本化。
這些觀點的似是而非性實質上反映了人們對股東權益認識的模糊,如以剩餘權益理論來看市價結轉,股票市場價值代表了企業的權益總額,其本身已包括了資本金和留存收益。因此,將代表兩者之和的數額從後者結轉到前者是不合邏輯的。
二、美國股票股利會計准則評介
在美國,會計程序委員會(CAP)(1938年—1958年)於1941年首次發布關於股票股利的第11號會計研究公報(ARB11)。該項公報對股票股利的來源及帳務處理作了要求:首先,股票股利只能限於當期收益;其次,當市場價值顯著高於面值或法律規定時,增發垢股份應按市場價值予以資本化。1952年,ARB11為現行權威公告所取代,即修訂後的第11號會計研究公報。這份公報對評估股票股利的標准作了界定和區分,同修訂前相比,基本上未作改動。1953年,CAP又對此前發布的42份研究公報進行調整,匯編而成第43號會計研究公報和第1號會計術語公報。其中,關於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的會計規定被收錄於43號公報第七章第二部分(ARB43,Ch.7B),並一直沿用至今。
(一)准則簡介
在這份准則中,最受爭議的一點是關於小額送股市價結轉的規定。根據委員會的規定,當送股比例低於20%或25%時,必須按增發股份的市價結轉(後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選取25%作為劃分小額送股上限)。CAP對此所作的解釋是,在發放小額股票股利時,投資者會將其視為公司收益的分配,其數額相當於收取額外股份的公允價值。基於這種認識,市場一般不會對小額送股作出明顯反應。因此,如無公司所在州公司法的特別規定,公司在發放小額股票股利時應按市價結轉。但在控股公司(closely-held companies)中,因股東對公司事務十分了解,不會把股票股利看成是公司收益的分配,應當按法定要求的面值或設定價值予以資本化[4]。
對於高於設定比率的大額送股,CAP提供了兩種備選處理方法,一是根據所在州公司法的規定,按面值或設定價值結轉,並建議公司將送股描述為「以股利形式實施的分割」(splitup effected in the form of a dividend)。而在州公司法對此未作規定時,就沒有必要對留存收益進行資本化了,可按股票分割不作帳務處理。對此,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還推薦了另一種處理辦法,即按面值從資本盈餘結轉到股本帳戶。
(二)評價
對於CAP的這份公報,公眾褒貶不一。尤其是關於小額送股市價結轉的說法。在准則制定之初,委員會部分成員就曾指出,CAP在制訂股票股利收取者(recipient)的會計政策時,已認為不應將其確認為收益;而在制訂股票股利發放者(issuer)的會計政策時,又基於與前者完全相反的假定,因而兩者之間缺乏內在一致性。並且,CAP將會計政策建立在可能引起的市場瓜這一假設之上,也是不符合邏輯的。此外,對市場瓜的假設也並未得到實證研究的支持。根據有效市場理論,如果市場是有效的,那麼無論是何種比例的送股,對股票的稀釋都應當立即在股票價格中得到反映。福斯特等人(Foster etal.1978)分析了送股時股價行為,發現無認綱舉目張額送股還是大額送股,股東在股東的除權日附近的異常報酬並不顯著異於零。[5]亦即,市場對各種比例的送股均會作出適度調整,只不過受市場非完善因素阻礙,這種調整不是很充分而已。盡管如此,CAP突破了傳統會計理論框架的約束,結合股票股利的市場反應來制定會計准則。對此,哲夫(Zeff 1978)評論道,CAP關於股票股利的會計公報是會計界在制訂會計政策時將其經濟後果納入考慮的最早事件之一[6]。這對於其他會計政策的制定無疑具有啟發作用。
從歷史上看,會計程序委員會是為美國注冊會計師最初制定公認會計原則(GAAP)而設立的機構,尚處於准則制定的探索階段。委員會發表的會計研究公報,也主要是對現行會計慣例加以選擇和認可,而缺乏對會計原則的系統研究。股票股利會計准則的制定充分體現了ARB就事認強烈,缺乏前後一貫理論依據的不成熟特點。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公報沒有嚴格遵循會計上的邏輯。
三、有關股票股利會計政策的實證研究
與現金股利不同,股票股利並不影響企業的現金流,而只是企業內部的會計結轉和股票分割的復合。因此,如果市場是有效的,則會在股票股利宣告日對其會計政策的信息內涵作出適度反應。這方面的研究舉不勝舉。例如,格林布勒特等人(Grinblatt,Masulis and Titman 1984)(簡稱GMT)在調查股票股利宣告日價格反應時,發現有顯著的異常報酬(abnormal return)。表明股票股利的宣告確實向市場傳遞了某種信息。對於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前者的兩天報酬為3.03%,而後者則為4.9%,顯然股票股利的宣告效應較大;對於不同送股比例的股票股利,大額股票股利的異常報酬為4.90%,小額股票股利為5.89%,宣告報酬隨送股規模呈反向關系。GMT用留存收益假設(retained earnings hypothesis)對這一現象作了解釋[8]。
(一)留存收益假設
根據信息不對稱理論,在非完善市場中,企業管理者要比外部投資者更了解企業當前的盈利水平和未來的增長潛力,即具備更多關於企業價值的真實信息。因此,在必要時,尤其是在企業價值被市場低估時,管理者便會採用相應的手段予以揭示。其中,股利政策是一種常用的信號顯示(signaling)機制。同現金股利相比,股票股利既能傳播信息,又不會影響企業的現金流,因而倍受管理者的歡迎。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股票股利的發放是不花任何代價的。作為一種信號顯示機制,為了防止被造假者利用,它必須具備相應的信號成本,足以使潛在的造假者望而卻步,股票股利同樣如此。從會計角度來看,可用留存收益假設來解釋公司發放股票股利的信號成本。
該假設認為,企業發放股票股利時,一般會從留存收益中結轉出一部分金額到永久性資本帳戶(即股本和資本盈餘),而留存收益通常又是企業發放現金股利的最高限額。因此,由股票股利所引起的留存收益減少,實際上就削弱了公司在未來支付現金股利的能力。除非公司具有良好的經營前景,可用未來的收益填補減少的這一部分,否則,會因留存收益不足以支付現金股利而陷入極為不利的困境。這對於造假者而言,代價是昂貴的。因此,在正常情況下,投資者會將股票股利的發放視為一個有利信號,它顯示了管理者對公司未來業績的信心。
嚴格地講,留存收益假設是不夠准確的,它必須具備這樣兩個條件:首先,對股票股利會計處理的結果必須要減少留存收益;其次,現金股利只能從留存收益中支付。前者是一個會計方法的選擇問題,後乾則涉及到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為此,彼得遜等人(Peterson et al.1996)[9]提出可分配權益(distributalbe equity)概念,它是公司怕在州對公司支付現金股利的法定最高限額。只有引起可分配權益減少的股票股利,其信號成本才是昂貴的。
(二)送股會計政策傳遞信號的實證檢驗
根據會計程序委員會及紐約證券交易所的規定,股票股利的會計結轉一般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當送股比例低於25%時,
·必須按增發股票的市價從留存收益結轉到普通股股本和資本盈餘帳戶
當送股比例大於或等於25%,可以在下述三種方法中選擇
·按面值從留存收益轉入普通股股本帳戶
·按面值從資本盈餘結轉到普通股股本帳戶
·視同股票分割不作帳戶結轉,只須按送股比例減少每股面值
可分配權益是由各州公司法規定的,有以下三種類型:第一類要求現金股利只能從留存收益中支付;第二類則為留存收益和資本盈餘之和;第三類最為寬松,只要不至於引起資不抵債,所有權益均可用於發放現金股利。
股票股利會計處理的多樣性及分配權益的不同規定,使得其信號成本也不盡相同,可表述如下:
表1不同送股比例及其會計處理對可分配權益的影響(參見會計研究2000.3第51頁)
根據留存收益假設,可分配權益減少得越多,則股票股利的信號成本就越高,從而越能反映公司管理者對未來業績的信心。因此,管理者可以通過送股比例及會計方法的選擇,向市場顯示其關於企業價值的私有信息。彼得遜等人的實證結果表明,對於可分配權益減少了的企業,投資者在股票股利宣告日附近所獲得異常報酬顯著高於其它企業,證實了留存收益假設的有效性。
此外,根據規定,25%的送股比例為大額送股與小額送股的分界線。在此以上按面值結轉,在此以下則按市值結轉。又因股票市價一般遠遠高於其面值或設定價值。這樣,在送股比例低於且接近於25%時,公司所結轉的留存收益數額可能會遠遠超過其送股比例高於25%的情況。從而出現小額送股卻要比大額送股減少更多留存收益的反常現象。例如,在1987年6月,貝爾產業(Bell Instries)宣告了20%的股票股利,贈送新股1,081,402份,每股面值0.25美元。貝爾為此結轉了2052.7萬美元。而如果貝爾宣告25%的股票股利,則只需按面值減少33.8萬美元的留存收益。由於兩種比例十分接近,因而可以忽略諸如股票流通性等其他因素對股價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在20%和25%兩種送股比例之間的選擇,實質上是一個會計方法的選擇問題。根據留存收益假設,20%的股票股利可能被市場理解為管理者傳遞關於企業價值更有利的信號。對此,蘭金等人(Rankine et al.1997)通過經驗測試,對兩種送股比例的企業作了比較。結果表明,對於送股比例為20%的企業,股東在宣告期獲得了更大的異常報酬,公司也在宣告以後的期間內出現了增長更快的現金股利[10]。
上述結果證實,管理者有通過會計政策的選擇來傳其私有信息的動機。換言之,會計政策具有傳遞信號的功能,從而有利於減緩企業管理者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四、我國股票股利會計政策評析
迄今為止,我國股票股利的會計准則,只是在相關的法規中作了一些零星的規定。
(一)制度分析
我國屬於法定資本制的國家。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權益由四個科目構成,即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其中,由資本公積向股本的結轉屬於資本性帳戶的內部結轉,不具有利潤分配的性質,由此項會計處理而進行的無償增股自然不作股票股利。中國證監會於1996年7月24日公布的《關於上市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須將以利潤派送紅股和以公積金轉為股本予以明確區分,並在股東大會上分別作出決議,分項披露,不得將才者均表示為送紅股。」
《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剩餘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我國並未對股票股利的資本化金額作出正式規定。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號——所有者權益(徵求意見稿)》第21條第1款,公司在公配股票股利時,「應按該種股票該次發行價格確定其價值。如果該次作為股利發放的該種股票沒有發行價格,則應根據公司連續盈利情況和財產增值情況確定股票股利的價值,按確定的股票股利的價值減少留存收益。」此外,根據《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對結轉分錄的規定,公司按股東大會批準的應分配股票股利的金額,辦理增資手續後,借記「利潤分配——轉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貸記「股本」。如實際發放的股票股利金額與票面金額不一致,應當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雖然《制度》並未對股票股利的資本化金額作出明確規定,但從其帳戶處理所涉及的科目看,無疑是允許企業使用面值法或其他高於面值的金額結轉。
(二)實務處理
盡管會計制度允許企業採用多種送股計價方式。但是,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由於股票市場發育尚不成熟,股價波動較大,使得股票有公允價值難以確定。公司發放股票股利一般是按照股票面值折股的。因為股票面值一般為1元,便於確定所要結轉的金額(應等於增發股票有數量)。這使股票股利的數額與折股的股票面值總額保持一致,因而不涉及折股中的溢價問題。從納稅角度看,這一處理有利於公司減輕股東稅賦,因為如按照市價結轉,其結轉金額無疑會遠遠超過面值數額,由此應由股東承擔的稅賦也是相當重的。
此外,實務還對股票股利處理時間與報告揭示作了靈活處理。對於現金股利,在董事會確定利潤分配方案後,必須進行帳務處理;當它與股東大會批準的現金股利之間發生差異時,必須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或上年數。對於股票股利,董事會提出分配方案時不需要進行帳務處理,只需要在當期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在股東大會批准利潤分配方案並實際發生時,直接進行帳務處理,因而不存在有關項目調整的問題。股票股利之所以採用上述處理方法,首先考慮到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的差別,如果採用與現金股利丁同的處理方法,在董事會提出利潤分配方案時須作為負債處理,執必誇大公司的負債權益比例,從而可能導致一些股東對企業財務狀況產生誤解。其次,按照現行規定,企業在增加資本時必須報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變更注冊資本。一般情況下,應當是在股東大會正式批准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後,才正式申請變更注冊資本的注冊登記。因此,在送股發生時再進行帳務處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會計調整。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實務界對股票股利會計政策的選擇既保證了會計信息質量,又有利於簡化會計工作程序和手續,並且在相當大的程度上維護了股東和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因而是合理可行的。與美國相比,我國實務界對送股所採用的會計政策缺乏可選性,從而限制了會計政策傳遞信號的功能。但在目前,由於我國尚不具備象美國一樣發達的資本市場,通過會計政策來傳遞信號還缺乏相應的市場條件,因而會計政策還僅僅限於指導會計信息加工的作用。
五、小結
本文以股票股利為例,對會計政策的成因、制定動機、經濟效果、選擇依據作了逐一分析。現作如下歸納:
·會計政策的可選性產生於會計人員對會計對象的認識上的分歧;
·宏觀會計政策制定者有動機通過准則的制定以擴大影響;
·在有效資本市場中,會計政策的選擇具有傳達管理者私有信息的功能;
·會計政策的選擇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則,並有利於企業總體目標的實現;
·公司法是制定會計政策的法律依據,會計政策從會計角度確保公司法的實施。
參考文獻:
1、曲曉輝,關於會計政策的幾個問題(上、下),上海會計,1999;11:3—8,12:10—13。
2、黃菊波,楊小舟,試論會計政策,會計研究,1995;11:1—5。
3、Eldon S.Hendricksen, Michael F.Vanbreda.Accounting Theory.5th deition.Homewood III: Richard D. Irwin, 1992.
4、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Original Pronouncements. Accounting Standards, as of June 1, 1996.Volume II. John Wiley & Sons, Inc. 199/1997:23—25.
5、Foster, T.W. and Vickrey, D.The information content of stock dividend announcements. The Accounting Review, 1978:53 (2) :360—70.
6、Zeff, S.A.The rise of economic consequences. Stanford Lecture in Accounting. Graate School of Business, Stanford University, 1978.
7、May, G.O.1952. Letters to John B. Inglis. Dated August 5, 1952.
8、Grinblatt, M., Masulis, R. and Titman, S. The valuation feffects of stock splits and stock dividend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84; 13:47—70.
9、Peterson, C.A.Millier, J.A.and Rimbey, J.N.The 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accounting for stock splits and large stock dividends. The Accounting Review, 1996; 71 (2) :241—53.
10、Rankine, G.W.and Stice E.K.Accounting rules and the signaling properties of 20 percent stock dividends. The Accounting Review, 1997;72 (1) :23—46.
來源:《會計研究》2000年第3期
Ⅷ 根據美國資本利得稅的情況,分析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的發放對股東稅負所產生的影響。
西方股利政策理論存在兩大流派:股利無關論和股利相關論。前者認為,股利政策對企業股票的價格不會產生任何影響;後者認為,股利政策對企業股票價格有較強的影響,財務學家們從稅賦因素和信息不對稱因素展開研究,各自形成有一定影響力的理論,為企業股利支付模式的選取提供理論指導。
一、股利無關論
股利無關論是由美國經濟學家Modigliani和財務學家Miller(簡稱莫米)於1 96 1年提出。莫米立足於完善的資本市場,從不確定性角度提出了股利政策和企業價值不相關理論,這是因為公司的盈利和價值的增加與否完全視其投資政策而定,企業市場價值與它的資本結構無關,而是取決於它所在行業的平均資本成本及其未來的期望報酬,在公司投資政策給定的條件下,股利政策不會對企業價值產生任何影響。進而得出,企業的權益資本成本為其資本結構的線性遞增函數。在此基礎上,莫米又創立了投資理論,企業的投資決策不受籌資方式的影響,只有在投資報酬大於或等於企業平均資本成本時,才會進行投資。莫米的股利無關論的關鍵是存在一種套利機制,通過這一機制使支付股利與外部籌資這兩項經濟業務所產生的效益與成本正好相互抵消,股東對盈利的留存與股利的發放將沒有偏好,據此得出企業的股利政策與企業價值無關這一著名論斷。但是莫米理論是建立在完善資本市場假設的基礎之上,這包括(1)完善的競爭假設,任何一位證券交易者都沒有足夠的力量通過其交易活動對股雀臘弊票的現行價格產生明顯的影響;(2)信息完備假設,所有的投資者都可以平等地免費獲取影響股票價格的任何信息;(3)交易成本為零假設,證局沒券的發行和買賣等交易活動不存在經紀人費用、交易稅和其他交易成本,在利潤分配與不分配、或資本利得與股利之間均不存在稅負差異。(4)理性投資者假設,每個投資者都是財富最大化的追求者。這一假設與現實世界是有一定的差距。雖然,莫米也認識到公司股票價格會隨著股利的增減而變動這一重要現象,但他們認為,股利增減所引起的股票價格的變動並不能歸因為股利增減本身,而應歸因於股利所包含的有關企業未來盈利的信息內容。
從某種程度上說,莫米對股利研究的貢獻不僅在於提出了一種嶄新的理論,更重要的還在於為理論成立的假設條件進行了全面系統的分析。在莫米的完善市場假設中,兩個具有重要意義的市場特徵是:
(1)沒有稅賦或交易成本;
(2)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信息分布是對稱的。後來的研究大多圍繞著這兩個假設進行。在考慮稅賦因子之後,可以檢查現實世界中股利政策對企業價值的影響;而在引入管理者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後,則可以從代理理論和信號理論兩個角度對管理者制定股利政策的動因進行深入分析。其中,稅賦因子對股利政策影響頃族集中體現在除權日的股價反映中,而不對稱信息的影響則反映在股價對股利宣告的變動中,這使得財務學家們可以通過對除權效應和宣告效應的實證研究來檢驗各種假說。
二、股利稅賦效應
在考慮稅賦因素,並且是在對股利和資本利得徵收不同稅率的假設下,布倫南創立了股價與股利關系的靜態模型,由該模型得出,股利支付水平高的股票要比支付水平低的股票有更高的稅前收益,即股利政策不僅與股價相關,而且由於稅賦的影響,企業應採用低股利政策。而奧爾巴克經過嚴密的數學推導,提出「稅賦資本化假設」,這種觀點的主要前提是,公司將現金分配給股東的唯一途徑是支付應稅股利,公司的市場價值等於企業預期支付的稅後股利的現值,因此,未來股利所承擔的稅賦被資本化入股票價值,股東對於公留存收益或支付股利是不加區分的。按這種觀點,提高股利稅負將導致公司權益的市場價值的直接下降。
一般而言,稅賦對股利政策的影響是反向的,由於股利的稅率比資本利得的稅率高,而且資本利得稅可以遞延到股東實際出售股票為止。因此,投資者可能喜歡公司少支付股利,而將幾年的盈餘留下來用於投資,而為了獲得較高的預期資本利得,投資人願意接受較低的普通股必要的報酬率。因此,在股利稅率比資本利得稅率高的情況下,只有採取低股利支付率政策,公司才有可能使其價值最大化。
三、股利政策的代理理論與信號傳遞理論
這一方面的研究發端於70年代信息經濟學的興起。在信息完備的基本假設之上,市場中的價格機制是萬能的,能夠准確地確定企業的市場價值。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變成了一個生產現金流的黑匣子,公司的決策制定者被非人格化,純粹為委託人的最大利益服務。而在現實中,作為經濟行為人,決策制定者必然也存在著自身效用最大化動機,企業的財務政策往往是相關各方利益沖突的一種協調。否認這一點,就不可能對各種財務政策的制定動因作出切合實際的分析。信息經濟學對古典經濟學的一個重大突破是拋棄企業非人格化假設,代之以經濟人效用最大化假設,這一變化對股利政策也產生了深刻影響,借鑒不對稱信息的分析方法,財務學者從代理理論與信號理論兩個角度對這一問題展開了研究。
1 .代理理論始於詹森與麥克林有關企業代理成本的經典論述,他們將由代理沖突所產生的代理成本歸納為三種:委託人承擔的監督支出,代理人承擔的擔保性支出以及剩餘損失。如何設計有效的激勵機制,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代理成本,從而確保委託人利益得以實現,是代理理論要解決的主要問題。詹森與麥克林率先利用代理理論分析了企業股東、管理者與債券持有者之間的代理沖突及其解決措施,從代理關系角度對困擾財務學家的融資問題作了新的闡釋,認為股利政策有助於減緩管理者與股東之間,以及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代理沖突,也就是說,股利政策相當於是協調股東與管理者之間代理關系的一種約束機制。股利政策對管理者的約束作用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從投資角度看,當企業存在大量自由現金時,管理者通過股利發放不僅減少了因過度投資而浪費資源的傾向,而且有助於減少管理者潛在的代理成本,從而增加企業價值,它解釋了股利增加宣告與股價變動正相關的現象;另一方面,從融資角度看,企業發放股利減少了內部融資,導致進入資本市場尋求外部融資,從而可以經常接受資本市場的有效監督,這樣通過加強資本市場的監督而減少代理成本,這一分析有助於解釋公司保持穩定股利政策的現象。因此,高水平股利支付政策將有助於降低企業的代理成本,但同時也增加了企業的外部融資成本。因此最優的股利政策應使兩種成本之最小化。
2 .信息傳遞理論認為,不對稱信息導致逆向選擇問題,使得交易雙方難以達到帕累托最優。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如能選用某種信號來將其私人信息揭示給委託人,委託人在觀測到信號後才與代理人簽約,就可以根據產品的質量進行相應的定價,從而改進帕累托效率,這就是信號傳遞。信號傳遞的幾個基本要素:(1)信號成本,在賴利看來,只要傳遞信號的意願導致了決策者採取不同於那些充分信息下的最優決策,信號成本就會發生。因此,信號傳遞的成本是偏離理想狀態下最優的策略的成本,即機會成本。(2)信號效益。(3)信號特徵。
在資本市場中,如果價格沒有反映所有信息,尤其是那些還不能公開獲得的信息,那麼管理者就有可能通過財務政策向市場傳遞信號以重新調整股票價格。信號傳遞理論在財務領域中的應用始於羅斯的研究,他發現某個擁有大量高質量投資機會信息的經理,可以通過資本結構或股利政策的選擇向潛在的投資者傳遞信號。受股利宣告日的股價變化與股利支付水平的變化是正相關的這一事實的啟發,信號傳遞理論認為股利變化必然是向投資者傳遞了有關企業價值的信息。巴塔查亞率行在股利研究中建立了股利顯示信號模型,模型假設股東擁有不為投資者所知的有關企業價值的私有信息,而股利政策的存在有助於降低這種不對稱信息程度。米勒與洛克將股利與融資、投資問題結合起來,建立了凈股利傳遞信號模型。在米———洛模型中,管理者對企業當前收益知道的信息要比投資者多,並通過股利分配向投資者傳遞有關當前收益的信號,後者根據收到的信號判斷企業的當前收益,由此預測未來收益,進而確定企業的市場價值。總之,股利的支付具有降低代理成本和信息不對稱程度的功能。
四、股利政策理論在我國現實中的應用
在我國,無論是股權結構還是市場健全程度均與西方發達國家差別甚大。首先,我國上市公司多由原國有企業改制而成,國有股在上市公司中占著絕對控股地位,從而造成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兩權分離尚不徹底。我國國有股不具有人格化代表,並非終極所有者,缺乏監督管理者的動機,而關繫到切身利益的社會公眾股所佔比例小,極為分散,是沒有足夠的能力影響公司決策的。其次,我國市場力量不足以解決公司中的代理問題。投資者難以依靠市場對企業進行有效的監督。此外,我國負債形式單一,多為銀行借款,而銀行也是典型的國有企業,其本身的代理問題也較嚴重。因此,股利政策理論在我國的應用應有所修正。我們認為:
1 .對於當前我國股利政策的代理分析,應當圍繞社會公眾股——國有股——管理者這種代理關系進行,而不能象西方發達國家那樣以債權人——股東——管理者為中心分析代理關系。
2 .從代理關系分析,在我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存在利用現金股利轉移公司現金的傾向,而社會公眾股則偏好公司管理者發放股票股利以獲取資本利得,公司管理者也願意發放股票股利將現金留存於企業造成過度投資。因而現實中的股利政策應取決於三種力量的制衡。
3 .從信號傳遞理論看,股利政策的優化即是在傳遞當前收益所能實現的效益與放棄投資方案所導致的損失之間的權衡。在我國,由於市場尚處於非有效階段,股價嚴重偏離企業業績,股市的優化資源配置功能還不明顯,公司管理者缺乏對投資者揭示私有信息的動機,因而股利政策傳遞信號的機制還不健全。